一、《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民法典》。"
(二)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规定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八)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编"
(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民法典》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四)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五)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六)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增加规定居住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九)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十)担保物权的修改变动
1.扩大可质押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
2.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
3.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明确在先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的前提为:租赁物已转移占有;
4.肯定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5.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6.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7.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8.新增抵押物价款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
9.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时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三、《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五)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民法典》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七)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八)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民法典》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十一)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
(一)对"性骚扰"进行了规定
1.《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
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三)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五)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六)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七)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八)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肖像权
《民法典》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九)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1.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3.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4.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十一)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十二)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一)"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民法典》有一个重磅内容值得关注——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内容。
(三)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四)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五)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七)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八)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九)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十)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
1.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十一)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十二)增加登记离婚冷静期规定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十三)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十四)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十五)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十六)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6.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六、《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
(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1.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六)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七、《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八)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九)医疗损害责任的新变化
《民法典》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1.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6.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7.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9.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1.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十一)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十二)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十三)完善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增加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间借贷纠纷中共同借款行为常见,但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缺失及研究缺位,如何认定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显得比较混乱。梳理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共同借款案件时呈现出一定的规律,规律的背后蕴含着裁判者尊重自治、参照规范、追求公平等多方面的考量。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热潮的涌动,所引发的各种纠纷亦层出不穷,而现有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相对匮乏、操作性亦不够。此类纠纷案件呈现出拆借者之间关系混乱、合同缺乏规范化、被告下落不明比例高等特点。
实践中,常会遇到一个借贷关系存在多个借款人的情况,在诉讼中所表现的应诉状态多种多样。由于现有法律缺少直接具体明确的规范,造成了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困惑。如:多人共同借款时,债权人能否仅起诉部分借款人?若其中一个借款人就所有债务进行了清偿,其是否有权向其他借款人追偿?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之所以出现主要还是因为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清,亦没有处理的法律依据。鉴于共同借款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而相关的理论研究却相当有限,对这一问题的法律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的审判实践
(一)审判实践中的规律梳理
民间借贷中的共同借款现象,是审判实践中形态各异的真实存在。法官们早已在相关个案审理中阐释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裁判反映出来的智慧弥补了理论与法律的不足,亦是就此展开研究最合适的出发点。为此,笔者对各地法院审理的部分案例进行了梳理归纳,详细情况参见下表:[1]
表: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审判实践处理
借款人数>被诉人数 |
①借款实际为其他借款人使用;②已部分偿还;③追加其他借款人 |
①共同借款是否成立(是);②有无偿还(无)③借款协议有无约定承担方式(无) |
借款人之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 |
方某某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2];姚某与郑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3] |
|
借款人数>被诉借款人数 |
是否共同借款人(否): |
共同借款人应共同清偿,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 |
谈石轩诉李华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案[4] |
||
借款人数>被诉借款人数 |
①非实际借款人;②合伙借款,债权人知道借款份额 |
①债务加入是否成立(是);②合伙关系是否存在(否);③债权人是否认可合伙关系(否) |
借款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战勇与何桂英合同纠纷上诉案[5] |
|
借款人数=被诉借款人数 |
其他借款人是其中一借款人的组织成员 |
①其他借款人系职务行为;②借款实际为组织使用 |
①债权人是否认可借款实际用途(是);②共同借款是否成立(是) |
共同借款人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
冯仰达等与王绪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
借款人数<被诉借款人数 |
被诉借款人中存在夫妻关系,其他借款人之间关系不明 |
①借款实际由其中一人使用;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
①共同借款是否成立(是);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是) |
借款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何某某诉曹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7] |
借款人数<被诉借款人数 |
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
①共同借款是否成立(是);②是否夫妻、子女关系,能否继承(是) |
夫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份额内承担责任 |
戴某某诉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8] |
|
借款人数>被诉借款人 |
①借款实际用于合伙经营,是合伙债务;②追加借款人 |
①债权人是否认可是合伙债务(否);②是否共同借款(是) |
借款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不予追加 |
黄建甫与郑占民、董华、杜群、王国亮民间借贷纠纷案 |
根据上表,可以总结出审判实践中对这类问题处理的一些规律:[10]
[2]案号:(2013)浙衢商终字第349号。
[3]案号:(2014)浙湖商终字第40号。
[4]案号:(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906号。
[5]案号:(2013)徐民终字第2199号。
[6]案号:(2013)徐民终字第2096号。
[7]案号:(2013)郴苏民初字第17号。
[9]案号:(2013)郑民再终字第102号。
[10]这里只能在综合案例的基础上做一个总体分析,概括出大部分法官的做法,不能排除个别不同案例,况且,正是由于实践中存在争议,才凸显出课题研究的价值。
[11]宋鹏:“权利外观视角下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本质新解读--以私法自治为正当性理论证成”,载《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12]迟颖:“法律行为之精髓——私法自治”,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1期。
[13]这里所说的共有关系包括夫妻共同关系、家庭共有关系、合伙关系等关系,这类共同借款人在对外关系上适用连带性规则,内部关系上适用共有关系规则,同时属于物权法范畴。
[14]如在一些案件中共同借款人之间原本是夫妻、合伙等关系,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借款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方式,对其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只需要考虑共同借款的法律关系,还需考虑上述身份带来的法律关系竞合,同样,上述关系还可能对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补充,让更多主体承担责任,也可能产生排斥,一些借款人因上述关系不承担偿还责任。
[15]阳雪雅:《连带责任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6页。
[16]参见韦理:“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17]参见张弛:“论意思表示解释”,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6期。
[18]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19]参见赵廉慧:《债法总论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页。
[20]多数人之债是指其内容或目的为同一给付,且至少一方当事人为复数的债,其具有如下三个特征:至少一方债的主体为复数、债的关系也为复数、因具有同一内容或目的之给付而发生结合。参见刘凯湘:《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4页。
[21]许亚芳:“以债定责:多数人责任推定的基本方法”,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0期。
[22]共同借款人对于共同借款意思表示可能有多种解释,但对于债务追偿而言仅有使用份额才有审查价值,也更具有审查的操作性。
(作者:吴菲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为规范立案阶段速裁案件要素式审判工作,提高纠纷解决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北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要素式审判的含义】 要素式审判方法,主要是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庭审及制作裁判文书,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简案快审。
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某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按照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分开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着具体的案件要素,陈述原、被告意见及列明证据和法院认定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文书。
第二条【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案件类型】 各法院应将以下七类案件直接导入多元调解和速裁程序处理,多元调解不成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普通民商事案件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
(一)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
(三)信用卡纠纷;
(四)金融借款纠纷;
(五)追索物业费、供暖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七)家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
在立案庭接收上述案件时,应对起诉状、证据进行扫描存档。
第三条【要素表的填写】 根据要素式案件的特点确定事实要素。
在立案阶段,由立案法官指导原告填写案件要素表。对要素式案件进行诉前调解的,由特邀调解员指导被告填写案件要素表。对要素式案件直接进行速裁的,庭前送达阶段,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时,一并送达案件要素表,告知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案件要素表内容进行答辩,表明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对于否认的部分,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第四条【举证期、答辩期】 要素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和答辩期的,记入笔录,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五条【通知方式】 要素式案件,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灵活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六条【灵活开庭】 要素式案件可以根据审理需要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开庭。
当事人或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运用在线视频等简便的方式开庭审理或询问。
第七条【庭审方式】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围绕事实要素推进庭审,通过审查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归纳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梳理证据,确定庭审调查的重点。对双方无争议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确认,对争议事实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
要素式案件可以采用语音识别等方式进行庭审记录,庭审记录应当保证真实、完整。
第八条【小额诉讼】 要素式案件中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制。
第九条【集中送达】 在要素式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需要集中送达、评估等审判辅助事务安排专门人员集中处理。
第十条【即时履行】 对于当庭即时履行的要素式案件,除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外,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但应在庭审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文书要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七类要素式案件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形式,详见附件内容。
鼓励各级法院采取信息化的手段,保证要素式案件的公正、快速审理。
第十二条【买卖合同案件审理要素】 买卖合同案件案件审理要素包括:合同效力;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地点;合同约定买卖标的物情况、合同约定的价款和价款支付方式;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式;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合同标的交付情况(时间、地点、数量);合同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合同标的有无质量争议;对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有无异议等。
第十三条【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要素】 民间借贷案件案件审理要素包括:合同效力;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被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被告借款的用途;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及款项支付方式;被告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时间、数额、方式;被告借款后偿还利息时间、数额、方式等。
第十四条【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要素】 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要素包括:持卡人信息、信用卡申请书内容、信用卡领用合约内容、信用卡欠款情况;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等。
第十五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要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要素包括:借款人概况、共同借款人概况、贷款申请日期、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每期应付款、抵押情况;实际发放贷款的时间和金额、借款人还款情况;借款人欠款情况;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要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要素包括:涉案房屋坐落;被告系房屋所有权人;原告向被告收取物业费(供暖费)的依据;原告通过何种方式向被告催缴物业、供暖费用;被告抗辩意见及证据等。
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要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要素包括:事故发生概况、责任划分、车辆情况;受害人伤情、病休、伤残鉴定情况;已赔偿情况等。
第十八条【继承案件审理要素】 继承案件审理要素包括:被继承人及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被继承人与配偶的财产情况;遗产情况;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情况;被继承人有无遗嘱、遗赠等情形等。
第十九条【离婚案件审理要素】 离婚案件审理要素包括: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告第几次起诉离婚;是否有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可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子女抚养权归属应查明的事实;财产分割应查明的事实;确定损害赔偿(补偿)应查明的事实;对外债权债务。
第二十条【调解前置案件的参照适用】 调解前置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涉及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七类案件事实认定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解释及生效期限】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要素表
一、合同效力:____(有效或无效),依据为____。
二、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____年__月__日。合同约定签订买卖合同的地点:____。
三、是否约定管辖条款或管辖协议否□,是□_______。
四、合同约定买卖标的物情况、价款和价款支付方式:货物____;数量____;总价款____,分__期支付,第__期__,第__期__,第__期__。价款支付方式为:____。
五、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____年__月__日,交货地点____,交货方式____。
六、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式:否□,是□_______。
七、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否□,是□________
八、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________
九、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________
十、合同标的交付情况(时间、地点、数量):___。
十一、合同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__________。
十二、合同标的有无质量争议:__________。
十三、违约金计算公式:____________
十四、对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有无异议:______。
请对上述内容重新核对,确认后签名。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效力:____(有效或无效),依据为____。
二、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____年__月__日。合同约定签订买卖合同的地点:____。
三、是否约定管辖条款或管辖协议否□,是□_______。
四、合同约定买卖标的物情况、价款和价款支付方式:货物____;数量____;总价款____,分__期支付,第__期__,第__期__,第__期__。价款支付方式为:____。
五、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____年__月__日,交货地点____,交货方式____。
六、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式:否□,是□_______。
七、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否□,是□________
八、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________
九、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________
十、合同标的交付情况(时间、地点、数量):___。
十一、合同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__________。
十二、合同标的有无质量争议:__________。
十三、违约金计算公式:____________
十四、对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有无异议:______。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项、第×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要素表
一、合同效力______(有效或无效),理由______。
二、原、被告之间的关系:______。
三、原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______。
被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______。
四、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_________。
五、被告借款的用途:______。
六、合同约定的借款的数额:______,支付方式____,被告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______。
七、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______。
八、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______。
九、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______。
十、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______。
十一、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_____。
十二、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_____。
十三、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时间、数额、方式:_____。
十四、被告借款后偿还利息时间、数额、方式:_____。
十五、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催促被告还款:______。
十六、如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从何时开始无法联系被告______。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______。
二、原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______。
三、被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______。
四、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______。
五、被告借款的用途:______。
六、合同约定的借款的数额:______,支付方式____,被告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______。
七、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______。
八、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______。
九、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______。
十、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______。
十一、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_____。
十二、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_____。
十三、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时间、数额、方式:_____。
十四、被告借款后偿还利息时间、数额、方式:_____。
十五、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催促被告还款:______。
十六、如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从何时开始无法联系被告______。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项、第×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信用卡纠纷案件情况要素表
请填写与案件相关的以下内容:
请对上述内容重新核对,确认后签名。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申请表约定内容:
【被告-姓名】向【原告-名称】递交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原告-名称】信用卡。该申请表载明,【被告-姓名】声明其已阅读并了解《【原告-名称】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并且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该申请表所附《【原告-名称】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二、通用领用合约约定内容
《【原告-名称】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载明以下内容:
三、信用卡欠款情况
截至【信用卡欠款截止日期】,【被告-姓名】尚欠【原告-名称】信用卡欠款共计【信用卡欠款金额】元,其中本金【本金】元、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及相关费用】元、滞纳金【滞纳金】元、违约金【违约金】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项、第×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要素表
请填写与案件相关的以下内容:
请对上述内容重新核对,确认后签名。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
【贷款申请表填写日期】,【所有被告-姓名】向原告【原告-名称】填写了贷款申请表申请贷款,预留了【二人OR一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签订日期】,原告【原告-名称】作为贷款人、【经销商名称】作为经销商与借款人【借款人-姓名】、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姓名】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仅用于借款人向经销商支付购买【所购物品】(发票价格【发票价格】元,首付款【首付款】元);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元;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个月,自起息日起计算;第1到【贷款期限】期每期应付【每期应付款】元;基本月利率为百分之【基本月利率】,优惠月利率(如适用)为百分之【优惠月利率】;合同约定其他内容:
【抵押人】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原告【原告-名称】签订了《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单。原告【原告-名称】随后如约发放贷款。【所有被告-姓名】为贷款所购办理了以原告【原告-名称】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原告【原告-名称】实际发放贷款的时间为【时间】和金额【实际发放贷款金额】元,【所有被告-姓名】自【未按时偿付款项开始日期】起未按时偿付款项。截至【提前还款日期】,【所有被告-姓名】尚欠逾期本金【逾期本金】元、提前到期本金【提前到期本金】元、利息【利息】元、罚息【罚息】元未付。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项、第×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要素表
请填写与案件相关的以下内容:
1.涉案房屋坐落:____
2.被告否□,是□房屋所有权人,____年__月__日购买涉案房屋,房屋坐落于____小区。
4.原告(物业公司)是否与被告签订过物业服务协议:否□,是□签订日期___年__月__日,提供物业服务期限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物业费标准____元/平方米,缴纳方式上缴制□、下缴制□。
5.原告是否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过前期物业合同:否□,是□签订日期___年__月__日,提供物业服务期限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物业费标准____元/平方米,缴纳方式上缴制□、下缴制□。
6.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缴纳物业费的期限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此期限之前的物业费被告是否缴纳是□否□,原告是否存在重复主张物业费是□否□。
7.原告通过_______________方式向被告书面催缴过物业费。
8.被告不缴纳物业费抗辩事由及对应的证据名称
9.原告主张违约金(滞纳金)依据为__________。
10.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________。
请对上述内容重新核对,确认后签名。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房屋坐落:____。
二、被告系房屋所有权人,____年__月__日购买涉案房屋,房屋坐落于____小区。
四、原告(物业公司)是否与被告签订过物业服务协议:否□,是□签订日期___年__月__日,提供物业服务期限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物业费标准____元/平方米,缴纳方式上缴制□、下缴制□。
五、原告是否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过前期物业合同:否□,是□签订日期___年__月__日,提供物业服务期限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物业费标准____元/平方米,缴纳方式上缴制□、下缴制□。
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缴纳物业费的期限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此期限之前的物业费被告是否缴纳是□否□,原告是否存在重复主张物业费的情形是□否□。
七、原告通过_______________方式向被告书面催缴过物业费
八、被告不缴纳物业费抗辩事由及对应的证据名称
九、原告主张违约金(滞纳金)依据为__________。
十、被告拖欠原告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期间的物业费总计____元至今尚未缴纳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项、第×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情况要素表
请填写与案件相关的以下内容:
请对上述内容重新核对,确认后签名。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
三、受害人概况:年龄 职业 户口性质
四、其他赔偿权利人概况:年龄 职业 户口性质
五、其他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六、财产损失构成:
七、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
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四、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五、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八、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
十九、保险合同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十、保险合同主要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十一、保险合同主体(第三者责任险):
二十二、保险合同主要内容(第三者责任险):(如:保险标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情况、保险金额等);
二十三、其他必要情况: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项、第×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请填写与案件相关的以下内容:
一、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是否存在离异、再婚情形:否□,是□__年__月__日与____离婚,__年__月__日与____再婚。
2.被继承人的父亲是否健在:是□,否□____年__月__日死亡;被继承人的母亲是否健在:是□,否□____年__月__日死亡。
3.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为___、___、___。
二、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三、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情况:
四、被继承人有无遗嘱、遗赠等情形:
五、法定继承人有缺乏劳动能力需多分遗产的情形: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________。
请对上述内容重新核对,确认后签名。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是否存在离异、再婚情形:否□,是□__年__月__日与____离婚,__年__月__日与____再婚。
2.被继承人的父亲是否健在:是□,否□____年__月__日死亡;被继承人的母亲是否健在:是□,否□____年__月__日死亡。
3.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为___、___、___。
二、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三、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情况:
四、被继承人有无遗嘱、遗赠等情形:
五、法定继承人有缺乏劳动能力需多分遗产的情形: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________。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项、第×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离婚纠纷案件情况要素表
请填写与案件相关的以下内容: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
原告___与被告___于____年__月__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育有□___。
二、原告第____次起诉离婚;被告是否同意离婚:否□,是□。
三、是否有婚前财产协议:否□,是□______。
是否有婚内财产协议:否□,是□______。
四、是否存在军婚情况:否□,是□军人一方__离婚(填写同意或不同意)
五、女方怀孕及妊娠情况:否□,是□ ____________。
六、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
1.是否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否□,是□ ________。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
否□,是□ ________。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
否□,是□ ________。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
否□,是□ ________。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________。
七、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
1.婚前财产情况: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情况:
3.是否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情况:
4.是否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八、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
2.现金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否□,是□________元。
3.股票及资金余额:否□,是□开立于____证券公司___账户内的股票及资金余额________元。
4.车辆:否□,是□购于 年 月 日车牌号为 的车辆:____________________。
5.保险:否□,是□购买于 保险公司的 类型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公司股份及财产情况:否□,是□____________。
8.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否□,是□____________。
九、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______。
十、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______。
十一、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______。
十二、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______。
十三、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_____。
十四、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_____。
请对上述内容重新核对,确认后签名。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
原告___与被告___于____年__月__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育有□___。
二、原告第____次起诉离婚;被告是否同意离婚:否□,是□。
三、是否有婚前财产协议:否□,是□______。
是否有婚内财产协议:否□,是□______。
四、是否存在军婚情况:否□,是□军人一方__离婚(填写同意或不同意)
五、女方怀孕及妊娠情况:否□,是□ ____________。
六、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
1.是否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否□,是□ ________。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
否□,是□ ________。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
否□,是□ ________。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
否□,是□ ________。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________。
七、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
1.婚前财产情况: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情况:
3.是否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情况:
4.是否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八、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
2.现金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否□,是□________元。
3.股票及资金余额:否□,是□开立于____证券公司___账户内的股票及资金余额________元。
4.车辆:否□,是□购于 年 月 日车牌号为 的车辆:____________________。
5.保险:否□,是□购买于 保险公司的 类型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公司股份及财产情况:否□,是□____________。
8.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否□,是□____________。
九、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______。
十、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______。
十一、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______。
十二、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______。
十三、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_____。
十四、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_____。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项、第×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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