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由哪个法院管辖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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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四级,很多网友想知道自己在发生争议之后应该到哪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很多网友对于行政诉讼中级法院管辖范围不了解,想知道行政诉讼中级法院管辖范围,为此五律网小编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这种分工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对于审判机关来说,确定了同级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四级,确定各级法院的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能够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对于原告而言,则是发生争议后,应该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样,可以让原告在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救济。

  二、《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中级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性强的案件

  专业性强的案件主要是指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之所以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因为海关的业务种类繁多,有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同时涉及对外贸易和技术文化的交流,且海关多数设在大中城市,这样把海关处理的案件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审理。

  2、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这里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国务院各部门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是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地案件。

  这里案件主要是指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或重大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考虑到案情的疑难和所涉问题的轻重程度。

  4、wto行政案件

  wto行政案件包括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等行政案件。

  5、其他法律规定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可以看到,行政诉讼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已经有基本的解答,所以网友们对行政诉讼中级法院管辖范围有了大致的了解。网友们在生活中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会心中有数,该去哪一级法院起诉。如果网友们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五律网小编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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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找刑事案件律师须知

很多人在遇到官司的时候是有误区的。大家都想要找个把这个单列出来不是因为我是擅长做刑事业务的律师,所以有所偏向。而是因为刑事诉讼本身就是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同一级别的一级门类,绝对有单列出来讨论的资本。

其次也确实是因为刑事案件专业性极强,程序牵涉部门多,流程繁杂,案件关键节点稍纵即逝且不可逆。错过了就永远错过了,不会给当事人留反悔的余地,这类案件非常考校律师的学习能力和办案经验。

刑法理论艰深复杂,专心钻研刑法的律师很少在别的领域再有专长,同样的,不专门钻研刑事问题的律师也很难在刑事业务中有所建树。

比如我发现很多人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观念,只要人不被抓起来就好像没事一样,一旦人被抓就慌了神没头苍蝇一样乱转。殊不知刑事案件是一个完整的流水线作业,公检法三家互相协作又互相制约,司法惯性极大,一旦立案再想撤销案件的概率非常小。

所谓上医治未病,一旦发生纠纷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时,尽快妥善处理不要让司法机关立上刑事案件才是上上之策。

比如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或者诈骗案件,受害人一般都不会直接去公安报警,而是会与加害人协商,如果加害人向律师咨询,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估,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只要被害人去报案就会启动刑事程序,这种情况下尽可能筹集资金弥补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损失得到弥补,加害人也不用去坐牢,受到损害的法益也能在第一时间得到修复。

再比如打架斗殴案件中,在受害人受伤的医疗诊断病例出来之后,及时找律师评估受害人的伤情是否达到轻伤,如果达到轻伤,那么受害人一旦申请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下来之后,公安会尽快立案,启动刑事程序。

所以如果检查结果显示可能达到轻伤,公安一般会组织双方调解,这个时候尽可能调解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往往也不会坚持做伤情鉴定把对方送进监狱。犯罪对谁都不是一个好玩的事情。

这个阶段属于刑事风险防范业务,律师介入的话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工作量小,成效高,收费较低。所以遇到事情能讲一句“给我的律师打电话”,不仅有范,真的是有实实在在的用处的。

正式介入刑事案件以后,律师的重点工作在于把握重要节点,比如取保候审、批准逮捕、认罪认罚、检察院评议起诉等,这些节点每一个都可能对案件走向有重要作用,而且稍纵即逝。律师的工作不仅仅在庭上,很多有效的刑事辩护往往是在庭前最容易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说律师服务也是一分钱一分货。比如一个案件收费较高,我会多看几遍卷宗,多写一些文书,多和检察官进行几次有效交流。如果收费较低,我只要能保证基本办案质量就行,不会花更多的心力。

任何一个行业都是德不配位的人最容易出事,律师行业也不例外。

真正牛逼的律师绝对是名气足够大但又光明磊落经得起行业审查的律师。坑蒙拐骗的律师一时爽,但天花板很低,到达一定高度之后容易树大招风。

所以,代理费在一定金额之下的时候,好律师坏律师往往鱼龙混在,但超过一定金额之后,收费越高的律师是好律师的可能性越高。你花三十万请到坑蒙拐骗律师的可能性肯定比花两三万请到这样律师的可能性小得多。

1、如果刑罚权不受限制,那一切正义都有可能被架空,而且往往是以正义的名义来架空正义。

2、现代社会,刑法一定要有两个价值,一个是保护机能,惩罚犯罪,保护法益;另一个是保障机能,保障人权,限制刑法权。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去运行,所以在现代社会刑法不再像古代一样是个刀把子,因为大家看到刑这个字就觉得他像刀把子。在现代社会,刑法是双刃剑,他有两个刃,一个刃砍向犯罪分子,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还有另外一个刃,砍向司法机关,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利。

3、法律无非解决社会生活矛盾,法律人的判断永远不能超越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

4、看见的正义你不需要去相信,看不见的正义才是需要去相信的。

3、犯罪是可怕的,但是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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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草案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说,该条修改很有针对性和适用价值,但是在管辖问题上不能忽视便民原则和经济原则,应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因此建议修改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是原告选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草案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起诉复议机关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人大代表刘桂凤说,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很多弊端。因为法院管辖所在地政府的案件,有的时候由于关系问题、感情问题很难裁定。为减轻法院负担、缩短起诉人解决问题的时间,建议改由上一级法院管辖。

    严以新委员建议增加规定,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理由是:这既是出于减少行政干预、保证司法公正的考虑,也是因为这类案件一般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更强,高级人民法院在人员素质、审判条件上都较中级人民法院有优势,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草案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杜黎明委员认为,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立案难,如果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能会产生人民法院互相推诿、久不立案的情形。因此,建议继续适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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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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