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外申请专利,可以通过要求专利优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知识产权导论】单元测验

9、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著作权为保护中心的法律是1910年清政府制定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10、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是1709年由英国议会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

11、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雏型的专利法是威尼斯在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

12、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私权。

13、虽然知识产权具有了某些公权力因素,但公权力因素只占很少的部分。

14、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

15、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也各不相同。

16、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7、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渊源。

18、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包括行政查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三种方式。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982年颁布的。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专利法第一部专利法是1985年颁布的。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90颁布的。

5、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人,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
    A、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部分职务作品行使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成为著作权人
    B、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合同的约定而成为著作权人
    C、作者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其成为著作权人
    D、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或赠与而成为著作权人

8、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
    A、法定许可主要是作品传播者的使用行为,而合理使用不受此限;
    B、合理使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法定许可则需征得同意;
    C、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一般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但合理使用一般不受此限;
    D、法定许可是有偿使用,使用人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

10、表演权是一种著作权财产权。

11、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限制。

3、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为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D、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5、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是指以下三种情形:( )

9、专利间接侵权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
    C、间接侵权人在主观上应当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
    D、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没有直接受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不存在间接侵权。

10、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大致要经过以下4个步骤:( )
    C、对比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全部落入权利要求主张的范围。

11、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产品形状特征、或者生物的或自然形成的形状特征,可以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构造和形状的特征。

12、对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判断,需要遵循单独对比原则。

13、与新颖性采用单独对比原则不同,创造性判断应采取整体对比与组合对比原则。

14、专利法中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申请日不以递交文件的日期为准,而是将申请日提前至在外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或者是在中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15、对专利申请的三性审查就是审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如果外国人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可能获准注册。

2、下列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

3、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下列关于可以提出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有?
    A、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时可以提出
    B、在先权利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时可以提出
    C、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时可以提出
    D、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时可以提出

4、关于商标注册过程中救济方式说法正确的有?
    A、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
    B、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当事人对复审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对初步审定公告时被提出异议的商标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对初步审定公告时被提出异议的商标做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

5、钟无艳申请注册商标,在2月1日发布初审公告。3月1日,夏迎春提出异议。因异议不成立,在11月1日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经查,阿科在3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一直在自己生产的菜刀上使用该商标。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C、除非阿科恶意给钟无艳造成损失,钟无艳无权对阿珂的使用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D、钟无艳只能在该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才可以继续使用。

6、蜀国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吴国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木牛流马”,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三轮车。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吴国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吴国公司发现个体户曹某销售假冒“木牛流马”商标的三轮车,曹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三轮车的合法来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吴国公司必须在“木牛流马”三轮车上标明吴国公司的名称和产地

7、大灰狼公司在毛巾等毛制产品上注册了"七只狼"文字及图形商标。下列哪些未经许可的行为构成侵权?
    D、暖羊公司购买大灰狼公司的"七只狼"毛巾后,将"七只狼"改为"八只狗"重新包装后销售

8、史府在食品上注册“史珍香”商标后,与薛府签订转让合同,获白银五万量转让费。合同履行后,薛府起诉贾府在食品上使用“史珍香”商标的侵权行为。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判决书刚生效,“史珍香”注册商标就因有“不良影响”被依法宣告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C、宣告无效“史珍香”商标的裁定对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9、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10、“黑妹”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是可以作为标志注册。

11、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2、某甲在医疗服务上注册了“健嗖嗖”为主商标,还在医疗服务以及类似服务上,注册了“嗖嗖健”“健健嗖”,其采取的是防御商标策略。

13、中国于1994年正式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14、水帘洞公司生产“弼马翁”牌水果篮,“弼马翁”为注册商标,后来与火焰山公司发生商标权纠纷,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虽然没有写入判决主文,但是水帘洞公司可在其水果篮上标明“驰名商标”字样。

15、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单元测验】其他知识产权

3、下列选项中,应当被认定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情形有:()
    A、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C、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下列情形中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有:()
    A、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C、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有:()
    C、从某公司内部人员那里私下购买该公司关于其新型智能机器人的关键技术参数
    D、自行研发出于某公司相同的生产工艺,并将其应用于生产

6、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下列选项中,属于披露行为的有:()
    C、将欺诈所获得的他人商业秘密告诉给生产同样产品的竞争厂商

7、下列选项中,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选项有:()
    C、为了商业目的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但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

8、下列选项中不能获得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有:()
    B、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但其组合作为整体具有独创性
    C、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3年后在中国申请

9、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不能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

10、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应首先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6、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

【单元测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

7、我国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8、我国目前商标、专利执法职责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9、一般应优先从制造量大的地区进行专利布局。

10、地毯式专利布局模式一般可用于不确定性高的新兴技术、各种研发方向都能产出结果、或是专利的重要性尚未明朗化的时期。

2、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 )
    A、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B、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新颖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C、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D、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6、关于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以下判断,哪一个是错误的?
    B、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C、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享有独占实施权,并有权允许他人实施
    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小罗同学于2011年6月1日在美国提交了一项3D打印机的发明申请并被受理,2012年4月20日就同一技术方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美国申请的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2014年10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公开了该发明申请的申请公开文本,2016年5月9日授予其专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9、小王是潇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新型扫地机器人的员工,由于不满工作待遇,小王辞职并于辞职半年后被兴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猎头发现并聘用,从事扫地机器人的开发,一个月后,小王利用业余时间申请了一项关于扫地机器人导航线路控制的发明专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C、小王是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技术,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小王所有

10、甲、乙、丙共同开发了一种新的印染技术,甲负责提供资金,乙负责提供设备,丙负责具体研究开发工作。如果三人未就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的事宜作出约定,则该项新的印染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谁?

11、下面有关眼镜的改进方案,哪些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12、吴某对一种新型血液透析设备仅在中国和美国享有专利权。行为人未经吴某许可而实施的下列行为,哪项侵犯了吴某的专利权:( )。
    A、甲医院为更好地治疗患者,制造并使用了该种血液透析设备
    B、乙医药公司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进口了在日本制造的该种血液透析设备
    C、丙医药大学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制造并使用了该种血液透析设备
    D、丁公司从吴某许可的美国某公司处进口了一批该种血液透析设备,并进行销售

14、"甲公司开发了一种汽车节能环保技术,并依法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乙公司拟 与甲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引进该技术,但在与甲公司协商谈判过程中,发现该技 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乙公司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
    A、在该专利技术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不会导致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15、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相对于动产和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其具体表现说法正确的是:()

21、甲公司开发了一种专门用于教学研究实验的化学成分检测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下列哪些行为侵权甲公司专利权?( )
    A、乙未经甲公司同意,在湘潭大学公开举办的学术会议上详细介绍了该设备的信息
    B、戊在没有参考过任何甲公司专利和技术信息的情况下独自研发出相同的设备并自行制造了该设备。
    C、丙学校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按照甲公司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制造了该设备
    D、丁通过邮件向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发出了销售该设备的信息并提供了报价

22、以下有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 )。
    A、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B、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附图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附图
    C、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D、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都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25、赵某未经专利权人杨某许可而实施了其专利技术,二人由此产生了纠纷。杨某可以通过以下哪些途径解决该纠纷:( )。

26、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B、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
    C、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丙所有,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27、"甲于 2018 年 2 月开发出一项维生素合成的技术,甲的助手乙未经甲的同意于 2018 年 3 月将其披露在了个人微信公众号上,2018 年 5 月,甲将该技术提交发明专利申请。 丙于 2018 年 4 月独立开发出相同的维生素合成技术,并在当月后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 2019 年 1 月 1 日丙的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公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B、丙不能获得维生素合成的技术的专利权,因为乙的公开破坏了该申请的新颖性
    C、甲不能获得维生素合成的技术的专利权,因为被丙的在先申请抵触
    D、甲可以获得维生素合成的技术的专利权,因为甲享有宽限期

29、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私权。( )

30、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31、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

32、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Georgia-Pacific”15个因素中,许可者与被许可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33、一项知识产权可能因不使用或未交年费而失效,导致知识产权没有价值。

34、目前我国商标、专利执法职责已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35、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在第三者请求的情况下,专利局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准许第三者利用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性措施。

36、对于发明的保护只要符合新颖性即可获得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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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细则4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
细则44.1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是:
(1) 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是否符合要求;
(2) 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 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申请人应当使用专利局现行规定格式的请求书。

2.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 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 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
(3) 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i) 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ii) 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iii) 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iv) 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 ”、“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
(v) 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如“红色外衣”、“棱形尺” 等;
(vi) 省略写法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vii) 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
(viii)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者写成某种动物或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

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相应栏目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2.1.2节有关发明人的规定。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2.1.3节的规定。

2.1.5 机构、专利代理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2.1.4节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其中的“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并不得大于15厘米 ×22厘米,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绘图应当按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并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照片的拍摄应按照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应当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

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彩色图片应采当用着色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

对于从请求书记载事项和图片、照片中不能正确判断其内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可以补正的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 产品使用的方法、状态、目的等不明确的设计,如示意图、城市规划草图等。
(2) 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如视图方向颠倒或者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表格使用方向颠倒等。[page]
(3)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不清晰、图形尺寸过小,不能正确地表达外观设计的内容;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反光、阴影、衬托物等部分的存在而不能正确地表达外观设计的内容。
(4) 外观设计产品所属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对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图案、材料和尺寸不能理解的内容(如一种防伪标记,属于隐形图案,应当提交显现图案的设计图)。
(5) 外观设计有几种不同变化状态,但图面上只显现一种状态(如一种折叠棋箱,打开状态是棋桌、棋盘,折叠状态是棋箱,应当提交不同变化状态的相应视图)。
(6)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包含有应涂覆的、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体内容的图形、文字,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名著、著名建筑物等,或者包含有应删除的线条,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
(7) 立体产品的图面有下述情况的:
(i) 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 没有按正投影制图法绘图,或者没有按正投影规则拍摄照片;
(iii)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而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下述情况除外:
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后视图;
左视图和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
俯视图和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俯视图(或仰视图);
大型或位置固定的机械设备和底面不经常看到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
(8) 表示平面产品的图面有下述情况的:
(i) 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而两面视图不足(但允许后视图和主视图相或对称时省略后视图,后视图无图案时可省略后视图)。
(9) 细长物品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10) 六面视图或两面视图不能充分表达外观设计而又缺少充分表达该外观设计所必要的展开图、剖视图、放大图、立体图等图面。
(11) 剖视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
(i) 缺少剖视图的剖面线或剖视图的剖面线不完全;
(ii) 表示剖切位置的点划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但可不给出表示从中心位置处剖切的标记)。
(12) 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图上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
(13) 两件以上物品的组合件产品(能够分离的物品的组合件,如组合柜)除交组合状态相应视图外,必要时还要提交各自单独的视图,但是提交的视图不足或不符合该要求。
(14) 透明物品的外观设计有下述情况的:
(i) 外层无色无图案,内层有图案,没有按透明可见部分的实际图案绘制,如鼻烟壶等;
(ii) 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因此,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 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2) 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3) 产品的透明部分;
(4) 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如花布、壁纸等;
(5) 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的长度;
(6) 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
(7) 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8) 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2.4 外观设计专利分类
专利局按已公布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分类,给出合适的分类号。分类应当以记载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为依据并参考记载在请求书中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所属类别、技术领域或

2.4.1 申请文件的核查
分类前,分类审查员应当核对下述各项内容:
(1) 受理通知书是否存入案卷;
(2) 请求书中是否标注了申请号及申请日;
(3) 请求书中是否记载了产品所属类别;
(4)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与请求书记载的产品名称是否相一致。
审查中发现受理通知书没有存入案卷或者请求书中没有标注申请号或申请日的应将案卷退回受理处处理。
请求书中没有记载产品所属类别的或者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与请求书记载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分类审查员应当发出相应当的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

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分类审查员应当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分类,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给出准确的大类、小类及产品序列号,记载在案卷封面相应的栏目内,并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采集。完成上述工作后,将案卷送交流程管理处。

2.4.3 特殊产品的分类审查
(1) 一些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其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对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的,分类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该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作出说明。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使用状态参考图。经补正、意见陈述后,分类审查员应当按照本章2.4.2节的规定重新进行分类。[page]
(2) 一件申请包含两项以上设计的,可以先根据请求书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给出一个分类号,需要分案的补正通知书由下一个程序发出。
(3) 对于一些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产品,可以给出两个分类号,以第一个分类号为主分类号。

3.其他相关文件的审查

3.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和指定代表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1节的规定。

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当上述两项审查内容给出否定的结论时,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是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那项超出优先权期限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不予审查。

3.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1.2节的规定。

3.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对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除按本部分第一章第3.2.1.3节所述内容进行外,还应当核对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是否具有相同的设计主题。
当在后申请文件与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不完全一致,但由它们的图片或照片可知,两者请求保护的是同一产品的同一项相同的外观设计,此时可认定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设计主题相同,可以享有优先权日。例如,在先申请提供了一件产品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和立体图,在后申请提供了该件产品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俯视图,且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底面不经常看到省略仰视图,只要在后申请文件中的主视图、后视图和左视图与在先申请文件相同,而其右视图和俯视图已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文件的立体图中,则可认定两者设计主题相同,在后申请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在后申请是一件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的,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与另一件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的设计主题相同,则在后申请中这一项外观设计可以享有此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在后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一项外观设计为多个在先申请外观设计的组合的,则认定在后申请外观设计的设计主题与多个在先申请外观设计的设计主题均不相同,因而该在后申请不能享有多项优先权。

3.2.4 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1.4节的规定。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1.6节的规定。

3.2.6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1.5节的规定。

3.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3.1节的规定。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3.2节的规定。

3.4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6节的规定。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7节的规定。

4.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审查

4.1 依据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依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是否明显违反社会公德,是否明显妨害公共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属于上述三个方面之一的,应当作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涉及全部内容的)或者删除相应部分(涉及部分内容的),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而又拒绝删除相应部分的,应当作出驳回决定。
违反国家法律,是指外观设计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专利申请以国旗、国徽作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违反了我国国旗法、国徽法,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例如,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又如,纪念香港、澳门回归的纪念币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page]

4.2 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对于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
计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使其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作出视为撤回该专利申请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拒绝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的,应当作出驳回决定,通知申请人。

4.2.1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两项以上(含两项,下同)外观设计可合案申请的条件之一是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即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同一小类。
例如,餐用盘、碟、杯、碗,烹调用的锅、盆,餐刀、餐叉,都属于07类(其他类未列入的家用品),但餐用盘、碟、杯、碗属于07-01小类,锅、盆属于 07-02小类,餐刀、餐叉属于07-03小类,因此锅、碗、餐刀不属于同一小类,不能合案申请。碗、碟属于同一小类产品,可以合案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属于同一小类的产品并非是合案申请的充足条件,其还应当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成套出售或使用的要求。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不仅要求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还要求它们是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即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两件以上(含两件,下同)同一类别的产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通常将它们称为成套产品。这种成套产品应当是习惯上成套出售、同时成套使用的两件以上的产品,而且它们的设计构思和设计风格应当保持一致。
(1) 成套产品的概念
成套产品是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对于一些由数件物品组合为一体的产品,其中每一件单独的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组合成一体时才能使用,例如扑克牌、积木、插接组件玩具等,这些物品应当视为一件产品,只能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不属于成套产品范围之内。
同时出售的含义应限定为习惯上同时出售的产品,也就是通常在市场上成套出售的产品,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五件套床上用品。为促销而随意搭配的产品,如书包和铅笔盒,虽然在销售书包时赠送铅笔盒,但是这不应认为是同时出售,不能作为成套产品提出申请。
同时使用,是指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几件产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同时使用这几件产品。也就是说,这些产品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糖罐、牛奶壶等,在使用过程中是互相关联的,所以符合同时使用的原则。
(4) 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设计构思相同,是指成套产品中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成套产品中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
形状的统一,是指各个构成产品都以同一种特殊的造型为特征,或者各构成产品之间以特殊的造型构成组合关系,即认为符合形状统一。
图案的统一,是指成套产品中各产品上图案设计的题材、构图、表现形式、色彩等方面必须是统一的。若其中有一方面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如咖啡壶上的设计以兰花图案为设计题材,而咖啡杯上的设计图案为熊猫,由于图案所选设计题材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不符合统一和谐的原则,因此不能作为成套外观设计申请。
对于色彩的统一,不能单独考虑,必须与成套产品中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综合考虑。当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符合统一协调的原则时,如果产品的色彩相同则可作为成套产品合案申请;如果各产品的色彩变换较大,破坏了整体的和谐,不能作为成套产品合成一件申请提出。
符合上述规定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此时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之前。

4.2.1.3 成套产品中的各构成产品必须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了应当满足上述一般条件以外,构成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都必须具备授权条件;其中一件产品不具备授权条件的,该成套产品也就不具备授权条件。

4.2.2 分案申请的审查

4.2.2.1 分案申请的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授予该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之日起办理登记手续的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专利申请被驳回并已生效、或者被撤回或视为撤回且未恢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局认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申请人在克服该申请缺乏单一性缺陷的同时,可以将删去的内容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page]

分案申请,是指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申请人将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从原申请中分出,作为另一件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该被分出的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可享有原申请日。
对于新分出的申请,应当核实其是否符合下述分案申请的条件:
(1) 分案申请递交日应在原专利申请收到授予专利权通
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且原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或虽被驳回但尚未生效)、未主动撤回和未被视为撤回;
(2)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和原申请人一致;不一致的,应当附有合法的权利转移证明材料;设计人应当是原申请的设计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3) 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4) 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专利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分出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不得保留在原申请中;
(5) 申请人应当在原申请中至少保留一项外观设计,将其余的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6) 原专利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例如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零部件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分案申请不符合上述第(1)项条件的,应当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符合上述第(2)项和第 (3)项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不符合第(4)项和第(5)项条件的,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修改;期满未答复和修改的,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申请人无充足理由而又坚持不作修改的,对该分案申请作出驳回决定;不符合第(6)项条件的,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申请人无充足理由而又坚持作为分案申请提出的,则对该分案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4.3 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此外,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4.3.l 申请人主动修改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应当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申请日起的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除了修改是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外,审查员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视为未提出的通知书。对于在两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应当审查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作出答复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仍然超范围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驳回。

4.3.2 按照通知书要求修改
申请人按照通知书要求修改申请文件而又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答复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仍然超范围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4.3.3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对本章第2.1节、第2.2节和第2.3节规定的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1) 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
(2) 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
(3) 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
(4) “外观设计图或照片”表格使用方向错误;
(5)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包含有应涂覆的、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体内容的图形、文字,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名著、著名建筑物,或者包含有应删除的线条,如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
(6) 简要说明中有明显对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外内容的描述,如关于产品结构的描述。

4.4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
根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4.1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
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page]
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是相互依存的,有时其界限是难以界定的,如多种色块的搭配即成图案。

4.4.2 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新设计,是对一种产品作出的新的设计。明显不是新的设计是指在审查过程中不经检索就已得知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内容相同或相近似的在先申请在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布,或已有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实物在国内公开使用或销售,或者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在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4.4.3 不给予外观设计的客体
以下属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而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实例。
(1) 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 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 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袜跟、帽沿、杯把等。
(4) 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而言,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不能用相同的插接件插接成具有特定形状或图案的组件的插接件不能单独使用,不能构成独立产品,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仅仅当这样的插接件和其他可与其插接的插接件一起作为插接组件玩具,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才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5) 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6) 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 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8) 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9) 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义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

4.5 依据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一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进行审查,除非在申请进入初步审查时审查员已经得知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外观设计提出了专利申请或者该申请人已经提出过另一份相同内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本节仅涉及对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原则以及有关各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其中不包括能够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查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换言之,凡是在先申请经公开已构成现有技术的,应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而不是依据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在后申请进行审查。

在判断是否构成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以表示在两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含义包括产品相同(相近似)、设计相同(相近似)两方面内容。产品相同是指其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产品相近似是指其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的判断是指对相同(相近似)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设计进行综合判断。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先、后分别提出申请的,按下述方式处理在后申请。
在先申请尚未授权,而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专利权应授予在先申请的人。在先申请授权后,向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该在后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先申请已授权的,可向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在后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之后仍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驳回在后申请。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同一日分别提出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两份申请均予以驳回。

同一申请人就相同的外观设计先、后分别提出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而均未授权的,向在后申请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该在后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非申请人表示主动撤回其在先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而又坚持在后申请、且未主动撤回在先申请的,应驳回该在后申请。在先申请已授予专利权的,向在后申请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该在后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而又坚持在后申请的,应当驳回该在后申请。[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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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专利,是众多个人以及公司,保护自己研发内容的基本手段与方式之一。当一项发明得到了我国专利局的认可后,自然而然它就具有了被法律保护的效益。但是你知道有哪些发明可以吗?那小编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讲讲。

  专利申请无论是对个人来说,还是对公司而言都几乎没有任何较高门槛,只要个人有了自己的想法与发明和创造的内容,就获得有基本申请专利的资格。但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想要自己的发明获得授权,却就并非那么容易了。这通常需要个人、公司发明或是设计的内容,在质量以及创新上足够高和强,并且符合系列专利被授权的前提条件,才有可能得到专利证书。个人或公司假若想申请专利,此时就必须要知晓些关于专利申请的相关知识才行。

  众所周知,我国的专利类型被分为了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等。其中的发明专利,是所有类型专利中,申请难度***,也是价值***的一类型专利。它的保护周期长达二十年之久,但要申请发明专利,通常也需要2到3年的时间。而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虽然仅有一年左右,但保护的期限却仅有十年。而在本身类型具有的价值上,也远远不能与发明专利相提并论。

  中国专利共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笮,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

  可以申请专利的东西有哪些呢?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哪些客体是不属于专利授权客体的,做出了如下规定,第二十五条,客体不授予专利权的六种规定,分别是科学发现的;智力活动的规定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是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也就是说用动物和植物进行产品制造或是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利。而关于《专利法》的第五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者,不授予专利权。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要具备新颖性,则可以申请,这里所指的新颖性,则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申请专利的客体,应符合法律规定,也就说,你要申请专利的东西不能是法律规定所不授予专利的,譬如你要申请的内容是自然规律,这种往往不满足要求。发明专利常常保护的是产品(例如一种骨传导耳机)、方法(如打车拼单的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不能保护的客体一般包括:人体器官、自然规律、物理现象、抽象概念、数学方法以及自然界以自然状态存在的物质等等。

  第二,申请专利的客体满足条件,那么该客体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其他可专利性的特点,也是需要考量的。譬如你要申请一支铅笔的专利,铅笔这件物品属于可专利的客体,但是这项发明已经是现有技术了,除非有重大的技术突破,否则不具备新颖性,也不能申请专利。

  具体点说,新颖性就是指申请的发明专利在提交申请的日期前,没有被别人申请过或披露过。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新颖性评判时,是与对比文件一对一比照,看看对比文件是否已经覆盖了你这件发明的要点。而创造性是可以多篇对比文件结合对比,看看你的发明是不是简单的显而易见的组合。譬如你发明了一项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的发明,发明的内容是将已知的电子表安装在已知的圆珠笔的笔身上。将电子表同圆珠笔组合后,两者仍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关系,只是一种简单的叠加,这种组合发明就不具备创造性。

  (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第1和第2的情形下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说明情况且在申请日两个月内补交相关的国际展览会、学术或技术会议的组织者出具的该技术曾被公开或展示的材料,并确认被公开或展示的日期。在第3的情形下,专利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在特定时间内上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明文件。

  (二)在中国加入《专利合作协定》之后,在任何成员国进行的国际申请都可作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在之后的申请中享有优先权的依据。

  (三)国际申请必须在专利局经过相关的程序后才能被批准为在中国有效的专利。由于国际申请大部分已经过了实质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开的程序,所以国际申请被批准所需的时间往往短于国内申请的时间。提交至中国专利局的国际申请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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