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什么病属于低保范围的病种有哪些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参保对象为湖州市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包括:

1)具有长兴县户籍(含在本县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2)县内中小学校(含幼儿园、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县内在校学生:以学校发放的《学生医保参保缴费告家长书》为准在学校进行参保缴费。

除县内在校学生外的其他居民:以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到户籍(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的村居(社区)参保缴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个人缴费:成年人每人每年600元,未成年人及县内在校学生每人每年500元。

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35元。

县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持证残疾人,独生子女困难户,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分别是什么时候?

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本年度101日至1220日,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1日至1231日。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及中途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如何?

1、当年新取得本县户籍的新生儿,出生90日内参保并全额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中途参保的, 需全额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特别提醒:每年11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可自主选择参加当年度或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应年度待遇。参保人员凭户口本或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到户籍(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参保缴费。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何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享受医疗待遇。

(一)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1、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院签约人员门诊报销55%(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的报销30%);二级定点医院(含县区级三级公立医院)门诊报销30%;三级定点医院(除县区级三级公立医院外)门诊报销20%;定点药店购药的,按市内三级医院标准报销20%

一个医保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为1200元。规定慢病备案人员再增加1100元。

2、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门诊,使用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针灸推拿等传统中医药服务项目的,基金支付在原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上浮20%

1、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3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85%(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的,按二级定点医院标准报销);二级定点医院(含县区级三级公立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75%;三级定点医院(除县区级三级公立医院外)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1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60%

2、在市域外,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15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55%;非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单位)住院医疗费用自理30%后,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

3、同一医保年度内,住院设一次起付标准;转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按转入医疗机构级别对应标准执行。

4、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

5、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含妊娠并发症),未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的可享受定额补助1000元,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特殊规定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重症瘫痪、重症精神类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特殊病种备案人员在门诊或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针对性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予以支付。

慢性病规定病种: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慢病备案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报销限额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00元,基层医院门诊发生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提高至60%(其中,肺结核门诊报销70%);定点药店购买对应药品的报销比例提高为50%

(五)哪些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1、参保人员在实行联网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

2、参保人员在未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凭本人社保卡、发票原件、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到医保服务窗口结报。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长兴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八、县医保中心及各乡镇(街道、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及电话

长兴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锦绣路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G区

解放西路241号一楼大厅

龙山街道双拥路201号龙山街道办事处

太湖街道陈王路299号A幢

泗安镇绿洲大道325号

煤山镇新政府10号楼一楼

和平镇滨河东路原和平成校

李家巷镇新街东路100号

小浦镇画溪·银杏景苑3号楼

洪桥镇鸿运大道588号

太湖图影度假区便民服务中心

图影度假区图影大道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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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型。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月人均收入1102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52896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52896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6.下列视同单人户救助,只核定本人经济状况:

1)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成年残疾人;

2)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精神(智力)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重度残疾人。

7.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地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二)支出型。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主城区2020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8666元/年);

2.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家庭因病、因学等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月人均收入1102元);

学费计算标准:就读大专、本科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按8000元算,不足的以实际计算;就读研究生的一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计算,低于的按实际计算。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79334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79334元);

4.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家庭房产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6.杭州市主城区户籍或与本市主城区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或子女居住地为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三)残疾型。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1.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52896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52896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6.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情形。

7.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地为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1.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人均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最高不超过过最低工资收入),即2010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79344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79344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5.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地为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1.救助供养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生活来源,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收入低于1102元);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52896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52896元);

3)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4)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

4.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 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不发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五类对象。

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

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杭州市户籍人口;

四类对象: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五类对象: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一、二、四、五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入条件: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641元);刚性支出按《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第九条核定。

2)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6倍(=79344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79344元)。

3)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8.2平方米);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保险、专项救助及其他各种赔偿后,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1)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8倍。

3)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倍。

4)五类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元(含)以内的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临时救助: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正常医疗困难救助后,剩余自负、自理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

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超出5000元以上部分按80%予以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拱墅区临时救助】

(一)适用范围:针对困难发生在拱墅区的、持有拱墅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各类困难证的,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拱墅区且困难发生在拱墅区的外籍人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救助条件和标准:

1.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2.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对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孤儿和经民政部门审核的特困人员,其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3.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的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其家庭成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在5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0%予以救助;

4.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家庭和已纳入街道(乡镇)、社区(村)帮扶救助范围的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在2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60%予以救助。

5.一个申请年度内所有拱墅区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

五、低收入(住房保障专用)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证明):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641元/年;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79344元,金融财产人均低于79344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0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3平方米。

5.杭州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地拱墅区或拱墅区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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