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还没到到了退休年龄没交社保怎么办,工作没买保险,没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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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保洁工作20多年,没签过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现已超过退休年龄,怎么办?

做保洁工作20多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现在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该怎么办呢?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很明显你不能够享受到养老金的待遇,因为你没有缴纳社保,那么就不具备领取退休金的待遇和条件,当然自己已经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这个时候再去参加社保,已经是为时已晚的了。

所以我认为我们首先应该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来解决这个争议,通过劳动监察大队来举报,要求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并处理这个问题,当然最好是通过原工作单位来补缴你这20多年的社保待遇,如果这样一来的话,那么你就可以享受到养老金的待遇。

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你要提供这20多年以来的劳动证明,因为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只能够通过其他的一些方式,比方说上卡的工资流水,那么如果说是对方的账户是你们公司的对公账户,那么这20多年以来你都能够有效的提供,那么你就能够证明你这20多年以来在这个单位工作,那么就可以要求原工作单位来补缴这20多年以来的社保单元,同时你也就可以享受到养老金的待遇,但实际上操作难度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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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局表示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社保纠纷不归他们管?你去的人力社保?社保监察是在社保中心,不是在人力社保。如果他们不管,可以投诉,起诉他们。

2、律师不理人,因为补缴社保仲裁不受理。他们怎么管?

3、但说胜算的律师,是开玩笑的吗。仲裁法院根本不管补缴社保的事。

你现在需要做的,就是证明你母亲24年工作的劳动关系,即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拿着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去社保中心要求补缴。不给补缴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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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邦邦在后台收到了不少疑问:“为什么有些员工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了,我们和他/她结束劳动合同关系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就是和企业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了吗?我们也是合法解雇啊?”

    相信各位看官看完下文就知晓这些问题的答案了~

   首先,来看一下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上面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在我国,虽然一直沿用相关法规规制退休年龄。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一定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养老保险规定,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或者缴费满15年,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也符合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而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非自动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其实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补充。

   因为,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存在着大量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导致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如果绝对要求用人单位不能终止这一类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员工保持劳动关系。也不具有可执行性。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未办理养老保险却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即该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然而,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所以,如果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直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那么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实际上也一直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履行着劳动合同。双方仍系劳动法律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的调整。如双方对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应是劳动争议纠纷,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社保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但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按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

 钟某,女,于1958年11月10日出生,于2010年3月9日到h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钟某在进入h公司工作前在家务农,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钟某的丈夫与钟某均在h公司工作,2010年6月8日h公司以钟某的丈夫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予以开除处理,并辞退钟某。钟某不服h公司的辞退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h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钟某在进入h公司工作之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已经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h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h公司向其支付相关职工待遇缺乏依据,对钟某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钟某不服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钟某于2008年11月10日已经丧失了劳动者资格,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

   钟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以钟某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钟某的起诉不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予以受理。

 一审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钟某虽然在进入h公司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不能按劳务关系处理,钟某与h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由于h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的与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支付加班工资义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义务,对钟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h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由于钟某在进入公司工作之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h公司与钟某之间为劳务关系,钟某不应享有《劳动法》上的职工待遇。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进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钟某进入h公司工作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h公司应当对钟某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种观点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不宜按劳动关系处理,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即一般民事关系处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论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均为劳务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不都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劳动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因此,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

 我国对退休年龄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条件除了达到退休年龄外,还对工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等有要求,还需办理相关的退休手续。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因此,首先要理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退休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属于退休人员。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才属于退休人员。退休人员退出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可以享受社会给予的退休福利待遇。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不能从社会获得退休福利待遇作为生活保障,若认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其终止用工关系,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类型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之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处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就此主张劳动合同终止,并未劳动者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而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为劳动关系。

   本案中,虽然钟某在进入h公司之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因此,钟某与h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仍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h公司应当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未依法履行义务之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看完上面的这些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相信各位看官对文章开头的疑问心中已有答案。

   1、只有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这些劳动者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实际上也一直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履行着劳动合同。双方仍系劳动法律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的调整。

   3、用人单位录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也属于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4、用人单位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按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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