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32条的法律依据包括什么

局机关各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抚州市企业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抚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抚信监联办字【2022】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制定南丰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丰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南丰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所列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包括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按照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对随机抽查事项实施检查时,依次按查前准备、检查实施、审理汇总、结果公开四个方面组织开展。

开展随机抽查前,应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人员。抽取检查对象时要结合抽查对象信用水平和风险等级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要落实回避原则,重新进行匹配;抽查结果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开展随机抽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在实施随机抽查前,应当熟悉与随机抽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检查组实施随机抽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认为实施随机抽查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检查前,须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检查后,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集中审理复核,复核审定后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检查结果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全面公开,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全面公开,检查结果要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一章  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并严格执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内控制度建设的实施情况;财税政策执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会计制度和法规的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经纪律、八项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查阅有关资料、档案;座谈、访谈、询问;延伸检查或调查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5、《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

7、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

8、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

9、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

第二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指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情况。具体包括:受托代理执业情况及进口审批、采购文件、采购意向公告、采购公告、更正公告、专家抽取、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验收结果公告是否依法及时发布;采购活动实施过程是否合法;合同及档案管理是否规范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8、《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9、《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财库20182

10、《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11、《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

1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1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

第三章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指引

是否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对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进行的会计处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

主要采取进点实地检查为主。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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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律服务费项目)招标公告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律服务费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22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律服务费项目

预算金额(元):15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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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3月1日起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名。又有一批全国性政府采购新规开始实施,同时各省市地方性政采新规相继施行。随着全国各地相继实施政采新规,将影响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其采购行为。

  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强调供应商依法维权,权责对等,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投诉处理,质疑和投诉并重,确定了采购人为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办法》规定了财政部门在收到合格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月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了重点规定,要求代理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还对开评标的场所、设备等也进行了明确。

  三、《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2月13日 ,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库司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3月1日起,财政部不再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事宜,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新增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此前已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权限将于3月1日调整至其工商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5月1日起,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财政部将于3月1日前完成名录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名录登记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代理机构进行梳理分类,名录中不再单独列示分公司。

  四、《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

  2018年2月5日,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国有金融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金融企业应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计划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

  国有金融企业要做好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通过企业网站、招标代理机构网站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等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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