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法院出具解冻通知书流程解封查封怎么写证明

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即将拉开帷幕,这次活动主题为“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为充分展示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审判改革的创新成果,从今天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走近知识产权”专栏,让我们一起“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

先来看看市中级法院发布的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LIMITED)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投诉,要求裁决案涉域名应转移给香港诺文格雷丝公司。该中心于2020年10月30日裁决案涉域名转移给香港诺文格雷丝公司。深圳紫荆花畔公司将香港诺文格雷丝公司及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为案涉域名的所有人。诺文格雷丝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深圳紫荆花畔公司诉请的实质是不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的裁决。无论是深圳紫荆花畔公司在注册争议域名时还是香港诺文格雷丝公司在提交投诉时均已同意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故应视为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同意适用该规则中的司法管辖条款。根据该规则的管辖条款,各方一致约定对行政程序中取消或转让域名的裁决有任何疑义,应提交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和提交投诉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即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域名持有人即原告注册信息显示的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考虑到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住所地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位于北京市,且被告香港诺文格雷丝公司主张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基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考虑,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一审裁定后,各方均未上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为涉港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其实质是域名持有人不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香港秘书处的裁决而提起的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受国际组织互联网络名称和数字分配机构(ICANN)授权的提供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服务的机构之一。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本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议管辖方式依法适用该中心适用的国际通行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中的司法管辖规则,尊重域内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助于推动域名争议不同解决机制之间的规则衔接,确保案件裁判符合相关国际规则,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积极营造开放、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深圳市龙华区励康运动服饰店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行政强制行为纠纷案

1.相同或类似商品存在先后注册的两个商标,在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后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使用时擅自改变授权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使其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销售带有上述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二者之间的商品来源或经营关系产生混淆,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侵权人在其经营场所的装饰装潢中使用侵权标识并销售侵权商品,行政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实施查封、扣押侵权物品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对侵权商品进行扣押时,不能将该经营场所视为侵权物品一并查封。在行政机关未举证证明查封经营场所具备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查封经营场所的行政行为违法。

2021年1月26日,被告根据权利人的举报对原告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原告在该经营场所的招牌、店内收银台后墙壁及店内商品(衣服、裤子、鞋子)上标注有“钩型轮廓(内+图①)”标识。被告遂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原告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决定对有关场所、财物实施扣押、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次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营业执照、第号(图①)及第号“诗鼐恪”商标注册证、《授权证书》《供货协议书》,证明原告使用该商标具有合法授权以及涉嫌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被告在原告经营场所扣押的涉嫌侵权商品系侵犯第4581865号(图②)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的产品。

2021年2月24日,被告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原告财物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25日,并解除对原告有关场所的查封措施。被告于2021年2月26日对涉案经营场所进行解封。

原告当庭确认其店内销售的商品上均带有“钩型轮廓(内+图①)”标识。经当庭比对,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钩型轮廓(内+图①)”标识以及原告在其经营场所装潢中使用的标识均与第4581865号(图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行政强制行为纠纷。被告作为深圳市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系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被告作出扣押涉嫌侵权商品和查封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原告经营衣服和鞋子,与第4581865号注册商标(图②)核定使用商品中的衣服和鞋子为同一种商品,原告在经营场所的室内装潢以及销售的衣服、鞋子上使用的“钩型轮廓(内+图①)”标识与第4581865号注册商标(图②)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故原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经审查,原告在其经营场所室内装潢以及销售的服装鞋子上实际使用的为带各种颜色的“钩型轮廓(内+图①)”标识,上述标识均已改变第号注册商标(图①)的表现形式,故不能视为对第号注册商标(图①)的使用。第4581865号注册商标(图②)在运动服饰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第4581865号注册商标(图②),原告在经授权使用第号注册商标(图①)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室内装潢以及销售的服装和鞋子上均不规范使用授权注册商标,在该商标标识的外围加上轮廓并图上颜色,使其整体视觉效果与第4581865号注册商标(图②)构成近似,明显具有搭便车和攀附第4581865号注册商标(图②)的主观故意,故原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本案原告实施了侵犯第4581865号注册商标(图②)专用权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扣押涉案侵权服装和鞋子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仅赋予被告检查涉嫌侵权场所以及查封或者扣押涉嫌侵权物品的权限,被告对原告涉案经营场所采取查封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于法无据,且涉案经营场所的侵权标识可以通过拍照的方式予以固证,亦无查封的必要性,故被告查封原告涉案经营场所属于违法查封。鉴于涉案经营场所已解除查封,故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查封原告涉案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本案被告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有关行政诉讼受理法院的指引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司法管辖的相关规定,但上述程序瑕疵并未影响到原告实体权利的救济,故法院不予认定程序违法,并予以指正。

龙华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判决:一、确认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深市监华监强字【2021】000055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关于查封原告深圳市龙华区励康运动服饰店涉案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华区励康运动服饰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紧密围绕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程序规范以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充分阐释了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具体内容,对于类案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案行政机关及法院在事实审查中认定原告此类较为隐蔽的搭便车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于类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该案是深圳市首宗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并在审理过程中多处纠正行政机关的程序瑕疵,对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执法过度阻碍经济发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冯某与谭某、武汉万游引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久幺幺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剧本杀”作品比对中,除局部比对外,还应当坚持整体比对原则。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人物设定、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即使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或人物设定上存在部分差异,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侵权作品来源于权利作品,产生相似的整体欣赏体验效果,则应认定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2.“剧本杀”侵权作品经营者向公众提供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复制件的行为,无论是转让复制件的所有权(即销售),还是短时间让渡复制件的使用权(即出租),其实质上都属于发行行为,应当予以法律规制,但具体适用何种著作权权项应视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分析。

冯某为游戏剧本《血》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该作品于2017年12月8日创作完成并已公开发表。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郭某某向谭某购买游戏剧本《画》并提出修改意见。后来,《画》在郭某某的淘宝网店、万游引力公司经营的店铺“引力探案馆”、微信号“引力探案馆”销售。2018年9月26日,郭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必游公社与久幺幺公司签订协议,将《画》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改编权、复制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独家、排他地授权给久幺幺公司,并约定了著作权保证条款。2018年10月,久幺幺公司经营的游戏社交平台APP“百变大侦探”上架销售《画》。

冯某认为,谭某所作《画》完全抄袭了其作品《血》,万游引力公司发行、复制该侵权产品,淘宝公司作为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销售侵权产品,万游引力公司、淘宝公司、久幺幺公司在线上线下大量销售、盈利,严重影响了其作品《血》的商业形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游戏剧本《血》为文字作品,冯某系其著作权人。

经比对,《血》《画》均为剧本杀游戏剧本,属悬疑推理小说,故事主线、凶杀现场、作案手法基本一致。虽然前述情节在具体表达上存在差别,但两作品围绕凶杀现场、作案手法、凶案执行者及协助者、见证者设置的情节具有相似的整体外观,且凶杀现场、作案手法的情节设置是《血》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核心情节,因此,《画》基本包含了《血》的故事内容架构,即《画》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血》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画》来源于《血》,产生了相似的整体欣赏体验效果,构成实质性相似。

《血》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售卖,可以推定谭某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谭某接触了《血》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其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配以不同的故事背景、增加少量的新的人物设定形成新作品《画》,且其中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血》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血》,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血》的改编,侵害了冯某基于《血》享有的改编权。

郭某某系必游公社经营者,在必游公社已注销的情况下,必游公社授权久幺幺公司许可使用《画》的法律责任由郭某某承担,故郭某某应当对必游公社的授权许可行为和其推理联盟店铺发行《画》剧本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万游引力公司在取得《画》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对其宣传、发行《画》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久幺幺公司发行《画》剧本不存在重大过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淘宝公司已充分履行其基本义务,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对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福田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万游引力公司立即停止《画》剧本的宣传行为,即撤除其实体店铺《画》剧本的宣传资料并删除大众点评网《画》剧本的宣传图片;二、被告谭某、郭某某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冯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谭某、郭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冯某经济损失25000元;四、被告万游引力公司赔偿原告冯某经济损失5000元;五、久幺幺公司向原告冯某返还侵权利润3000元;六、被告谭某、郭某某、万游引力公司向原告冯某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0000元;七、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万游引力公司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剧本杀”是当下时兴的一类角色扮演游戏,其游戏剧本多为配有多个角色,有较多互动性的情节和对话,以死亡和破案为主线的文字作品。在“剧本杀”作品比对中,除局部比对外,还应当坚持整体比对原则。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人物设定、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即使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上看也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

本案认为,经营行为存在多样性,该行为是否应当予以法律规制,以及应当适用何种著作权权项进行规制,应视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分析。本案判决作于“剧本杀”游戏大规模兴起之前,既为相关经营者提供了行为指引,规范“剧本杀”行业的市场经营,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统一抛砖引玉。

株式会社MTG与平阳县祥正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申请人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出书证的,应明确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法院审查“书证提出命令”的必要性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1.申请人是否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

2.该书证是否属于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

3.该书证指向的内容是否为待证事实;

4.该书证是否对待证事实的查明产生重要影响;

5.该待证事实对裁判结果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申请人株式会社MTG在市中级法院起诉被申请人祥正公司、新美辰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人株式会社MTG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被申请人提供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在互联网上销售情况的全部电子数据、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在线下进行销售情况的真实账簿账册以及销售合同、发货单、发票等以及记录被诉侵权产品成本和销售利润的真实账簿账册以及模具和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票等。理由是:被诉侵权产品至晚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大量出现于阿里巴巴及淘宝电商平台。申请人自2017年11月起在平台进行大量侵权投诉,但被告在相关链接被删除之后又立刻上新的链接继续销售。在侵权链接删除后,株式会社MTG客观上难以取得后台销售数据,该数据为被申请人所掌握,因此请求法院作出书证提出命令。在庭审过程双方当事人就书证提出命令发表了意见,被申请人祥正公司否认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申请人美天辰公司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从被申请人美天辰公司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产品销售链接显示了产品外包装的照片,盒子中间显示“EMAYO”,无产品照片。聊天记录显示,美天辰公司店铺向申请人发送了与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一致的产品图片。

申请人在淘宝等平台投诉“EMAYO”面部肌肉锻炼器产品侵权,链接多达108个,投诉结果均为“卖家申诉不成立”或“链接已删除”。

祥正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申请注册“EMAYO”商标,商品/服务类别为21类化妆用具等。案外人周某于2018年1月12日在日本申请注册“EMAY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运动用具、训练用具、肌肉训练器具等。

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协助调取证据的函》,调取二被申请人阿里巴巴店铺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上架时间、销售数据、产品图片,并附产品链接、商品编号及投诉编号。阿里巴巴公司提供了投诉资料及祥正公司阿里巴巴店铺近三年销售数据。

法院认为:申请人的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是否应予以支持,应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本案是否符合申请书证提交命令的情形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且符合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情形。

2.申请人申请的书证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披露的书证为记录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成本和销售利润的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以及反映该内容的电子数据,符合法律规定的书证的客体范围。

3.被申请人是否控制涉案书证

首先,被诉侵权产品标识祥正公司申请注册的“EMAYO”商标。其次,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仅展示了包装盒,未展示产品的具体外观。祥正公司称其链接销售的产品为滚轮脸部按摩器,但祥正公司未提供任何该产品的相关证据,且该产品链接显示的产品介绍内容与滚轮脸部按摩器不吻合,与被诉侵权产品吻合。第三,祥正公司针对投诉提交的申诉材料显示其产品获得案外人的专利授权,该专利视图与涉案产品一致。第四,交易记录显示祥正公司多次向新美辰公司(会员名“xmc5657”)销售涉案产品,多次向案外人“周某”销售涉案产品。综上,申请人主张祥正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事实依据。根据交易习惯,该书证为被申请人所控制。

4.涉案书证对待证事实及裁判结果是否重要

本案诉请赔偿金额合计320万元。根据申请人2018年投诉记录显示的月销量可估算祥正公司侵权获利超300元。而根据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近三年销售记录,祥正公司订单总额约45万元,新美辰公司订单总额4889元,与前述估算金额差距较大。涉案书证指向两被告侵权获利的待证事实,对本案赔偿金额的计算具有重要影响。因阿里巴巴公司无法提供三年前的销售数据,且被诉侵权产品在多个店铺、多个平台销售,其真实销量和销售利润由祥正公司所掌握。如祥正公司不提供涉案书证,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及利润情况难以查清,侵权获利是否超过法定赔偿限额难以确定。因此,涉案书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及裁判结果具有重要性。

综上,法院责令祥正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前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记录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及利润等情况的真实账簿、合同、发货单、发票;2.记录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及利润等销售情况的电子数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推定申请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本案系深圳法院首个知识产权诉讼“书证提出命令”裁定,亦系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事项之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书证提出命令”有力遏制了恶意侵权、逃避制裁行为,平等保护中外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深圳法院将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为知识产权治理提供深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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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亲,很高兴为您服务,查封的车辆不可以过户,查封的车辆未经法院处理,不能买卖、过户。当然,法院解封或者经法院评估拍卖的,可以过户;法院为减少损失,一般查封车辆不影响其运营,当然,要是运营导致车辆价值明显减少的,未提供担保,法院也会限制其上路,违反了,要进行拘留罚款的。1、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了的,属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2、若购买被法院查封车辆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收回被查封的车辆。

您好亲,很高兴为您服务,查封的车辆不可以过户,查封的车辆未经法院处理,不能买卖、过户。当然,法院解封或者经法院评估拍卖的,可以过户;法院为减少损失,一般查封车辆不影响其运营,当然,要是运营导致车辆价值明显减少的,未提供担保,法院也会限制其上路,违反了,要进行拘留罚款的。1、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了的,属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2、若购买被法院查封车辆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收回被查封的车辆。

如果查封期到,法院没有继续查封,可以过户;法院也可以继续查封,不需要通知本人。法院出具解封证明,到该车所属车管所办理年审和处理违章,然后正常过户。查封期到了后,法院没有再查封,您就可以过户了查封期已经过了,法院没有及时再查封,您可以过户。法院可以继续查封,不需要通知本人

现在外面有私人欠账,车子现在被法院查封,私人可以开走抵账吗

您好亲,不可以开走抵账的。法院查封的机动车是可以上路行驶的,但是不得买卖、抵押或者挪作其它用处。 法院扣押的车辆只是不得办理登记、注销抵押、质押登记等手续。

是的,法律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 (一)项、第 (七)项、第 (八)项、第 (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如果执意开走我应该怎么处理,私人开走属于违法行为吗

您好亲,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已经查封的车辆,如果执意开走,那么车主当事人可以起诉,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任何人未经保全的法院同意,均不得处置或以物抵债该车辆,被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开走后,申请执行人应该要求法院责令其他债权人交回,否则对其他债权人采取措施直至收回该车辆。同时还可以对那个其他债权人采取拘留、罚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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