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闯入网上怎么看国外电视台台违法吗?

执法职责:成都市广播电视局是主管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1、负责广播电视台(站)设立;
2、负责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及其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
3、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发行、传送、交易和进出口;
4、负责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发射、传输;
5、负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信号安全;
6、负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视频点播;
7、负责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8、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
9、负责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 施行时间:)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
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
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 施行时间:)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施行时间:)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施行时间:)
7、《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8、《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 施行时间:)
9、《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 施行时间:)
1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1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 施行时间:)
12、《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 施行时间:)
1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 施行时间:)
14、《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 施行时间:)
15、《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 施行时间:)
16、《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施行时间:)
17、《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 施行时间:)
18、《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 施行时间:)
19、《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 施行时间:)
20、《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 施行时间:)
21、《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22、《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施行时间:)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11项)
1、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设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零九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2)《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4、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核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5、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零三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6、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初审)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一十二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设定”
(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广电总局或委托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审核合格的,对其入网认定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封样产品送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8、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零四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2)《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9、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审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一百五十七项“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2)《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备案。”
10、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零五项“省级行政区域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11、开办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的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一十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二)行政处罚(94项)
1、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2、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3、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没有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4、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没有按月编制播映节目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5、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有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6、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7、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8、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需变更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未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录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长、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购置或交换未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录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同意播放的海外影视剧(含录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带有禁止播放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有线电视站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接收海外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吊销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17、未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接收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吊销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18、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吊销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19、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擅自在本单位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吊销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20、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境外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吊销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21、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吊销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22、擅自在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吊销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23、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24、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设备。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5、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设备。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
28、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29、违反规定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
30、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31、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没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32、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各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33、教育电视台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的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34、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惩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35、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工具设备、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作、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36、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入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工具设备、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入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37、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工具设备、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38、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工具设备、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39、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工具设备、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作、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40、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工具设备、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41、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处罚各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工具设备、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42、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46、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47、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48、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49、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50、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51、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52、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53、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出广播电视广告超出规定比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54、在广播电视节目中随意插播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广告播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55、广播电视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56、广播电台、电视台超时超量播放酒类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57、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擅自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或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0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58、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
59、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60、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61、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四)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62、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经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63、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64、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67、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68、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69、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70、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71、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员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72、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73、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74、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7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76、播放禁止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77、未经审查,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78、超出用于视频点播节目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79、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80、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81、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82、擅自在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83、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 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经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86、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
87、未按规定申请终止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互联网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88、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89、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禁止传播视听节目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90、向未持有《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未持有《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91、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92、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93、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94、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设备。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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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大回应“留学生与交警冲突”: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

据澎湃新闻报道,福建农林大学一名留学生与交警冲突不配合执法事件引发关注。7月12日下午,福建农林大学国际学院在其官网发布该名留学生的处理通报。通报称,7月9日18时30分左右,该院2018级埃及籍留学生YOUNES在市区骑电动车载人,拒不配合民警正常执法,并与民警发生冲突。警方认定其违反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并处以罚款。通报表示,对该生的行为,该院坚决支持福州警方依法依规处理。根据目前福州市公安交警处罚决定,依据《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鉴于该生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经学院研究并报学校同意,决定给予该名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广东】广州本月起推进垃圾分类,中心城区明年底前撤掉垃圾桶

据央视新闻7月12日报道,7月10日,广州市城管局召开座谈会,部署下一步垃圾分类工作计划。本月起,广州全市全面启动整体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中心城区最迟到明年年底前,楼道全部撤掉垃圾桶。根据广州市城管局的部署,在未来的两个月内,广州600个垃圾分类样板小区必须统一配置分类收集容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等中心区域将逐步推进楼道撤掉垃圾桶,实现“定时定点”垃圾分类投放模式。到2020年12月底前,中心区域的所有楼道将全部撤掉垃圾桶。此外,7月17日前,广州各区要按每3000户配置1个可回收物回收点,每个镇街建设1个以上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每个区建设一个大件垃圾拆解中心。

【山东】潍坊一猥亵儿童案“零口供”定罪,65岁保洁员获刑两年

据新京报报道,7月11日,山东潍坊一起无人证、无监控录像、未造成受害者医学上严重后果的猥亵儿童案件在潍城区法院开庭宣判。涉案的65岁小区保洁员孙某某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据潍城区检察院通报称,案发时,被害女童仅有6岁,案发小区卫生保洁员孙某某乘无人之际,对女童进行猥亵。案发次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检方以“零口供”提起公诉。今年3月,潍城区检方依法提起公诉,并向审判人员提供最高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予以参考。最终,潍城区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两年有期徒刑。

【湖南】黑客在网络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万条,获利60多万

湖南津市市警方7月11日通报,近日,警方成功侦破涉及武汉、深圳、上海等全国多地的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涉公民信息1000余万条。去年12月,湖南津市市公安局在对一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审讯时发现,李某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向上线购买个人信息,加价后转手贩卖。侦查中,民警发现,李某之上还有多层上线,信息经数次加价转手买卖。6月29日,民警在深圳将黑客路某抓获归案。截至案发,路某非法获利60多万元。该起案件涉及20多个省(市)的公民,共扣押作案手机20部、电脑15台、银行卡50张,涉公民信息1000多万条。

【北京】因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50家用人单位被责令整改

据北京日报7月12日报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日前在全市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涉及8305户用人单位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查处违反就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47件(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44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2件,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1件)。向5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50家用人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书,取缔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44件。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提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甘肃】兰州交警上线小程序,交通违法“随手拍”最高奖5000元

据新华社7月12日消息,兰州市交警部门近日上线“兰州交警随手拍”微信小程序,鼓励社会公众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最高奖励5000元。兰州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举报内容包括酒驾、违停、不礼让行人、车辆超员等20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举报应当以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不影响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为前提。举报者本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期间,严禁使用手机拍摄取证。对于拒不接受处理或者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交警部门将布控缉查、依法传唤,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下一步还将建立交通违法处理失信人员黑名单库,纳入征信系统。

【宁夏】发改委原主任张八五犯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获刑13年

据澎湃新闻报道,7月12日,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八五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判决被告人张八五犯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50万元。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6年,张八五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22万余元。案发后,张八五退缴赃款970万元。此外,张八五在2016年和2017年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对其妻子先后持有价值人民币850万元、港币1298万元境外股票的情况隐瞒不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50万元。下剩赃款434万余元继续追缴,随案移送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福建】福州宣传片含长沙橘子洲镜头,旅游局回应:电视台搞错了

据潇湘晨报报道,7月9日,经第43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福州宣布成功获得了2020年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举办权,并发布了申办世界遗产大会的宣传片。7月11日,网友爆料称,福州申办世界遗产大会的宣传片末尾出现了4秒长沙橘子洲的镜头,并附视频链接与错误画面截图。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一位工作人员称确有此事,视频是福州市广播电视台制作,原本正常版本没有错,发布的时候搞错了。随后,记者联系福州市广播电视台,一位总值班室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应此事,而是坚称记者要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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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医院临床科室发展计划

今年是新的国家医疗卫生制度改革方案即将正式出台实施,医院发展面临新的契机和挑战。未来三年将是我院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科室管理,推进内涵建设,增强科室整体素质,对于提升医院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推动医院进入发展快车道、顺利实现医院规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求真务实的作风和积极进位的意识,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勇于挑战,努力开创医院肿瘤科工作新局面。

作为一个科室管理者,我对未来三年科室工作的发展作以下规划设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医院确定的发展总体规划和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医院改革与发展两大主题,思想上始终保持与医院一致,积极抓好科室队伍建设及学科建设,搞好科内和谐,切实提高医疗质量、科研技术水平和水平,使科室整体有一个质的飞跃,推动科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工作目标

医疗质量、科室管理、学科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迈上新的台阶。1)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医疗质量始终是我们临床工作的重点,提高医疗质量是我们未来三年的第一目标。2)科室管理达到新的水平,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加完善:科室管理是我们科室工作良好实施的重要保证。3)争取在学科建设、技术创新方面取得新突破。4)服务态度进一步好转,医疗质量投诉和医疗纠纷赔偿继续下降,病人综合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医院管理年活动阶段评估取得佳绩,科室综合实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一)以提高医疗质量为重心,以确保医疗安全为基线,强化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建设,为促进医院协调发展构建质量和安全保障系统。 医疗质量是立院之本,医疗安全是医院生存的关键,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是医院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必须树立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理念,保证医疗行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要做到:一是强化职责意识、风险意识、科学严谨意识;二是健全医疗质量管理考评体系、护理管理体系;三是重点抓好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的严格执行、抓好医疗安全责任制度的严格执行;四是着重落实三基训练、医师定期考核、医疗质量定期讲评三项措施。要进一步完善院、科二级质量控制网络,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终末质量的全程监控,实施质量实时监控、定期评价、及时整改等综合措施,使其真正落到各项医疗工作、各个医疗岗位、各个诊疗环节之中;要加强医疗护理文书书写的规范,强化病案书写者自我检查、科室病案质量小组监控、病案室监控和病案管理委员会监控措施,注重细节,定期组织对有缺陷的病历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共性问题,做到举一反三,提高病历内涵质量;要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护理常规等技术操作规范,切实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提高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成功率;要认真组织学习新颁布的《护士条例》,加强护理队伍建设,规范护理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的监控措施,按照医院感染规范要求,认真做好院内感染监测工作;要针对医院管理年活动督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严格执行医疗管理法律规范,依法执业,加强处方规范法管理,加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坚决做到“六落实”;要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积极预防、妥善化解医疗纠纷,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二)积极实施战略规划,强化基础医疗业务建设,充分挖掘潜力,促进效益提升,全面提高科室综合实力,为推动医院快速发展增添后劲力量。拓展医疗业务。一是要拓展门诊业务。门诊部作为医院的门户与窗口,在吸引患者就医、引导患者消费、扩展医院业务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我院门诊现状,加强门诊部建设、实现管理创新势在必行。我们要把加强门诊工作、提高门诊量作为实现效益增长的首要任务,要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对门诊医生做到相对固定,增加专科门诊次数,积极开展全程优质服务;二是要加快肿瘤科床位周转。要根据肿瘤科病人多、床位紧的实情,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院内资源,改善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平均住院日,提高床位周转率。三是要拓宽医疗市场。更新市场观念,完善市场营销模式,重点加强农村和社区网络工作。四是控制药品占总收入比例,争取达到40%以下。提高业务总收入的“含金量”。

(三)抓好队伍建设,提高科内医务人员整体素质,为推进医院持续发展强化组织保证。人才是医院求生存、谋发展的关键要素和第一资源。要顺利推进医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一定要有好的人才队伍。实施人才强院战略是我院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抓好技术队伍建设,重视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抓好科室医务人员在职教育,全面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根据学科发展需要选送医生外出进修深造,引进一批高学历实用人才。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患者的健康权益。结合实际抓好以党纪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警示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定期对门诊和住院病人开展患者满意度测评,及时收集社会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杜绝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等现象。

(四)抓好学科建设,促进技术创新。医院的学科技术建设不仅代表着医院的水平和特色,同时也决定着医院的竞争力和形象。我们要从医院建设全局出发,从面向未来的战略高度,增强紧迫感,把抓好学科专业技术建设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推动医疗技术创新。要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完善技术创新、项目申报、学术论文撰写奖励制度,鼓励参加学术交流。各科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发挥学科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推广新技术、新业务,拟每年开展临床科研技术项目2项。发表科研论文5篇。

(五)营造优秀的科室文化,打造专科品牌,为实现医院全面发展注入精神动力。科室文化是科室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要通过科室文化的创新和建设,实现科室文化与医院发展战略的和谐统一,结合医院发展战略更新文化观念,围绕“以病人为中心”,提炼既具仁济特色、又符合医院实际的管理理念、经营理念、服务理念;通过开展各项教育与宣传活动,大力弘扬“仁心仁术,济世救人”医院精神、充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团队精神。强化人性化服务,把人文关怀贯穿于医疗服务的全过程。从每一个环节入手,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不断完善沟通艺术,不断推出新的便民服务措施,尽可能给病人以更多的关怀;改变服务模式,改进服务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医院视觉环境和人文环境,树立医院新的形象。

第2篇:医院临床科室行风建设责任书

医院临床科室行风建设责任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全面的思想教育、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行业行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坚持自查自纠,自觉纠正违反职业道德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坚决抵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自觉向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的专项帐户缴纳所收受的商业贿赂款,否则后果自负。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方便病人就医。关心、爱护病人,在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尊重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及隐私权,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

四、严格依法执业,临床医生要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医技人员在对病人的检查过程中要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对可疑部位要细心检查,严把质量关,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五、医生在诊疗过程中,遵守医师职业道德,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红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在临床活动中不得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严禁参与任何不规范的药品、医用耗材营销行为。以上各条,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追究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院领导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第3篇:三级医院评审临床科室台账

三级医院评审临床科室台账要求

据三级医院评审标准的要求,临床科室台账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书 业网:医院搬迁前期规划临床医技科室)麻醉并及时进行消毒等工作。发现一次未做到扣质量治理分3分;

(4)麻醉完成后等待手术医师30分钟内者扣5分,30分钟以上者扣10分。

(5)进入手术室的人员应按要求穿戴衣帽,并服从手术室人员的治理。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扣其所在科室质量治理分2分,拒不服从治理一次扣其所在科室质量治理分10分。

(6)术后手术医师应与麻醉师、手术护士共同护送病人返回病房,并进行生命体征观察,一例次未做到扣3分。

(7)院内参观必须事先通知,并经麻醉科主任(负责人)同意;院外参观应经医务部同意,否则手术室有权拒绝参观。非凡手术需增加参观人员时,由科主任与手术室护士长联系,安排时间,确定进入人数。不服从治理、擅自闯入扣当事人科室质量治理分10分。

(8)急诊手术应电话通知,并互报姓名和核对时间,及时送缴手术通知单,手术室应在接到电话后尽快(15-30分钟内)接病人;医师应在病人接走后5分钟内到达手术室;发现一次未做到扣相关科室质量治理分5分。

(9)每日下午18:20,应由麻醉科指派专人将当日手术情况录入微机,利于医疗日报上报。发现一次未做到者扣科室2分。连续2次未做到者扣科室质量治理分5分。

(1)病人转科须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否则扣1分。

(2)转科时,转出科写“转出记录”,完善本科室的病历,由医师陪同病人,携带病历资料,一并送达转入科室。转入科接收后进行检诊,处置并写“转入记录”。不得重新办理入院手续。违反上述条款扣当事科室质量治理分3分。

(1)病案首页科室填写部分由经治医师完成,要求认真、准确、符合有关规范,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字,科主任审核并签字。原则上要求在病案送达病案室前(每月10号前)完成,临时出院经治医师不在班可延期三天完成,超一天扣1分。

(2)入院病历或入院记录最迟应在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发现一次逾期未完成扣5分。

(3)复制病历、病历前后不符、病历有错别字、未及时打印、打印后未及时签名者,每发现1项扣2分。

(4)任何记录均应注明年、月、日,必要时应记明时间,书写格式正确,否则扣1分。(5)首次病程记录应在病人入院后2小时内完成。发现一份次未按时完成扣5分;格式不规范扣2分。

(6)病程记录应包括:当前主诉、病情变化、体检和检查结果分析、非凡检查及结果分析、诊疗处置、上级医师查房、手术记录、慢性病的阶段小结、出院小结等,缺一点扣1分。(7)病情危多变时,应随时记录;病重者,至于至少天天记录一次;病情较稳定者,每周不少于一次病情记录。不按规定书写病情记录者扣5分。

(8)病案评审专家检查后,对不合格的病案应由相关科室及时返修,发现一次未按专家意见返修或随意修改扣5分;返修时间为7天,超一天扣1分。

(9)每月病历评审结束后,对达不到要求的病历,每差5个分值,扣质量治理分10分。

各种申请单、会诊单应逐项填写不得有误,病史及体检应简明扼要,书写工整,发现一项目不合格扣1分。

(1)凡用于病人的药品、检查等项目均应下达医嘱,发现一次未做到扣5分。

(2)“作废”不规范或同一医师近期常有(3次以上)“作废”扣2分。

(3)不及时下达医嘱,影响检查、治疗者,发现一次扣3分。

(4)不按操作常规下达医嘱者发现一次扣5分。

(1)药房按处方书写标准检出不合格处方,一张次不合格扣2分,(2)本院人员门诊、住院用药一次处方超过七日量,视为不合格处方,发现一张扣开处方者及发药者各2分。

(3)在门药房发现一张拿了医疗补助的本院工作人员的门诊处方,扣发药人员和开处方医师各2分。

(1)收容任务达不到者,差1人,扣10分。

(2)自产药品、检查、治疗项目等各种指标未完成者,差1项次,扣10分。

(3)非凡医疗项目指标未完成者,差1份,扣5分。

(4)发现迟到、早退者,一人扣1分。

(5)院周会故不参加者,一次扣1分。

(6)私自免费者,按所免金额的5罚款并扣科室10分。

(7)严禁索取、索要财物、请吃、收受红包:一经查实按所收红包的5倍罚款,并扣科室10分。

(8)上级指示落实不果断、制度落实不严,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者,扣10分。

(9)因误班,广播通知一次,扣科室治理分2分。

(10)给病人发生纠纷,扣科室治理分2分。

(11)不挂号到科室就诊看病,影响医疗秩序者,发现一人次扣执行科室5分。

(12)由于操作不当或错误操作造成仪器损坏者,给予肇事者以维修费用的2 倍罚款,并扣科室治理分10分。

(13)未经器材科许可,私自拆修仪器,扣治理分5分。

(14)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将仪器外借,罚款科室治理分5分.(15)服务态度差,工作责任心差,病人或家属向医院反映,情况属实者:每人次扣科室治理分5分。

1、公共走廊、非临床科室卫生应保持清洁,有纸屑、杂物、仪器上有较多灰尘,或被院首长点名指出者,扣科室2分。

2、辅助科室收到标本后应及时检查报告,因未及时检查影响治疗时,扣辅助科室20分。

3、辅诊科室在执行检查后,病房报告应在当天发出,门诊普通报告应在2小时内发出,急 诊报告应及时发出。否则扣2分。

4、各种检查结果要真实可靠,否则,发现假报告一次扣20分。

5、因辅助科室不认真检查,发出错误报告,造成误诊者,扣10分。

6、发现有私自买药、卖药者,一次20分。

7、严禁不开申请单私自免费检查,一经发现按所免金额的5倍给执行科室罚款并扣科室治理分10分。

8、接到其它科室求助报告,应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举报一次扣科室治理分3分。

门、急诊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临床初诊与确诊符合率等各种指标均应达到三等甲级医院标准,年终由网络中心进行统计,每种指标少一个百分点扣治理分2分。

医疗质量治理常用统计指标

1、入院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 ≥ 95%

2、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90%

3、临床诊断符合率 ≥90%

5、大型X线机检查阳性率 ≥ 50%

6、磁共振检查阳性率 ≥ 70%

7、临床化学室内质控各项CV值 在答应误差范围内

8、细菌质控 达到规定标准

9、危重病人急诊抢救成功率 ≥ 80%

10、危重病人病房抢救成功率 ≥84%

11、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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