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院投诉如何向检察院实名举报会有不利后果吗?

一、舆情防控的界限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舆情防控?

 答:舆情防控是指通过构筑舆情应对网络,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建设良好的舆情环境,让民众对某一事物有客观的认识。通过收集疫情相关的热点、焦点问题,以及公众对疫情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进行整理分析,以对舆情进行正向引导或根据舆情发展的规律开展预测,为疫情防控决策提供依据。舆情防控是系统性工作,涉及舆情监测,舆情引导,舆情处置的全过程。其中,舆情监测是舆情防控最基础的环节,是指通过人工检索或技术自动抓取、自动分类和自动研判的信息追踪技术以尽可能全面获取和收集与疫情相关的互联网用户信息。舆情引导是指健全社会舆情引导机制,传播正能量,以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舆情处置是指审时度势地对疫情相关舆情做出及时、恰当的反应,如不实信息的及时发现和澄清,民众关注的核心问题的动态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和平息舆情。

问题二:疫情期间,政府机构可以实施哪些舆情防控措施?

 答:针对本次疫情,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以下舆情防控措施: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工信、公安、交通运输等多部门的信息联动,监测疫情相关数据;根据《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国家及地方网信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账号,具体措施包括:依法约谈对用户发布违规信息管理不严的网站平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深入整改,关停相关问题栏目;进行网络平台专项督导;下架平台发布的有害短视频、散布恐慌情绪的应用商品;及时处置违规自采、传播不实信息的网络账号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公安严厉打击故意编造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造谣者将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问题三:疫情期间,企业可以实施哪些舆情防控措施?

 答: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开展企业舆情监测,发布正向宣传引导企业舆情导向(如企业捐赠、针对本次疫情为企业员工、客户主动采取的保障措施等),处理企业负面舆情。需提示的是,舆情监测不同于舆情监控,参照《反恐怖主义法》关于舆情监控措施的规定,舆情监控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执法权力的相关部门;被监控的对象必须是有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嫌疑人员;监控的程序必须合理合法,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商业利益。故,企业舆情防控过程中可以实施舆情监测,但不能实施舆情监控。

问题四:疫情期间,企业忽视舆情防控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

       答:疫情期间,企业舆情如果处置不当,放任负面舆情在网络上不断发酵,将极大地增加舆情突变的概率和风险,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加剧企业发生舆情危机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对企业的稳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问题五:疫情期间,企业舆情防控应遵守的法律红线?

       答:企业实施舆情监测应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问题六:疫情期间,企业舆情防控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答: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关注重点不同。疫情期间,企业舆情监测普遍应关注以下内容:行业政策、市场环境;企业自有品牌、口碑、售后服务的评价;竞争情报;负面信息,潜在威胁,恶意攻击等。企业舆情检测的最终目的在于引导和处置,通过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应对处理危机事件,维护升级品牌形象。

二、舆情防控过程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

问题七:舆情防控过程中,政府机构能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可收集公民哪些个人信息?

 答:本次疫情中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法定政府机构是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居委会、派出所)和医疗机构。可收集的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行动轨迹等个人信息。根据《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收集个人信息应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

问题八:舆情防控过程中,企业能否收集员工的个人信息?

       答: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收集、使用企业员工个人信息,单位及员工个人均有如实提供有关信息的义务,企业应依法予以配合,有协助义务。企业作为收集和掌握员工个人信息的主体,在收集个人信息时也同样应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问题九:舆情防控过程中,政府机构、企业收集的个人信息应该如何使用?

 答:依《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政府机构、企业在疫情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同时要求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问题十:舆情防控过程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答:政府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涉及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将可能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刑事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在其疫情期间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问题十一:舆情防控过程中,企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若存在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非法欺辱等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可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线索。通常认定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提交的证据较多,且进行公证、审计需要时间较长。但因其法律后果严重,打击恶意炒作现象的力度较大。

       因此,对于舆情引发的侵权案件,鉴于民事诉讼的便利,普遍的做法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种方式对企业维权也更为便利。

问题一:什么是舆情防控?

 解析:舆情,是指在一定社会空间内,民众围绕公开的社会性问题和事件,对社会管理者、企业、个人及其他各类组织及其政治、社会、道德等方面的取向产生和持有的态度、意向和情绪的总和。当今舆情传播呈现多媒体、多终端的发展趋势,热点事件的舆情发酵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舆情走势难以预测,需要动态把控和管理。在舆情防控过程中,政府机关及企业需要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加强舆情收集,对公众的关注焦点和诉求出现的新变化保持敏锐感知,及时做出审时度势的处置和反馈。

问题二: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机构可以实施哪些舆情防控措施?

 解析:鉴于疫情舆情防控的重点在网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工信、公安、交通运输等多部门联合对公路、铁路、民航、通讯、医疗等疫情相关方多源数据监测,为疫情防控提供数据支撑。同时根据国家网信办官网通告,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网信办指导地方网信办已经依法查处多起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账号。公安部门严格执法,根据《网络安全法》第 70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严格查处故意编造传播疫情谣言的违法行为。

问题三: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实施哪些舆情防控措施?

       解析:根据《网络安全法》第 51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以及结合《反恐怖主义法》第 47条关于舆情监控措施的规定,舆情监控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执法权力的部门;被监控的对象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嫌疑;监控的程序必须合理合法,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商业利益。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舆情只能监测掌握,不能实施控制。企业舆情防控的目的不是为了监督并控制民意,而是采用技术手段,对网络民意进行科学统计、筛选,并提出及时可行的建议和方案,进而辅助企业管理,帮助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做出分析以及提出解决方案。

问题四:疫情期间,企业忽视舆情防控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

       解析:在新媒体时代,因舆情发酵造成企业舆情危机的案例比比皆是,故而对企业的经营发展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成为舆情传播的重要载体,一些个体事件,在微信、微博等平台的扩散性传播过程中,也可能会引发为群体事件,极大地增加了舆情突变的概率和风险。

问题五:疫情期间,企业舆情防控应遵守的法律红线?

       解析:我国尚无专门的网络舆情防控相关立法规定,目前主要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来加强网络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中对信息服务搜索、群组、跟帖评论、论坛、微博客、公众号等信息发布、监测的规范要求开展企业舆情防控工作。

问题六:疫情期间,企业舆情防控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解析:受疫情影响,各行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识别企业舆情进行预判和有效应对,并以数据分析结论辅助决策,开展正向舆情引导和企业商誉管理,提升宣传和营销效果,才能尽可能减少疫情舆情给企业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

问题七:舆情防控过程中,政府机构能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可收集公民哪些个人信息?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传染病防治法》第 12条,国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即,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此次疫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的主体是特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鉴于本次疫情传播的特征,行政机构依法收集个人健康信息符合法律规定和疫情现状。同时,鉴于需收集的信息体量较大,行政机构通常采取与其他卫生机构合作的方式,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社区、企业。如上海警方所采用的《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疫情的防控措施,均应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展开信息收集工作。另,根据 2月 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亦强调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

问题八:舆情防控过程中,企业能否收集员工的个人信息?

       解析:《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 5.4款和第 8.5款,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情形下,个人信息控制者收集、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无需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 3.4款,个人信息控制者指的是有权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等的组织或个人。因此,原则上,企业收集、使用、共享员工、个人信息需员工的授权同意,涉及个人敏感信息需员工的明示同意。但在本次疫情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情形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有权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如应前述政府部门要求收集相关个人信息,企业具有协助的义务,员工应当配合提供相关信息,且无需经其授权同意。但根据《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基于前述问题的分析,企业作为收集和掌握员工个人信息的主体,在收集员工个人信息时也同样应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问题十:舆情防控过程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解析: 2020年 2月 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 2020】100号)要求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以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防瘫痪、防泄密为重点,畅通信息收集发布渠道,保障数据规范使用,切实保护个人隐私安全,防范网络安全突发事件,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可靠支撑。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 12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传染病防治法》第 68条、第 69条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第 253条之一第 2款,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规定可从重处罚。因此,前述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应随意泄漏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否则将面临可能承担上述行政责任的风险,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从重处罚。

问题十一:舆情防控过程中,企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企业如实施舆情监测(无论是自行监测,还是作为委托人委托专业舆情监测代理公司进行舆情监测),本质上作为网络用户,过度获取个人信息或商业机密,将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网络安全法》第 12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网络安全法》第 43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侵权责任法》第 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刑事责任:从舆情监测的技术角度来看,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在舆情监测过程中获取、使用个人信息可能引发的风险。相关罪名如下:

       责任主体:实施相关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行为: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 6条,认定提供个人信息的 3种情形:①向特定人提供:②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③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法律依据:《刑法》第 253条之一第 1款。       (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责任主体:实施相关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行为: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 4条,非法获取包括:①窃取;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③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

 (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责任主体:实施相关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行为:①违反国家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②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

 责任主体:实施相关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行为:①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③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64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第 44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6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问题十二:什么是舆情监测报告?舆情监测报告应如何管理?

       解析:舆情报告指的是在舆情监测过程中形成的统计分析报告,是舆情管理阶段开展舆情处置工作的重要参考。舆情防控风险主要集中在舆情监测、舆情管理阶段。

问题十三:舆情防控过程中,企业能否以有偿方式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

       解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21号)第 7条的规定,有偿删帖是指 “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 ”。有偿删帖可能删除和屏蔽的信息既可能是正常的、合法的信息,也可能是侵犯他人隐私、名誉权、企业商誉等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按照正常程序也属于被删除的对象。有偿删帖的违法性在于通过向他人行贿或者其他技术方式,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的行为,本质在于将信息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商品,恶意操纵网络信息的发布与传播,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降低了各类网站与网络平台的影响力与公信力。 

(1)民事责任:企业如通过有偿删帖的形式进行非法删帖,作为委托他人实施的主体,需与受托人(实施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4】11号)第 14条第 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6条。

(2)刑事责任:当有偿删帖实施者构成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时。有偿删帖需求者根据相应情节可能要承担行贿罪或者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 

(1)民事责任:有偿删帖服务提供者作为非法删帖的侵权主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刑法》 22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条。 

(1)民事责任:作为非法删帖的直接侵权主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刑事责任:网络警察与网站管理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黑客: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问题十四:疫情期间,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十三五 ”时期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其中突出强调 “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健全社会舆情引导机制,传播正能量 ”,舆情引导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疫情期间,互联网平台宣传成为企业宣传的主要渠道,互联网平台宣传,应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于广告内容、互联网平台信息内容的基本要求,另外,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我国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标志的行为也是广告宣传中不允许的,企业在互联网平台中的宣传也应尽量避免使用。同时,鉴于网络宣传平台多样化的特点,网络宣传更应关注避免虚假宣传可能带来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广告法》第

问题十五:疫情期间,企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及转载文章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解析:发布文章的法律风险:根据《民法总则》第 110条第 2款,法人享有名誉权。《民法总则》第 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同时结合司法判例,企业或企业员工作为网络用户发布信息存在下列情形认定为构成侵权: a)文中部分陈述缺乏证据支撑,且严重偏离客观事实; b)文中存在不当评论和贬损性语言。文章中使用了带有诋毁、贬损性质的语言和修辞; c)文章标题定性不客观、传递虚假信息,且存在与文章主要内容不符的情况。

       转载行为的法律风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6条第 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条,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的信息是否做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问题十六:疫情期间,企业或企业员工转发、散播疫情谣言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如果转发、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或法人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条第 1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 291条之一第 2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条第 1款,《刑法》第 291条之一第 1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条第 2款,《刑法》第 293条第 1款第(四)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条第 2款,《刑法》第 103条第 2款。

(5)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条第 2款,《刑法》第 105第 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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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西:进攻不利会影响防守 我必须做到攻击能得分而不是挣罚球

直播吧11月11日讯 76人队今日常规赛客场95-104不敌老鹰队,赛后,76人队后卫马克西接受了媒体采访。

“我们多次防住了对手,但我们的进攻伤害了我们。进攻和防守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当我们出现失误,当他们打转换时,他们就是这样得分的。”马克西说道,“我必须重新做到进攻是能够得分,而不是最后站上罚球线。我会做到的,我相信我能够找回来的。”

马克西本场出战33分16秒,17投5中,三分6中2,罚球4中3,得到15分4篮板5助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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