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世后财产儿女分配无子女去世后房产如何分配?

提到,难免会给人一种沉重的感觉。但生老病死,本就是自然规律。作为家庭的一份子,每个人都面临着继承房产和被继承房产的问题。在方面,很多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解,常见的误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于夫妻二人共有且登记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认为其中一方死亡,不必过户即属于生存的一方

张某所持的上写有自己和丈夫二人的名字,丈夫去世后,张某出卖该房屋,在过户时受阻。我国城市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和房屋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必须进行登记。写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自己一人的名字。

二、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能分得一部分房产

小亮的母亲说,她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男方抚养。小亮的父亲经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是跟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去年,小亮的爷爷去世,身为长孙的小亮却未分得丝毫家产。对此,小亮的母亲不解。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

三、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盖了五间平房。父亲病故,张某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但其实,该房屋是属于张某和父亲、继母的共有财产。父亲去世,张某只能继承其父亲的房产份额,且张某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某一样,对张某父亲的房产份额同样有继承权,张某的继母如果没有劳动能力还应当分到更多的房产份额。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张某想要进行遗产分割,首先应当分出自己与继母的财产,再对父亲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

四、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该房屋。近李某病逝,李某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 的个人合法财产。李某是租住该房屋,并没有买下该房屋,该房屋不是李某的合法财产。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权,继承人不能将该房屋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五、把继承开始前,已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时刘某通过书面形式把自己的房屋赠给了张某,且在去世前,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手续。刘某去世后,刘某的子女要求按照刘某的遗嘱继承该房屋。但由于该房屋的权已经属于张某,即使刘某立有遗嘱,刘某的子女也无法对现在属于张某的房屋具有继承权。

六、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 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 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七、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某、赵某没有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近 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某认为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 某的房产。没有结婚,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除外。虽然按继承法 4条的规定: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八、认为夫妻关系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 某婚姻关系间,张某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 张离婚, 某主张按夫妻共同此房产。张某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张某继承。根据婚姻法 8条的规定:遗嘱或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 的房产应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九、认为,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张某为夫妻,林某病逝,其生前与张某购买了一套房屋,上只登记了林某一人的名字。林某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于林某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根据婚姻法 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也不能改变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十、没出世的胎儿,就不应该保留其 房产份额

拥有一套商品房的李先生遭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李先生的妻子提出为肚子里的胎儿保留份额,李先生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十一、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张女士来自于一个大家庭,今年年近60的她有6个兄弟姐妹,目前只剩下一个老妈。张女士在家排行老三,现在,照顾老人的担子几乎全压在她一个人的身上。她认为,老妈去世以后,生前没有对老人尽孝心的子女,就没资格分家产。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遇到这种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张女士可以提出自己因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要求适当多分一些遗产。

十二、只要做,家产就与后老伴无关

李先生的父亲要再婚,孩子们都怕后妈是冲着分财产来的,于是他们给老父亲提出了条件:要想再婚,必须要进行。李先生觉得,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捍卫家产”的目的。其实,再婚者即使进行了,也不意味着一方去世后,什么都不能给后老伴留下。因为,进行后,可以说婚前财产那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其后老伴作为法定 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先生父亲的个人财产。

由于国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谈到,往往又有些遮遮掩掩,导致对其缺乏了解,很多时候自己吃亏了也不知道。在遇到相关的问题时,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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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没有遗嘱子女不是唯一的继承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分割财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孩子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孩子名下的房产离婚时不得分配。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饿死,一般不予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如何分配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夫妻离婚时对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是不能随意处置的,一般由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代为保管。

子女异父异母房产怎么分配

没有遗嘱指定继承人,这个家庭的父母一方死亡,这俩孩子作为第一序列继承人之一,享有共同继承权。和其他第一序列继承人一样,享有继承份额。俩孩子是一样的。

父母的房屋和财产,子女应该如何分配?

按照和其他一些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套房屋拆迁后的所有权仍然归你老公的父母所有.在你老公的父母去世以后,可以根据他们的遗嘱,你老公和他姐姐共同对遗产进行分割.具体占百分之多少,可根据老人的遗嘱进行,一般来讲是各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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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八旬的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

因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未立遗嘱

本案经广州海珠法院审理后

没有生育子女未立遗嘱 八旬婆婆去世留下一套房屋 

生于1936年的苏婆婆,其祖父母和父母亲均已于多年前去世,哥哥姐姐均于1948年去世,且其档案中无外祖父母的记载。苏婆婆在婚后与丈夫没有生育及收养任何子女,其丈夫于2007年去世,丈夫的父母在此之前也已先后去世。

2020年,苏婆婆去世,留下位于海珠区的一套房屋。

由于苏婆婆没有法定继承人,且其生前未立遗嘱,依照法律规定,该遗产或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侄女夫妇起诉要求继承房产 

苏婆婆去世后,侄女梁女士与其丈夫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归其二人共同所有。

梁女士夫妇称,由于婶婶苏婆婆没有子女,多年来,两人时常照顾苏婆婆的生活起居,梁女士有时还会住在苏婆婆家陪伴老人。

两人经常接送苏婆婆去医院看病;苏婆婆住院时,也由两人轮流陪护,并以家属名义签署各种医疗资料、医疗文件。

苏婆婆去世后,两人为其送终、办理丧事。而且,在2020年6月下旬,苏婆婆曾带领梁女士办理房屋的遗赠手续,但因材料不齐,当时没有办成。

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苏婆婆遗留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一套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梁女士夫妇共同所有。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海珠法院经办法官林丽娜指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苏婆婆去世后遗有广州市海珠区房屋一套,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亦无法定继承人。法院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上述财产,应认定为无主财产。

然而,申请人梁女士夫妇对苏婆婆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申请人申请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林丽娜提醒,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为避免因财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建议被继承人及时订立遗嘱,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来源|光明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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