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结案的刑事案件结案怎么结应该叫什么名字?

【 求助】刑事案件到法院结案时可以不通知原告吗?网友:川观网友dbbf78  

盐源县公母山村的王小华于2021年12月30日午夜潜入我家盗走现金,盗走汽车钥匙,将汽车开出去撞得面目全非,再开回来,又进我家到处翻找,发声音,被我老公发现。我报了警,刑侦大队的警察仔细取走证据,在2022年4月底王小华归案。在2022年7月中旬时,我从检查院经手案子的警察同志了解到已结案。我很困惑:结案时法院为什么不通知受害人,判决上也没有写出要求王小华退回盗走的现金,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是为什么?这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吗?

回复单位:凉山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回复时间: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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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盐源县人民法院回复时间: 15:45

您好,您的诉求收悉,现回复如下:
因本案提问当事人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盗窃案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所以提问当事人不具备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主体资格,故我院送达文书不送达给提问当事人。
该案已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6月28日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本案被告王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检察院指控盗窃金额为1800元,王某某盗开了提问当事人小汽车,后又开回提问当事人家中,停车时损坏车辆,该事实检察院没有指控为犯罪行为,建议提问当事人对损坏车辆的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是孤儿,由奶奶沙某某(74岁)带大,没有能力退赔本案受害者。
2022年8月4日,盐源法院已与提问当事人进行沟通解释,提问当事人表示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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