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合法吗?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赵勇 青岛报道

  2021年12月29日,经前期申报、评选和公示,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指导支持、由青岛市“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牵头筹建的“音乐版权全产业链交易服务平台”及“数字音乐藏品运营平台”项目成功入选“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这是山东省内唯一一家入选“区块链+版权”特色区域试点的企业。

  “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发展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重点产业、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部署,由中央网信办联合18个部门和单位于2021年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行动。作为应用试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块链+版权”要求试点单位在依托区块链技术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版权管理能力、扩大版权服务范畴,为版权登记、授权管理、版权交易、版权运营及版权保护等版权产业链相关业务提供“区块链”时代背景下的有效解决方案。

  青岛市入选的“音乐版权全产业链交易服务平台”,是依托音乐大数据全场景采集及建模分析能力、IMRS智能评级体系,借助交易服务系统,打造集版权登记确权、评级估值、授权交易、结算维权等于一体的版权保护及金融服务平台。该平台将为音乐版权所有者、音乐版权需求方及金融服务需求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努力解决音乐人在版权登记保护、交易运营等方面的难题,提升版权价值空间和变现渠道,为音乐版权全链条流通保驾护航。“数字音乐藏品交易平台”作为“音乐版权全产业链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采用联盟链+音乐版权+金融服务模式、依托区块链底层技术和数字版权应用架构在音乐版权数字化运营方面的一次突破性创新,是“区块链+版权运营”的典型应用场景和重要案例。该平台将重点搭建并优化基于区块链的音乐生态圈,有效整合数字音乐产业链信息资源,完善从音乐创作发行、授权管理到产品交易等全链条运营服务,通过区块链打造全新音乐版权数据库、版税会计模型,让原创音乐在区块链上实现作品的快速传播和有序流转。

  除“音乐版权全产业链交易服务平台”项目成功入选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外,今年11月经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推荐,“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还被山东省委宣传部、省版权局授予“山东省音乐版权交易中心”的牌子。该中心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省级音乐版权交易中心。接下来,“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将在政府部门监督指导下,以加快推进“国家区块链+版权”应用试点和省音乐版权交易中心为契机,为青岛、山东乃至全国文旅行业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区块链+版权”综合服务,打造立足青岛、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综合性版权交易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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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执行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的服务高质量发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和助力“诚信兴商”三大类共三十件执行典型案例。

服务高质量发展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鲜明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市场主体是稳定经济基本盘的重要基础。当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压力持续显现,一些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多、压力大,特别是对于涉诉的企业,它们面临的困难更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理应给予关注,帮助渡过难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服务高质量发展十大执行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全省法院坚持严格依法执行,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促进市场主体共克时艰、持续发展的经验做法。比如,执行工作中,一些被执行人属于医院、医疗产品生产企业等具有公益性质、承担防疫职能的单位,对于上述被执行人,要充分考虑执行工作对承担公益职能单位的影响。本次发布的第1个案例,即济南中院执行的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连云港某医院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具有公益性质、承担防疫职能。执行法院注重加强与政府部门联动,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保障债权人胜诉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医院的正常运转。第3个案例“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与云南保山某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也属于这种情况。

这几年受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执行工作中既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要考虑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发展。本次发布的第2个案例,即德州中院执行的某建设集团公司与禹城市某房地产公司执行一案,涉及在建房地产项目,既关系企业发展,也关系购房群众权益,执行法院主动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促进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继续加快建房进度,保障了大量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发布的第5个案例,涉及司法查封土地如何盘活利用、发挥最大市场价值的问题,也涉及重点项目如何顺利推进。在烟台中院执行的王某某与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该土地临近市中心,交通便捷,土地利用价值很高。而被执行人债务累累,导致土地被闲置达十余年,造成严重资源浪费。烟台中院通过实地查看土地现状,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先后五次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处置办法,最终以5507.18万元拍卖成交,所得款项清偿本案债权2649.62万元后,向烟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缴土地出让金2056.04万元,向烟台芝罘区税务局补缴税款568.77万元,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执行工作中,全省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查封财产,能活封的不死封,能查封替换物的予以替换,能提供担保或保证的,尽量不查封实物,以此减小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第6个案例,即莒县法院变更查封措施一案中,考虑到被保全的电子公司是“高新尖”企业,执行法院没有按评估拍卖方式对查封的设备进行处置,而是加强协调,最终申请人同意解除对生产设备的查封,由电子公司的2名企业负责人提供担保,并就还款期限达成一致协议,机械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次发布的第8个案例,也属于变更查封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形。

本次发布的第10个案例,即沂源法院执行的山东某高分子材料公司与吉林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法官耐心告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分析了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将要造成的不利影响等,促成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义务,并促成双方再次签订买卖合同,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诠释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理念,取得了共赢的良好效果。

总之,全省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依法办案,注重因案施策,避免简单机械执行,既依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可持续发展。执行工作成为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济南中院为被执行医院预留资金维持运营案

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某医院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中院判决被告连云港某医院向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回购款1565.41万元及违约金。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某医院是一家非营利性二级综合医院,住院人数常年保持在150人以上,住院患者主要为精神病人及老年患者,医院主要收入来源于当地医保局每月拨付大约100万元医保资金,用于缴纳水电费、采购药品、人员工资等日常开支。被执行人向济南中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从每月冻结的医保资金中拨付20万元,以维持基本运营。被执行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主体,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社会职能,济南中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告知如果被执行人的资金全部扣划,则医院将无法维持经营,住院患者也将难以继续治疗,不仅影响住院患者的身体健康权益,还将极大影响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达成和解、分期偿还,为被执行人预留维持运营的基本保障资金,是案件执行的最佳方案。在执行法院积极协调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每月从扣划资金中拨付20万元至被执行人的专用账户。目前,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已经顺利过付800余万元。

本案中,被执行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主体,济南中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促成执行和解,一方面保障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医院的正常运转,为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某建设集团公司与禹城市某房地产公司执行和解案

申请执行人某建设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城市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州中院判决,被执行人支付3269.63万元工程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案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对涉案土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实地调查,涉案土地上已经建设商品房,并向很多业主出售,如果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必然引发大量案外人异议,也会导致商品房建设停工,严重影响购房者合法权益。为兼顾各方当事人及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德州中院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促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继续加快建房进度,保障大量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案已经分期履行完毕。

本案涉及工程款强制执行,因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人暂时经营困难,未有足额资金支付工程款,如强制拍卖涉案土地,必然严重影响购房者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成执行和解,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与云南保山某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和解案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保山市某医院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东营中院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4300余万元。被执行人是云南当地一家疫情防控定点医院,承担着抗击疫情,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职能。执行法院一方面向申请人讲明被执行人的特殊性,同时多次与云南当地进行沟通,与当地政府对接,并指导双方进行协商,最终促使双方于2021年12月2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并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确保和解协议能够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签订后,约定的前两笔260万元按期支付,解决了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该公司将一面印有“秉持公正司法严明,为民为企保驾护航”的锦旗送到东营中院,感谢法院既顾全疫情防控社会大局,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案一方是具有公益性质、承担疫情防控职能的医院,一方是急需案款维持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执行法院贯彻落实统筹疫情防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政府联动,加强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既保障了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又防止强制措施削弱被执行人承担的社会职能,确保了当地疫情防控效果,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天津某公司与泰安某产业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变更财产保全案

泰安某产业园建设项目是市政府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2019年被列入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大数据产业基地。项目施工单位天津某公司因工程款问题将泰安某产业园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标的额7300余万元,并申请法院查封该企业名下财产。泰安中院依法冻结了该企业名下11个账户并查封了产业园区3宗土地。涉案财产被依法采取查封措施后,泰安某产业园公司向泰安中院反映企业账户被冻结、土地被查封,影响了项目推进。泰安中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经过对案件评估分析,认为法院采取的查封措施均依法进行,但考虑到被执行企业正处在复工复产关键时期,继续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查封土地等措施,将影响项目正常建设、销售和经营,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泰安中院经与被执行企业和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达成由该企业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后法院予以解封的方案。在收到企业保函后,泰安中院立即将企业名下的11个账户和土地予以解封,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确保了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查封措施,通过置换保全财产,解除了对企业名下银行账户和土地的查封,使企业实现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为企业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有力服务保障了当地重点项目建设。

五、王某某与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王某某与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作出(2018)鲁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偿还王某某借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共计260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烟台中院保全查封了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21.91亩。该土地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临近市中心,交通便捷,土地利用价值很高。而被执行人债务累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欠缴巨额土地出让金和税费2000余万元,导致土地被闲置达十余年,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期间用地规划已变更两次,被列为芝罘区历史遗留项目。烟台中院立案执行后,立即实地查看土地现状,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因用地规划发生变化,评估过程中需按调整后的规划指标及容积率评估,同时要厘清历史欠缴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该院先后五次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去函协商处置办法。因土地情况复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经多次研究,回函同意法院按新的用地规划拍卖,同时确定本次拍卖应追缴欠缴的土地出让金2056.04万元。经网络司法拍卖,该宗土地由烟台某开发公司以5507.18万元竞买,所得款项清偿本案债权2649.62万元后,向烟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缴土地出让金2056.04万元,向烟台芝罘区税务局补缴税款568.77万元。

该案土地使用权因历史原因十多年闲置,宗地情况非常复杂,欠缴巨额土地出让金和税款,执行法院积极协调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具体的评估拍卖方案,经充分招商后拍卖成交,既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又将拖欠国家的土地出让金、税款清缴到位,将土地资源彻底盘活,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莒县法院变更查封措施案

山东某电子公司拖欠山东某机械公司租赁费,机械公司向莒县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电子公司的财产,法院依法查封电子公司生产设备。审判程序中,双方对支付99万元的租赁费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出具调解书。因电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机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电子公司是“高新尖”企业,该公司生产项目入选“2020年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第二批优选项目”名单,执行法院没有按评估拍卖方式对查封的设备进行处理,而是在双方之间进行协调,主动向机械公司负责人说明电子公司系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应当支持电子公司的发展。最终在法院协调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机械公司同意解除对电子公司生产设备的查封,由电子公司的2名企业负责人提供担保,并就还款期限达成一致协议,机械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不少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本案中,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作为,积极协调,通过促成和解,变更查封措施的方式,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把对被执行人的影响降到了最低。

七、菏泽中院联动执行促成征收案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东明县某食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中院判决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尽快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菏泽中院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因债务缠身早已停止经营,厂区、厂房、机器设备常年闲置、废弃,部分机器设备嵌入并依附于房体,对房屋结构造成了破坏。公司资产在县区法院的其他执行案件中被抵押或查封,且公司资产被查封后,为支付厂区欠缴的费用,已将数间厂房对外出租营收,其中一处三层房屋租赁给了职业中专学校作为上课、住宿的场所。面对公司现状,若启动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流拍后接受以物抵债,也不同意执行转破产审查。疫情背景下,即使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对公司资产变价成功也与评估价值相去甚远。执行法院考虑到该公司地处交通要道,周边学校、医院、大型商超聚集,地理位置优越,有征收开发再利用的价值和可能。菏泽中院积极与县区法院协调处置权,并积极与公司资产所在地的政府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对接,围绕该公司的征收工作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政府决定对该公司资产予以征收。该案从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到被执行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仅用时17天,执行法院有效控制征收补偿款元,盘活闲置土地资源59亩。目前,该公司所涉关联案件已依法受偿,该地块的拆迁工作正有序开展。

本案涉及对公司资产的整体处置,为避免疫情对公司资产变现价值的影响,菏泽中院通过多案件合并执行,多部门联动执行,以征收补偿的方式,最大化地实现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提高了涉案资产的变现效率,加速了“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实现了土地的“腾笼换鸟”,化解了被执行人的债务危机。

八、张某与某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张某与某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偿还张某借款1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同时查封该公司名下办公楼及公司所在土地使用权一宗。查封前该公司已用案涉土地使用权向银行申请贷款,因贷款即将到期,而该土地使用权被查封,银行不予续贷,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停产停工的后果,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将土地使用权予以解封,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接到被执行人的申请后,执行法院立即到该企业实地调查,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一段时间,企业经营状况大幅下滑,好不容易疫情平息,企业刚恢复生产一段时间,若资金链断裂,将受到严重影响。该企业负责人明确表示,只要企业能正常运行下去,资金流活起来,将尽快履行判决义务。掌握情况后,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向其解释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而且尚有查封的办公楼可以保证债务履行,经耐心劝导,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被执行人顺利续贷,企业得以存续,并按期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本案中,执行法院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变通执行方式,既救活了企业,又维护了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实现了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九、潍坊某针织公司与某塑料制品公司损害赔偿和解案

潍坊某针织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塑料制品公司是东西相邻的两家企业,共用一堵院墙,受塑料制品公司改变地势以及降雨影响,共用院墙倒塌。针织公司向昌乐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判决,两家公司共同清理断墙现场并修复断墙、加固危墙,支出费用由针织公司承担30%,塑料制品公司承担70%,塑料制品公司向针织公司支付资产损失、鉴定及评估费用2.5万余元,并就改变地势造成的隐患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本案执行内容既有金钱给付,也有行为履行,双方当事人对行为履行的标准各持己见、争执不下,本案看似简单,实际复杂难断。昌乐法院从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多次召集双方到现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现场地势、地形,兼顾双方企业的诉求,提出了合理的替代方案建议,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双方企业又对用料、钢筋间隔等细节问题再次产生分歧。昌乐法院再次主动召集双方现场座谈,从相邻关系、礼让友善、和谐相处、和气生财的角度耐心劝导,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和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完毕。

司法实践中,行为履行很难达到金钱给付的确定程度,一方当事人认为履行完毕,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不符合标准,双方当事人往往争执不下。本案中,昌乐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现场调查后提出替代履行建议,又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耐心协调、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十、山东某高分子材料公司与吉林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山东某高分子材料公司与吉林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沂源县法院审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期偿还货款6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约定期限到期后,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沂源县法院立案后,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资金账户,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少,案件难以及时执结,沂源县法院安排承办人员前往长春异地执行。到达长春后,及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一处不动产,但因工程在建,短期内也无法处置,承办法官便直接与被执行人进行了当面商谈。执行法官耐心告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裁判的法律后果,分析了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将要造成的不利影响等,经过四个小时的商谈,被执行人当天承诺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一周后将全部案款及违约金汇入了申请执行人公司账户。还通过执行法官再次联系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官没有机械执法,深刻感受到了司法温度,相信沂源县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要求继续购买申请执行人的原材料,双方再次签订买卖合同,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该案执行过程中,法官没有简单机械执行,而是进行耐心释法明理,通过司法温情的感化推动案件执行,不仅化解了矛盾纠纷,还进一步推动了双方之间的贸易合作,诠释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理念,取得了共赢的良好效果。

“我为群众办实事”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急难愁盼”问题,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去年以来,全省法院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我为群众办实事”十大执行典型案例主要涵盖了全省法院在解决“办证难”“腾房难”问题、追索劳动报酬、加大执行救助力度等方面,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经验做法。

在解决“办证难”方面。去年省法院与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会签《关于完善不动产司法处置措施 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妥善解决历史原因导致“办证难”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办证难”问题中应把握的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法破解土地查封、税费缴纳等方面的办证障碍,促进了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本次发布的为群众办实事十大执行案例中,前2个都属于解决办证难问题。执行法院通过加强沟通协调,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查封不及于安置房”的证明,或协调税务部门对开发商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协调房地产公司配合出具发票、提交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最终帮助群众顺利办理产权登记,赢得了广泛赞誉。

在解决法拍房“腾退难”方面。不动产拍卖变卖成交或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后,除有合法租赁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必须按照规定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申请执行人,不能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负责腾退。但是执行工作实践中,法拍房的腾退工作确实存在很大难度,有的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不予腾退,比如第3个案例——青岛某集团公司与某酒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有的被执行人将不动产又转租他人经营,比如第4个案例——某时装公司与某百货公司拖欠租金纠纷执行案;有的被执行人让其父母等老人占据房屋,以各种理由威胁、阻碍法院强制腾退,比如第5个案例——某银行淄博分行与翟某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第6个案例——王某与刘某、耿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等等。针对上述情况,全省法院坚持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敢于“亮剑”,敢于向挑战法律权威的违法行为“说不”,对没有法定理由的被执行人,该拘留的拘留,该强制腾退的强制腾退,依法保护了申请执行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追索劳动者报酬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方面。全省法院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案款,切实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 灵活选择效果最好的执行方法,依法保障劳动者及时兑现权利。比如第7个案例——王某等43人追索劳动报酬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搬离经营场所后,继续使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从事原业务经营,恶意规避执行,执行法院果断对公司实际经营人采取拘传措施,严厉告知恶意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将面临追究拒执罪的法律后果,公司实际经营人主动缴纳了全部案款,43名申请执行人全额拿到了劳动报酬。第8个案例——王某等289人追索劳动报酬案中,执行法院灵活采取措施,由众多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企业内继续加工成品衣服,由在国外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销售,申请执行人分批分次陆续收到了执行案款。

在司法救助方面。执行工作中,特别是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中,确实存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对于此类问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尽力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比如第10个案例中,申请执行人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被执行人王某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钢城区法院积极向区委政法委、区政府汇报协调,一次性给吴某发放救助款15万元,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一、成武县法院为124户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系列案

2006年1月,刘某某等124户业主因拆迁被安置到某小区,因小区缺少竣工、消防验收手续,一直未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2021年5月,刘某等124户提起集体诉讼,成武法院判决成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124户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2021年9月20日,124户业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经调查核实,因124户房产占用的土地被异地某法院查封,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本案涉案人数众多,而且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成武法院立即与异地某法院取得联系,阐明判决情况以及124户业主已经实际取得房产的客观事实,希望出具查封不及于安置房的证明。经两家法院共同努力,多次做异地法院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工作,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法院的处理意见。成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查封不及于安置房”的证明后,顺利为 124户业主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刘某某等124户业主对法院耐心细致的协调工作表示满意,并赠送“秉公执法 为民解忧”的锦旗。

本案属于拆迁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又因关联案件涉案土地被查封,导致大量业主“办证难”。成武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积极加强执行协调工作,圆满解决业主办证难问题,赢得当事人赞誉,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东港区法院为222户业主办理房屋登记系列案

申请执行人时某等222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区法院判决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原告时某等222名原告办证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等共计元。本案为金钱给付案件,法院查封的财产能够满足执行标的。但是,业主均要求法院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因涉及众多群众利益,东港区法院主动作为,积极协调税务部门,对开发商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优先给群众办理产权证书,房地产公司配合出具发票、提交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目前,已办理完毕产权证书30余户,其他业主正在陆续办理。

东港区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在依法执行、保障判决内容及时兑现的基础上,积极延伸司法服务,主动协调相关单位,解决了200余户群众办证难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办案宗旨。

三、青岛中院腾退交付不动产案

青岛某集团公司与某酒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判决认定,某酒业公司偿还青岛某集团公司本息共计7274.84万元。经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某酒业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竞买人某路桥公司竞价成交。但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涉案不动产,导致竞买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2021年7月20日,青岛中院组织执行干警强制腾迁,并邀请当地公证处现场见证。现场腾迁标的物包括:10栋建筑物(面积27647.5㎡)及各类涉案物品4000余种、大型机器设备80余台、成品包装酒400多箱、小酒缸25000余个、大酒缸 600多个、车辆4辆、家具若干。由于腾迁标的物面积大、物品种类、数量多,而且易燃易碎,青岛中院提前做好强迁方案与分工部署,有条不紊展开腾迁,公证处协助录音录像、清点物品、登记造册,经过10个小时的连续工作,顺利将涉案不动产交付买受人。

为保障强制腾迁的公信力,青岛中院与公证机关签署合作协议,由公证处现场见证,并负责物品清点、登记造册及现场证据留存等工作,保证强制腾退工作规范化、透明化和公正性,切实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为法院强制腾退提供有效保障。

四、平度市法院腾退交付商场场地案

某时装公司与某百货公司拖欠租金纠纷一案,2018年9月,平度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某时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出占用的商场场地,并支付租赁费184800元。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将承租的商场场地转租给8家商户,给腾迁带来很大难度。经法院协调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商场场地,对租赁费分期支付。但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且拒绝主动腾退。2021年10月,平度法院决定强制腾迁,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对8家商户按照先易后难、逐个说服的方案,挨家挨户的做工作,阐明利害关系及拒不腾退的法律后果后,8家商户基本同意搬离商场场地。但此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仍拒不配合法院腾退工作,平度法院立即开展强制腾迁,对现场物品进行细致清点,登记造册,全过程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最终,涉案场地全部腾退完毕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交付。

房屋腾退因办理难度大、执行周期长,被称为强制执行中的“硬骨头”。该案中,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先行组织执行和解,体现了“柔”的一面;在被执行人绝不履行和解协议并且拒不主动腾退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严格依法强制腾退,体现了“刚”的一面。刚柔并济的同时,腾退过程中又灵活机动的采用最克制而又最有效的执行方式,保障了案件顺利腾退完毕。

五、淄博中院协同执行腾退交付不动产案

某银行淄博分行与翟某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张店区法院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竞买人顾某明竞价成交后,被执行人翟某云一直拒绝腾房,还让其父母威胁办案人员,并多次到法院纠缠取闹。为妥善化解矛盾,保障腾迁顺利进行,淄博中院决定协同执行,并就本案执行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根据淄博中院的协同执行意见,张店区法院约谈被执行人,并告知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但其态度强硬,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在此情况下,张店区法院果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在淄博中院的具体指导下,淄博两级法院组织人员力量进行现场腾迁,历经8个小时连续工作,将涉案房产成功腾退完毕。

本案是运用协同执行机制化解法拍房腾退难的典型案例。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期未结等执行案件,上级法院发挥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执行难题。本案中,淄博中院运用协同执行机制,与基层法院共同组成强势执行力量,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并通过媒体全程直播,顺利腾退涉案房产,取得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六、威海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腾退交付不动产案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耿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94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院2020年6月27日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孙某竞价取得涉案房产后,执行法院张贴了腾房公告,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限期腾退涉案房屋,但被执行人拒不腾退,甚至多次带其年迈的父母到法院以死威胁,阻止法院腾退房屋。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给被执行人3个月时间,主动腾退涉案房屋,并交付给竞买人孙某,逾期不交付,被执行人自愿支付孙某两万元违约金。三个月过后,被执行人耿某再次带其父母来到法院,反悔协议、拒不腾退。执行法院经研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预追究被执行人耿某的拒执罪。与此同时,孙某向该院起诉耿某,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万元。此时被执行人孙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不仅面临被追究拒执罪,还要支付2万元违约金,请求法院给予协调。该案经执行部门、审判部门、公安部门联合调解,耿某迁出了涉案房屋,孙某放弃违约金。

本案中,执行法院面对被执行人的无理缠闹、阻挠和侥幸心理,探索运用预追究拒执罪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心理震慑;联合审判部门共同调解,以和解促执行,避免了进一步激化矛盾,以最小的代价换取了最佳的执行效果。

七、王某等43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王某等43人与山东某建材公司劳动报酬系列纠纷案,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山东某建材公司向王某等43人支付劳动报酬27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已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均下落不明,经线上、线下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为了让农民工尽快拿到执行案款,执行法院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社保缴纳信息、银行历史流水、上下游客户交易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人搬离经营场所后,继续使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从事原业务经营,存在恶意规避执行的极大可能性。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执行法院果断对公司实际经营人采取了拘传措施,严厉告知恶意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将面临追究拒执罪的法律后果。面对法院调取的翔实证据,摄于被追究拒执罪的不利后果,公司实际经营人主动缴纳了全部案款,43名申请执行人全额拿到了劳动报酬。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借助“脱壳经营”规避强制执行,往往会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障碍。本案中,执行法院展开大量实地调查,掌握恶意逃避执行的扎实证据,在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有效防止了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王某等289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泰安某服饰有限公司欠付王某等289人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经诉前调解、仲裁裁决程序,确定泰安某服饰有限公司共支付王某等289人劳动报酬30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东平法院经多次网络查控和现场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外,公司场地系租赁,仅剩无人经营的板房和一批外销衣服的衣料,考虑到衣料和板房司法拍卖价值不大,也很有可能流拍,东平法院多次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寻找实现衣料价值最大化的执行方法。同时联系国外的法定代表人,告知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在东平法院的牵头组织下,由众多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企业内继续加工衣料,形成成品衣服后,在国外法定代表人负责销售。目前,销售款项陆续从国外打回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分批次陆续收到了执行案款。

本案中,执行法院考虑执行标的物的特殊性,充分预估司法拍卖的交易风险,积极寻找最佳方案,在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愿的前提下,灵活采取执行方式方法,最大限度提高执行标的变现金额,劳动者分批次陆续拿到劳动报酬。

九、杨某等86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杨某等86名工人与山东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调解确认,被执行人支付杨某等86人工资210万元。2021年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庆云县法院立即将查询到的30.5万元扣划到位,并先行支付。对查封的红木家具,立即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拍后,部分工人同意接受家具抵顶工资。期间,对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庆云县法院决定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迫于执行威慑,法定代表人当晚交款30万元。另外,庆云县法院查询到政府对该公司有一笔40万元的补偿款尚未拨付,经积极沟通协调,县财政先行协助法院拨付剩余案款,春节前夕,所有申请执行人全部拿到执行案款。

本案中,庆云县法院多种执行措施并举,该扣划的立即扣划,该拍卖的依法拍卖,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理念。同时通过积极沟通协调,提前将补偿款先行执行到位,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济南钢城区法院执行救助案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钢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王某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49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全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各类财产状况,除查询到财付通账户1000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次实地调查以及悬赏执行,仍未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某虽然对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表示理解,但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基本没有自理能力,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非常困难,亟需这笔执行案款渡过难关。钢城区法院积极向区委政法委、区政府进行汇报协调,争取司法救助。2021年12月,一次性给吴某发放救助款15万元,吴某及其家属对党委、政府及法院的关心表示感激。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造成“执行不能”。执行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更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助力“诚信兴商”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着力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倡导诚信守规意识、诚信兴商理念、诚信经营文化,促进社会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助力“诚信兴商”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既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追究拒执罪等方式,依法打击、惩戒失信行为的一面,也体现了通过促进执行和解、“预失信”、信用修复等措施,鼓励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义务的一面。

人民法院对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可以给被执行人形成威慑,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也以此打消被执行人企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规避行为的侥幸心理。如惠民县法院追究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通过协议离婚方式隐瞒涉案财产,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后,被执行人仍然不思反悔,态度强硬,拒不履行,惠民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起到了“打击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如何对失信被执行人“广而告之”,各地法院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公开曝光措施。第5个案例中,新泰法院与当地媒体建立失信名单曝光机制,被执行人刘某与其朋友聚餐时发现视频滚动播放其被纳入失信名单,感到无地自容,主动联系办案法官履行了义务。第6个案例中,东营市垦利区法院通过微信“朋友圈”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

人民法院在加大惩戒力度的同时,认真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探索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比如第8个案例,淄博博山区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某车辆公司向法院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申请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并承诺一定珍惜信用修复机会,提高经济效益,保证2022年4月底主动履行义务。博山区法院经严格审查,按照该院《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表》逐项打分后,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标准,向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一、惠民县法院追究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惠民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惠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29.27万元及利息。因刘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该案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坚称没有一分钱存款,没有任何履行能力。2021年11月29日,经实地调查,查封被执行人两套回迁房。2021年11月30日,案外人耿某、董某某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已经购买被执行人的两套回迁房,被执行人及其前妻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先后收取两名案外人购房款共计691297元,其中18万元尾款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交付给前妻。被执行人与前妻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一套住房)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故意隐瞒涉案两套回迁房。2021年12月8日,法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经多次询问,被执行人始终隐瞒回迁房及出卖房产所得款项的去向,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后,被执行人仍然不思悔改,态度强硬,拒不履行,惠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审理,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打击拒执罪,关键在于执行程序中固定证据。本案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证据确凿,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公然对抗法律,性质恶劣,果断对其追究拒执犯罪,起到了“打击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二、沂源县法院追究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淄博某塑胶公司、江某等与沂源某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沂源某商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沂源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淄博某塑胶公司早已注销,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另一被执行人江某是沂源某果蔬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执行法院在对江某调查过程中,江某称公司亏损,自己无履行能力,执行法院调查江某名下的微信收入,查明江某自2016年8至2021年7月微信收入共计719.29万元,其中718.75万元提现至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账户中。执行法院依法对江某采取拘留措施,在江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被执行人缴纳了部分案款44万元,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达成了还款计划。最终,法院认定江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中,被执行人江某有履行能力而恶意逃避执行,面对法院调查的扎实证据,仍心存侥幸、拒不履行,构成拒执罪。考虑到侦查阶段江某认识到了错误,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还款计划,最终以缓刑处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三、烟台开发区法院罚款促进履行义务案

烟台某新材料公司与沈阳某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开发区法院判决被告沈阳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货款99.91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因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法定代表人拒绝接听执行法官电话。烟台开发区法院经网络查控、实地调查、委托执行等方式,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立即委托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某城市管理公司的工程款债权100万元。之后,执行法院发现该工程款债权“不翼而飞”,经多次异地追查、固定证据,最终锁定某城市管理公司擅自将法院冻结的工程款向被执行人进行了支付。某城市管理公司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执行法院对其罚款100万元。接到罚款决定书后,该公司认识到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向开发区法院支付了其欠付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案件得以执行。

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实地调查、委托执行等多种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于协助义务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执行法院果断严惩,推动案件得以执行。

四、崂山区法院对规避“限消”行为罚款案

某电子公司与某生物能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判决,某生物能源公司向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66万元及违约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多次实地现场调查和不定期网络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崂山法院对被执行人某生物能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龚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龚某因此不能购买飞机票、高铁票。为往返省外洽谈业务,龚某先购买短途普通车票进站,再趁旅客检票拥挤之际,尾随进入高铁,然后补票,以此逃避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这一行为很快被高铁站派出所发现,派出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后,向崂山区法院进行了通报。崂山区法院对龚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写下具结悔过书,并对其违反限高令、妨害执行行为罚款1万元,龚某认识到错误,更意识到法院裁判的严肃性,诚恳认错并书面写下还款计划。 

为依法惩戒失信、维护司法公信,崂山区法院与铁路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对依法采取限高措施的被执行人信息共享,联动协查布控,有利于防止被执行人规避限高措施,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五、新泰市法院曝光失信名单促进履行义务案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2.6万元,被执行人刘某长期在外地,拒接办案人员的电话,经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新泰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目前,新泰法院与当地媒体建立了失信名单曝光机制,2022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刘某与其朋友聚餐时发现视频滚动播放其被纳入失信名单,刘某当场觉得在朋友面前无地自容,更担心朋友对其失去信任,迫于各种压力主动联系办案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请求屏蔽失信信息。2022年5月13日,执行法院对其进行电话约谈后,被执行人一次履行全部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法院失信信息公开渠道,与电视台及网络平台等融媒体建立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定期播放、集中曝光失信惩戒信息,给予被执行人强大压力,推动形成了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取得良好效果。

六、垦利区法院曝光失信名单促进履行义务案

王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及王某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为被执行人,案件经多次执行后还剩3万元未履行,王某一直在逃避执行。2022年3月份,东营市垦利区法院依法将公司及王某纳入失信名单,并在“信用垦利”微信“曝光台”同步公示。信息公示后,在微信“朋友圈”被大量转发,王某的亲戚、朋友得知这一消息后,纷纷向王某提及此事,并询问具体原因。王某觉得面子丢尽,终于“浮出水面”,主动与法院联系表示要履行义务,并请求屏蔽失信信息。当被执行人员问到有何感触时,王某说道:“我从来没出过名,这回可出大名了,亲朋好友们都‘恭喜’我欠款成‘名人’了,今天我是专门来交钱的。” 2022年4月10日上午,被执行人王某向垦利区法院缴纳了剩余执行案款。

执行法院积极与当地信用办加强执行联动,定期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利用微信平台传播快、范围广的特点,集中曝光失信名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收到了良好效果,对社会公众也起到了普法教育作用。

七、济南市中区法院采取“预失信”措施促进履行义务案

吴某与张某等借款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判决3名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仅在2021年11月还款5万元,未再履行义务,吴某向市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虽然口头承诺还款,但并无还款的实际行动。在法院多次督促履行无果后,吴某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要求对查封的房产采取司法处置措施。经调查核实,其中一名被执行人2天前刚刚产子,而且通过拍卖抵押的房产,也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直接纳入失信名单,将严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限其在半个月内履行全部义务,若逾期仍不履行,将依照法律规定纳入失信名单。最终,被执行人迫于失信惩戒的压力,在指定期限内将款项全部打入指定帐户,案件顺利执结。

“预失信”是在采取强制措施前给被执行人一定宽限期,既督促履行义务,也让被执行人充分预知法律风险。本案中,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既确保执行成果,彰显司法权威,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取得了良好效果。

八、博山区法院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案

博山区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某车辆公司向法院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申请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并承诺一定珍惜信用修复机会,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保证2022年4月底主动履行义务。博山区法院根据淄博中院《关于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要求,经严格审查,按照该院《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表》逐项打分后,符合信用修复标准,向被执行人出具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决定书。4月28日,被执行人某车辆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

该案是淄博中院2022年4月18日下发《关于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后,全市法院首例适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是平衡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具体体现,具有与失信惩戒制度优势互补的重要作用,对于促进被执行人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九、槐荫区法院小微企业信用修复案

被执行人某装饰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拖欠申请人李某工资长期未能支付。李某将其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槐荫区法院经走访调查发现,该公司是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陷入停工停产,法定代表人希望通过小微企业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使公司尽快恢复生产经营,但公司已被限制高消费,无法满足银行贷款资质。槐荫区法院启动信用修复机制,向被执行人某装饰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帮助其解决融资困境。同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

槐荫区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调查走访了解企业经营困境,主动运用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同时积极组织调解,及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改善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十、临邑县法院促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案

临邑县某设备租赁站与江苏某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 江苏某建设公司支付租赁费、租赁物折价款等共计300余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临邑县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而且疫情之下企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为降低强制执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主动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江苏某建设公司,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风险,希望尽快拿出还款计划,配合法院执行。该公司态度良好,具有还款意愿,因为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款,希望法院调解,达成分期还款计划,暂缓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经过执行法院多次牵头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时间,全额履行了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本案中,执行法院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协调、主动作为,通过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促成执行和解,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避免了强制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案件执行“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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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cn)同日公告附件。

.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 新闻出版》的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注:本报告期受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公司追溯调整可比同期经营数据,此次调整不对公司经营数据产生重大影响。会计政策变更详情请参考年报披露。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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