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如何认定项目中,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招标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分别是多少?

   通化市昌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下同)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年11月2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时间: 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4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

3.方式:投标人应于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先注册成为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供应商,再登录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下载招标文件并填写投标信息(先下载招标文件后填写,否则无法填写)。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填写投标信息,否则将失去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具体注册及下载招标文件方法请访问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网查询相关信息。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在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

3.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11月2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第    开标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现场考察时间和地点:本项目(否)组织现场考察。

2.开标前答疑会时间和地点:本项目(否)组织开标前答疑会。

3.开标方式:开标采用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各投标供应商请于开标前30分钟内(不可提前加入)加入  (开标直播QQ工作群组)。加入后将群昵称改为供应商名称,并在QQ工作群中输入以下内容: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分包名称(如有)、分包编号(如有)、个人姓名、联系方式。

4.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投标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投标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企业数字证书登录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通过“开标签到解密”功能进入开标大厅,远程对所投采购包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各投标供应商开标前及网上开评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具体解密时间在开标直播QQ工作群,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会进行文字通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投标文件。

5.1提交形式和时间: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人须知》。

5.2采用非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及账户信息:

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

1.投标人在提交保证金时,汇款账号须严格按照公告提供的账号完整填写(完整账号:基本账号、横线、虚拟子账号),如只填写基本账号,导致保证金汇入基本账号,属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响应无效。

2.投标人在提交保证金时,须在存款单备注中注明本项目编号、名称(可简写)及投标保证金便于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5.3采用保函形式的,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使用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嵌入的电子保函服务功能,在系统“电子保函”菜单下,点击“立即申请”按钮,进入电子保函申请页面申请电子保函,开标后以系统查到的电子保函作为保证金提交的依据。如采用此种方式,建议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日前24小时进行投保,保费应通过投保人(供应商)基本账户进行支付。未按要求递交的,投标无效。

6.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6.1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6.2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6.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政策;

6.4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政策。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地   址:通化市滨江东路泰和乾元小区1-13号门市

用户注册咨询联系电话:

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

网络技术支持(招标文件获取等)咨询电话:

}

核心提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库〔2020〕46号)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6.《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关于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

1.《办法》第六条中“基础设施限制”是指什么?

答:“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限制。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1.《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该部分”是指哪些?

答:“该部分”是指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

1.在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予以6%-10%的价格扣除?如扣除,那么是整体报价予以扣除,还是针对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报价部分予以扣除?

答:按照《办法》规定,如果题中所述货物采购项目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只有当供应商提供的每个标的均由小微企业制造,才能享受6%-10%的价格扣除政策。如果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相关政策。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是否还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如需的话,中型企业是否享受价格扣除?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办法》第九条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若小微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价格分为满分,是否在满分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对中小企业价格分加分属于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即使是满分也应当享受政策优惠,再给予加分。

4.《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此处的“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是指企业本身,还是按照第四条的指其提供的产品属于何种类型企业制造?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应当满足《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五、关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确定

1.《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若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每种产品的行业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

1.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是否可以理解为,新成立企业全部划分为中小企业?

答:新成立企业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供应商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请问联合体和分包企业均需按照声明函格式提供企业信息吗?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3.是否只要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这是否与《办法》中规定的联合体参加、分包等措施相矛盾?

答: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享受《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是否可以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答: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措施的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与《办法》的衔接措施,在相关文件印发前,仍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社会组织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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