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为租房合同纠纷如何走法律程序承租人在派出所的笔录可信度高吗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2〕通行复第24号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许某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2022年1月14日作出的《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公(小)行罚决字〔2022〕45号,以下简称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并依法追加第三人周某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书面答复,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5号行政处罚决定;2.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其从未殴打过周某(系申请人前婆婆),小海派出所在接到周某报案后展开过连续三个月的调查并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后周某起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就撤销了不予处罚决定及时隔一年半又给出了一份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处罚不合理,理由如下:一、2020年7月19日,申请人在周某等人的胁迫下签订了案涉房屋只能自己一个人居住的协议。2020年8月3日晚,周某等三人以申请人违反协议为由至案涉房屋,王某(系周某之姨侄女)用手机拍摄、孙甲(系周某之夫)打电话报警,欲拍摄申请人带他人共同居住案涉房屋的事实。由此可见,周某等三人对申请人及李某是做好万全的准备的,她怎么可能被我们殴打。二、李某多次要求对方不要拍摄视频,在没有任何作用的情况下才发生抢手机的事件,抢到手机后就等警察到场,在场的5个人均未有任何殴打的行为发生。三、因为民警没有按照他们的意愿对我们进行驱逐,在没有达到报警目的时突然说自己被打这是典型的栽赃陷害。四、从孙甲报警到警察处警这个时间很快,根本没有进行长达5到6分钟的殴打,也没有人会在明知道警察会来还做违法的事。五、明明是周某一方人多,怎么可能被我们两人殴打,他们并不是弱不禁风的老人,而且还有一个男人,更不会出现周某一个人被我们两个人殴打,另两个人在拍殴打周某视频的事情。六、案发当日,周某并没有告知孙乙(系申请人前夫)自己被打,而是第二天自己到医院做了一份口述的病历发给孙乙,孙乙再将病历发给申请人并威胁申请人。周某第二天也未做任何检查而是又过了一天才检查出骨折,而且做完检查并没有立即报警而是又过了一周才报警的,周某的上述行为都是不符合一个被殴打人的常理,系其诬陷行为。七、案发日为2020年8月3日,2021年1月9日派出所又联系我们做笔录,2021年1月14日对我们作出了处罚决定,这让我们感觉上了一个什么圈套。申请人并未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述的违法行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为:1.45号行政处罚决定;2.《协议》;3.孙乙发给申请人的微信;4.周某的病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0 年8 月3 日晚,许某与李某在南通市开发区某小区*幢*室门口与周某等人因争夺手机产生纠纷,后许某与李某对周某实施了殴打。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申请人称未殴打周某。经核查,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有被侵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孙甲、王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证人张某亦能证实双方在案发地点发生争吵,被侵害人提供的病历等相关书证可以佐证其陈述的可信度,周某在出警现场亦对许某、李某殴打自己的行为提出控告。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二、本案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案发时被侵害人周某已年满六十周岁。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被申请人决定给予许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三、本案办案程序合法。案件依法受理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了调查,调查终结后作出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45号处罚决定,决定对许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受案登记表》;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公(小)不罚决字〔2020〕23号}及送达回执;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公(小)撤罚决字〔2020〕4号}及送达回执;4.45号处罚决定及送达回执;5.《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6.《到案经过》;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8.《复核报告》;9.对许某、李某的询问笔录、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0.对周某的询问笔录、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1.对孙甲、王某的询问笔录、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2.对张某的询问笔录、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3.接受证据清单;1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通公物鉴(临床)字〔2020〕104号};15.光盘一张,系案发当日接处警的视频资料,内含周某等人对许某等打人的提出控诉。16.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602民初2017号〕,内含案涉房屋及许某与孙乙婚姻状况等判决;17.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苏0691行初848号〕,内含被申请人对许某、李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第三人周某提起行政诉讼及法院判决等情况。

第三人周某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在许某与孙乙离婚诉讼期间,2019年7月13日,许某与周某等对许某与孙乙共同共有的某小区*幢*室在小海派出所签订了一协议,明确了案涉房屋只允许许某一个人居住等规定。2020年8月3日上午,周某发现许某有带同事共住等违反协议的现象,后周某打许某的电话欲找其理论,许某未接电话。当日下午,周某与孙甲一起到某公司找许某,双方产生口角冲突,后李某喊了一个保安过来将周某夫妇送离了某公司。案发当晚,周某、孙甲与王某再次来到案涉房屋欲对许某违反协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取证。期间,孙甲打110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处警,周某等当场控告许某等对周某实施了殴打行为。2020年8月12日,周某到小海派出所报案称,之前与前儿媳许某订立过住房协议,但8月3日发现儿媳违约,于是晚上前去朝阳花园询问情况时,被其儿媳许某及其同事殴打,造成第三根肋骨骨折。小海派出所接报后于当日作出《受案登记表》〔开公(小)受案字(2020)1343号〕,作为治安案件受理调查,并对周某作询问笔录。2020年8月15日,许某、李某被传唤至小海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办案民警分别对孙甲、王某、张某等人作询问笔录。2020年9月18日,因案情复杂,小海派出所作出《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三十日。2021年9月1日,办案单位委托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周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21年9月8日作出通公物鉴(临床)字〔2020〕104号鉴定书。2020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对许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周某对该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11月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撤销了上述不予处罚决定。2020年12月9日,周某撤回起诉。因被申请人未作后续处理,周某于2021年5月6日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2月13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周某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理。2022年1月9日,被申请人传唤许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对许某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告知许某。许某提出“我和李某均无殴打周某”的陈述和申辩。当日,被申请人进行了复核,认为许某陈述申辩内容不成立,并不予采纳。次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45号处罚决定,认定许某存在殴打周某的行为,遂对许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许某不服上述45号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另查明,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对李某作出的《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公(小)行罚决字〔2022〕46号}。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决定及送达回执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下辖小海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对该起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作出案涉45号处罚决定,是履行治安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

被申请人作出45号处罚决定履行了受案、调查、延期、鉴定、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并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予以送达,处罚程序亦无不当之处。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第三人周某的轻微伤是否由申请人造成,二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2.对于申请人的量罚是否适当。

关于第三人周某的轻微伤是否由申请人造成,二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问题。本案系因许某未按事先双方达成的协议,擅自带李某入住案涉房屋而发生纠纷。案发当晚,周某带王某等人至案发地欲拍摄许某违反协议的视频资料,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继而李某欲抢夺王某正拍摄的手机,周某拦阻李某,许某拉扯周某。虽然第三人周某一方与申请人许某和另一被处罚人李某一方各执一词,周某一方陈述许某和李某殴打周某,申请人许某一方辩解没有殴打周某的行为,但是结合第三人周某的医院门诊病例中“右小腿外侧、左大腿外侧、左上肢及右上肢多处小片状瘀斑,轻压痛,后背可见一纵形浅表皮损划伤……全身多处挫伤”的记载以及周某的胸部CT显示:左第3肋不全骨折,可以认定案发当晚许某、李某对周某不仅有阻挡、拉扯抢手机的行为,还有划抓甚至击打的行为。许某认为第三人周某不是案发当晚去就医,而是8月4日去医院门诊、8月5日才出的CT报告,所以这个伤情可能是周某自身原因造成的。本机关认为,案发为8月3日晚,周某8月4日去医院门诊以及次日才做CT报告,并未超出大众认知的就医合理期限,许某的辩解本机关碍难支持,第三人周某的轻微伤是由申请人及李某造成,许某存在殴打周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关于对申请人的量罚是否适当的问题。许某、李某对周某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结合许某和第三人周某之间产生纠纷的起因、危害结果、殴打他人的情节等情形以及周某年龄的因素,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许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情节并无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申请人原系婆媳关系,在许某与孙乙离婚诉讼过程中,对案涉房屋许某能否带他人入住的问题,案发前双方已在派出所签订了协议。申请人本应按照协议规定理性进行处理,因其不履行协议约定继而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实属不应该。《读书录》有言:“惟宽可以容人,惟厚可以载物”。针对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本机关希望双方在对待分歧和争执时都能够多一些宽容,换位换角度思考问题,化干戈为玉帛。也希望双方能加强沟通,钝化矛盾,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综上,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作出案涉45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本机关碍难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公(小)行罚决字〔2022〕4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近日,市民赵先生将一封感谢信送到了盘龙公安分局白龙路派出所值班室。

赵先生表示,自己文采不佳,信的内容表达不出自己内心的所有感受,尽管如此,自己还是想把这封亲手写的信送来,以此感谢派出所的民警一心为老百姓着想,替老百姓解忧。

事情要从8月31日说起,当天上午,赵先生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推搡,报警之后,白龙路派出所迅速出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先让双方到医院检查身体,民警则继续在现场开展走访调查工作,并于当天下午对当事双方做了笔录。9月7日,民警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进行协商调解,由于其中一方不同意调解方案,故而第一次调解没有成功。虽然双方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如果只是简单追究双方法律责任,一味追求法治效果,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民警为使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秉持着群众面前无小事的原则,9月9日,民警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调解,最终,经过民警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虽然这只是万千警情中的一件小事,但就是这样的小事,真实体现出白龙路派出所民警尽职尽责为老百姓做实事的态度。

在百日行动中,白龙路派出所将持续秉承“枫桥精神”,使其落地见效,着力在“矛盾不上交”上下功夫,尽量从源头上化解纠纷矛盾。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租房子做违法的事情房东有责任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