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数名责任人是否应负连带责任

《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囊括了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相关疑难及焦点问题处理的若干规则,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疑难问题分门别类,以法规和案例为依托,务求详解,完整呈现每一焦点问题的解决途径或视角。
上编:责任篇事故责任认定1.事故认定书证据效力——事故认定书,不服可起诉?(事故认定)2.意外事故与民事责任——事故属意外,责任谁来担?(意外事故)3.无法认定责任的处理——责任无法定,过错靠推定?(无法定责)4.二次事故与连环事故——连环事故伤,责任如何分?(二次事故)5.事故无责与民事赔偿——事故无责任,侵权亦当赔?(民事责任)6.行人违章与责任比例——行人有违章,赔偿如何定?(行人违章)7.行人全责与赔偿义务——行人负全责,撞了算白撞?(行人全责)8.事故主次责任与赔偿——责任分主次,赔偿何比例?(主次责任)9.同等责任与事故赔偿——事故同等责,赔偿各一半?(同等责任)10.非机动车与行人碰撞——均非机动车,损害如何赔?(过错责任)特殊性质车辆11.无偿借用车肇事责任——借车出事故,损失找谁赔?(出借车辆)12.承租车辆的赔偿主体——租车出事故,损失如何赔?(租赁车辆)13.借名车主的法律责任——借名办登记,该负何等责?(借名购车)14.套牌车肇事责任主体——肇事套牌车,谁是责任人?(套牌车辆)15.挂靠车辆的责任区分——挂靠车肇事,是否连带责?(挂靠车辆)16.分期付款车肇事责任——分期付款车,谁负事故损?(分期付款)17.盗抢机动车肇事责任——盗抢机动车,车主有无责?(盗抢车辆)18.擅自偷开机动车肇事——偷开他人车,肇事该谁赔?(擅自偷开)19.未过户车辆事故责任——买卖未过户,肇事谁来赔?(未办过户)20.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权——特种机动车,肇事怎定责?(特种车辆)特殊活动事故21.无偿搭乘的车主责任——好意搭乘车,肇事车主赔?(好意同乘)22.情谊活动中事故责任——相约户外游,车祸共同担?(情谊活动)23.帮工活动中事故责任——帮工出车祸,损失谁负担?(帮工活动)24.代驾情形与事故责任——代驾出事故,赔偿谁之责?(代驾肇事)25.维修期间的车辆损害——车辆维修期,事故谁之责?(维修车辆)26.学习驾驶员事故赔偿——新手出车祸,教练陪练责?(培训陪练)27.事故救援期间的损害——事故救援期,损害谁赔偿?(事故救援)28.上下车辆时事故致损——上下车受伤,是否车方责?(上下车辆)29.乘客非事故损害赔偿——乘客受损害,车方有无责?(安全保障)30.非道路事故责任承担——非道路事故,责任如何定?(特殊交通)特殊偿付主体31.雇员受损与雇主赔偿——雇员事故伤,雇主是否赔?(雇员损害)32.雇员肇事与雇主责任——雇员闯的祸,对外雇主赔?(雇主责任)33.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胎儿未出生,事故可索赔?(胎儿利益)34.无名受害人死亡赔偿——死者无名氏,损失如何赔?(无名死者)35.侵权人死亡赔偿主体——司机肇事亡,损失谁来赔?(赔偿主体)36.受害人死亡求偿主体——受害人死亡,如何去求偿?(求偿主体)37.涉外事故的特殊规定——外籍受害人,处理何特殊?(涉外事故)38.高速公路管理者责任——高速路出事,管理者何责?(高速公路)39.道路通行障碍致事故——道路障碍物,肇事谁负责?(通行障碍)40.道路设施或设计缺陷——设施有缺陷,事故该谁赔?(道路设施)混合责任情形41.侵权责任与工伤赔偿——工伤已获赔,侵权再主张?(工伤赔偿)42.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乘客受伤害,违约侵权赔?(违约竞合)43.两车相撞致他人损害——两车致人伤,是否连带责?(数人侵权)44.承揽关系与事故赔偿——承揽人受伤,定作人赔否?(承揽关系)45.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交通肇事罪,民事如何赔?(刑民冲突)46.医疗侵权与事故责任——交通再医疗,两事故怎赔?(医疗侵权)47.职务行为与法人责任——驾驶单位车,肇事谁负责?(法人责任)48.侵权责任与人身保险——侵权已获赔,保险再一份?(人身保险)49.夫妻关系与侵权之债——乘坐配偶车,受伤是否赔?(夫妻关系)50.旅游过程中交通事故——交通肇事亡,旅行社何责?(安保义务)中编:赔偿篇人身损害赔偿51.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伤者医疗费,如何去主张?(医疗费用)52.误工费赔偿原则确定——误工费赔偿,如何来计算?(误工费用)53.护理费赔偿计算标准——护理人员费,如何定标准?(护理费用)54.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扶养生活费,确定何标准?(被扶养人)55.交通住宿营养等费用——差旅营养费,支付何条件?(其他费用)56.后续治疗费用的索赔——后续治疗费,是否可再诉?(后续治疗)57.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精神抚慰金,多少如何定?(精神损害)58.残疾赔偿金确定标准——残疾赔偿金,如何来确定?(残疾赔偿)59.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地域定标准?(同命同价)60.死亡赔偿金法律性质——死亡赔偿金,是否算遗产?(法律性质)财产损害赔偿61.宠物犬损害赔偿责任——撞死宠物犬,损失如何算?(宠物侵权)62.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车辆贬值损,是否应当赔?(贬值损失)63.车辆修理费赔偿范围——车辆修理费,是否能全赔?(修理费用)64.机动车停运损失赔偿——因事故停运,损失应否偿?(停运损失)65.鉴定费用等其他损失——鉴定等费用,损失都能赔?(其他损失)66.车辆爆胎责任的认定——爆胎致事故,厂家有无责?(产品责任)67.盗损车辆与物业责任——小区丢了车,物业是否赔?(物业服务)68.经营场所与安保义务——机动车丢失,商家是否赔?(安保义务)69.机动车购销合同纠纷——新车出故障,损失卖家赔?(购销合同)70.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事故已私了,协议有无效?(赔偿协议)下编:保险篇一般原则规定71.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追加保险人,共同做被告?(保险公司)72.机动车险第三者认定——车上人员险,何为第三者?(车上人员)73.挂车保险责任的赔付——挂车出事故,保险如何赔?(挂车保险)74.过渡期三者险的性质——三者责任险,性质如何定?(过渡期间)75.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订合同,效力如何定?(合同生效)76.保险车辆的价值认定——保值和实值,哪个为标准?(保险价值)77.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则——条款有争议,如何来解释?(解释规则)78.无证驾驶机动车认定——驾车需资格,如何算无证?(驾驶资格)79.未注册年检保险赔付——车辆未年检,保险是否赔?(注册年检)80.保险索赔时效的认定——索赔时间久,保险照样赔?(索赔时效)机动车交强险81.酒驾肇事与保险赔偿——酒驾出事故,保险赔不赔?(醉酒驾驶)82.无证驾驶与保险责任——无证驾驶车,肇事保险赔?(无证驾驶)83.保险公司追偿权行使——保险已理赔,能否再追偿?(保险追偿)84.肇事逃逸与保险赔付——肇事司机逃,保险能否赔?(肇事逃逸)85.未投交强险赔偿责任——未投交强险,肇事如何赔?(未投保险)86.交强险比例赔付原则——多人数份保,保险怎分配?(比例赔付)87.未办交强险过户责任——保险未过户,肇事照样赔?(保险过户)88.超责任限额保险赔付——损失超限额,保险如何赔?(分项限额)89.重复投保交强险赔付——两份交强险,出事都得赔?(重复投保)90.损伤参与度与赔偿额——损伤参与度,是否应考虑?(责任构成)机动车商业险91.保险车辆与保险利益——投保他人车,保险赔给谁?(保险利益)92.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事故无责任,保险赔不赔?(无责免赔)93.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免责有约定,是否生效力?(免责条款)94.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保险未过户,是否应当赔?(批改法条)95.汽车自燃损责任认定——机动车自然,损失怎弥补?(车辆自燃)96.车辆盗抢险赔付原则——机动车毁损,盗抢险赔否?(盗抢险损)97.车辆用途变更的认定——家用改营运,出险是否赔?(车辆用途)98.车辆超载与保险拒赔——机动车超载,保险赔不赔?(车辆超载)99.准驾车型与保险责任——小货开大车,肇事保险赔?(准驾车型)100.理赔前置程序的效力——理赔设前提,是否有效力?(前置程序)附录附录1:本书典型案例来源及载体索引(本书引用典型案例来源)附录2: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本书主要引用法条来源)
版权页: 2007年上海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7年,行驶在市政公司发包、工程公司施工道路的公交车底盘钩住电力公司管理的垂落电线,电线紧绷将逆行骑自行车的谈某夫吴某弹至空中摔亡。法院认为:公交公司驾驶员驾车行驶时,发现横在道路上的电线,但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按操作进行避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赔偿比例酌定为40%。市政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尽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路段的安全防范工作。同样,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于施工区域内的电杆垂落电线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与市政公司共同赔偿比例酌定为20%。电力公司作为电杆权属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其疏于管理也是导致吴某死亡的次要原因,其赔偿比例酌定为20%。吴某事发时驾驶非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骑行,其对于事故发生也有过错,故依法可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酌定减免责任部分为20%。2006年江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6年,孙某下夜班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被电信公司所属的钢绞线绊倒,又被同方向行驶的金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剐蹭致伤。交警认定属意外事故。法院认为:国道是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在公路未设置禁行标志或施工障碍标志情况下,均可通行,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国道正常行驶,无法预见空中有钢绞线突然垂落并被刮倒,故受害人孙某对事故发生无过错。电信公司对所属钢绞线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职责,因疏于管理、维护,致使垂落的钢绞线与行人碰刮,电信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金某驾驶重型货车时应谨慎驾驶,遇孙某被碰刮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又与孙某发生碰撞,虽被认定为意外事故,但金某在本案中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电信公司与金某虽无共同故意,但前者所属钢绞线垂落与孙某碰撞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孙某损害后果发生,其中电信公司应负主要责任,金某负次要责任,因二者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孙某损失由电信公司赔偿60%,金某赔偿40%,二被告负连带责任。2004年北京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3年,王某骑电动车与李某驾驶客运公司的客车接触倒地,被杨某驾驶机械公司的货车碾压致死。因不能确定违章行为,交警对此事故未认定责任。法院认为:直接当事人王某、杨某、李某在此事故中均未发现有违章行为,该事故的发生系由各种偶发因素竞合所致。对因王某在此事故中死亡给其家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应依据民法公平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又因李某、杨某驾车分别系履行客运公司、机械公司的职务行为,故二人的赔偿数额应由两公司承担。
《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一共列举了100种交通事故常见的疑难问题现象,提出了100个法律问题,并且在每个问题的后面还归纳出每个法律问题的核心价值主题。案例与法条相结合,提取同类事故的共性,列出法官的裁判要点,不仅能给相关实务工作人员以指导与启发,同时,任何公民,只要认真读一读,就能够立即从中得到有益的启发,从而从容面对交通事故,冷静思考,正确决策,妥善处理交通事故。通俗易懂,切中要害,说理透彻,结论清晰。编排体例十分合理,引经据典非常完备,说理论法一针见血,题目设计苦费心机。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

一、关于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裁判观点

(一)多车事故只查清部分事实的,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东民一初字2271号]。


事故经过:2013年12月15日,李仕兰在335省道日照市某路段步行过公路时被机动车撞倒后,又被许贞军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碾压,许贞军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最终造成李仕兰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确认两辆或两辆以上机动车与李仕兰发生事故,除许贞军外,其余肇事车辆未查获,对造成李仕兰死亡的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行为人许贞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贞军承担赔偿责任后,待其余肇事车辆查获,许贞军可向其他肇事方追偿。


案例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多车事故,逃逸车辆也查实的,责任如何分担?


案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1473号]。


事故经过:2012年12月22日贺东根驾驶苏D×××××小型普


通客车,行至某路段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恒宝骑乘的人力三轮车发生追尾相撞后逃逸,后王恒宝又被后方驶来的黄海云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碾轧,后黄海云驾车驶离现场,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恒宝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本起事故为多车事故,相对于贺东根驾驶苏D×××××小型普通客车以及黄海云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而言,王恒宝均属第三者,贺东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海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两方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责承担。


案例注释:贺东根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能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疏于观察,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海云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的行为的认定?


案例: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港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要旨:原告徐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故将原告徐伟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的行为定性为逃逸并无不当。


案例注释:找人顶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具有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特性。因此,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人是否有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


顶包行为是一种性质更为恶劣的逃逸行为。顶包行为较普通逃离现场的逃逸而言,顶包行为往往伴随着作伪证的行为,因此,性质更为恶劣。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395号]。


事故经过:2013年6月14日凌晨,李彬(未成年)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邵伟杰、戴豪行至某路段时,摩托车与兰家华顺向停驶在路边非机动车道内的渝A×××××号轻仓栅式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李彬当场死亡,邵伟杰和戴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各方责任,李彬承担主要责任,兰家华承担次要责任,邵伟杰和戴豪无责任。双方均没有证据推翻该认定,故该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依据。由于李彬系未成年人,本次交通事故中,李彬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李某、王某承担。


案例注释:《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五)道路施工导致交通事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道路管理者的责任如何认定?


案例: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051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交通事故时间:2013年2月10日19时许;交通事故地点:316国道(厉山高速公路高架桥下);当事人基本情况:魏某,男,------;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2013年2月10日19时许,魏某驾驶鑫源牌110型两轮摩托车,当车行驶至316国道(厉山高速公路高架桥下),与路边东侧南端(未设置明显安全标识)的护栏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护栏受损,魏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魏某违反法律规定,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上路,未佩戴安全头盔,未谨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16国道拓改工程施工造成道路存在隐患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上诉人高速管理处作为护栏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义务;上诉人开发区管委会和神农公司分别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县交通局作为道路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酌定开发区管委会、神农公司、县交通局、高速管理处分别按40%、40%、10%、10%在本案总损失的3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注释: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对于魏某死亡造成经济损失的次要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的活动。”高速管理处作为护栏的管理者,未及时对处于行车道内的护栏予以妥善处理,是造成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故高速管理处对魏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开发区管委会、神农公司作为316国道拓改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是造成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另一原因,故开发区管委会、神农公司对魏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交通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不负有管理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故对县交通局在答辩中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六)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杭民初字第1208号]。


事故经过:2013年4月5日,被告通顺汽车销售公司举行车展。被告通顺公司工作人员余呈昌驾驶北京现代轿车,后载原告及张伟林、张伟峰、郭德洪作驾乘体验,途经某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和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破路中隔离护栏后,与对向驶来的公交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及张伟峰、张伟林、余呈昌、郭德洪受伤的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该事故认定余呈昌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明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本院确定余呈昌负事故全部责任。余呈昌系被告龙岩通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被告龙岩通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七)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王重智与付红梅、德阳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旌民初字第168号]。


事故经过:2014年8月24日,被告付红梅驾驶川FMP762小型轿车当行至某地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付红梅在试驾川FMP762小型轿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被告付红梅作为该车的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证据证明被告长宝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川FMP762小型轿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被告长宝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裁判观点


(一)因交通事故引起并发症产生的费用法院是否支持?


案例:原告聂玉芬与被告长春市双阳区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双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要旨: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的护理费,因有司法鉴定意见为原告的病情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且护理期限为三年,故对该项请求予以保护。


(二)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造成的影响怎麽处理?


案例: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8日作出(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号判决【人民法院报2014年第19846期第三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指导案例24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虽然原告荣宝英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荣宝英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将荣宝英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三)对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意见一不因受害人参加医疗保险而减轻侵权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意见二因受害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1、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是基于其个人身份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的社会福利,不能混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


2、参加医疗保险与侵权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则,通过医疗保险报销获得的补偿来减轻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


案例1: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马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3)石惠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要旨:本院经核实,原告已支付两次住院医疗费及出院后门诊医疗费共计元,均系原告实际损失,且与本案直接相关,应计入赔偿范围。对原告通过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不应从该项损失中扣除。


案例2: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要旨:对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解原告已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部分应当扣减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67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提出对被上诉人纪某甲已经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中获得赔偿的医疗费及农村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四)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意见一保险公司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意见二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且明确告知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医疗费用部分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理赔,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范围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外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赔付,应由侵权人承担。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1、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合同中并未明确解释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即是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在保险人无证据证明已明示告知投保人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的情况下。将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解释为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不产生法律效力。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商业险合同中保险人收取的保费金额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如果对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就明显降低了商业险公司的风险,减少了其应尽的义务,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也有违诚信。


3、保险合同约定的是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该条款不应简单理解为保险人不承担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保险人即使不承担非医保用药的医疗费,也应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


4、保险合同只是对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其对交通事故中的被侵权人并无约束力。5、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就医期间大都系被动接受救治,无从选择治疗方案及用药。案例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尚振菲,徐海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连民终字第1599号]。裁判要旨:对上诉人提出的应该在医疗费中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案例2: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正民初字第43号]。裁判要旨:关于被告人保财险咸阳分公司要求对李虎民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不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本院不予支持。案例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酉法民初字第00003号]。裁判要旨: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治疗及用药费用进行鉴定的问题,本院不予支持。


(五)60岁以后是否计算误工费?


案例: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要旨:只要退休人员有证据证明其本人除退休工资外,仍然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额外的收入,又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减少,应该主张误工费。


案例注释: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也是按照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由此,误工费指的是受害者实际减少的收入,而非仅保障受害人基本生活保障的费用。目前,退休人员退休后,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退休工资之外的收入非常普遍。法律也未明确禁止退休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只要退休人员仍然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额外的收入,应该主张误工费。


(六)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


案例: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3)甬仑民初字第468号[(2013年5月9日)]。


裁判要旨:非营运车辆替代性交通费是指被侵权人正在使用的非用于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继续使用,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而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作为财产损失可纳入到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其数额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形,从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法院在审核该笔费用产生的必要性时,应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年龄、职业以及日常出行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认定。实践中,对一般车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可以以出租车费用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

}

京东上的所有商品信息、客户评价、商品咨询、网友讨论等内容,是京东重要的经营资源,未经许可,禁止非法转载使用。

注:本站商品信息均来自于合作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拥有者(合作方)负责。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印刷版次不同,印刷时间和版次以实物为准。


京东价:京东价为商品的销售价,是您最终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依据。

划线价:商品展示的划横线价格为参考价,并非原价,该价格可能是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或由品牌供应商提供的正品零售价(如厂商指导价、建议零售价等)或其他真实有依据的价格;由于地区、时间的差异性和市场行情波动,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等可能会与您购物时展示的不一致,该价格仅供您参考。

折扣:如无特殊说明,折扣指销售商在原价、或划线价(如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厂商指导价、厂商建议零售价)等某一价格基础上计算出的优惠比例或优惠金额;如有疑问,您可在购买前联系销售商进行咨询。

异常问题:商品促销信息以商品详情页“促销”栏中的信息为准;商品的具体售价以订单结算页价格为准;如您发现活动商品售价或促销信息有异常,建议购买前先联系销售商咨询。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