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国外离婚应该怎样办理?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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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现在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而涉外婚姻也有过得不幸想要离婚的,关键是涉外婚姻要想离婚不像一般的婚姻那么方便,它相对来说比较麻烦,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涉外婚姻如何离婚?涉外婚姻多久才能离婚?

  一、涉外婚姻如何离婚

  涉外离婚途径有两种:

  1、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共同到相关民政局办理。

  实用法律规定:《》规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二、涉外婚姻多久才能离婚

  涉外婚姻案件中的一个难点就是时间问题,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不受六个月的审限限制,所以对于涉外婚姻案件的处理期限,就不能像普通国内案件那样说简单程序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了。法院处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期限的长短,都是由当事人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的。一般来讲:

  1、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无论一方或双方在国外,国外一方都可以委托国内的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这样的话,整个案件的时间长短就主要取决于国外那边相关手续的办理速度了。国内这边,通常国内律师从拿到材料到办结离婚手续,一个月足够。这种条件下,如果国外手续办得顺利,整个案件也会和国内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三个月内就能解决。

  2、如果涉外离婚案件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尤其是国外一方不同意的,那国外一方可能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收国内法院的起诉书等文件,如果最后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或公告送达,那不论结果是否能够判离,一审下来至少也得八个月以上。如果是国内一方不同意离国外一方起诉的,那时间则和普通案件一样,三个月内能够结束。

  涉外婚姻案件有两怕:一怕国外一方不同意离,二怕国外一方下落不明。这两种情况是影响涉外婚姻案件办理期限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国外一方或双方同意离婚,只要相关手续准备齐全且符合标准,那三个月足够。

  三、涉外婚姻需要什么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 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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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涉外诉讼离婚的程序: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相关的材料。2、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

  •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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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构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一、办理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

3、财产的约定书一式三份;

4、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婚前(或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种类、价法、状况等;

3、上述婚前(或夫妻)财产的归属;

4、婚前(或夫妻)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他约定,如对婚前(或夫妻)债务如何清偿的约定,婚前(或夫妻)财产孳息的归属的约定等。

三、特别提请注意事项:

1、办理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约定书不能对其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尤其是再婚人员;

3、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胁迫、无欺诈;

4、约定书内容完善、用词恰当、约定书上签字、盖章应属实。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一、继承公证分为法定继承权公证和遗嘱继承权公证。

(一)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的,应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8、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9、依法可以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的证明;

10、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

5、被继承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清单;

6、遗嘱设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遗产须是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财产为共有的,应先析产后继承;

3、应如实提供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关系;

4、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应如实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情况;

6、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应如实提供遗产变化情况。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构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公证员在个案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

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三、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一、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

二、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

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三、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

人身份证件到原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

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遗赠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3)扶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受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财产所有权证明和遗赠财产清单,

 (5)扶养人已婚的,应提交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 遗赠扶养协议书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声明是本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申办声明书公证,声明人应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一、办理声明书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声明人的身份证明(声明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声明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声明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

3、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二、特别提请注意事项:

1、声明事项必须是声明人本人亲自所为;

2、所声明的行为应是真实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事项的声明,必要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 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 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5. 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性、合法性。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4. 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6.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 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给证明的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死亡事实,有关当事人可向死亡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4、公证员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离婚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其解除婚姻关系后就子女抚养、原夫妻共有财产继债权债务的处分等有关问题所签订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证明(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

3、离婚协议书文本若干份;

4、财产所有权证明、权利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特别提请注意事项:

1、申办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2、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提交子女书面意见;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5、所处分财产、产权必须明晰。

房屋安置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安置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一、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公民为身份证、户口簿);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文件;

4、主管部门的拆迁公告;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若干份;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特别提请注意的事项:

1、原产权人死亡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

2、产权人或使用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3、应如实提供共有人情况。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一、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提供证明材料: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法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户口簿);

2、房屋买卖合同一式三份;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特别提请注意事项:

1、房屋所有人出卖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有效书面意见;

2、出卖已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限的,应提交有效书面意见;

3、凡出售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补贴的私有房屋,应提交经房管机关或原补贴单位批准证明;

4、房屋产权有纠纷或属于违章建筑的,公证处不予受理;

5、因规划建设已列入拆迁的私有房屋,自拆迁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行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公证处不予受理。

6、未依法登记领取房权证书(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处不予受理。

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定赠与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一、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

2、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3、赠与书或受赠书,赠与合同文本;

4、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5、法人或其他组织赠与或受赠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6、赠与标的属全民所有的,应提交上级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7、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1、赠与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4、办理赠与公证事项,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有关单位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之间就公派出国留学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派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包括证明留学人员与担保方的关系);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

4、公派留学人员及经济担保人的身份证件;

6、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留学人员、保证人一、保证人二各自身份证件;

3、保证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要求保证人需亲自办理,不可委托。

文书文本相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文书文本相符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3、需公证的文书文本原件;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国籍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国籍状况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国籍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已注销户口的,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具的国籍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曾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受(未受)过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这一事实依法给予证明的活动。

办理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受过刑事处分的人,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对判决作出的证明;

3、未受刑事处分的人,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的证明;

4、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6、注意:该公证书的使用,有较强的时效性(各国规定不一样,有3个月,有6个月),如到期后当事人尚未离境,需重新办理。此公证书是证明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期间的该情况。对于已出境人员,须提供出境日期证明,证明其出境日止,是否受过刑事制裁。境内人员则以证明到出具证明那一天为止。

工作经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某段时间内,在某地、某单位从事某种工作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组织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工作经历的信函;

3、当事人需证明其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4、当事人如需证明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

5、当事人如需对其兼职的工作经历进行证明,应提供兼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6、在汕头工作的外地当事人申请工作经历公证,可由其工作单位代为申请,

如本人申请,除提供以上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暂住证;

7、应提供与办证数量相应的(比办证数量多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8、 代办公证的代办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

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学习经历或所持有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需公证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及相应的复印件若干;

若需由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学习经历直接作出证明,当事人还应提供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习经历证明信函(信函的具体内容详见我处印制的《证明信参考样本》)及与办证件数相应的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真实的活动。

亲属关系公证包括: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姻亲关系等事项。

一、用途: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等。

二、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1、亲属关系的称谓须用法律术语,对间接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等在表述上要清楚、准确。

2、无档案记载的亲属关系,申请人可以声明书的形式,声明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公证处证明申请人在声明书上的签名属实。

3、对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关系人无论是否死亡,均应列入公证文书。

婚姻状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包括:未婚公证、结婚公证、离婚公证和(离婚后)未再婚公证。

一、用途:婚姻状况公证书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探亲、定居、移民、办理结婚手续等。

二、办理未婚公证书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离境的提交护照复印件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提供其离境日期)。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三、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的结婚证书原件;

3、夫妻合影照片或双方单人照片若干张;

4、代理人代办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四、办理离婚(未再婚)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1、结婚证书、离婚证书遗失的,申请人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调解书遗失,申请人应到原人民法院补办有关证明或出具判决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明。

2、因在我国《婚姻法》颁布以前结婚,而无结婚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注明在何时、何地与何人结婚。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一、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出生证);

2、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及父母姓名。

3、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张。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1、出生年月日,如无足以证明户籍记载错误的证据,均以出境前户口簿记载为准。

2、若申请人的父母有死亡的应在单位证明上注明或提供死亡证明书。

3、申请人有使用外文姓名或别名的,应尽量提供。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与需要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件、证明材料;

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应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投标单位申请,对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几个环节(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的活动,依法出具证明其确属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委托他人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提交委托合同;

3、有关主管部门对该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4、拟就的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5、招标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名单;

7、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提交资格审查文件;

8、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9、受托招标的,受托人应提交招标资格证明;

10、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应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整个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拍卖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拍卖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拍卖方《特种行业许可证》;

3、拍卖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

4、拍卖师的执业资格证书;

5、拍卖方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

6、拍卖规则和拍卖公告;

8、有关部门关于同意拍卖标的进入拍卖市场文件,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罚没清单等;

9、竞买方的资格证明;

10、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办理提存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有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已生效且履行期届满的合同、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以提存方式清偿债务或担保债务履行的有关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邮编等);

5、提存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可以办理公证抵押、质押登记。

(一)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属于向公证机构办理担保登记的“其他财产”,主要包括:

1、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2、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3、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4、其他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二)用于物权担保的特定权利,包括承包经营权中的收益权、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利益等权利的质押登记。

(三) 其它可用于担保的财产或权益。

担保登记的申请人为担保权人(债权人)和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申请担保登记应填写担保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据材

1、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担保人为自然人且已婚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外,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书;

2、主合同、担保合同及有关担保物的其他合同(如产品购销合同、承包合同);

3、担保物所有权证书、凭证或其他证据材料(如发票、买卖合同、发货明细表、产品合格证书等);

4、担保物清单及照片;

5、担保人对担保物权属状况无瑕疵的保证书;

6、担保人已婚且担保物属夫妻共有的,还应提交配偶对担保无异议的同意书;

7、与担保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股东大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创立大会以及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评选、商品抽样、检测、投票选举等活动的程序进行,并对活动结果给予确认,公证的活动。

办理股东大会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股东大会的全部文件;

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4、股东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清单;

5、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及身份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租赁合同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有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出租物的所有权证明或出租人对出租物具有处分权的证明;

3、与出租物有关的技术资料证明,如房屋平面图、机械设备说明书;

5、出租共有财产的,出具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行为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的,应提交相关的批准或同意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人资格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资格的活动。

一、办理法人资格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书(企业为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登记书、机关或事业单位为上级批准成立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效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法人资格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法定代表人是否更换;

2、公证证明法人资格的有效期限应与当事人所提交的法人资格证明规定的有效期限和条件相一致;

3、法人名称、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范围、住所地有无变更。

借款合同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借贷双方及担保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担保方同意担保并办理公证的有效书面文件;

4、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文本若干份;

5、抵押贷款的,提交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和登记证明;

6、按合同份数提供抵押物清单;

7、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下列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合同中应明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土地上的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5、当事人用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6、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有当事人双方的明确意思表示。

寄养保证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的承担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寄养保证书公证除保证人符合委托书公证条件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即办理寄养委托书须知):

《寄养委托书》应由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共同提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持中国护照,子女为外国国籍者,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委托人双方有效护照及外国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寄养人有效护照复印件;

3、承担寄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被寄养人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需要在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并在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在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外文的出生证明需要在中国使用时需要翻译成中文。

5、寄养委托书中外文文本。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持中国护照,子女为中国国籍者,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委托人双方有效护照及外国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寄养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承担寄养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被寄养人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

经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当事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3.与合同有关的权利证书和技术资料:

设计财产转让的,应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如转让专利技术的,转让方应提供专利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应提供股权证明,转让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应提供房屋所有全证明;

涉及财产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抵押物的所有全证明或有权设立抵押的证明;

涉及担保的合同,应提供担保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

4. 法人有权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证明:

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合同内容应由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

法人为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和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书面意见。

法人为集体组织的,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决议。

法人为国有企业的,涉及财产转让的、设定抵押等重大经济行为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其他证明材料,如当事人的开户银行账户、资信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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