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考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法的平等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题目】有位哲人说:“粗浅的无知是在知识之前,博学的无知是在知识之后”,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这句话是在告诉我们两种截然不同的无知,一种无知是指人在不掌握知识前,知识面狭窄,看问题做事情粗俗鄙陋。博学的无知是指在有一定的学识之后的无知。
  第一种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无知,这种无知让我们认识到我们必须学习。但是,在学的过程中,却又生发出更大的无知,这个“无知”的怪圈牵着我们走向无有止尽的知识苦海,所以才有学海无涯苦作舟的感慨。然而这两种无知相比较,博学的无知比粗浅的无知更可悲,更难以让人所察觉。尤其是在当今的知识时代,博学的无知有了更多的表现。
  第一,在求知中不独立思考之人。人在有了一定的学识之后,这些学识有时候会成为前进的束缚,我们

  有位哲人说过一句话:“自己把自己说服了,是一种理智的胜利;自己被自己感动了,是一种心灵的深化;自己把自己征服了,是一种人生的成熟。谈谈你自己把自己感动的经历。  试题分析 人要不断的进步,不管是生活上还是工作中,不管是情感上还是阅历上,只有学会自省,才能在适当的时候更进一步。令狐冲说“有些事情本身我们无法控制,只好控制自己”,同样,有些事情我们没有办法改变,只有提高自我。 解题思路 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在生活中,人最大的敌人不是别人,而是自己。在生活中,工作上,只有学会自省,只有不断的超越自己,才是真正的成功。就像美国名言中说到“如果你指挥不了自己,也就指挥不了别人”。所以真正的自我感悟,是你的人生更上一层楼的最好时机。 参考答案 记得初中的时候,从小被家人娇惯的自己容不得别人说半句不字。一个偶然的机会

  甘肃2011年工商系统公务员面试真题-有位哲人说“先做人,后做事”,请你谈谈自己的看法。 【测评要素】综合分析能力 【公务员考试信息网解析】 (1)人生中最重要的两件事就是做人和做事。做人是首要的,有句话讲得好:“成功之道,在以德而不以术,以道而不以谋,以礼而不以权。”即任何人都要首先具有一个优秀的道德品质,这是人们获取成功的坚石。拥有了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更好地与人沟通,赢得大家的信任。而拥有了良好的人际关系,才能为其日后开展工作铺平道路,提高做事的效率。古代帝王及今人的选拔标准也都将“德”放在第一位。 (2)做人和做事都非常重要,哪一项都不能忽视。虽然要求我们将做人放在第一位,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做事的重要性。日常的工作中一些人往往工作做得好,人际沟通却出现问题,说明他没有将做人和做事协调好。 (3)作为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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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A.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B.国家机关在创制

  题型:单选题(分值:1)

  28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

  A.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B.国家机关在创制法律上一律平等

  C.执法人员在执法上一律平等

  D.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宪法。

  第二步,《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指的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因此,选择D选项。

  要点:A项: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并不绝对排斥差别对待,法律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

  B项:由于我国的立法机关在性质、职权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其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也是不等的。

  C项:执法机关因其职权不同,所享有的权利在范围和大小上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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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八年三月,彭真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同李先念、万里、乔石交谈。

  新中国成立后,彭真同志长期担任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领导工作。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他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委员长期间,力倡中国走民主法制之路,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1979年9月,彭真复出半年后即被中央委任为“两案”(林彪和“四人帮”)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这实在令人感叹命运之变幻莫测。当年正是因为这些人,彭真被关进秦城监狱。彭真却不愿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他希望在法律的轨道之内,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任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保障。

  “彭真对我讲为什么会发生文化大革命。他说,我们没有法制思想,对国家主席、委员长想抓就抓,真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发生就要健全法制,制定法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项淳一回忆说。

  彭真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订了《逮捕拘留条例》。这个条例开宗明义地宣布,根据《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接着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但这仍只解决一个不能任意抓人的问题。要系统地保障人权,彭真认为矛盾的核心是要制定《刑法》等基本法律。

  其后从1979年3月至5月,短短的三个月间,在彭真的主持下全国人大制定了七部法律,其中《刑法》、《刑诉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为1980年的“两案”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上世纪50年代,彭真同志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简洁的语言表明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但这个说法在后来的十年动乱中显得苍白无力。到了1980年,中央决定修改《宪法》。1981年6月底,彭真受命主持《宪法》起草工作。

  当时无论党内还是各界群众都对《宪法》修改非常关注,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彭真希望给未来的《宪法》一种不能逾越的法律效力和地位,同时要恢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从未真正得到贯彻过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在1954年被写入《宪法》,但在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中都去掉了。1982年在彭真的努力下,《宪法》又恢复了该条规定。

  1980年,民主法制建设迈开大步,彭真开始思考“民告官”的问题。当时民间议论“公家告个人一告一个准,公民告公家没门儿”,彭真认为这不行。他说,行政机关不能随便侵犯公民权利,侵犯了公民权利,公民要有告状的渠道。也就是要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立民告官的制度。

  1982年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彭真指示,在原本并没有行政诉讼规定的草案中加入“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当后来陆续有人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的时候,人们才发现,原来“民告官”已经有了它的合法依据。

  到了1988年的时候,我国已有一百三十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阻力随之而来。1989年初,在国务院法制局召开的会议上有人提出:“如果公民可以告政府,政府还有什么权威?”更强烈的反对意见是:“民告官”会助长“刁民”告状。

  尽管如此,由于彭真在早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加入了行政诉讼的条款,早已使行政诉讼深入人心,《行政诉讼法》最终在1989年4月获得通过。

(摘编自2013年11月19日《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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