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辞职还是应届生吗?

我今年8月1日在一家企业上班,入职时老板说要试工三个月,试用合格才能留下来。

我试用期的工资是1500元。平常老板在外跑业务,公司内的事务都由老板娘管理,她经常到我们工作的车间来溜达,看谁不顺眼就找茬扣钱。“十一”加班期间,老板娘以我与一同事结伴上厕所时间太长为由,分别下了每人扣发50元工资的罚款单。我回家跟丈夫一商量,便以公司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于10月10日辞了职。

我以前从报纸上看过,说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能要到多少?另外,还可以维护哪些方面的权益?小丽

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袁书珍律师回答:首先,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具有第38条的法定情形,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您在10月10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提出辞职,根据您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

另外,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今年8月1日到公司上班,公司既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公司扣发你的工资不符合公司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的规定,还可以要求公司补发扣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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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用工形式日趋多样,参与灵活用工的群体日益壮大。有在校学生通过打零工来赚取生活费,也有上班族利用周末或下班后的空余时间接碎活,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以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临时工、参加就业实习的暑假工……在此过程中,也滋生出一些新的问题。

  近日,记者就接到了网友的求助,市民林女士称自己在兼职时,被以“未过试用期”为由拒付工资,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维权/兼职未过“试用期”被拒付工资

  林女士在某综合体一家店铺找了个兼职的工作,刚做了两天,因为家里有事想要辞职,当时店长爽快同意了。但当林女士要求店长根据约定的日薪发放两天的劳动报酬时,对方却以试用期三天没满为由,拒绝支付林女士的工资。

  “我们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工作天数,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商定了每天的工作时长和工资,相当于是小时工,怎么现在又多出来个试用期呢?”林女士感到疑惑,入职时,店长并没有主动向她说明有所谓的三天试用期,“现在因为只做了两天就不发工资,实在说不过去!”

  说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谈不上试用期

  针对林女士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无法构成试用期的说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无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审监督科副科长李沁洋分析,试用期是附加在劳动合同中的,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该店长所谓的“试用期”的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更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劳动报酬。

  延伸/兼职、临时工都属“非全日制用工”

  另一重让林女士感到讨薪困难的是“兼职”的身份,由于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她在维权时陷入了有口说不清的境地,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不少人碰到过和林女士一样的困扰。

  “从法律角度来看,没有兼职和临时工的概念,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用工”,李沁洋解释,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书面约定。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此外,还有一批比较特殊的人群——即尚未进入就业状态的学生,他们最常碰到的情况是就业实习。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陈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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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大三的学生会提前半年出来实习,那么如果学生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在大四期间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时候已经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这时候的学生还算是应届毕业生吗?下面鼎胜法律小编讲为你详细的解答!

签署劳动合同还是应届毕业生吗
首先就算签署了劳动合同,同学如果还是处于毕业的当年还是属于应届毕业生的。同学在大学的最后一年就是应届毕业生,到了毕业的第二年才不算是应届生。

应在当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简而言之,学生是大学最后一年的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务员考试。每个人都已经清楚了。毕业前,他们被允许先参加考试,然后在获得毕业证书后再审查他们的学历。除了成功毕业的候选人以外,在其他情况下,候选人也可以根据其资格获得待遇,也就是说,他们还可以申请仅限于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应届毕业生签署劳动合同这几点一定要注意
劳动合同是我们进入公司后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简而言之,您需要在为他人工作而获得报酬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雇主必须保护我们的权益。如果劳动合同看起来像我们不知道,那将是一次失败。

根据教育部的文件,劳动合同至少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工作时间,休息和休息时间。休假和试用期也可以商定。 ,培训,保密性,补充保险和福利。应届毕业生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作为参考。

无论说多少,它都没有实际行动有效。如果您只是谈论它或练习假货,那么这些口头承诺的保证是绝对令人难以置信的。当毕业生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时,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简单地在口头上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应当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并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或盖章劳动合同文本后生效。关键是必须在雇用后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您支付两倍的工资。

一般来说,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那些说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是有问题的。签订这种合同并不意味着您就是铁饭碗。签名必须谨慎,尤其是当您刚上班时。 ,我们不确定自己的长期职业发展方向,因此,挂在树上是毫无价值的。

虽然在试用期不可避免地走在冰上,但毕业生必须保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

“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超过3个月但少于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超过1年但少于3年,则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我已经看到许多雇主这样做。他们在试用期内不支付工资。他们等到他们转换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向他们付款。这是有问题的。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的范围,并且受法律保护,尽管它不是正式雇员。 ,但是正式员工的权益是相似的,只是薪水会更低。当然,在试用期期间,许多公司没有遵循国家的正式程序,也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最后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签署完后一定要保存好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应届毕业生作为新人群进入社会,工作经验与社会经验都是极度匮乏的,一个不留神自己的权益可能已经被用人单位给损害了,因此我们在找工作之前最好先了解清楚有哪些注意事项,这样对自身来讲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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