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既遂法院,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关于遂将如何判断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罪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哪些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在我国,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哪些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关于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关于中国对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既遂的处罚标准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我国很多城市,都建设一些军事通信设施,比如埋在地下的国防电缆等。这些设施关系到军队的安全,人们应该注意保护。有时候,一些施工人员疏忽大意,在挖路面的时候破坏了国防电缆,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通信罪判多久?下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中国刑法的罪名之一,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体现的国防利益。那么如何认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呢?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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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1)行为对象是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凡是可供汽车、电车通行的道路、桥梁、隧道均应认定为本罪中的公路、桥梁与隧道。破坏民用机场的,成立本罪;破坏军用机场的,成立破坏军事设施罪。(2)实施了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毁损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如拆卸铁轨、拔掉轨道枕木、毁损交通标志、在公路或机场上挖坑掘穴、熄灭灯塔上的灯光、改变信号灯颜色等。(3)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具体危险犯),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对于盗窃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例如,盗窃高速公路中央栅栏,如果中间没有其他隔离物的,宜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除中央栅栏外,还有花草等隔离物,则宜认定为盗窃罪)。再如,盗窃高速公路旁边的栅栏,如果栅栏外是没有车辆、多人通行的庄稼地、山地等的,宜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栅栏外是车辆、多人通行的辅路,则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2.责任形式为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出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设施或其

关键部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也成立本罪。主观上打算破坏军用机场,实际上破坏了民用机场,或者相反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

根据刑法第117条和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严重后果必须是破坏行为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现实化,而不是破坏行为造成的任何严重后果。例如,行为人破坏轨道,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虽然没有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但导致长时间的交通瘫痪。即便因此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不能适用刑法第119条第1款。

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危害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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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简称《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三种犯罪,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对于这三种犯罪,理论界的研究尚出于初始阶段。笔者试图以法定情节为视角,对其作一粗浅研究。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所谓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以法律明令禁止的各种方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所谓“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根据这一规定,“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贷记卡等多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须持有、运输的“数量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法条对于“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三种行为,没有规定构成犯罪需要达到的数量标准。但这不等于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就一律认定为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法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中的“他人信用卡”是仅限于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还是包括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我们认为,“他人信用卡”一般应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也不排除个别情况下包括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因为在行为人误将他人伪造的信用卡或作废的信用卡当作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故意非法持有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对其行为的对象产生了认识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刑法理论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在处罚上可以酌情从轻。
  2.行为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又使用该伪造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或者将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用于诈骗犯罪的,其行为就触犯了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和《刑法修正案(五)》修改后的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同时构成本罪。三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根据法条规定,“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重罪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假币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所规定的数额标准,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商请同级司法机关共同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我们认为可以理解为因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与境外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共同作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案的等情形。

  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
  所谓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是指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五)》第三条规定的新罪名。所谓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危害国防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根据法条规定,本罪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理解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致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严重损坏的,或者致使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损坏的;(2)致使指挥机关不能正常指挥的;(3)致使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4)致使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根据法条规定,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重罪情节。所谓“特别严重后果”,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理解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致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特别严重损坏的,或者致使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严重损坏的;(2)致使指挥机关较长时间不能正常指挥的;(3)致使遭受特别巨大经济损失(为定罪情节的“巨大经济损失”的数量标准3倍以上)的;(4)致使战役、战斗遭受重大失利的,或者致使人员重大伤亡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法条规定,战时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作者段启俊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芳文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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