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一般会怎么判?

   湖南法院网讯 2019年7月18日,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在怀化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被告人靳苏维、唐莱琼、谌志远、李芳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等罪一案,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进行了同步庭审直播,当天获得上千次播放。怀化铁路公安处组织100余名警察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 2007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靳苏维、唐莱琼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为企图通过伪造服役经历达到退伍安置目的的人伪造现役军人服役档案,由唐莱琼负责联系他人、收取费用,靳苏维负责印制伪造服役档案所需《入伍通知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表格、《中国人民解放士兵登记表》等武装部队公文、证件、表格。二人从被告人谌志远(原怀化市民政局干部)处购买或自行伪造《优待安置证》,组织假服役人员填写相关表格,照军装照,再由靳苏维伪造假服役人员的部队服役经历档案。二人先后共同为卢某丹等52人伪造服役档案,每套假服役档案向假服役人员的家长收取5万至43万元不等,并以加收5千元的价格为张某等21人伪造了入党档案及《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后来卢某丹等48人以退伍军人身份被安置到一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此外,被告人靳苏维单独通过谌志远购买或自行伪造《优待安置证》,先后为刘某等12人伪造服役档案或入党档案,每套假服役档案向假服役人员的家长收取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使刘某等6人以退伍军人身份被安排工作。被告人李芳明知被告人唐莱琼、靳苏维在为他人伪造现役军人服役档案,仍为唐莱琼介绍了卢某丹等7人的家长,在唐莱琼要价的基础上每人加价2万元作为自己报酬,并在转账、填表照相、交资料等事项上予以协助。

   该案属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涉及面广,案件卷宗多达90余册,证据繁多。怀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此案,由李旭明院长担任审判长,与苏立副院长、钟奇峰庭长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做好了充分的庭审准备工作,并做好了案件处理、安保、新闻宣传工作等预案。

   庭审当天,全院干警积极搞好安保等各项工作,合议庭精心组织庭审,经过近十个小时的紧凑审理,到晚上八点,基本完成庭审工作后,饥肠辘辘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这才收拾好东西去吃饭,其敬业精神得到了旁听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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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印章,变造身份证件并出售。5月7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忻府区法院获悉,王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5000元。

  被告人王某雇用被告人刘某使用刻有王某手机号码及“办证刻章货到付款”字样的印模,在忻州市忻府区等地的众多建筑物、围墙上盖印并进行宣传。其间,忻府区冯某等多人通过盖印上所留的电话与被告人王某取得联系,多次购买其伪造的“忻州日报工作证”“危货资格证”“太原市大众中学毕业证”等假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位于太原市小店区许西村的租房处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304枚,伪造的军队印章17枚、个人印章167枚、各种杂章42个,伪造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印章435个,伪造、变造的人口暂住证、身份证等证件22个、毕业证等证书32份。

  忻府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大量伪造、买卖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证件、印章,变造身份证件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犯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决定对其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5000元。被告人刘某发布制售假证非法广告,帮助被告人王某介绍业务,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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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拘役、管制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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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的处罚规定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

  • 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的构成: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印章,武装部队的印章是指武装部队使用的单位公章、各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及用于公务的个人印章;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具有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

  • 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服装,情节严重的,

  •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伪造、改造或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必须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者实施伪造、改造或买卖国家机关文件、证明书、印鉴行为,原则上构成犯罪,应立案追究。

  • 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

  • 1.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

  • 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行为人犯本罪的,依法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产生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会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没收行为人的

  • 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情况下仍持有,且涉嫌伪造发票数量较大的,依法会被判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作罚金处罚;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巨大的,依法会被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作罚金处罚。 针对单位犯本罪的,除了对单位判处

  • 如果单位或行为人实施了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主要有下面几个量刑幅度: 第一,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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