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既遂的定罪标准?

单项选择题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后,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应当______

A.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绑架罪从重处罚
B.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从重处罚
D.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组织、领导、的量刑如下: 1、组织、领导组织恐怖活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其他参与者,处、拘役、管制或者的,可以并处罚金。犯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量刑: 1、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的,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犯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对其积极参加者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其他参加者则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量刑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此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

  • 领导恐怖组织罪的处罚量刑: 1、对于构成领导恐怖组织罪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对于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于其他参加恐怖组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

  •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如果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就构成了赌博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赌博罪主要有下面几个量刑幅度: 第一,如果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指的是行为人组织、领导一定成员,并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具体手段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

  • 组织卖淫的量刑如下:组织卖款罪最轻判五年。五年就是组织卖淫罪的量刑起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

}

辛苦付出,总结不易,送给同学,助一臂之力。孙自立老师近期会在微博直播复盘本知识点汇总,敬请关注!

转发请标明出处,禁止同行一切商用,翻版必究!

(数罪并罚)叛逃之后又实施其他行为的,构成其他犯罪(如间谍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等),应当数罪并罚。

2、关于放火罪(与爆炸罪一致)

(1)(想象竞合犯)采用放火的方式杀害特定之人,如果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这是推理过程),结论是:成立放火罪。

(2)(不是竞合)采用放火的方式杀害特定之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3)(特殊法优先)如果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其行为具有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特征的,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破坏方法已经包含了放火方法,且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对象是法定的,故对此情况应当按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

(1)(加重犯)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加重犯)或逃逸致死(结果加重犯),均按照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即可,无需数罪并罚。

(2)(转化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想象竞合犯)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该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结果,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交通肇事罪(更重)论处。

例如:甲醉驾的同时,因醉驾而过失撞死行人。一个醉驾行为既触犯本罪,又触犯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数罪并罚)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之后的第2个行为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本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例如:从事旅客运输的甲严重超载行驶了50公里,为了赶时间又闯红灯,不慎撞死行人。甲的第一个行为(严重超载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个行为(严重超载并闯红灯撞死人),既触犯危险驾驶罪又触犯交通肇事罪,择一重论处,定交通肇事罪,然后与第一个行为的危险驾驶罪并罚。

(3)(高度危险)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高速驾驶,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14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数罪并罚)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袭警罪)的,数罪并罚。

5、关于妨害安全驾驶罪

(1)(想象竞合犯)同时符合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如:夜间公交末班车司机被乘客辱骂后擅自脱离驾驶位置,结果车辆失控撞死1行人,其行为符合本罪和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应该按照重罪(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想象竞合犯)本罪与刑法114条、115条的关系(法条参考下述“(3)”之内容):

两者之间存在位阶关系,即本罪对公共安全法益的侵犯程度较低,114条则是较高。

例如:末班公交车上两三个人和早高峰公交车的一车人,人数明显存在差异,所以定罪上也存在不同。

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结果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定刑明显要重的多,甚至存在死刑。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结】同学们做题认定罪与罪之间的关系,一定要通过文字的表述进行细节上的对比把握。

(4)(想象竞合犯)如果行为人对驾驶人员使用危害程度较高的暴力,迫使其按照指令驾驶的,成立本罪和劫持汽车罪的想象竞合犯。

6、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数罪并罚)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1)(结果加重犯)如果行为人是以杀人、伤害、损坏航空器等方法(故意、过失均可以)劫持航空器的,其犯罪的暴力方法中已经包含了这些内容,应当以劫持航空器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如果在劫持并控制航空器以后,又实施滥杀无辜或者强奸妇女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8、关于劫持船只、汽车罪

(数罪并罚)行为人劫持船只、汽车后,还抢劫了船只、汽车上的人的财物,应按照劫持船只、汽车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9、关于枪支、弹药型犯罪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总结】上述罪名均是选择性罪名,均不需要数罪并罚。

(1)(想象竞合犯)偷盗机场的照明灯装歌厅,一个偷盗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想象竞合犯)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导致通信中断。只有一个盗割电话线的行为,却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是想象竞合犯。

(3)(想象竞合犯)在盗割高压电线,同时危害电力安全的,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以较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总结】通过盗窃的方式破坏相应公共安全设施设备,成立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的想象竞合犯。

11、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提示】销售达到5万元。即构成本罪既遂。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销售金额(5万元)3倍以上的(即15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实施某一具体罪名的行为但不构成该罪,如果符合一般罪,则按照一般罪名定罪。

(2)行为同时符合具体罪名与一般罪名,法条竞合的特殊解决规则:重法优先于轻法。

(1)(数罪并罚)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注意】(加重处罚)走私毒品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直接按照走私毒品罪加重处罚即可。

(2)(数罪并罚)同时走私多种犯罪对象,成立多个走私犯罪,应数罪并罚。

例如:甲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枪支、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实行数罪并罚。

(1)(一罪)伪造货币后出售、运输、使用该假币的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2)(一罪)购买假币后使用该假币的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3)(数罪并罚)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该假币的数罪并罚

(4)(选择性罪名,不并罚)购买假币又出售、运输该假币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4、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牵连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本罪,又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1)(数罪并罚)关于外人:成立洗钱罪要求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否则行为人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成立共犯后的再次洗钱也是“自洗钱”的体现,同样需要数罪并罚。

(2)(数罪并罚)关于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后,自己再实施洗钱行为的,成立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例如:甲故意纵火烧毁已经投保的汽车,发生火灾导致邻居乙、丙房屋被烧毁,并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2)(想象竞合犯)行为人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而没有向保险人索赔(即没着手),成立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与保险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

例如:甲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舞厅,并为舞厅财产购买了30万元保险。后因甲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甲决定放火烧毁舞厅,一来可以解对建筑公司之恨,二来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金。甲在放火后败露,未到保险公司索赔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的预备,想象竞合从一重,应认定为放火罪。

【总结】着手前是想象竞合犯,着手后是数罪并罚。

17、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

(1)(范围内一罪)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成立逃税罪。

(2)(超范围,数罪并罚)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甲缴税100万元,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50万元。其中100万元部分成立逃税罪,多余的50万元部分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3)(想象竞合犯)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4)(一罪)抗税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仅成立抗税罪,无需数罪并罚。

(5)(牵连犯)如果同一行为人为了达到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18、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

(1)(吸收犯)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这属于吸收犯。

【注意】(不具有同一性,数罪并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一罪)行为人只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想象竞合犯)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

(4)(数罪并罚)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需要数罪并罚。

(2)(想象竞合犯)如果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等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20、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转化犯)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转化犯)

(3)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转化犯)

(4)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转化犯)

(5)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转化犯)

(6)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转化犯)

【背诵技巧】1拘禁、2个聚、3监狱。

(7)(一罪)某些暴力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处罚情节中已经包括故意杀人内容的,行为人实施该犯罪并杀害被害人的,直接按照该种犯罪定罪处罚。

例如:抢劫致人死亡的;杀害被绑架人的;强奸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致人死亡的,等等,都不再单独处罚其杀人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上述暴力犯罪之后,为了灭口、逃避侦查等原因杀害被害人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和有关的暴力犯罪进行并罚。

(8)(转化犯)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1、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失致人死亡 结果加重犯:

例1:故意伤害罪致死。

例3:非法拘禁罪致死(指拘禁本身的暴力致死)。

例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死(包括被害人自杀的情形)。

(2)过失致人死亡 拟制为故意杀人。前文的故意杀人已详述(1拘禁、2个聚、3监狱)。

(3)过失致人死亡 拟制为故意伤害。

例如: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的,成立故意伤害罪;如果导致死亡,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里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1)(数罪并罚)甲先故意杀害妇女,然后再实施奸尸或者其他侮辱行为的,即使甲在杀害妇女时具有奸尸的意图,也不认定为强奸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实行数罪并罚。

(2)(数罪并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并罚。

(3)(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妇女,然后强奸的 数罪并罚。

(4)(数罪并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被害人的 数罪并罚。

(5)(加重处罚)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 只成立拐卖妇女罪,适用加重法定刑。

(6)(加重处罚)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无需数罪并罚。

(7)(加重处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加重处罚,无需数罪并罚。

(8)(加重处罚)二人以上轮奸的,加重处罚,无需数罪并罚。

23、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

(1)(加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如将猥亵过程拍摄并上传网络)的,加重处罚,无需数罪并罚。

(2)强制猥亵、侮辱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应分为三种情形处理: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但没有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需范围的暴力的,仍然适用刑法第 238条第2款前段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2)(数罪并罚)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产生杀人故意实施杀人行为的,不适用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而应直接认定为数罪,即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3)(转化犯)非法拘禁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需范围的暴力致人死亡,而没有杀人故意的(以对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为前提),适用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提示】(从重处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只按照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即可,不需要数罪并罚。

(1)(加重处罚)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

(2)(加重处罚)犯绑架罪,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绑架罪。

(3)(数罪并罚)犯绑架罪,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轻伤的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绑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注意】绑架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就没有结果加重犯了(被删除)。

【提示】绑架罪能够结合“杀人质”、“重伤人质”的原因在于:结合犯适用的是加重法定刑(无期或死刑),这意味着“重罪(杀人、重伤)重罚”;“轻伤人质”是不能结合进而适用加重法定刑的,因为“轻罪重罚”是不符合逻辑的,反而数罪并罚的量刑会更轻,更能做到罪刑平衡。大家千万不要有数罪并罚就一定比一罪更重的固有思维,因为2个轻罪可能“干”不过1个重罪。

(5)(数罪并罚)绑架他人后实施强奸、侮辱、猥亵、盗窃等行为数罪并罚。

(6)(数罪并罚)在绑架过程中,因被绑架人的监护人、保护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反抗等原因,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故意杀害、伤害上述人员的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并罚。

(7)(重罪处罚)司法解释: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并罚)。

26、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类型犯罪

(1)(加重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奸淫妇女或者幼女的,只成立本罪,不再认定为强奸罪。

(2)(数罪并罚)本罪未将强制猥亵、侮辱罪吸收为升格条件,即如果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应并罚。

(3)(加重处罚)引诱、强迫卖淫的行为不再成立其他犯罪,只成立本罪即可,只不过法定刑加重。

(4)(数罪并罚)拐卖过程中,引诱、强迫男童卖淫的,应数罪并罚。

(5)(加重处罚)拐卖过程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无需数罪并罚。

(6)(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拘禁、伤害、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等行为的,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对应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7)(拟制一罪)收买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公式一:拐卖+强奸=拐卖

公式二:收买+强奸=并罚

公式三:收买+拐卖=拐卖

公式四:收买+强奸+拐卖=拐卖

(8)(一罪)拐骗儿童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儿童罪。

(9)(一罪)拐骗儿童后,又非法拘禁,只定拐骗儿童罪。

(10)(数罪并罚)拐骗幼女后,又奸淫,定拐骗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11)(数罪并罚)拐骗儿童后,又勒索财物的,定拐骗儿童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

2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数罪并罚)如果先雇用,然后又强迫劳动,就构成本罪和强迫劳动罪,数罪并罚。

(2)(数罪并罚)非法雇用童工,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8、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

(吸收犯)为实现其他犯罪目的,而将非法侵入住宅当作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时,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按数罪并罚处理。例如:入户抢劫或者入户盗窃的,仅认定为抢劫罪、盗窃罪,不实行并罚。

29、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想象竞合犯)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犯)实施本罪行为,其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31、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数罪并罚)长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则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2)(结果加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即依然成立本罪,只不过法定刑加重。这里的“死亡”包括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情形。

(1)(数罪并罚)在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进而实施伤害或杀人行为的,则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结果加重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注意】所谓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伤,造成死亡或重伤。

【对比】虐待罪结果加重犯包括重伤和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结果加重犯只有死亡,没有重伤。

32、关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想象竞合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成立遗弃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注意】如果将被害人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且有紧迫危险时,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例如:甲将婴儿置于福利院门前,成立遗弃罪。如果将婴儿置于无人经过的荒郊野外,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1)(加重处罚,无需并罚)抢劫罪的8大加重类型: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数罪并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如贩卖毒品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数罪并罚)以抢劫的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在追赶时“拾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侵占罪或盗窃罪,数罪并罚。

(4)(数罪并罚)先强奸或伤害,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使用暴力或胁迫劫取财物,构成强奸罪(或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强奸罪(或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5)(数罪并罚)关于转化抢劫,如果行为人不满足转化条件,则不能成立抢劫罪一罪,那就需要前后分开评价,极可能是数罪并罚。

例1:甲准备进入乙家的卧室行窃,在翻乙家墙的时候被乙发现并追赶,甲为了抗拒抓捕将乙打成重伤,由于甲没有达到着手程度(因为翻墙属于预备阶段),所以不转化抢劫,甲成立盗窃罪的预备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例2:丙盗窃了丁的财物,被丁发现后而破口大骂,丁骂的实在难听,丙内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刺激,出于泄愤而将丁打成重伤。丙不具有上述三大目的,所以不转化抢劫,而是成立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6)(数罪并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必须是抢劫行为(压制反抗的行为和取财行为)导致的重伤或死亡,否则数罪并罚。

例如:甲抢劫乙的财物,偶然发现乙是自己的杀父仇人,然后将其杀死。甲成立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牵连犯或吸收犯)封缄物:例如,快递行业从业员,将委托人包装好的包裹拿走并取出财物的行为。

【分析】受托人将财物转移的,成立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然后将内容物取走成立盗窃罪。前后二者往往具有牵连关系或者吸收关系,按照重罪盗窃罪定罪处罚。

【提示】该学说得到了学术界诸如张明楷、周光权等知名学者的认可,同时在立法上也有类似支持。

(想象竞合犯)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同时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虚假诉讼罪,所以本案成立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

37、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想象竞合犯)行为人不支付劳动报酬,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后来经法院判决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仍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是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想象竞合犯。

38、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的罪数十分重要

原则:实施某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例外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升格处罚即可

例外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升格处罚即可

【注意】第1个例外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由于有死刑的存在,所以其妨害公务的行为哪怕是实施故意重伤、故意杀人行为,其本罪也能承受,按照一罪也可以做到罪刑平衡。反之,第2个例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没有死刑,所以其只能承受一般的妨害公务行为,如果是重伤和杀人的,则需要数罪并罚。

【提示】妨害公务罪造成轻伤,只定妨害公务罪;造成重伤、死亡,则属于想象竞合犯。

(2)(想象竞合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其重伤、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3)(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即使机动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如果车速极快,现场人员极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4)(牵连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的,是牵连犯,按照其中的重罪处罚。

(5)(法条竞合)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法硕观点认为:二者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原则上招摇撞骗罪优先适用。如果招摇撞骗骗取财物的行为按照招摇撞骗罪定罪时能够做到罪刑平衡,那就按照本罪认定。

但是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如1亿元),再按照本罪处罚(最高10年)则会出现罪刑不均衡的结果,所以按照诈骗罪(最高无期徒刑)定罪处罚就更加合适。

(6)(想象竞合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后,又利用身份证件实施诈骗罪等犯罪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7)(以下均是想象竞合犯)关于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犯罪关系

如果根据同类解释达到对公共安全足够高度的危险,属于想像竞合犯,按照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即本罪是低度危险,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高度危险。

故意从高空抛掷燃烧物、爆炸物,足以或已经引起火灾、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该成立放火罪、爆炸罪。

高空抛物故意杀害或伤害特定之人,可成立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过失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如:甲在凌晨3点左右、学校放假期间的宿舍楼抛下书本,自以为不会有人经过,但砸中外出晚归的学生造成其重伤或死亡的,甲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高空抛物毁坏他人财物的,可成立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

例如:甲从家中(10楼)抛掷烟灰缸,故意砸毁楼下乙的劳斯莱斯幻影。甲成立高空抛物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

(8)(数罪并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9)(想象竞合犯)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牵连犯)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经常牵连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11)(想象竞合犯)某些互联网公司利用其搜索引擎,为个别专科医院有偿提供搜索信息虚假的置顶服务,其行为可能同时符合销售假药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12)(想象竞合犯)寻衅滋事如果同时符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

(13)(数罪并罚)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例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实施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的,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14)(想象竞合犯)明知他人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15)(想象竞合犯)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6)(期待可能性)本犯(如盗窃犯)再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再成立本罪;洗钱者自己实施洗钱行为,仍成立洗钱罪,需要数罪并罚。

(17)(想象竞合犯)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同时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18)(牵连犯)行为人使用暴力逃跑,如果其暴力手段造成监管人员死亡或重伤,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断。即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19)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数:

加重处罚的类型(此时只成立本罪)

a实施本罪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只成立本罪,加重处罚。

b实施本罪的过程中,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只成立本罪,加重处罚。

c实施本罪的过程中,实施一般暴力妨害公务的,只成立本罪,加重处罚。

数罪并罚的类型(本罪与相应罪名并罚)

a实施本罪的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 强奸 、拐卖等行为,数罪并罚。

b实施本罪的过程中,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20)(结果加重犯)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只定非法行医罪,加重处罚,构成结果加重犯,不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1)(想象竞合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2)(数罪并罚)实施污染环境罪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23)(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利用网络贩卖毒品的,可成立本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4)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不另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收犯)。但是如果出卖的,则另行成立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注意】(法硕观点)行为人盗窃普通财物的同时盗窃了毒品后,非法持有毒品的,属于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牵连犯(原因与结果的牵连)。

(25)(数罪并罚)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6)(数罪并罚)犯组织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7)(数罪并罚)犯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8)(可能一罪,可能并罚)组织卖淫者强迫他人卖淫的(此时被组织者与被强迫者具有同一性),仅成立组织卖淫罪;如果不具有同一性,数罪并罚。

(1)(有并罚有一罪)受贿后再实施其他犯罪的,原则上需要数罪并罚。例外(339条第4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即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时,即使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也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如果之后索回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如敲诈勒索罪)的,数罪并罚。

(1)(想象竞合犯)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的犯罪构成时,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作为方式杀害他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例如:警察逮捕正在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家中有婴儿无人喂养而置之不理,最后导致婴儿饿死。对此,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法条竞合)渎职罪一章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犯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之间属于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罪时,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3)行为人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单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不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泄露该秘密的,按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从一重罪论处。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