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生意外保险低保家庭民政局报销吗?

各村(居)委会,二航、林柴场:

为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在我镇落实规范,现将区民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洪民发[2018]98号)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淮安市洪泽区老子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的

为确保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规范,推进我区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使社会救助制度在基本民生兜底保障方面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审批程序

(一)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

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对持有我区常住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的,均有权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是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各镇(街道)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各类收入、家庭财产进行核算和评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二)紧盯低保经办重点环节

最低生活保障经办要紧盯“申请受理、调查评议、信息核对、审核审批、公示告知、资金发放”等六个重点环节。

1.改进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户主或家庭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按照“凡申请,必核对”的要求,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书面授权并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2.全面调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后,组织2名以上调查人员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申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核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3.做好信息核对。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核对工作要求,区级核对机构受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委托单位;对确需上级核对机构协助核对的数据,按规定向上级核对机构提交协助核对委托。核对机构主要通过信息核对平台获取信息,发挥“大数据”在申请民政保障对象精准识别中的作用,为精准救助、精准保障提供技术支撑。

4.规范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区民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区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区民政局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履行公示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中的公示、告知制度,认真做好“三公示、三告知”。

“三公示”,即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

(1)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2)审批公示。区民政局对拟予批准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3)长期公示。区民政局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

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三告知”,即受理告知、批准告知、增减停告知:

(1)受理告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2)批准告知。区民政局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后,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民政局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3)增减停告知。在日常动态管理中,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变更材料,及时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批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且说明理由。由区民政局公示、告知的项目可委托镇(街道)执行。

6.规范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要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计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发放或者按季于每季度首月发放,每月或者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低保资金打卡发放名目标识要求清晰、规范,过节费、物价补贴、临时补贴、低保金等区分标注。

各镇(街道)要通过加强低保动态管理,依据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做好变更审核、报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切实提高对在保对象的实际补差水平,防止“提标不补差,提标少补差”的现象,确保“应补尽补”;严格落实低保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单独生活的居民、少数民族居民及符合条件的大重病患者等特定对象低保金增发政策,按照规定标准增发到位,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三)做好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1.定期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低保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组织定期复核,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分别在入户核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1)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2)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2.定期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熟悉掌握所辖村(居)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格局,将所辖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向区民政局报告。同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也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

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变更材料,及时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批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且说明理由。对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应当收回并注销《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通过定期复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

3.随机抽查。县民政局将健全完善低保抽查制度,综合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多部门联动排查、第三方随机抽查等方法,加大对低保家庭的抽查力度。区民政局对所辖乡镇(街道)全面抽查,每年抽查低保家庭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4.政策衔接。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可以采取缓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劳动自立。即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3个月内保留原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4个月退出最低生活保障,退保后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公益性劳动。连续2次或者累计4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严格落实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

1.备案对象。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以及区民政局其他工作人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备案内容。包括备案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与低保申请对象的关系,低保户主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地址,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困难情形等信息。

3.备案要求。低保经办人员受理低保申请或开展低保复核时,应确认申请人或已享受低保待遇对象是否与备案范围内的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符合备案情形的备案对象应主动向其提交低保申请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并填写备案表。区民政局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全部入户调查。

(五)加强困难家庭残疾人“单人保”政策执行力度

各镇(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摸底排查,将具有本地户籍,家庭生活困难,年满18周岁,无业,靠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供养,且不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一级、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同时,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其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保障标准参照残疾人“单人保”政策执行。

二、提高临时救助时效和水平

(一)明确临时救助功能。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救助及时;坚持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制度衔接配合;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是各级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规范临时救助程序。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在临时救助办理过程中,参照低保办理程序,着重体现规范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强化“救急难”功能。在申请受理方面,坚持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相结合;在办理时限方面,坚持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相结合;在审批主体方面,坚持区民政局审批和委托乡镇(街道)审批相结合。

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的临时救助,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临时救助力度。要充分利用临时救助时效性、灵活性强的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对象,要及时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三、严格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一)合理界定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对象和拓展对象。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拓展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建档立卡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及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大重病患者。

(二)科学确定救助方式和标准

1.全面资助参保参合。对省定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区民政局及时准确将资助对象名单全部提供给当地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集中为困难群众参保。

2.规范医疗费用补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1)明确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医疗费用补助范围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费用负担过重的救助对象,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给予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医疗救助对象,对病种定额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2)合理确定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70%以上的比例给予救助。医疗费用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应当达到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以上。

(3)加大对拓展对象的医疗救助力度。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家庭成员中的大重病患者,可参照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及时给予医疗费用补助。

四、管好用好民政救助业务平台

按照市委、市纪委“阳光扶贫”工作部署,加强业务监管,管好用好民政救助业务平台,确保平台监管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更好地维护民政救助保障政策执行的公正性、严肃性,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

(一)规范开展业务办理。严格按照业务平台设定的风险防控流程,确保数据录入及时、完整、准确,切实做到“步步有留痕、环环能倒查、时时有监督”。

(二)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区民政局将围绕数据录入是否完整、系统数据与台账数据是否一致、动态管理信息更新是否及时等内容,加强对各镇(街道)平台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季度通报。

(三)加强平台管理维护。乡镇(街道)平台管理和操作使用人员要做好平台日常管理,针对平台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区民政局或平台技术部门反馈,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推进系统平台的优化升级。

五、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监管机制

(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的形式,加强对救助工作人员、社会救助信息员法纪意识教育,并邀请区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从监督执纪方面以案说纪,加强指导,增强救助工作人员的底线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筑牢救助工作人员的思想防线。

(二)加大专项治理力度。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方向不偏,力度不减。坚持发动群众,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坚持从严从紧,切实抓好规范治理,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坚持持续作战,按照三年行动方案,对专项治理目标任务不达标不放过。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区民政局组成督查组,加强对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对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民政保障政策执行到位、保障资金发放到位、困难群众关心到位。将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对所辖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范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四)加大信访核查力度。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张榜公示等形式,广泛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来访、来电、来信反映的民政工作经办服务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作风问题、政策执行问题,建立专门信访工作台账,认真组织线索排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对象及时清退,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严肃依法依规处理。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协作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对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救助保障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的,要协同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修订完善的《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区政府《批转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龙政〔2015〕66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困难家庭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因遭遇突发重大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的原则

(二)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四)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区户籍人员或在龙文区生活并持有暂住证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具体对象为:

(一)城乡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孤儿;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区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3倍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四)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它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不含交通肇事,下同)、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财产损失严重,收入锐减,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下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它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拒绝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经济收入、生活状况和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重大疾病救助。因医治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重性精神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以及由其他医疗机构认定的罕见疾病且短期内花治疗费巨大的疑难病等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根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实行分段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限制在2万元:

1.第四条第一、二类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2000元--5000元,给予临时救助1000元;个人负担的医疗费5000元以上,每增加5000元给予增加1000元救助。

2.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每增加5000元给予增加1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其他疾病救助。因医治其它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根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实行分段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限制在1万元:

1.第四条第一、二类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2000元--5000元,给予临时救助1000元;个人负担的医疗费5000元以上,每增加5000元给予增加1000元救助。

2.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10000元以上,每增加5000元给予增加1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突发意外事故救助。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以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视具体情况,采取“救急难”方式,按维持短期基本生活必需,先给予应急救助1000元。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再给予后续救助,后续救助标准不折抵应急救助资金,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家庭成员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抚慰金5000元;

2.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和其它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5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3.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严重伤害进行治疗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它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大,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参照上述第二款给予救助。

(四)教育救助。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5000元以内救助。

(五)特困救助。对一户多病、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导致家庭劳动力匮乏的,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由区民政局协商有关部门,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程度,给予5000元以内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实行市、区、镇(街、开发区)三级救助,按照逐级救助的程序进行。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小额(不超过1000元)临时救助,区民政局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大额(1000元以上)临时救助,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实施再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

由个人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村(居)民小组或村(居)委会代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二)村(居)委会出具的低保证明或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四)属疾病患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出示区级(含区)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或参合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表);属车祸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五)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

(一)受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镇(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社会救助、“救急难”申请统一的受理窗口,一般以“便民服务中心”为社会救助的受理平台,负责受理及转办工作,开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一站式服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要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人向其户籍所在镇(街)、开发区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镇(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接收申请材料后,要组织人员或委托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的家庭由镇(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民政办指导申请人填写《龙文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经镇(街)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民政办公章后上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临时救助的家庭要及时给予通知,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区民政局自接到申请材料后,要组织工作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除第四条第一、二类对象外,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需由“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家庭给予审批,实施临时救助;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要及时给予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在区级临时救助后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对象,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民政局签署意见后,向市民政局申请再救助。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审批方式

(一)前置分级审批。按照临时救助程序由镇(街)、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救助资金在1000元及以下临时救助,由镇(街)、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并由民政办直接发放救助金,并于次月初统一向区民政局报备;救助资金在1000元以上的,镇(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报送区民政局审批,救助金发放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

(二)后置追认审批。对突发性重大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采取“救急难”的应急救助方式,先按维持短期基本生活必需给予办理应急救助后,再核实确认后续救助,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并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主动发现制度。区民政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民政办、村级民政协管员要变被动申请为主动发现,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去发现因遭遇突发性灾难等特殊需救助对象,并及时协助其办理社会救助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金发放

对于符合临时救助的对象,由区民政局或委托镇(街) 开发区管委会民政办实行现金或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保障临时救助资金实效性和安全性,区民政局临时救助金发放,原则上通过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或受委托人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  建立多渠道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方式,以区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福彩公益金提留和慈善捐赠等为辅的筹资模式。鼓励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临时救助项目、或结对帮扶提供自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目前按全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7元标准筹集,区财政局按月拨付区民政局专户,小额救助按人口每年每人1.5元由民政局拨付各镇民政办专户统筹安排。年度终了,当年支出部分次年由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补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和基金规模。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临时救助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区、镇两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申请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的电子及纸质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项,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及实施操作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龙文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18年11月1日起实行。 《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管理实施办法》(漳龙政〔2015〕66 号)同时废止。

}

1.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 5 年过渡期。脱贫地区要根据形势变化,理清工作思路,做好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 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到 2025 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到 2035 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 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 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2. “四个不摘”要求是什么?

答:“四个不摘”要求指的是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和摘帽不摘监管。

3. 乡村振兴的“五大振兴”是什么?

答:乡村振兴的“五大振兴”分别为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4.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到 2020 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农业供给体 系质量明显提高,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 区域性整体贫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 境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农村对人才吸引力逐步增强;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 生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 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党的农村工作 领导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各地区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思 路举措得以确立。到 2035 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农业结构得到根本性改善,农民就业质量显著提高,相对贫困进一步缓解,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宜居乡村基本实现。到 2050 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5. 乡村振兴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 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 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二章教育帮扶政策

1. 对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有什么规定?

答: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 97%以上。

2. 如何开展控辍保学?

答:完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共同参与的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作用,加强户籍适龄人口招生入学、报到注册、毕业升学动态监测,精准摸排辍学学生,纳入台账动态管理。实行定期专项行动机制,每学期开学前后集中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限时动态清零,严防新增辍学。强化依法控辍,用法律手段做好劝返复学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落实教学常规管理要求,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提升学生学习能力,不断提高农牧区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完善教研制度,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估。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什么教育资助政策?

答:优化教育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继续实施 15 年教育资助和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雨露计划等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农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资助,确保各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应助尽助、落实到位。

4.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有什么就业帮扶政策?

答:全面掌握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情况,实行“一人一策”分类帮扶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开展就业能力培训,提供精准化就业指导服务。

5. 脱贫地区如何开展职业教育?

答: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设置职业教育专业,打造特色优势专业(群),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职业院校发挥培训职能,与行业企业等开展合作,丰富培训资源和手段,广泛开展面向“三农”、面向乡村振兴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传统技艺传承人教育。支持脱贫家庭“两后生”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并给予补助。

6. 没有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帮扶县如何开展职业教育?

答:对于未设中等职业学校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因地制宜地通过就近异地就读、普教开设职教班、东西协作招生等多种措施,满足适龄人口和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需求。

7. 如何发展脱贫地区学前教育?

答: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指导脱贫地区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认定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多种形式,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8. 在乡村长期任教的教师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职称评审可按规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 可不受所在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加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第三章医疗帮扶政策

答:按照“分级分类、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 要求,持续加强大病专项救治,原则上,省级、市州级医院、有条件的县级医院均可为大病定点医院,将“定定点医院、 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作为脱贫地区县域医疗机构针对所有 35 种大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规范化措施,切实加强大病救治业务指导和急危重症大病的定点救治工作,不断提升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促使大部分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实现“应治尽治”。

2. 慢性病患者如何救治?

答:全面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策略,积极开展健康知识传播和行为干预。强化慢性病筛查和早期发现,做好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结合脱贫地区实际,逐步扩大签约服务重点人群范围,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藏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切实做到应访尽访,重点做好高血压、 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主要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率到

3. 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是否享有先住院后结算政策?

答:省内各级医疗机构持续落实“先住院后结算”政策。依托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精准识别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实现“先住院后结算”。

4. 是否持续实施“一站式”服务?

答: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 持续完善服务方式,全面实现省域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患者就医和费用结算。

5. 如何开展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

答:加强与民政、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对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大病、重病救治情况进行监测,依托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监测预警机制,对医疗负担较重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患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核准后,在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和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中标识,并及时跟进,加强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常态化健康帮扶,做好救治、家庭医生签约、康复等健康服务, 配合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和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措施, 及时化解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

6. 农牧区低收入重点人群有什么健康帮扶措施?

答: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重点落实大病专项救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健康帮扶措施。

7. 特困人员有什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答: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并代缴。

8. 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有什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答: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过渡期内(2021 年至 2025 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逐年按 90%、80%、70%、60%、50% 递减的比例给予资助。

    9.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有什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答: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 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10. 返贫致贫人口有什么医疗救助政策?

答:返贫致贫人口享受与农村低保对象同等的医疗救助政策。返贫致贫人口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按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11.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有什么医疗保障倾斜政策?

答: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的倾斜保障政策。

12. 医保扶贫领域保障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坚决防范福利主义,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全面取消目前执行的农村贫困人口兜底医疗救助制度。将现行的农村低收入救助对象(低保边缘群体)医疗救助起付线 1500 元、救助比例 70%、年救助最高限额 2 万元的倾斜政策,调整为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年度内累计超过 2500 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 6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 2 万元。

13.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标准是多少?

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 70%以上;“两病”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 5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 50%以上。

14. 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有哪些调整?

答: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年度内累计达到上年全省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 50%,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80%不变。

15.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有什么救助保障政策?

答:统筹加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救助保障, 重点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其中,特 困人员最高限额为 7 万元;其他重点救助对象最高限额为 6 万元。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等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 的,按政策规定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6. 符合哪些条件的脱贫人口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返贫监测范围?

答:对脱贫人口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0%的,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返贫监测范围。

17. 符合哪些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致贫监测范围?

答:对农村居民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致贫监测范围。

18. 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如何申请救助?

答: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后,医保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各相关部门根据其困难情况,分类落实综合帮扶政策,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做好慈善救助信息转介。

 第四章住房安全政策

1. 农牧民住房动态监测的范围是什么?

答:要建立农房全生命周期定期体检制度,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农牧民住房和历史悠久、传统建筑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受损的农牧民住房要纳入日常重点监测范围。

2. 农户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农户是住房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住房安全状况的自行监测,及时发现住房安全隐患并提出改造申请。

3. 乡镇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依靠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

4. 县级住建部门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县级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受损房屋危险性鉴定和技术服务,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通过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核验系统直接反映住房安全隐患和因灾受损情 况,实时反馈住房安全状况。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引导动员农户主动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和辅助用房。

5. 新增危房改造对象的身份如何识别?

答: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动态监测反映的潜在不安全住房农户进行身份 识别。

6. 仅有一套住房且为危房的如何帮扶?

答:经识别后,对仅有一套住房且评定为 C 级和 D 级的新增危房户纳入国家农牧民住房安全保障机制政策支持范 围。

7. 无房户和新分户如何帮扶?

答:经识别后,无房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新分户在依法依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可纳入支持范围。

8. 有安全住房或已享受过危房改造等住房政策的是否继续享受帮扶政策?

答:对另有安全住房或同一宅基地内有多栋住房,部分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时仍有一栋住房安全的,由农户自行修缮改造,不再享受住房安全保障机制政策。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等住房政策但因自然灾害、改造年限较长等原因再次变成危房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9. 过渡期内如何持续保障农牧民住房安全?

答:与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相衔接,继续对农牧民新增危房和无房户实施改造,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确保“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全覆盖保障。

10. 少数无能力建房的特殊群体如何保障住房安全?

答:对少数无能力建房的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鼓励通过政府或农村集体组织统一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 院等兜底保障其住房安全问题。

 第五章饮水安全政策

1. 水量达标的标准是多少?

答:每人每天不低于 40 升为达标,每人每天不低于 20

2. 水质达标的标准是什么?

答:(1)万人工程。水质检测指标原则上不少于 18 项,一般可选择微生物指标 2 项(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毒理指标 3 项(砷、氟化物、硝酸盐)、感官性状指标 4 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一般化学指标 9 项(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中的规定为达标。

(2) 千人工程。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可不纳入评价指标;对于长期保持稳定达标的,上述部分水质指标(如砷、氟化物等)可不进行检测,水质检测指标一般不宜少于 15 项。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3) 千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用水户有煮沸饮用习惯的地区,可不评价微生物指标。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4)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适宜的方法进行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达标。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对水质检测指标进行适当增减,综合确定。

3. 用水方便程度的标准是什么?

答:有条件地区,尽可能供水入户(含小区或院子),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 4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 40 米为达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 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 800 米、垂直距离不超过 80 米为基本达标。牧区可适当放宽,往返时间可采用简易交通工具进行评价。

4. 供水保障率的标准是多少?

答:供水保证率不低于 95%为达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为基本达标。

5. 如何解决农牧区供水问题?

答:全面推进落实农村供水保障地方主体责任,密切跟踪监测薄弱地区、重点群体饮水状况,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应急供水方案,防止出现整村连片停水断水和严重水质超标问题,确保农村供水问题动态清零。

6. 如何确保农牧区供水保障?

答:开展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规模化建设,在人口相对分散区域重点推进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 造。稳步提升农村牧区供水保障水平,全面推进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确保工程效益长久发挥。至 2025 年底,自来水普及率达到 85%。

 第六章兜底保障政策

1. 哪一部分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答: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人口,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不漏保、不错保”。

2. 如何落实低保渐退机制?

答: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实行低保渐退机制,给予不少于 1 年的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确保稳定脱贫不反弹。

3. 如何扣减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

答:对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原则上扣减额度不高于总收入的 30%。

4. 基础养老金算不算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的收入?

答:“十四五”期间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

5. 易返贫人口出现困难的如何开展临时救助?

答:对于易返贫人口出现困难的,根据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人口名单和信息,参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6. 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统一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 倍确定。

7. 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如何救助?

答:落实农村低保“单人保”政策,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七章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1. “十三五”期间的易地扶贫搬迁有什么后续资金扶持政策?

答: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 50%。易地扶贫搬迁后扶产业发展纳入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范围。

2. 易地扶贫搬迁区有什么教育扶持政策?

答: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完善教育配套设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就近入学。

3. 集中安置点周边实施的项目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有什么要求?

答:集中安置点周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应安排不低于 30%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

4. 如何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

答: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实事求是地开发森林管护、草场管护、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流域保护、道路养护、卫生保洁、家政服务、疫情防控、政策宣讲、村警、 快递等公益性岗位,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增收。要认真制定公益岗位聘用、管理等制度,确保参加公益岗位人员符合岗位条件、履职尽责到位、报酬及时足额发放。

5. 如何引导搬迁群众参与以工代赈项目促进就业?

答:在农村牧区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 业草原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因地制宜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以工代赈 建设项目,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参与项目建设,拓宽搬迁群众稳定就业增收渠道,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中央资金的15%。

6. 搬迁群众自主创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对自主创业的搬迁群众,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贴息政策、优惠保险产品政策等,并在场地租金、经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跟踪掌握搬迁群众创业动态,在市场营销、渠道挖掘、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支持城镇集中安置区供排水管网、垃圾污水处理、 供气供暖等设施提档升级,加快电网增容改造、网络覆盖建设,因地制宜提升路网等级,着力打通“断头路”。将农牧区集中安置区水、电、路、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已配套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纳入迁入地统一管理,落实好维护管理责任。

8. 安置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综合考虑集中安置区人口规模与迁入地公共服务供给状况,实事求是地开展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建设,切实满足大中型集中安置区搬迁群众对幼儿园、中小学、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需求。将小微型安置点和分散安置户纳入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支持迁入地根据人口规模变化,推动教育、医疗、 社会福利、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扩容升级,确保搬迁群众与迁入地群众平等共享公共服务资源。

 第八章就业帮扶政策

 1. 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2 年和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 200 元、300 元和 4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劳务经纪人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带领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转移就业 6 个月(含)以内的、6 个月到 1 年的、1 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 100 元、150 元、25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 跨省就业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按规定对跨省就业 3 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给予每人不高于 1000 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3. 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的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

答: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 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企业 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 企业每吸纳一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 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就业帮扶车间(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其社保补贴和每吸纳一人 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5. 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及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创业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

6. 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加三类培训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加“创业+技能”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三类培训,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7. 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

8. 如何加强生态管护员管理?

答:逐步调整优化生态管护员政策,发挥生态管护员吸纳务工作用,进一步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 有序退岗的动态管理机制。督促指导各地加强生态管护员管理,明确管护责任,做好生态管护员队伍服务、管理、培训等工作,逐步提高生态管护员素质能力和保障水平,稳定脱贫地区生态管护员队伍,夯实推行林草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

9. 自然保护地如何吸纳脱贫人口就业?

答:各类自然保护地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保护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生态管护,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吸纳本地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

10. 技工院校学生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脱贫户、 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对所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每生每年 2000元)、补充公用经费(每生每年 1200 元),对一、二年级在校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材(每生每年 400 元);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 每生每年 2000 元;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 6000 元。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九章驻村帮扶政策

1. 向哪些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答:重点向脱贫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乡村振兴重点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2. 驻村工作队人员如何构成的?

答:原则上每支驻村工作队由 3 人组成。其中,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市(州)单位结对帮扶的村,由结对单位选派1 人担任第一书记兼驻村工作队队长,1 人为工作队员,所在乡镇选派 1 人为工作队员;县(市、区)单位结对帮扶的村,由结对单位选派 1 人担任第一书记兼驻村工作队队长,从其他单位选派 2 人为工作队员(含 1 名乡镇干部)。安置人口多、帮扶任务重的易地扶贫搬迁村,可适当增加驻村工作力量。

3.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任职期限是多久?

答:任期一般不少于 2 年,任职期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调整轮换,任期内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作调整, 选派单位非经组织程序不得自行调整轮换。选派到党组织软弱涣散村的第一书记任职期满后,由县(市、区)自行调整轮换,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4. 驻村工作队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宣传党的政策,建强村党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

5.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人事关系、待遇及职务晋升是如何规定的?

答:驻村期间,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不影响在原单位正常的职务职级职称晋升。

6.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党员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答: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村,不占村干部职数,一般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

7. 如何考核评议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

答:年度考核由县级组织、农办、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乡镇党委进行,注重听取派出单位意见,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期满考核由派出单位会同县级组织、农办、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和乡镇党委进行,注意听取村干部和党员群众意见,全面了解现实表现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政策

1. 防止返贫监测的对象是什么?

答:以家庭为单位,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 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重点关注农牧区有大病重病患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特困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家庭。

2. 防止返贫监测的范围是什么?

答: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 1.5 倍为底线,省乡村振兴局综合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等因素,定期调整监测范围。2021 年监测范围为全省所有农牧区人口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6000 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易地扶贫搬迁及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没有享受到城镇居民相关 保障措施和待遇的人口,人均收可支配入低于 6000 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已有效解决,收入持续稳定且无返贫致贫风险的,作为重点关注人群,不纳入监测帮扶对象范围。

3. 防止返贫监测的内容是什么?

答:(1)根据家庭收支及财产情况,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整体纳入民政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人口认定和监测范围。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计算、“刚性支出较大”衡量标准、家庭财产情况以及不纳入监测对象的情形等按照《青海省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73 号)、《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105 号)执行,由民政部门统一开展认定与监测。

(2)根据“三保障”及饮水安全风险情况,主要监测义

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的稳定实现情况。一是义务教育方面,主要监测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办学条件保障不到位而造成适龄少年儿童失学辍学的农牧户(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除外);二是基本医疗方面,主要监测因病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三是住房安全方面,主要监测主要居住用房为唯一自住用房且安全等级鉴定为 C 级或 D 级的农牧户;四是饮水安全方面,主要监测因自然灾害、水源变化等原因,按照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标准衡量,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的农牧户。

4. 防止返贫监测的方式是什么?

答:通过农牧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等方式,及时排查发现返贫致贫风险点、风险因素、风险群体。拓展社会监督发现渠道,互为补充、相互协调。

5. 防止返贫监测的程序是什么?

答:各方面排查发现的风险信息,逐级反馈到村,由村级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定,逐级认真开展评估核查,确定监测对象。自农牧户申报或排查、筛查发现起,监测对象确定一般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发生重大意外伤害、突发事件需要立即采取帮扶措施的,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应简化监测程序,采取先落实帮扶措施,后补办程序形式及时干预。

6. 农牧户如何自主申报?

答:通过乡村干部、12317 咨询服务电话、防贫监测手机APP 等渠道,接受农牧户个人或他人代为申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农牧户家庭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可自行向村委会提出纳入监测对象申请。对于走访排查和部门筛查预警发现的,由工作人员在入户时指导农牧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对于失能失智等无法提出申请又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纳入申请。申请纳入监测范围的农牧户,应承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可靠, 并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授权查询家庭资产信息。

7. 对监测对象如何采取帮扶措施?

答:对按程序纳入的监测对象,原则上在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帮扶措施,做到早干预、早帮扶。

(1) 明确帮扶联系人和帮扶责任部门。监测对象纳入后5 个工作日内,乡镇要按照“一对一”原则安排监测对象的帮扶联系人(以乡镇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村“两委” 干部为主),由帮扶联系人与监测对象共同商量,综合考虑分析监测对象的返贫致贫风险、帮扶需求、发展能力水平等制定帮扶计划。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根据风险类别、监测对象具体情况和发展需求等,建立帮扶台账,积极开展转介服务, 及时将监测对象信息转介至民政、医疗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帮扶政策、项目和资金。

(2) 强化政策支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现有产业帮扶、贷款贴息、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 民政救助、医疗保障、社保兜底等政策,并继续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和社会帮扶等制度优势,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使用行业政策、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从增加收入和减少支出“两线发力”,对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

(3) 坚持精准施策。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 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

(4) 加强跟踪落实。县级要组织乡村振兴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测对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的要及时提醒反馈相关责任部门或帮扶联系人。乡镇、村也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强监测对象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 掌握帮扶措施的成效,确保措施“管用能用”,真正发挥效果。

8. 风险消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以监测对象通过帮扶,“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得到持续巩固,作为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消除的衡量标准。对以下 4 项指标全部达标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1) 根据返贫致贫风险因素实施了“一户一策”帮扶计划,落实了相应帮扶措施。

(2) 综合施策“三保障”稳定实现。即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除因参军、服刑、死亡、失联、户籍外迁、省外参保、自愿放弃参保等特殊原因外)、义务教育阶段具备学习条 件的少年儿童无失学辍学、实现了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

(3) 通过帮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收入监测标准。

(4) 大额刚性支出问题稳定解决,返贫致贫风险稳定消除或自然消失。

9. 风险消除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入户核实、村级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定” 程序进行风险消除认定。

(1) 入户核实。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根据帮扶联系人平时反馈的情况,组成入户核实组,对拟消除风险监测对象的“两不愁三保障”、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

(2) 村级评议。由村监测小组组织村民代表召开评议会, 对照风险消除的基本标准,分类型逐户开展风险消除评估, 并形成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名单上报乡镇审核。

(3) 乡镇初审。乡镇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村上报的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名单进行复核后,形成拟消除风险监测对象 复核名单,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将名单在各自行政村村委 会所在地公示 5 天。公示内容应包括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 享受的帮扶情况等。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调 查核实符合风险消除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 形成具体名单上报县乡村振兴局。

(4) 县级审定。县乡村振兴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定,经组织抽查核验后,确定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名单,组织乡村在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并及时入户告知农牧户。

10. 风险消除后如何开展后续管理?

答:监测对象纳入半年以上的,根据监测和帮扶情况, 分类开展风险消除认定工作,风险消除不设比例限制。

(1) 对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标注为“风险消除”,不再进行帮扶,不再安排帮扶联系人。

(2) 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对于需要发展产业的,应跟踪帮扶 1 年以上;对依靠就业务工的,应跟踪监测半年以上;对“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出现问题的,要持续跟踪帮扶至落实政策措施且稳定有保障。

(3) 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 “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第十一章金融帮扶政策

1. 小额信贷支持对象是哪些?

答: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2. 贷款金额是多少?

答:原则上 5 万元(含)以下。

3. 贷款期限是多长?

答:3 年期(含)以内。

4. 贷款利率怎么执行?

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 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 1 年期 LPR,1 年期至 3 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 5 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5. 担保方式是什么?

6. 贴息方式是什么?

答:财政资金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全额贴息。

7. 风险补偿机制是什么?

答:已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8. 贷款用途是什么?

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9. 贷款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 18 周岁(含)—65 周岁(含)之间。

10. 政策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第十二章项目资金管理

1. 什么是衔接资金?

答:衔接资金是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2. 衔接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衔接资金应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 兼顾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目标任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

3.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非贫困村的比例是多少?

答:县级统筹用于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中央财政 衔接资金不得超过中央资金到县总规模的 30%。

4. 衔接资金的负面清单是什么?

答: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养护、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设立基金和风险防控池、购买保险、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5. 项目管理费如何使用?

答: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 监理、绩效评价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负面清单范围。

6. 资金公告公示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答:各县(市、区)对衔接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情况在实施乡镇、村、项目实施点及同级媒体(或政府网站) 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7. “十三五”期间承贷的发展生产贷款是否给予贴息?贴息时间多长?

答:新型经营主体“十三五”期间承贷的发展生产贷款, 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接续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 2 年。

8. 衔接资金用来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哪些?

答: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村容村貌改善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村(组) 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水、电、路、网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9. 项目选择一定要从项目库中选择吗?

答: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使用其他资金安排的巩固拓展脱 贫攻整成果的项目,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

10. 项目库建设有什么要求?

答:规范项目库建设,做到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发展阶段、承受能力,量力而行,避免举债搞建设。

11. 项目入库程序是什么?

答: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 程序。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也可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提出, 充分征求相关乡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

12. 如何提高项目入库质量?

答:强化项目入库审核,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把关作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情况。对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机制紧密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十三章扶贫资产管理

1. 什么是扶贫资产?

答: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

2. 如何管理扶贫资产?

答:扶贫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一是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房屋建筑、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器械设备、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各类资金投入扶贫车间、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二是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小型公益性设施、小型基础设施、小型公共服务设施等;三是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条件所形成的生产经营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3. 到户资产如何确权?

答:各类扶贫资金直接奖补到人到户,以及县直部门实施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者所有,由村委会履行界定程序: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所在村公示十日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向所有权者发放确权书。

4. 到村资产如何确权?

答: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1) 到村集体或由县直部门实施到村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乡镇履行界定程序:乡镇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 乡镇公示十日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 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2) 到乡镇实施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项目所在村集体所有,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履行界定程序:乡镇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 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5. 到县资产如何确权?

答:由县直部门实施县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资产所有权归县级所有,全部纳入县级直管范围,由县政府召开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管理部门,并向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对于所有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所有权归属。

6. 如何规范分配扶贫资产收益?

答:扶贫资产经营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进行分配,发挥扶贫资产的帮扶作用。

(1) 县乡级收益分配。县、乡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欠发展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低收入人口集中村优先“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

(2) 跨乡或联村收益分配。跨乡或联村实施项目的收益,应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收益分配范围、比例和标准。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 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 村级收益分配。村级所得收益,除支付公益性岗位报酬外,重点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扶贫产业提质增效、管 护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激发低收入农牧 户脱贫致富内生动力,以及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生产生活实际 困难等。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收益分 配要履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相关程序,并及时进行公告公示。

(4) 到户收益分配。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资产所有者。

7. 如何规范处置扶贫资产?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管理不善、达到使用年 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按照国有 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第三方评估及相应审批 程序规范处置。

8. 如何管护扶贫资产?

答: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工作由资产所有者承担主体责任, 应定期对扶贫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并及时 管护。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优先聘 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

9. 扶贫资产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每一项扶贫资产都应参照以下目录建档、全程备案。前期工作环节档案包括项目入库资料(民主决策记录、项目 初步方案公示资料、可研或建议书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实施公示等方面档案;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招投标或 政府采购手续、施工日志、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拨付、 设计资料、竣工验收等资料;产权移交环节档案指所有权确 权及完工移交手续;资产运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资产运营中签订的协议、风险防控中签 订的协议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收益分配环节档 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民主决策记录、收益领取确认记录及 相关公告公示资料等档案材料。

10. 如何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答: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级由乡村振兴部门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级、村级、到户四级台账;乡镇一级由乡镇建立乡、村、 户三级台账;村一级由村委会建立村、户两级台账,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第十四章重点帮扶县政策

1.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到 2025 年,15 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返贫风险全面消除,脱贫基础更加稳固、产业就业更加稳定、成效更可持续,区域性发展短板得到有效补齐,自我发展能力显著增强;10 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差距与其他脱贫县进一步缩小,力争在防返贫监测帮扶、产业就业、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方面显著提升。

2. 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是哪些?

答:黄南州同仁市、泽库县、尖扎县;果洛州甘德县、 达日县、班玛县、玛多县、玛沁县;玉树州玉树市、称多县、囊谦县、杂多县、曲麻莱县、治多县;海南州共和县等 15 个县(市)。

3. 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是哪些?

答:西宁市湟源县、大通县;海东市化隆县、循化县、 民和县;海南州贵南县、同德县;果洛州久治县;海北州门源县;海西州天峻县等 10 个县。

4.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财政支持政策?

答: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支持各相关市州、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依据财力状况和任务需要,每年本级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统筹配套用于各项事业建设发展,并保持总体稳定。2021—2023 年在全省脱贫县延续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在此基础上,2024—2025 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 15 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持续保持东西部协作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 全面振兴项目的投入力度。推动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落实到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5.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土地支持政策?

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倾斜支持,过渡期内, 为国家和省级重点帮扶县每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600 亩,指标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解决,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继续实施城乡建设 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交易政策,对重点帮扶县增减 挂钩周转指标给予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 省调剂予以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涉 及农用地专项审批的,符合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三江源国家公园和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红线内的严格按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规则执行。

6.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项目支持政策?

答:结合“十四五”相关规划实施和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准备等工作,重点谋划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推动重点帮扶县城市公用设施向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大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在重大项目规划编制、项目推进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实施民生保障领域工程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规划布局能源资源开发、输电通道等重大项目。聚焦所在区域路网布局,谋划储备一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高速公路、铁路和通用机场项目。各重点帮扶县要立足资源优势,分析短板弱项,结合乡村发展需要,聚焦监测帮扶、产业就业、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谋划设计论证一批乡村振兴项目,完善县级项目库建设。

7.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生态支持政策?

答: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支持重点帮扶县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冰沙系统治理,在国土绿化、生态工程、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围绕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生态目的地,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生态旅游、特色农林产业,增加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参与生态管护和管理服务。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当地实际逐步调整优化生态管护政策,稳定重点帮扶县生态管护员队伍。逐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健全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机制。

8.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干部人才支持政策?

答:适当放宽招录招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条件, 根据实际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岗位面向本县户籍人员(或生 源)、藏(蒙)汉双语人才、退役士兵招录招聘。在人才培养、 待遇职称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和引导各方面人才向基 层流动。在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推动高层次人才“上山下乡”,实施万名乡村人才培育示范工程、紧缺人才 “订单式”培养、乡村人才职称评审和乡土人才技能等级评定方面向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省内高校招收农牧区和脱贫地区学生专项计划、重点高校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向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继续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探索实行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 机制。围绕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 以“三区”科技人员专项计划为依托,按照“一县一业”模式选派科技特派团,实现科技服务全覆盖。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机制,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银龄讲学计划、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帮扶县。加大文化工作者服务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力度,在文化工作者选派和培养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积极支持外出农民工、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就业创业,鼓励原籍企业家、专家学者、退休干部等“新乡贤”投身家乡发展建设。在实施村(社区)干部学历素质提升工程中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壮大乡村建设和治理人才队伍。

 第十五章农村规划政策

1. 村庄规划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全面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按照“有条件、有需求”的原则,采取单独编制一批、提升完善一批、详规统筹一批、合并编制一批、镇(乡)村一体一批“五个一批”的组合编制模式,力争到 2025 年,实现全省各村建设有规划可依。设区的市对所辖区范围的村庄规划统筹分批分类推进,县(市、行委)对行政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分批分类推进。

2. 村庄规划“五个一批”的内容是什么?

答:(1)单独编制批。原则上“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符合国家文件要求的均可单独编制。鼓励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和稳定发展类中建设发展需求大,且需单独编制的村庄,列为单独编制批。

(2) 提升完善批。“多规合一”改革前已经编制的原村庄建设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列入提升完善批。对照《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要求,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充实补缺、提升完善,科学划定落实“三区三线”,着重完善公共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等内容。

(3) 详规统筹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列入详规统筹批,纳入边界内详细规划统筹编制,原则上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与城镇开发边界相交的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可列入详规统筹批。

(4) 合并编制批。对属于同一河流流域、空间相邻的,或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同质的,或自然地理格局、地形地貌相似的连片村庄可合并编制村庄规划,列入合并编制批。

(5) 镇(乡)村一体批。对基本没有发展需求,不需要编制村庄规划或需要搬迁撤并的村庄,列入镇(乡)村一体批编制村庄规划。通过“镇(乡)村一体”的规划编制成果, 划定村庄建设区,保障村民建房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实现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

3. 村庄规划类型分为哪几种?

答: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实施,逐村研究 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在村庄规划编制前明 确村庄分类,依据村庄发展方向可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 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稳定发展类和其他类村庄。除本规程规定的分类外,各地方可结合实际增设不同的类型。

4. 如何统筹谋划村庄发展?

答:结合村庄资源票赋和区位条件,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尽可能把产业链留在乡村,让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增收。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提出村庄居民点宅基地控制规模,严格落实“一户一院”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有序推进村庄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和厕所改造。按照硬化、绿化、亮化、美化要求,规划村内道路,合理布局村庄绿化、照明等设施,有效提升村容村貌。依据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合理规划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 统筹安排村民委员会、综合服务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卫生室、养老和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传承保护、 突出特色要求,提出村庄景观风貌控制性要求和历史文化景观保护措施。

5. 与永久基本农田有冲突的如何处理?

答:各项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安排村庄建设边界时出现冲突的,村庄建设布局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维持永久基本农田的整体性、连续性、稳定性和确保数量有增加、质量不降低、布局更加集中连片的要求,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局部优化调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哪些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

答:村庄规划应在国家和省有关用地规模标准内进一步 核定本村各类设施农用地的面积和比例上限,根据农业生产 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将规模化粮食生产及生产 农产品直接关联的育种育苗、烘干晾晒、果蔬预冷、保鲜储 存、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粮食和农资农机临时存放场所、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 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落实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禁止 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7. 宅基地用地如何布局?

答:按照上位规划要求和村庄发展实际,结合村庄布局现状,充分考虑村庄户数及人口规模、宅基地面积标准等因素合理划定村庄宅基地范围。宅基地布局应考虑方便居民生活需要,处理好宅基地与村庄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绿化景观及山体、水域等关系。对每处宅基地进行编号,区分在用、闲置和规划宅基地。

8. 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人均建设用地为村庄建设用地与农村常住人口的比值。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新建村庄规划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控制在不超过 180 ㎡/人。

 第十六章其他帮扶政策

1. 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领域包括哪些?

答:实施领域主要包括: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基础设施, 农村牧区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领域,文化旅游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基础设施。

2. 以工代赈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前期报批文件时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前期报批文件中要对吸纳当地农村牧区劳动力情况等予以说明。

3. 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答: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4. 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对吸纳劳动力有什么规定?

答: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引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充分创造就业岗位,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其他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尽量动员当地劳动力参与,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5. 哪类以工代赈项目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承接参与工程建设?

答:对于因地制宜确定适合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项目,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承接,采取组建劳务合作社、工程队等方式组织动员当地农村牧区劳动力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6. 国家生态补偿政策是否持续?

答:持续落实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管护补助、 退耕(牧)还林(草)补助、草原生态补偿、湿地生态补偿等政策,使脱贫地区群众获得政策性补偿补助,增加农牧民群众收入。

7. 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如何简化审批程序?

答: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 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9.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何简化审批程序?

答: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

10. 如何简化村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答:各地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 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

11. 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

12. 村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标准是什么?

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 400 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 200 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13. 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什么规定?

答: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 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要加强项 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

14. 什么是村级微小型项目?

答:财政支持涉及贫困村的微小型项目,是指各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

15. 村级微小型项目如何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答:村级微小型项目中凡是贫困村具备相关项目建设、 运营能力的,均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政局是否是个好单位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