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回答补偿3个月工资+缴纳社保3个月说明什么问题(说明什么问题)?

来源/微信公众号“子非鱼说劳动法”(ldfview)

72.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B.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C.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D.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


A选项考点为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管有无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即建立。


B选项考点为双倍工资和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意,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给双方一个月协商期,所以双倍工资自第二个月开始算。姚某于2016年3月8日到单位工作,2016年12月8日离职。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8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姚某的工资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二倍支付双倍工资。


再多说一句,姚某正确的仲裁请求是:


1、双倍工资差额:8个月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8个月)。


2、最低工资差额:9个月×(本人工资-最低工资)


C选项考点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D选项考点是社保救济。可以这么说,本题出题老师不通实务,但是本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如下: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据此规定,个人可以仲裁,可以投诉到社保部门。D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为什么说出题人不通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光看这一条还看不出所以然,但是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其观点,最高院认为:《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实务中,法院不会将缴费争议作为受理范围,仲裁委多没有受理。即便受理,法院也不会受理。出题人虽然出了一个法条的题,但是跟实务差太远了。


3、题目中交待,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存在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以其他单位名义缴纳的,违法。第二种是以本单位名义缴纳的。既然以本单位名义缴纳,办理过社保的人都会知道,必然要本单位出手续。其缴纳了本单位应缴的社保费用,对单位而言是不当得利。应该是按民事主张,而不是仲裁或行政投诉。


综上,因为本题为多选题,两个正确答案。A正确,D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实务。

73.关于集体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尚未建立工会时,经其2/3以上的职工推举的代表,可直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


B.乙公司系建筑企业,其订立的行业性集体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即行生效


C.丙公司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不论是否为工会会员,均适用


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丁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集体合同本来属于利益争议范围,劳动合同是个体权利争议。将集体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本来就显得怪异,出题人居然出集体合同的题,实在搞不懂。另,因为我们众所周知的原因,工会天然存在缺陷,独立性不够。讲利益争议,实际上就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一种履约争议,要求将涨工资、提高福利。劳动者要提高待遇,就得找用人单位谈判。谈判?你没有团结权,自由组成工会,谁代表你?你没有行动权,不能罢工,你谈判有用?劳动合同法可考的太多,考一个不该放在劳动合同中的集体合同,而且完全不实务的,有什么必要!


言归正传,本题答案:CD


A选项考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记住,是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


B选项考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不是报备就生效。


C选项考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不是报备就生效。答案正确。


D选项考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综上,本题是浪费劳动法考题。

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请回答第95—97题。

97.当该公司裁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B.应优先留用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C.不得裁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的女职工


D.不得裁减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环保风保后,破产、裁员就不是新鲜事了。再加上供给侧改革,美国经济复苏,“中等收入陷阱”,企业为了继续发展,有时不得不选择裁员减负轻装上阵了。


A选项考的是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裁员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只有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其他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的,都要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就是赔偿金了。


B选项考的是留用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留用之列的。


但是忍不住点评此规定。1、优先留用非常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第一项,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什么是较长?2、三项有先后顺序吗?3、有时一个部门都要裁减,留用不需要部门人员,裁员需要部门的人员,矛盾怎么协调?


CD选项考的是禁止裁员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选项C工作满十五年,没有强调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不作为答案。该选项没有明确此情形,严格来说是有争议的。题目出的不好。选项D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禁止裁员的规定的。但是D选项有个小瑕疵,法条讲的是非因工负伤,强调的是和工伤无关的负伤,和非因公负伤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出题人应该是笔误。


最后想说的是,劳动合同法立法时所受到的关注,比当年的物权法更多。劳动法涉及到国计民生,居然在司法考试中只占三题。我为劳动法严重抱不平。


本人情商确实不高。对出题人提出小小意见。


1、劳动合同法那么多可考的,你为何考一个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能放进劳动合同法中吗?没有独立的工会,没有罢工权,集体合同有什么好谈的?这一题真是太超前了。


2、考试既要考法律,也要考实务。你考个未缴社保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行政投诉。会误导人的。


3、出题还是要严谨。工龄满十五的的,能不能裁员。你要交待清楚她离退休年龄有没有满五年。你讲的付他二倍工资,是他本人的工资,还是一般意义上的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和非因公负伤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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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入税:工资偷税最严管控时代来袭

  社保费用征收一直以来都是由社保局征收的,而社保局对于企业社保缴费征管力度不是很严格,因此有些企业并没有合规缴纳员工社保。社保入税之后,由税务局征收企业社保费用,税务局的监管力度我们都是有目共睹的,社保入税后还有企业敢不合规缴纳社保费用吗?

社保入税:最严税务稽查来袭

  国地税合并后,企业无缝对接,全面稽查更加容易了,不管是在虚开发票上、用私人账户工资避税上、税务有问题等方面都会严查到位,企业老板和会计的违法成本更高了。工资偷税最严管控来袭!

  以前税务信息滞后,不发达,而且个税起征点也不高,很多收入高的人就通过发工资的途径逃税,这种方法受欢迎但现在正式结束了。社保入税之后,要求企业申报员工社保基数要按照实际工资申报,你还认为虚列工资有出路有空间吗?

  同时有的企业为了方便避税,发放员工工资都采用发放现金的方式,这种发放员工工资的方式给税务局税务检查带来很大的难度,而随着新的社保政策和支付管理制度的实施,现金发放工资的方式将逐渐被银行支付所取代。因此,企业也必须合规为员工参保缴费。

  总之,社保入税之后,以前那些通过各种方法给员工发工资已达到偷税目的公司,之后这些方法都不能使用了。

社保入税后这些避税方式不要用了

  1、找发票抵税,造成费用异常

  这样操作很多企业都感觉比较简单,比如每个月员工找2000元发票去报销,很多会计图省事,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计入什么福利费、差旅费等。如果长期大额处理的话,会造成企业期间费用异常。

  2、故意不用银行卡发工资

  当移动支付成为潮流的时候,你们还在苦苦的用现金发工资。你自己想一下正常吗?公司基本户都有,员工也不少,公司也不在偏远山区。据不完全统计,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企业,不申报个税、少申报的情况基本都存在。此类企业请注意,再有这样的做法,你将会承担后果的。

  3、补贴不申报个税

  也许是因为会计税法不熟悉,也许企业故意不申报个税。总有部分企业把企业的饭补、话补、房补、结婚补贴、生日礼金没有合并工资进行纳税申报,你们公司有吗?抓紧整改吧!社保入税政策实施之后,税务局将会严查企业员工工资的实际情况,这种情况被查到了,后果很严重的。

  4、大量员工零申报

  这里一定要强调一个比例问题,一个企业如果和同地区同行业相比,工资在3500以下的明显偏低的话,你们已经是高风险企业了,此时准备好工资表、银行流水、考勤表吧,你已经在稽查名单里面了!

  5、“李鬼”发工资

  工资太高,找个李鬼代发工资。这也是很多企业的伎俩。到底这样操作是否靠谱,请回答:是否有考勤?是否有简历?没有那你还要这样做吗?

  6、故意混淆劳务和工资申报

  尤其是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工、临时工、第三方员工,很多属于劳务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但是按照工资进行申报了,尤其是劳务公司、建筑企业等都要高度重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不是全职员工是不可以工资申报个税的!

  7、外包福利也是个火坑

  很多企业现在搞得新式的将员工部分福利和工资外包给人力资源个税、管理咨询公司,让他们给你们开发票,然后让他们给你们员工发放工资。这种情况,在实质角度来看也是变相发放工资,是要补税的!

  社保入税政策的实施本意是为了加强企业社保费用征缴力度,而对于之前那些一直不合规缴纳社保的也来说,就是大麻烦,因为他们之后不能再那么做了,并且合规缴纳员工社保之后,会对这些企业的经营上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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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的一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流出,涉事企业个人所得税被全面税务稽查,信息量超大!

HR和财务们注意了,2022年这些行为千万不要再有了!

个人所得税被全面税务稽查!

今年,深圳税局发了一个关于个税违法的行政处罚书,其中信息量挺大,很多地方值得我们注意。

今天就借这个处罚书的案例,给大家聊一下个税稽查和风险相关的事情。

税局对深圳市盐田区某公司2017年-2019年之间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一些违法问题:

1、公司在给员工发放工资薪金的时候,没有完全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个税,三年累计代扣代缴将近50万。而且,税局责令整改后,仍旧没有进行代扣代缴。

2、公司在支付劳务报酬的时候,没有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个税,税额超30万,且税局责令后,也没有代扣代缴个税。

3、公司在支付股东分红的时候,少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5.3万余元,同样没补代扣代缴。

4、公司没有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相关资料。

从这些检查出来的违法事实来看,税务局就是针对个税进行的全面稽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银行代发工资明细、社保缴费清单、代扣代缴个税明细等。

1、对于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元,处于税款1倍罚款。

2、对于应扣未扣“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元,处于税款1倍罚款。

3、对于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税53321.06元,处于税款1倍罚款。

4、对于没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等,罚款2000元。

罚款合计:,后果可谓十分严重!具体的处罚书文号是深税一稽罚【2022】55号,感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2022年工资稽查重点这些方法行不通了!

一、故意用现金/个人卡发工资

有些公司为了逃避个税,故意用现金/个人卡发放工资,一旦被查,明眼一看账务就是有问题。现在都什么时代了,还发现金,用这种方法避税,不就等于说公司有问题吗?

工资太高,虚设员工代发工资,你觉得这样操作靠谱吗?一旦被查,请回答:是否有考勤?是否有社保?你想好怎么回答了吗?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还真是把“避税”用到极致。

比如:员工工资7000元,其中2000元必须拿票来领工资,长期以往,你公司的费用不会异常吗?

四、补贴未列入工资申报个税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出差补贴、取暖补贴、通讯补贴等)未列入工资申报个税,造成偷税。

由于各地方还会出台相关免税政策,所以,建议企业具体操作时,咨询当地税务局。

五、工资薪金、劳务费随意转化

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建筑企业等,将劳务工、临时工、第三方员工,按照工资薪金申报!特别是社保移交税局征收,建筑工人实名制后,这类企业薪资合规性尤为重要!

六、大量员工个税零申报

有些公司为了避税,个税长期零申报,员工工资以前都是3500元以下,现在倒提高了,都在5000元以下,永远都是跟着个税起征点走,不查你查谁!


注意了,9类风险点不想被罚赶紧对照自查!

为啥税务局一查工资就会有问题?请对照自查一下,企业是否存在以下9类风险点。

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时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42号) 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即居民个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续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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