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瑞赵国梁判刑了吗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添励、钟帅、沈凯先后被招聘进入,在赵国梁等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使用公司统一配发的电脑、手机、微信账户,伪造虚假身份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后,利用各种“浅聊话术”取得被害人信任,通过发布朋友圈、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向被害人宣某,谎称该“商城”是一个正规的撮合制交易平台,与国际大盘接轨,具有投资回报率高、投资门槛低、交易周期短、收益稳定、风险可控、提现迅速等特点。被害人通过被告人提供的二维码登陆商城注册后,被拉入微信群。被告人在微信群内扮演商城客服、带单老师、盈利客户及其他普通客户,互相配合,通过在群内分享投资心得、发红包、晒虚假购积分截图、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营造出平台正规、操作简单、盈利轻松的假象,使被害人误以为该平台安全可靠,从而自愿在“威尔斯商城”购买积分并下注。在被害人亏损或小额赢利后,被告人继续利用虚假身份的微信账户,通过各种“话术”结合虚假的入金、盈利截图,使被害人误以为加大投入使用“倍投”“追加”等方式就能获取大额盈利,从而继续投入资金并频繁下注。“威尔斯商城”通过收取每次下注金额的12%作为手续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 被告人*****2019年4月入职,任市场六部翱翔组市场专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的诈骗犯罪金额为人民币66238.32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136.95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10136.95元。 被告人杨添励2018年11月入职,任市场六部翱翔组市场专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杨添励的诈骗犯罪金额为人民币54127.92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9235.59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19235.6元。 被告人钟帅2019年4月入职,任市场六部斗战组市场专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钟帅的诈骗犯罪金额为人民币30859.44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807.52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4350元。 被告人沈凯2019年2月入职,任市场六部斗战组市场专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钟帅的诈骗犯罪金额为人民币21718.68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467.29元。案发后,退赔人民币8000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添励、钟帅、沈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添励、钟帅、沈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添励、钟帅、沈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添励、钟帅、沈凯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建议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添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钟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沈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变更被告人杨添励的退赔金额,因笔误,由起诉书中的退赔金额人民币19235.59元,变更为人民币19235.6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均同意多退的赔偿款用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扣押在案的财物中属于被告人*****个人所有的黑色OPPO手机一部、粉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杨添励所有的金色苹果手机一部、金色OPPO手机一部,钟帅所有的黑色iPhone手机一部,沈凯所有的黑色iPhone手机一部均系用于诈骗的作案工具;配发给被告人*****持有的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金色小米手机一部,配发给被告人杨添励持有的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金色小米手机一部,配发给被告人钟帅持有的金色mi字样手机一部、电脑一台,配发给被告人沈凯持有的金色mi字样手机一部、电脑一台,均属于作案工具;被告人*****持有的劳动合同一份、A4纸七张、笔记本二个、说明书一份、工作牌一个,被告人杨添励持有的劳动合同一份、笔记本三本、A4纸六张(电话号码)、A4纸一张(工作计划)、工作牌一个,被告人钟帅持有的笔记本三本、文本资料一份、工作牌一个,被告人沈凯持有的笔记本三本、工作牌一个、文本资料三份,均属于物证;公安部门分别于2020年1月8日在“平安彭州”主页、2020年6月15日在“中国警察网”主页上发布了寻找本案受害人的公告,截止本案审理时已明确本案的被害人有蒋某(联系电话182××××9918,身份证号码××××××××××××××××××)、白某(联系电话155××××1995,身份证号码××××××××××××××××××)、李某(联系电话156××××1393,身份证号码××××××××××××××××××)、陶某(联系电话135××××5302,身份证号码××××××××××××××××××)、张某(联系电话157××××0444,身份证号码××××××××××××××××××)、刘某(联系电话185××××2272,身份证号码××××××××××××××××××)六人。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以川神鉴[2019]电鉴字第3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威尔斯”平台游戏中心数据库里用户的入金、出金、手续费出具了鉴定意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各被告人基本情况,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被害人蒋某、白某、李某、陶某、张某、刘某等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赵国梁等人(另案处理)的供述,公安部门的情况说明、“平安彭州”主页、“中国警察网”主页上的公告,被告人*****、杨添励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添励、钟帅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沈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添励、钟帅、沈凯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添励、钟帅、沈凯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主动退缴赃款,部分被告人多退赔偿款赔偿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添励、钟帅、沈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添励、钟帅、沈凯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同意公诉机关关于扣押在案的财物处置意见和量刑建议,在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添励、钟帅、沈凯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添励、钟帅、沈凯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持有手机三部,公司配发的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被告人杨添励持有的手机三部,公司配发的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被告人钟帅持有的手机二部、手机一台,被告人沈凯持有的手机二部、电脑一台,均属于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持有的劳动合同一份、A4纸七张、笔记本二个、说明书一份、工作牌一个,被告人杨添励持有的劳动合同一份、笔记本三本、A4纸六张(电话号码)、A4纸一张(工作计划)、工作牌一个,被告人钟帅持有的笔记本三本、文本资料一份、工作牌一个,被告人沈凯持有的笔记本三本、工作牌一个、文本资料三份,均属于物证,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置。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添励、钟帅、沈凯在退缴赃款和多退赔偿款金额范围内退赔被害人。据此,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杨添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钟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沈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杨添励、钟帅、沈凯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自愿多退赔被害人的赔偿款退赔被害人,本案已确定的被害人有蒋某(联系电话182××××9918,身份证号码××××××××××××××××××)、白某(联系电话155××××1995,身份证号码××××××××××××××××××)、李某(联系电话156××××1393,身份证号码××××××××××××××××××)、陶某(联系电话135××××5302,身份证号码××××××××××××××××××)、张某(联系电话157××××0444,身份证号码××××××××××××××××××)、刘某(联系电话185××××2272,身份证号码××××××××××××××××××、)六人。 六、对扣押在案的配发给被告人*****的电脑一台、手机一部,配发给被告人杨添励的电脑一台、手机一部,配发给被告人钟帅的电脑一台、手机一部,配发给被告人沈凯的电脑一台、手机一部,被告人*****个人所有的手机二部,被告人杨添励所有的手机二部、被告人钟帅所有的手机以部、被告人沈凯所有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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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认定,被告人*****、晏春洋、陈露、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等人先后被招聘进入,在赵国梁等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使用公司统一配发的电脑、手机、微信账户,伪造虚假身份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后,利用各种“浅聊话术”取得被害人信任,通过发布朋友圈、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向被害人宣传“威尔斯商城”,谎称该“商城”是一个正规的撮合制交易平台,与国际大盘接轨,具有投资回报率高、投资门槛低、交易周期短、收益稳定、风险可控、提现迅速等特点。被害人通过被告人们提供的二维码登陆商城注册后,被拉入微信群。被告人们在微信群内扮演商城客服、带单老师、盈利客户及其他普通客户,互相配合,通过在群内分享投资心得、发红包、晒虚假购积分截图、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营造出平台正规、操作简单、盈利轻松的假象,使被害人误以为该平台安全可靠,从而自愿在“威尔斯商城”购买积分并下注。在被害人亏损或小额赢利后,被告人们继续利用虚假身份的微信账户,通过各种“话术”结合虚假的入金、盈利截图,使被害人误以为加大投入使用“倍投”“追加”等方式就能获取大额盈利,从而继续投入资金并频繁下注。“威尔斯商城”通过收取每次下注金额的12%作为手续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 被告人*****2017年3月入职,2018年6月任市场六部经理兼任大圣组组长,负责管理六部业务员、培训新员工、帮助业务员维护客户、在“带单”微信群里假扮商城客服、带单老师,并对管理的市场六部业务员产生的手续费及盈利进行提成。经鉴定,*****的诈骗金额为万元,违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晏春洋2017年9月入职,2018年8月任市场六部斗战组组长,负责管理市场六部斗战组业务员、帮助业务员维护客户、在“带单”微信群里假扮带单老师,以及自己发展客户,并对管理的市场六部斗战组业务员产生的手续费及盈利进行提成。经鉴定,晏春洋的诈骗金额为331.7907万元,违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陈露2018年2月入职,2018年11月任市场六部翱翔组组长,负责管理市场六部翱翔组业务员、帮助业务员维护客户,在“带单”微信群里假扮带单老师,以及自己发展客户,并对管理的市场六部翱翔组业务员产生的手续费及盈利进行提成。经鉴定,陈露的诈骗金额为327.9706万元,违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秦珍姣2017年10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秦珍姣的诈骗金额为102.8203万元,违法所得为元。案发后,已退赔元。 被告人肖威政2018年11月入职,任市场六部翱翔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肖威政的诈骗金额为78.6604万元,违法所得为元。案发后,已退赔元。 被告人刘金波2018年7月入职,任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刘金波的诈骗金额为66.1129万元,违法所得为99868.81元。案发后,已退赔99868.81元。 被告人胡蝶2017年11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胡蝶的诈骗金额为58.9362万元,违法所得为98126.77元。案发后,已退赔98126.77元。 被告人熊瑛2017年12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熊瑛的诈骗金额为48.2139万元,违法所得为84554.82元。案发后,已退赔84554.80元。 被告人伍汇海2018年1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伍汇海的诈骗金额为45.9999万元,违法所得为83852.45元。案发后,已退赔83852.45元。 被告人廖瑀2018年7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廖瑀的诈骗金额为43.4549万元,违法所得为77219.52元。案发后,已退赔77219.52元。 被告人刘慧2018年9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刘慧的诈骗金额为40.1617万元,违法所得为71996.29元。案发后,已退赔71996.29元。 被告人廖威2018年11月入职,任市场六部翱翔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廖威的诈骗金额为26.8785万元,违法所得为45205.2元。案发后,已退赔45205元。 被告人刘彪2018年10月入职,任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刘彪的诈骗金额为24.5921万元,违法所得为48304.46元。案发后,已退赔48304.46元。 被告人严彤2018年6月入职,任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严彤的诈骗金额为23.6825元,违法所得为51811.83元。案发后,已退赔51811.83元。 被告人孙帅2019年3月入职,任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孙帅的诈骗金额为8.3981万元,违法所得为12008.42元。案发后,已退赔12008.42元。 被告人吕倩2019年3月入职,任市场六部翱翔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吕倩的诈骗金额为7.5299万元,违法所得为10575.34元。案发后,已退赔10575.34元。 另查明,被告人*****、晏春洋、陈露的亲属已经分别为三名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159303元、40000元;扣押在案的财物中属于个人的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发还,属于配发的工作手机、电脑等物品(详见附件2清单)属于作案工具。在陈露处扣押的公司支付的车辆(湘A7××××)的首付款83800元系本案的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8日在“平安彭州”主页、2020年6月15日在“中国警察网”主页上发布了寻找本案受害人的公告,截止本案审理时已明确本案的被害人有王莉等37人(被害人情况详见附件1清单);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以川神鉴[2019]电鉴字第3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威尔斯”平台游戏中心数据库里用户的入金、出金、手续费出具了鉴定意见,根据用户(潜在被害人)的出金、入金等可基本确定被害人的损失。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并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晏春洋、陈露、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为共同犯罪。十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秦珍姣、肖威政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在自首的从轻幅度内予以从宽处罚;晏春洋、刘金波、胡蝶、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在坦白的从轻幅度内予以从宽处罚;*****、陈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晏春洋、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露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刘金波、胡蝶、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该十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扣押在案的属于各被告人个人所有的手机因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对扣押在案的属于配发给各被告人的工作手机、电脑等物品(详见附件2清单)属于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从被告人陈露处扣押的公司支付的车辆(湘A7××××)的首付款83800元系本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晏春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陈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秦珍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肖威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刘金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七、被告人胡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八、被告人熊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被告人伍汇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被告人廖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一、被告人刘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十二、被告人廖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三、被告人刘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四、被告人严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五、被告人孙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六、被告人吕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七、对从被告人陈露处扣押的公司支付的车辆(湘A7××××)的首付款838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给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余下违法所得元继续予以追缴,对被告人陈露的余下违法所得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应共同承担对被告人陈露余下违法所得的追缴责任;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自愿多退赔被害人的赔偿款用于退赔被害人。十八、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的个人物品予以发还(详见清单)。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客户(被害人)是基于高额回报而在明知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处分的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罪。2.涉案公司经营的网上商城有真实产品销售且仅依据客户交易的手续费获利,客户(被害人)也能依据积分按时提现且其在本案中实际为加入买涨买跌的赌博中,加之在常见开设赌场中也有部分调整赔率的行为,故本案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3.*****系从犯、初犯、坦白,且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威尔斯商城”可通过更改数据操控投注赔率确保盈利。

本院认为,上诉人*****伙同原审被告人晏春洋、陈露、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除*****、晏春洋、陈露、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诈骗财物属数额特别巨大外,其余人员均属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前述人员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前述人员均系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秦珍姣、肖威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晏春洋、刘金波、胡蝶、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均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露均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晏春洋、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予以从轻处罚;*****、陈露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定罪。经查,*****供认其伙同作为其下属的各同案被告人冒充其他女性身份添加各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再通过“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虚假盈利截图、投资等诱骗被害人进入“威尔斯商城”购物获取积分,又编造该商城系正规交易平台并在微信群里分饰客服、带单老师、盈利客户等造成该商城用户众多、盈利轻松的假象,还以虚假平台的积分盈利截图、专业老师一对一指导等诱骗被害人继续加大购进积分频繁投注,该商城再以收取被害人每次投注金额12%的手续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且*****作为公司经理除以被害人投注的手续费计酬外还抽取被害人亏损额的4%。另案的赵国梁、吴洲、郭君、龚强、黄刚、胡元龙等人的供述及各同案被告人供述亦与*****的供述印证,且证实该商城平台以骗取被害人钱款为目的并可通过后台修改数据以保证交易时商城盈利。结合证实该商城平台可人为操控投注赔率及该商场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等情况的鉴定意见,以及各被害人称受诱骗误认为该商城系正规平台且多人盈利并通过购物返积分、直接购买积分的方式参与商城投注而造成损失的陈述等证据;前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积分投注相应事宜并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对*****不构成诈骗罪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量刑。经查,原判已依据*****的犯罪行为、后果,并结合其系坦白、从犯等科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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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认定,被告人*****、晏春洋、陈露、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等人先后被招聘进入,在赵国梁等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使用公司统一配发的电脑、手机、微信账户,伪造虚假身份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后,利用各种“浅聊话术”取得被害人信任,通过发布朋友圈、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向被害人宣传“威尔斯商城”,谎称该“商城”是一个正规的撮合制交易平台,与国际大盘接轨,具有投资回报率高、投资门槛低、交易周期短、收益稳定、风险可控、提现迅速等特点。被害人通过被告人们提供的二维码登陆商城注册后,被拉入微信群。被告人们在微信群内扮演商城客服、带单老师、盈利客户及其他普通客户,互相配合,通过在群内分享投资心得、发红包、晒虚假购积分截图、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营造出平台正规、操作简单、盈利轻松的假象,使被害人误以为该平台安全可靠,从而自愿在“威尔斯商城”购买积分并下注。在被害人亏损或小额赢利后,被告人们继续利用虚假身份的微信账户,通过各种“话术”结合虚假的入金、盈利截图,使被害人误以为加大投入使用“倍投”“追加”等方式就能获取大额盈利,从而继续投入资金并频繁下注。“威尔斯商城”通过收取每次下注金额的12%作为手续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 被告人*****2017年3月入职,2018年6月任市场六部经理兼任大圣组组长,负责管理六部业务员、培训新员工、帮助业务员维护客户、在“带单”微信群里假扮商城客服、带单老师,并对管理的市场六部业务员产生的手续费及盈利进行提成。经鉴定,*****的诈骗金额为万元,违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晏春洋2017年9月入职,2018年8月任市场六部斗战组组长,负责管理市场六部斗战组业务员、帮助业务员维护客户、在“带单”微信群里假扮带单老师,以及自己发展客户,并对管理的市场六部斗战组业务员产生的手续费及盈利进行提成。经鉴定,晏春洋的诈骗金额为331.7907万元,违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陈露2018年2月入职,2018年11月任市场六部翱翔组组长,负责管理市场六部翱翔组业务员、帮助业务员维护客户,在“带单”微信群里假扮带单老师,以及自己发展客户,并对管理的市场六部翱翔组业务员产生的手续费及盈利进行提成。经鉴定,陈露的诈骗金额为327.9706万元,违法所得为元。 被告人秦珍姣2017年10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秦珍姣的诈骗金额为102.8203万元,违法所得为元。案发后,已退赔元。 被告人肖威政2018年11月入职,任市场六部翱翔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肖威政的诈骗金额为78.6604万元,违法所得为元。案发后,已退赔元。 被告人刘金波2018年7月入职,任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刘金波的诈骗金额为66.1129万元,违法所得为99868.81元。案发后,已退赔99868.81元。 被告人胡蝶2017年11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胡蝶的诈骗金额为58.9362万元,违法所得为98126.77元。案发后,已退赔98126.77元。 被告人熊瑛2017年12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熊瑛的诈骗金额为48.2139万元,违法所得为84554.82元。案发后,已退赔84554.80元。 被告人伍汇海2018年1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伍汇海的诈骗金额为45.9999万元,违法所得为83852.45元。案发后,已退赔83852.45元。 被告人廖瑀2018年7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廖瑀的诈骗金额为43.4549万元,违法所得为77219.52元。案发后,已退赔77219.52元。 被告人刘慧2018年9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刘慧的诈骗金额为40.1617万元,违法所得为71996.29元。案发后,已退赔71996.29元。 被告人廖威2018年11月入职,任市场六部翱翔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廖威的诈骗金额为26.8785万元,违法所得为45205.2元。案发后,已退赔45205元。 被告人刘彪2018年10月入职,任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刘彪的诈骗金额为24.5921万元,违法所得为48304.46元。案发后,已退赔48304.46元。 被告人严彤2018年6月入职,任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严彤的诈骗金额为23.6825元,违法所得为51811.83元。案发后,已退赔51811.83元。 被告人孙帅2019年3月入职,任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孙帅的诈骗金额为8.3981万元,违法所得为12008.42元。案发后,已退赔12008.42元。 被告人吕倩2019年3月入职,任市场六部翱翔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吕倩的诈骗金额为7.5299万元,违法所得为10575.34元。案发后,已退赔10575.34元。 另查明,被告人*****、晏春洋、陈露的亲属已经分别为三名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159303元、40000元;扣押在案的财物中属于个人的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发还,属于配发的工作手机、电脑等物品(详见附件2清单)属于作案工具。在陈露处扣押的公司支付的车辆(湘A7××××)的首付款83800元系本案的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8日在“平安彭州”主页、2020年6月15日在“中国警察网”主页上发布了寻找本案受害人的公告,截止本案审理时已明确本案的被害人有王莉等37人(被害人情况详见附件1清单);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以川神鉴[2019]电鉴字第3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威尔斯”平台游戏中心数据库里用户的入金、出金、手续费出具了鉴定意见,根据用户(潜在被害人)的出金、入金等可基本确定被害人的损失。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并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晏春洋、陈露、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为共同犯罪。十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秦珍姣、肖威政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在自首的从轻幅度内予以从宽处罚;晏春洋、刘金波、胡蝶、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在坦白的从轻幅度内予以从宽处罚;*****、陈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晏春洋、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露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刘金波、胡蝶、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该十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扣押在案的属于各被告人个人所有的手机因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对扣押在案的属于配发给各被告人的工作手机、电脑等物品(详见附件2清单)属于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从被告人陈露处扣押的公司支付的车辆(湘A7××××)的首付款83800元系本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晏春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陈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秦珍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肖威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刘金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七、被告人胡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八、被告人熊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被告人伍汇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被告人廖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一、被告人刘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十二、被告人廖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三、被告人刘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四、被告人严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五、被告人孙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六、被告人吕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七、对从被告人陈露处扣押的公司支付的车辆(湘A7××××)的首付款838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给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余下违法所得元继续予以追缴,对被告人陈露的余下违法所得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应共同承担对被告人陈露余下违法所得的追缴责任;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自愿多退赔被害人的赔偿款用于退赔被害人。十八、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的个人物品予以发还(详见清单)。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客户(被害人)是基于高额回报而在明知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处分的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罪。2.涉案公司经营的网上商城有真实产品销售且仅依据客户交易的手续费获利,客户(被害人)也能依据积分按时提现且其在本案中实际为加入买涨买跌的赌博中,加之在常见开设赌场中也有部分调整赔率的行为,故本案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3.*****系从犯、初犯、坦白,且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威尔斯商城”可通过更改数据操控投注赔率确保盈利。

本院认为,上诉人*****伙同原审被告人晏春洋、陈露、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除*****、晏春洋、陈露、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诈骗财物属数额特别巨大外,其余人员均属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前述人员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前述人员均系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秦珍姣、肖威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晏春洋、刘金波、胡蝶、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均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露均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晏春洋、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熊瑛、伍汇海、廖瑀、刘慧、廖威、刘彪、严彤、孙帅、吕倩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予以从轻处罚;*****、陈露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定罪。经查,*****供认其伙同作为其下属的各同案被告人冒充其他女性身份添加各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再通过“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虚假盈利截图、投资等诱骗被害人进入“威尔斯商城”购物获取积分,又编造该商城系正规交易平台并在微信群里分饰客服、带单老师、盈利客户等造成该商城用户众多、盈利轻松的假象,还以虚假平台的积分盈利截图、专业老师一对一指导等诱骗被害人继续加大购进积分频繁投注,该商城再以收取被害人每次投注金额12%的手续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且*****作为公司经理除以被害人投注的手续费计酬外还抽取被害人亏损额的4%。另案的赵国梁、吴洲、郭君、龚强、黄刚、胡元龙等人的供述及各同案被告人供述亦与*****的供述印证,且证实该商城平台以骗取被害人钱款为目的并可通过后台修改数据以保证交易时商城盈利。结合证实该商城平台可人为操控投注赔率及该商场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等情况的鉴定意见,以及各被害人称受诱骗误认为该商城系正规平台且多人盈利并通过购物返积分、直接购买积分的方式参与商城投注而造成损失的陈述等证据;前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积分投注相应事宜并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对*****不构成诈骗罪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量刑。经查,原判已依据*****的犯罪行为、后果,并结合其系坦白、从犯等科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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