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日社保已满15年,退休审核已通过.8月能领工资吗?

怎样快速判断“养老待遇领取地”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那就在户籍地领取养老金。

例子:小王为A市户籍人员,在A市开设养老保险账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其一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则养老金领取地即为A市。

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那就要分情况来看:

1:曾在多地缴费,但仅在一地的缴费满10年,那么就在缴费满10年的地方领取养老金。

例子:小王为A市户籍人员,毕业后在A市工作5年,后到B市工作5年,又到C市工作15年直到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C市,那么,养老金领取地为C市。

2:曾在多地缴费,且在多地缴费都满10年,那么就在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领取养老金。

例子:小王为A市户籍人员,毕业后在B市工作12年,后到C市工作11年直到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C市,那么,养老金领取地为C市。

3:曾在多地缴费,但在各地缴费都未满10年,那么还是要回到户籍地领取养老金。

例子:小王为A市户籍人员, 在A市建立养老保险账户,工作并缴费5年,之后分别来到B市工作并缴费8年,C市缴费6年,最后在D市缴费7年,那么,养老金领取地为A市。

由此可见,退休后的养老金领取地不单单和户籍地有关系,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户籍地”、“基本养老关系所在的城市”、“缴费满10年的城市”这几个关键点来分析确定。

每月缴社保有什么用?能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那缴费金额怎么算?缴社保又有什么用?社保待遇有哪些呢?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请见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你了解吗?

了解缴费金额是如何算出来后,小编来继续介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就是我们常说的养老金啦。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在此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先按照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2%,再按照本人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时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账实记”总额除以120,两者相加计发。

具体请见前方高能!你的养老金是这么算出来的——

退休后的养老金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水平越高、缴费时间越长,则将来领的养老金越多哦。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因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罹患职业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职工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后,下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目前,本市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因伤情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可以到外省市就业。未住院期间,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等级支付。目前本市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6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02元/月。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工伤人员都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

7)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的75%。目前,本市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8292元/月、7737元/月、7268元/月、6804元/月。

8)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月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发月数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9)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1)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

2)除了以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他费用。

从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1.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975元/月;

2.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80元/月;

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330元/月。

对于上班族来说,社保是每月必须缴纳的一笔费用,大家都知道参加社会保险后,只要满足一定条件,退休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那领取养老金,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请问申请养老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够,能办退休吗?能领养老金吗?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有以下处理办法:一是可以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养老金还会调整吗?怎么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兼顾养老保险基金、各级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研究制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报经国务院审定后,指导各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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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前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从2014年3月份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调整为:月最低工资12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2元/每小时(鲁政字〔2014〕49号文件公布)。
  二、2014年我市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以2013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320元(估算)为基数,确定了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发布如下:
  (一)基准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2%(人均月增资353元)。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0%(人均月增资588元)。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人均月增资118元)。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自主创业的应届及择业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最高额度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型微型创业企业,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工商登记;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国家限制类行业外,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享受培训补贴。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四、我市主要有哪些基层就业项目?参加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目前我市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大学生社区服务计划”等项目。
  基层服务基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实行定向考录,即每年拿出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初试总分中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两年内自主创业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优惠政策。
  五、我市最近开通了“菏泽大学生就业”微信公众平台,能否为同学们介绍一下这个公众平台?
  “菏泽大学生就业”微信公众平台8月1日上线以来,得到了越来越多大学生的关注和欢迎,大家可以在微信客户端搜索“hzdxsjy”公众账号,添加关注后即可享受到实名登记、政策咨询、创业培训、档案查询、岗位推介等一系列服务。
  “菏泽大学生就业”微平台以高校毕业生喜闻乐见的微信服务为载体,以便捷化、数字化、智能化为建设理念,将就业服务以新信息载体延伸到乡镇(街道),为离校未就业大学生搭建起了点对点、一对一的服务。该平台通过“市、县、乡”三级联动的建设机制,将毕业生引导到基层平台,使业务办理由到大厅、柜台转移到智能客户端,使就业服务由单向传输转变为双向互动。
  “菏泽大学生就业”微平台是以新信息载体提升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水平的一项创新举措,是可移动、可携带的“第二高校毕业生服务部门”,通过自助服务、互动服务、推送服务,激活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毕业生就业服务功能,着力打通服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最后一公里”。菏泽市人社局将不断完善平台功能,精心建设好每个栏目,使之成为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力载体。
  六、人才服务机构为人事代理对象提供哪些服务?
  (一)为代理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协助单位进行人才测评、人才培训和人事规划;为单位解决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协助代理单位为其招聘、引进所需人才。
  (三)依据代理单位见习人员的思想工作表现情况,为其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
  (四)为代理人员保管其人事档案。
  (五)承办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申报。
  (六)负责保管代理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七)负责接转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手续,代理期间计算工龄。
  (八)为符合落户条件的代理人员办理落户介绍手续。
  (九)依据原始档案为代理人员出具有关人事证明。
  (十)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七、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启动时间?
  2009年12月、2010年10月,我市牡丹区(含开发区)、东明县相继被批准为第一、二批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2011年7月,我市单县、郓城、巨野、定陶、成武、曹县和鄄城被批准为第三批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牡丹区(含开发区)、东明三县区同时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末,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全部启动,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档次?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100、300、500、600、800、1000、1500、2000、2500、3000、4000、5000元12个缴费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当年选定缴费档次并已缴费的,当年不可变更缴费档次,次年缴费档次可变更。选定缴费档次后必须足额缴纳当年保费。)
  十、哪些人可以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企事业单位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民营企业、民办高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及城市无工作单位的职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从事会计、审计、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不能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一、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为什么不能全部聘用?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单位因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岗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事业单位岗位,事业单位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结构比例设置,高中级岗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不能超过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单位没有岗位空缺的不能超出岗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因此,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额超过岗位设置数额的不能全部聘用。(具体情况咨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
  十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民营企业与用人单位确立了正式聘用关系、并有相应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关于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按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以及申报评审程序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三、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十四、居民医保最高封顶线是多少?
  城镇居民医保最高封顶线为未成年每年15万元、成年人和老年人为每年10万元。农村居民医保最高封顶线每年12万元。
  十五、办理病退条件?  (一)年龄:男50,女45。
  (二)伤残级别:达到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具备这俩条件。
  
十六、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十七、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政府给予一定贴息,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一项政策性贷款。
  十八、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和期限?
  从2014年起,创业者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十九、哪些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各类企业、事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按什么程序解决劳动纠纷?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纠纷:(一)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十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达到15年后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只是按月领取养老金必备条件之一。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后,只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会严重影响退休时的养老金计发额。
  二十三、现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现在企业职工退休仍然执行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
  正常退休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提前退休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职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以上退休退职缴费年限均要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
  二十四、劳动合同的适用什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十五、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鉴证吗?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目前不需要鉴证。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并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他们之间有五大区别
  第一是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第二是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第三是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第四是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第五是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二十七、加班费怎样发放?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十八、劳务派遣有关政策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特征
  劳务派遣用工最大的特征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下,传统的“雇佣”“使用”一体型的直接雇佣的两方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间接雇佣的三方关系。
  (三)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四)劳务派遣岗位范围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五)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九、毕业生毕业后如何办理实名制登记和报到手续?
  (一)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时以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证明、非派遣签约等方式就业的,使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实名管理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进行报到登记,填写就业状况、查询档案迁转情况,办理档案托管等手续。
  (二)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用人单位(含离校后准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且在离校前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使用“实名管理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进行实名登记,填写求职意愿、服务需求,了解当地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查询档案迁转情况,接受当地就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就业服务。
  (三)省外院校山东生源毕业生回省报到的(含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后进行实名登记。其中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报到手续的,可委托直系亲属持户口薄、双方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
  三十、毕业生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一)应届已就业毕业生的落户。
  1.落实用人单位的省内院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2.落实用人单位的省外院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非应届已就业毕业生的落户。非应届已就业毕业生持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的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三)未就业毕业生的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县级(含)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家庭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三十一、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来我市就业的手续如何办理?
  根据原省人事厅、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做好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号)规定:来鲁就业的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为主,并在山东省内落实了接收单位。已在我市就业的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申请后,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生就业处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可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查询《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来鲁就业网络操作须知》。
  三十二、单位如何办理人事代理?
  (一)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填写《人事代理立户委托书》,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委托代理人员的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统一交人才服务机构。
  (二)人才服务机构同意委托后,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三十三、个人如何办理人事代理?
  (一)择业派遣期(两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需个人向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代理申请,然后持本人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办理转介手续,凭转介手续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二)择业派遣期满的大中专毕业生需持本人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人事代理,经审查同意后,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三)辞退、辞职人员办理人事代理需持辞退、辞职的有关证明资料连同人事档案一并送交人才服务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四)根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人事代理及档案托管费。
  三十四、人事代理人员如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
  代理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向人才中心申报职称考试材料,经人才中心初审考试中心复审,合格后准予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通过评审途径取得
  代理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向人才中心申报职称评审材料,经人才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各级评委会参加评审,评审合格者发放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全日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通过确认办理取得
  中专生代理满一年后,可由工作单位向人才中心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科生代理满三年后,可由工作单位向人才中心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本科生代理满一年后,可由工作单位向人才中心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十五、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委托菏泽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其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且组织关系无处挂靠的中共正式党员,可向菏泽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支部委员会申请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党员组织关系须经市直机关工委接转。
  1.代理人员须及时向代理人员支部缴纳党费。
  2.党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员按有关规定比例缴纳。从事民营经济的党员,以上季度平均月收入为基数,按比例缴纳。无法确认缴纳比例的每月不少于5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
  
三十七、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提供的材料  需持户口簿和身份证(二代)原件及二者复印件、4张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缴纳保费。本人无法填写的,可由其亲属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三十八、个人参保缴费享受的补助和补贴
  市、县(区)财政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2015年1月起,缴费在500元档次以上(含500元)的,政府予以60元的缴费补贴。个人当年不缴费的,不予以补贴。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员,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缴费补贴。
  三十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缴纳时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缴费一次。
  
四十、个人账户部分的组成和管理  经办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人员资助,市、县(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结存额或余额可依法继承。
  四十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一)年满60周岁(男女都是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应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当年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的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领取标准在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十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组成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4年5月1日起由原来每人每月65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5元(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册登记的,一次性发给600元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
  四十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县区农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明确认证时间、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对未通过资格认证的人员,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十四、新、老农保制度衔接
  (一)已经参加老农保尚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领取待遇前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新老农保个人账户合并后,对其缴费年限进行折算,但折算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二)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开始领取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参加原农保,同时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已经开始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停止领取原农保养老金,将原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原农保保险关系;未开始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原农保保险关系。
  四十五、城乡居民保险和城镇职工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  人社部、财政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法[2014]17号)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5号)(含《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确定从今年的7月1日起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政策: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四十六、事业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什么单位不能全部推荐评审职称?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已实行按岗评审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没有空缺岗位的不再进行申报。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也应按照岗位管理要求和空缺岗位数量推荐评审人员,现有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
  四十七、职称评审的条件是什么?
  各系列申报条件,按国家制定试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计算机合格证书、外语成绩合格通知书,具体任职条件可登录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栏目下的申报条件项查询。
  四十八、转岗人员如何申报职称?  从非企事业单位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可比照同资历人员相应条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十九、如何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因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十、职称申报的途径是什么?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本单位人事机构推荐申报。
  (二)在我市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并在本地缴纳社保金一年以上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申报人员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三)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职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
  五十一、资格证书丢失,补办的手续是什么?
  在当地报纸上进行挂失,声明该证书作废,填写补办资格证书登记表一份,单位盖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寸照片一张。高级资格证需要到省厅办理,每季度办理一次;中初级资格证在菏泽随时办理。
  五十二、参保单位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十三、具备哪些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五十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发3个月的失业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十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五十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档案如何管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代存档案,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应移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站(所),由其保管并负责职业介绍和失业人员的党团活动等事宜。
  五十七、什么时间缴费和缴费标准多少?
  2015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是2014年9月1日到12月31日。缴费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150元/人、年,二档90元/人、年。一个家庭只能选择同一个缴费标准。
  五十八、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直接到所属的医疗保险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普通居民到户籍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居民只能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错过缴费期就无法参保。
  五十九、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
  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随父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6个月之后,如何错过缴费期就不能参保,只有等下一个缴费期参保缴费。
  六十、农村居民医保对7种中医优势病种定额补助多少?
  为了发挥中医优势,确定对锁骨骨折等7种中医优势病种实行定额补助,具体补偿标准、补偿时间、补偿办法,请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六十一、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多少?
  2014年农村居民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都执行原来的政策。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农村居民医保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城镇居民医保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市外就医起付线均为500元。在一、二、三级医院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农村居民医保分别为85%、65%、55%,城镇居民医保分别为80%、70%、60%。
  六十二、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镇居民符合门诊统筹政策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30元、报销比例50%、封顶线每年200元,农村居民报销比例50%、封顶线不低于120元。
  六十三、怎么参加居民大病保险?
  只要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且足额缴费,就能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201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人均35元,其中32元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3元由当地政府负担。
  六十四、大病保险的对象是哪些人?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且足额缴费的居民。错过缴费期的农村新生儿,随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包括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
  六十五、大病保险怎么保障?
  大病保险主要是针对参保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偿。即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再补偿。
  六十六、大病保险支付标准是多少?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保险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封顶线为20万元。
  六十七、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规定是哪些?
  2014年参保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单独给予补偿。参保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7%补偿。参保居民按病种和按额度补偿合并计算,最高封顶线为每年20万元。
  20种重大疾病的种类,请拨打咨询。
  六十八、如何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大病保险医疗费用与基本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同步结算,如果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在医院直接结算补偿,如果在没有实行联网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的出院后到当地医疗保险处办理补偿手续。
  六十九、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是怎样规定的?
  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执行。20类大病合规费用范围,仍按2013年之规定执行。
  七十、大病患者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参保居民,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按照统筹区域医保之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未经转诊备案,基本医保降低比例补偿的,大病保险降低同等比例补偿。如,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七十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和退休人员不缴费。
  七十二、女职工生育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2-3个月以下为20天;3-4个月以下为30天;4个月以上为42天。
  七十三、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多少及如何办理报销手续?  女职工在生育时,如果没有出现并发症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具体标准是:(一)顺产500元;(二)难产800元;(三)剖宫产1300元。每多生一胎在上述基础上增加补助200元。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享受上述标准的一半。参保职工生育前持身份证原(复)件、结婚证原(复)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复)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手续,填写《生育保险备案表》(一式四份)后,回单位加盖公章(城镇居民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然后持《生育保险备案表》到所备案的定点医院生育。出院时,定额生育医疗费在医院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一)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300元;(二)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400元;(三)取放环50元;(四)绝育及复通手术的300元。
  
七十四、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如何领取?
  企业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之后的90日内,参保职工本人持《生育保险备案审表》、身份证原(复)件、结婚证原(复)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复)件、出生证原(复)件或死亡证明原件、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专章)、个人农行卡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七十五、怎样报销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
  生育并发症有5种: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前置胎盘、早期产后出血、胎盘早期剥离。这5种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按规定支付报销。
  女职工如果因生育发生符合规定的5种并发症,在治疗时要遵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报销:(一)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报销80%;(二)元(不含20000元)报销85%;(三)元(不含30000元)报销90%;(四)元报销95%。男职工配偶按上述报销比例的50%报销医疗费用。
  七十六、如何办理生育转诊及报销手续  女职工因生育确需转诊的,要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方可转诊:一是参保女职工配偶在异地工作的,二是参保职工双方父母均在异地居住的。符合上述条件确需转诊的,须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然后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报销转诊生育医疗费用时,要提供下列资料:《生育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身份证原(复)件、结婚证原(复)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复)件、出生证原(复)件或死亡证明原件、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专章)、本人农行卡复印件等。报销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的还要提供费用清单。经批准后转诊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所属生育保险机构规定的定额支付办法报销,治疗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报销比例比在统筹区内高10个百分点。长住(驻)异地、因公外出的,按转诊办法执行。
  
七十七、男职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生育补助金,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七十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3%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和退休人员不缴费。
  七十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是多少?  根据菏政办发〔2013〕56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只包括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项目费,不包括生育津贴。
  (一)无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顺产22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4500元。多胞胎生产的,每多一胎可增加补助200元。
  (二)因治疗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早期产后出血、胎盘早期剥离等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住院起付线执行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其支付比例为:起付线以上、30000元以内的,按85%支付;元的,按90%支付。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产前检查实行定额支付:怀孕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5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实施引(流)产手术的1800元:取放节育环2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800元。
  (四)产前检查项目包括B超、胎儿监护、妊娠检查费等,支付标准为500元。
  (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支付生育医疗费补助。
  
八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菏泽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工伤类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因病和非因工类填写(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份。
  (三)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四)申请鉴定职工的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精神病需提供五年以上的有效诊断证明及原始病历复印件);
  (五)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提供);
  (六)属职业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七)工伤职工需申请安装辅助器具的,填写《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及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八)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供养亲属提供)。
  (九)受伤部位的5寸彩色照片1张。(工伤职工提供);
  八十一、工伤职工什么时间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功能障碍)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八十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谁提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八十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的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都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八十四、申请人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从事国家规定的微利项目,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提供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财政全额拨款人员作担保,且在经办银行系统没有贷款及不良记录。微利项目范围:除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符合其它条件的企业。
  八十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人申请表、担保表、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人员证明材料(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书等)、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担保人身份证、担保人工资卡或折等。(注: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时,以上申请表格和证件复印件均须提供两份,相关证件还需审验原件。)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有关证明、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企业与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单据、近一年的纳税单据等。
  八十六、借款人可享受的财政贴息政策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八十七、借款人到哪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到经营地所在市级、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
  八十八、办理《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哪些相关证明材料,到哪里办理?
  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即可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人员类别证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残疾人凭《残疾证》,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刑释人员等其他需注明人员类别的群体凭相应有效身份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证明:单位就业或失业人员凭《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登记表》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或注销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和新进入市场人员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中央、省、市属单位就业、失业人员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八十九、哪些人员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如何办理报名手续?
  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到市、县区定点培训机构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九十、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上年度社会保险平均工资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九十一、用人单位培训农民工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吗?
  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看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前。用人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培训。培训时期,应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十二、哪些情况可认定或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九十三、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治疗?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在24小时内电话或者2日内将《工伤事故申报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病情危重的,可就近抢救,生命体征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病情严重、协议医疗机构无条件救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入高级医疗机构治疗。
  
九十四、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费率确定及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一)参保手续:需填报《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登记表》、《工伤保险缴费申报(增减)表》和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各两张,同时报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职工工资发放单。
  (二)费率确定: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单位初次参保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我市按行业类别基准费率分别为0.6%、1.1%和2%。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规定适时进行浮动。
  (三)缴费:缴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于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缴纳,也可在每季或每年首月15日前缴纳全季或全年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九十五、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费用;经批准的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二)伤残待遇: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B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75%。C生活护理费:指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分别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三)工亡待遇:A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B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C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九十六、哪些人员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有什么时间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职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九十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哪些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九十八、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什么情况下为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九十九、目前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何?  (一)缴费基数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凡是用人单位实际发给职工工资性质的项目(包括各项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不论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国家计征所得税一律计入工资总额。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4年暂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或100%)。
  从2011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27%,其中企业、单位缴费部分为19%,个人缴费部分为8%。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按20%,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员按8%缴纳,其余由雇主为其缴纳。
  
一百、先后在几个地方打工并且参保,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在户籍地领取养老金。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地。如果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满十年,那就把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户籍地,由户籍地社保机构支付养老金。
  一百零一、企业职工申请退休多长时间办结?  职工及所在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我们的公开承诺是:当月受理,当月办理,按照档案记载,符合退休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百零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分为两部分:
  (一)单位负担部分。以本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缴费基数的调整与在职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同步,如有人员或调资变动,单位要及时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手续。现市直单位承担比例为36.5%。县区筹集比例,由各县区自行测定并报同级政府备案。
  (二)个人负担部分。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3%,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一百零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缴纳与补缴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从被录用之日起按规定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计划内临时工、民办教师等,转(招)为干部或工人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以及接续工龄或间断缴费年限的,根据不同情况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的当月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其中,转为或接续工龄的干部,从当地实行全员养老保险时补缴;转招为合同制工人的计算的连续工龄或接续的工龄,全部补缴。接收安置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服役期间的年限,不补缴养老保险费。
  一百零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单位变动时如何处理保险关系?  (一)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
  (二)经单位同意,考入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习、参军和被辞退、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开除以及辞职人员,应到所属的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这部分人员再就业时,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三)工作人员因调动使统筹范围发生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在缴费期间出国定居或死亡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本金部分可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四)单位被转让、分立、兼并的,分别由接收、分立、兼并单位缴纳保费并办理社保关系变更和接续手续;单位破产的,由清算组以破产财产变现收入进行补缴。原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归属问题,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到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变更和接续手续。
  
一百零五、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核发?
  (一)工作人员退休前,单位要将《养老保险手册》、个人档案等有关材料,报同级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然后按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凡未经审核的,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养老金。
  (二)凡按国发〔1978〕104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条件办理的离退休人员,或因公因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退休(职)、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支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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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答: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对“双轨制”“待遇差”等问题,社会反应强烈,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制建设。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4亿多人,而5000多万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必然选择。

 二是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同样缴费,同一方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三是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也可以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提供有力支持。

 四是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

 3、为什么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

  答: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多层次的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和发展。建立职业年金也是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4、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原退休制度相比有何变化?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变最大的是不再实行原退休金制度,即单位和个人不缴费,退休金由财政供款或单位自有资金担负的制度,而是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共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简单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制度模式,即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且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单位按总工资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8%缴费。在待遇计发上,实行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办法,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

 (2)建立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定为参保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缴费工资的4%缴费,全部纳入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

 (3)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从何时开始?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时点为2014年10月1日,是所有符合规定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以及退休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起始时间。因相关文件于2015年1月后发布,且各地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制定经办规程、改造信息系统等需要一定时间,故正式启动经办的时间会滞后于文件实施时间。对于文件实施至各地正式启动经办期间的缴费、待遇发放等问题,各地将制定相应的补缴、补发等办法和措施。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加单位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范围为:(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即参公单位);(3)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的是,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为: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工作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所在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二是属于所在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8、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即统账结合制度;职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缴费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也就是平常人们所说的在岗平均工资的300%限高,60%保底。

 9、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中的本单位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答: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制度等具体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单位申报本单位应参保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交的数据和证明材料,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进行保底限高的原则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加总之和为单位工资总额,亦即单位缴费基数。

 10、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答: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具体参见我省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如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具体项目内容参见我省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2、新录用(招用)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答:属于本年度内单位新录用(招用)的参保工作人员应申报其起薪之月的缴费工资;跨年度延迟申报新参保人员,应申报其上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13、实施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退休;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14、实施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国发〔2015〕2号文件对改革计发办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并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实行过渡”的办法。

 一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二是《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即“中人”)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参见我省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是《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统一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15、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会降低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合理衔接。为确保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改革方案规定,一是针对“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置了10年过渡期,其间实行新老待遇水平比较,保低限高,在此期间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不低于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

 16、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过渡性养老金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到制度实施时的工作年限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退休时不能简单的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而是应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解决该时段的养老金问题。

 17、什么是过渡期?过渡期内如何进行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

 答:过渡期主要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即“中人”)设立的新老办法对比的10年过渡期限,以确保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衔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发,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则按新办法执行。

 举例:参保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待遇为3900元,按照新办法待遇为3800元,则当年退休的待遇按老办法待遇计发,即3900元。如果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待遇为4200元,假定在2015年退休,按照政策,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部分为300元,按照10%计算,即退休待遇为:%=3930元;假定在2016年退休,则高出部分按20%计发,则退休待遇为%=3960元。以此类推,2024年退休的人员,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部分按100%计发,则退休待遇为4200元。

 18、什么是老办法计发标准?

 答:为确保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对于“中人”的养老金计发设置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老办法的计发标准并不是完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计算退休费的办法执行,而是规定了统一的老办法计发标准。即以工作人员2014年9月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加上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为基础,加上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工资增量,作为老办法计发标准。这种将工资封定在2014年9月,但每年考虑退休工作增量的“半封定”做法,总结了当年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实行“全封定”对老办法待遇水平压制“过死”的经验教训,采取了柔性措施;同时,也有利于适当排除本次改革中多种因素(如实行个人缴费相应增加工资并调整工资结构等)对计算老办法标准的复杂影响。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19、什么是新办法计发标准?

 答:为确保制度改革前后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中人”的养老金计发设置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相对于老办法计发标准,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为基本养老金加职业年金之和,其中: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计算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

其中,过渡系数与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

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什么是“新人新办法”?

 答:“新人新办法”是指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使用改革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见下表)。计发月数与退休年龄直接相关。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1、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理解实际缴费年限应注意两点:一是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若非足额缴纳,则欠费期间的年限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职工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方能计算。二是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从企业调转或流动、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2、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养老保险的一项法定权益,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连续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言,2014年10月之前已参加工作的人员,其按照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其间曾在企业单位就业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需扣除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具体来说,视同缴费年限包括:按照国家规定认定的2014年10月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的年限;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期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年限;参加所在地区实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其试点期间的年限;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之前在部队服役的,2014年10月之前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等。

 2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退休待遇核定的时间如何确定?何时领取养老金?

 答: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4、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办法也相应进行了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也就是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将实行相同的调整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制定统一的调整办法,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统一实施。

  25、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在制度改革前已经办理退休的,其原退休费如何发放?原退休费标准中有所在单位或地区自行规定的项目或提高的标准,能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一并支付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在制度改革前已经办理退休的,其退休费原则上自2014年10月起统一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基金支付的项目为按照国家规定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其他由原单位或属于地区自行规定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所在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对已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标准进行清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进行统一审核。

2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正式经办启动期间达到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养老金如何核定和发放?

答:在2014年10月1日至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这段时间内,达到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按调资前的标准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办启动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中人”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27、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后,原则上由新调入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014年10月1日至调入新单位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由调入单位为其补缴,所需经费由调入单位列支。缴费工资基数按调入新单位起薪之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实践中,工作人员是从已经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区转入未启动实施的地区,且调出单位和本人已经在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调入单位应从本人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在转出地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转移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8、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存在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的,所在单位是否应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如何办理?

 答: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被辞职、辞退、开除的,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后,由其原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发生辞职、辞退、开除等事件前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

29、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调动到企业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应参保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制度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待正式启动后,由原所在机关事业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补缴相应时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0、参保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参保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31、参保工作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和跨制度转移情况比较复杂,其中还有职业年金如何转移等诸多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具体的政策规定。

 32、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不包括离休人员。对于离休人员,仍按照原规定和经费渠道发给离休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调整等政策。

 33、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人员如何计发养老金?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34、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还执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吗?

 答: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通俗的说,转业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之后军人在军队服现役期间,通过建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形成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实现军地政策顺畅衔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2015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文件明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军人退役职业年金转移至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5、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入伍后其在地方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需要办理转入至军队的关系转移手续吗?

 答: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入伍后其在地方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继续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给本人,并按规定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军人本人应当将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给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存档,在军人退出现役时,随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交还本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36、什么是职业年金?

 答:职业年金是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7、参加职业年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参加职业年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一致,即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凡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应建立职业年金。需要说明的是:(1)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领取养老金,不再建立职业年金;(2)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职业年金待遇。

 38、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39、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单位可以根据工资发放经营情况提高或降低缴费基数吗?

 答:职业年金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也就是说,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同时,确定了职业年金缴费。

 40、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缴纳的吗?

 答: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年金制度,所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都应按规定为其建立职业年金,缴纳职业年金费用。这是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不同之处。

 41、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计入比例是多少?

 答: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42、参保工作人员发生工作单位调动情况的,其职业年金如何管理?

 答:参保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43、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提前支取吗?哪些情况下参保人员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答:原则上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参保外籍人员离境,或参保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44、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吗?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吗?

 答: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职业年金余额可以继承。

  45、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甘肃省社保局负责省属在兰、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兰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市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相应层级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兰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兰外单位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4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程序主要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核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待遇核定、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环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办理上述环节的业务外,还要办理基金收支管理、统计分析、社会保险稽核和内部风险管控、参保单位和人员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和对账管理、信息管理等业务。

  47、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社会保险登记的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和在职工作人员、退休人员首次参保信息登记等,且参保单位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发生改制、撤销、解散、合并、破产等事项,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社会保险登记是加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确保应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关基础信息的主要途径。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是参保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首要和必要环节。

 具备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用人单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2)用人单位编制管理明晰,落实到工作人员个人,不存在混编、超编情况;(3)参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齐全;(4)申报表单填写信息与申报材料一致。

  答:参保单位依据当地规定程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或在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要求单位及时办理工作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3)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49、什么是缴费申报?

 答:缴费申报是指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项制度规定。

 实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社会保险法律地位和强制力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社会保险经办的一项重要制度。《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缴费申报的具体内容,即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法律规定,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50、缴费申报包括哪些内容?缴费单位如何进行缴费申报?

 答: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内容主要包括:缴费单位的代码和全称、开户银行缴费项目、缴费工资、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以及缴费合计等。

 参保单位应每年年初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按照规定时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参保单位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完成初次缴费工资申报后,其余月份应申报工作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51、什么是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

 答: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是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缴费单位直接从其工资中代为扣除,并且代为向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的一种缴费方式。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有利于减轻缴费个人和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工作量,有利于征收机构审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缴费情况,提高审核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

  52、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办理在职人员增减手续?

 答: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职、死亡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从起薪或停薪之月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参保单位应及时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增减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将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53、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答: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按现行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3)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将核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54、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账户,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由缴费形成的账户积累额变动情况。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是计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55、什么是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账利率如何确定?

 答:用于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的利率即为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及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实际收益等因素确定。记账利率每年公布一次。

 56、个人如何了解自己的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权益?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情况,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记录主要包括年度缴费情况(当年缴费基数、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个人账户年度记录情况(当年记账额、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信息。

  在工作实践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定期向参保人员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外,还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参保缴费和个人账户权益信息查询。

 参保人员在收到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逐项核对权益记录单上的各项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通过所在单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或申请复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受理并进行复核,确有问题的,应予以校正。

 57、参保工作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吗?

 答:《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都明确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58、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答:1、男年满60周岁退休。

 (2)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聘任在管理岗位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组织同意,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年满55周岁时没有选择自愿退休的,在年满60周岁前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退休。

 (3)其他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

 3、女工人:(1)档案身份为工人的女性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时,受聘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2)其他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

 59、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答:1、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

        2、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残退休: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且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4、退职: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不满50岁,女不满45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70岁仍在职工作怎么办?

 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61、退休人员去世了,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从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吗?

 答: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答: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也称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是指国家综合考虑物价增长、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收支状况等,每年(或定期)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以使退休人员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并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按照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63、什么是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如何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答: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对退休人员是否符合继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进行核查,确认养老金待遇资格的认证办法。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退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时,主动告知退休人员应每年参加资格认证。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公安、卫计、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等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全面掌握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的变化情况。

   (3)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组织,依托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以及原工作单位协助等方式进行。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派人上门办理。

   (4)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助认证。出国(境)定居的退休人员,通过我国驻该居住国的使领馆申办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居住地尚未与我国建交的,由我国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使领馆办理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①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②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③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64、参保单位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65、参保人员同时存在多个个人账户,并且有重复缴费,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66、参保人员退休时,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退休待遇标准不认可怎么办?

 答: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标准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复核,并在15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核定并保留复核及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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