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申报流程业务核准指完成了吗?

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聚焦外贸企业的痛点、难点问题,通过上线“税港通”出口退税服务系统、加强“税务陆港”战略合作、线上线下同步发力助企解难题等方式,提高出口退税服务效率,通过退税红利帮助外贸企业盘活资金,全力帮扶外贸企业解难题、稳市场。

“税港通”缩短退税时限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和上港集团联合打造的“税港通”出口退税服务系统正式上线。企业通过上港集团所属港口运输出口货物,相关备案单证电子信息经部门交换进入税务信息系统后,企业可直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不需要再提交有关纸质单证。

重庆华田浩犁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李永碧不到20分钟就完成了一笔出口退税款申报。“以前申报出口退税,要先去重庆海关的网站上下载报关单信息,并与税务部门的发票信息核对后手工配单录入,现在新系统能自动提取审核出口货物相关资料,智能配单,自动生成申报数据,方便又快捷。”李永碧说。


图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干部辅导重庆华田浩犁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通过“税港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古婷婷/摄

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副局长王永坚介绍,以前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备案各种单证。由于货运市场复杂,大多出口企业一般只能与三级货代公司对接,有时甚至拿不到单证原件,并且单证种类繁杂,因此税务部门审核备案单证时常出现认证难问题,出口企业要来回跑多次。“税港通”出口退税服务系统推出后,港口物流数据通过内外网转换接入重庆市税务局大数据平台,凡是由上港集团开出的凭证,税务部门直接采集,不再需要企业自行提供,企业出口退税办理更便捷。

“新系统操作简单,公司申报的47万元出口退税款不到3天就到账了,减轻了我们的现金流压力。”重庆宗申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税人员张君兰说,“税港通”出口退税服务不仅缩短企业办税时限,还帮助企业加快资金周转。

王永坚表示,“税港通”出口退税服务预计可让重庆一半的出口企业受益,每年至少可为企业减少5.3万份备案单证。相较于出口退税的传统申报模式,“税港通”不仅为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渠道,也为税务部门信息采集带来了便利,推进了备案单证数字化、港运服务智能化、退税管理电子化。

退税“快报、快审、快退”

资金活水助企业研发再生产

为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效率,让退税“活水”尽快到达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推行了出口退税“快报、快审、快退”工作机制。该局以税企沟通和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为依托,与出口企业加强联系,提前了解企业退税需求,并通过电话辅导、微信推送等方式,提醒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并安排人员为企业准确、快速申报提供精准辅导和指引服务。

据悉,汕头市税务局加大与海关、商务、外汇等相关外管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力度,加强企业出口信息交流和共享,并实施退税全流程专人跟进管理,以确保企业出口退税受理、审核、复审、核准等各个业务环节无梗阻,退税款及时足额到位。


图为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干部到企业车间了解出口产品情况并提供涉税辅导。

在加强退税流程管理的同时,汕头市税务局还大力推行出口退税网上“无纸化”申报服务。如今,出口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申报软件等多种渠道,均可办理退税申报、备案和证明开具等涉税业务。据介绍,目前汕头超过90%的出口企业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出口退税,从受理企业退税申请到开具《收入退还书》,平均办理时间已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在不久前结束的第130届广交会上,产品外销为主的汕头市奇伟实业公司线上线下同时发力,意向成交额比上一届广交会增长了30%。该企业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业务,产品大量外销中东、东南亚、欧美等地区。今年截至目前,企业已申请办理出口退税320万元。“现在税务部门推出的‘无纸化’申报服务,让我们财务人员省了不少时间。平时登录电子税务局就能提交电子版退税申请,并且能实时查看退税进度和审批情况,足不出户就能拿到退税款,非常方便。” 汕头市奇伟实业公司财务人员说道。

“我们今年前三季度的销售额比去年同期增长了91.8%,海外订单持续增长,甚至出现‘爆单’现象。”汕头市奇伟实业公司负责人周坤江表示,这些经营成绩的取得,与国家退税等各项政策的支持直接相关,大量的退税“活水”让企业有充足的资金开展研发和扩大生产等业务,及时交付海外市场订单。

快速退税为外贸企业解难题

“我们集团公司每个月的出口退税款有500万元左右,新系统上线后,就可以适时查询公司的退税款审核情况,提早谋划好退税款到账后的资金安排。”前不久体验了优化整合后的出口退税系统,江苏中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财务总监黄国贤兴奋地说。

中丹集团是一家从事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的企业,是江苏省泰兴市重点化工企业之一。近期,因涉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收购自产货物的出口业务,黄国贤通过税企微信群求助税务部门业务骨干,在“一对一”辅导下,登录出口退税新系统,顺利完成系统内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备案。


图为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顾问”小分队来到当地企业进行政策辅导。

为帮助出口企业尽快顺利使用新系统,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组建党员先锋队,“点对点”指导辖区内的外贸企业使用出口退税新系统申报。“税务局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手把手进行操作辅导。”泰州远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说,“新系统操作更简便,出口退税效率更高了。”据悉,在申报渠道方面,新系统提供了多种申报渠道,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离线申报、“单一窗口”在线申报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快捷办理退税申报。

泰兴市税务局还通过特服号、“泰税云”征纳互动平台、网格化服务群,引导企业用好自助办税设备、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等办税途径,拓展“网上办、自助办、掌上办、邮寄送、线上答”等线上办税缴费方式,确保“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响应快、接得上、办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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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为方便办理留抵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自2019年起施行。该文件从纳税人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退税后续操作等三个方面对期末留抵退税的全流程进行了明确,下面小编结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对增值税期末退税全流程进行解析。

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期内,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1.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2.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由纳税人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精简了申请资料,对于可从征管系统中生成采集的信息不需要填报;

3.先完成当期纳税申报,再申请留抵退税,注意先后顺序;

4.可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留抵退税,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但税务机关办理时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二、税务机关办理留抵退税

1.税务机关对留抵退税的条件进行审核,五个条件只要有一个不满足就不能申请。

2.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3.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担。

4.最早满足连续6个月的情形,是今年4月至9月的连续6个月。但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今年4月开始算,纳税人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

5.为了鼓励纳税人纳税和防范退税,设置了另外4个退税条件:一是将退税主体限定在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这也是2018年留抵退税条件的延续;二是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能有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行为;三是不能因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是2019年以后没有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相关条件中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纳税人不予退税,也是惩恶扬善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出于防范退税风险的考虑,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这项条件是按照纳税主体而不是按照即征即退来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享受过这些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一般项目的留抵也是不允许退税的。

6.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还需要排查风险疑点和未处理事项,纳税人存在以上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农产品方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等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2.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例1:2019年,某企业申报2019年4-9月的留抵退税,同时也申报了免抵退税。该企业2019年9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为50万元。1,纳税人完成了纳税申报,且申报了免抵退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1核准留抵退税时,应如何计算留抵退税应退税额?

解析:核准留抵退税时,该企业已于完成了纳税申报,最近一期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中,已扣减了50万元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根据20号公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因此直接以期末留抵税额120万元为依据,计算留抵退税应退税额。

例2:2019年10月5日,某企业申报2019年4-9月的留抵退税,同时也申报了免抵退税。该企业2019年9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10月20日,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为50万元。核准留抵退税时,应如何计算留抵退税应退税额?

解析:该企业最近一期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尚未扣减50万元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根据20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因此,应以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元扣减免抵退税应退税额50万元后的余额50万元为依据,计算留抵退税应退税额。

例3:2019年10月5日,某企业申报2019年4-9月的留抵退税,同时也申报了免抵退税。该企业2019年9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11月5日,该企业完成了10月的纳税申报,且申报了免抵退税,10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11月10日,税务机关核准其留抵退税为30万元。1核准其11月申报的免抵退税时,应如何计算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解析:最近一期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尚未扣减30万元留抵退税应退税额。根据20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因此,以期末留抵税额120万元扣减留抵退税应退税额30万元后的余额90万元为依据,计算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1.以上日期均指工作日。

2.不论是否准予退税,税务机关都会限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核查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纳税人退税后续操作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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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第五章 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第二十条 退税代理机构接到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申请的,应首先采集申请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核对以下内容无误后,按海关确认意见办理退税:   (一)提供的离境退税资料齐全;   (二)《离境退税申请单》上所载境外旅客信息与采集申请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三)《离境退税申请单》经海关验核签章;   (四)境外旅客离境日距最后入境日未超过183天;   (五)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未超过90天;   (六)《离境退税申请单》与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比对一致。   第二十一条 退税款的计算。以离境的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为依据,退税率为11%,计算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境外旅客领取或者办理领取退税款时,应当签字确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附件5)。   第二十三条 若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比对时,退税代理机构可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在系统可提供相关信息并比对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并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退税。   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附件6),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一)《》;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第二十五条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数据审核、比对无误后,按照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省税务局应按月将离境退税情况通报同级财政机关。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

退税代理机构审核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及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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