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己终审,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有时效限制吗?

民事案件过了申请再审期限怎么补救

一、申请再审超过期限怎么办

当事人有个申请再审的期限,如果当事人超过再审期限而想要申请再审的话,可以有以下两种途径: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以上两种方法是不受再审提起期限的限制的。

二、民事、行政及案件的再审申请期限

民事、行政案件为6个月,刑事案件为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

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新民诉法第204条明确规定了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新行诉法虽没有规定再审申请期限,但其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相关规定。”据此,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期限也应为六个月。

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样没有规定再审申请(申诉)期限,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10条却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的申诉期限,同时规定了逾期申请的例外情形: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逾期申请不予受理。而在现实中,逾期申请再审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样,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有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驳回的情形存在。

三、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法院驳回后如何处理

不论民、行、刑案,均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那么,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能否转而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呢?在刑事案件方面,当事人不仅可以在与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而且可以径行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法律在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面,并无作出期限和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的限制,而且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检察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条重要途径,申诉材料也只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来料来源之一。

而在民事案件方面,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规定了三个前提条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这一规定赋予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利,同时将向法院申请再审作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程序前置。逾期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的,显然符合第一种情形,因而是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抗议或者抗诉的。至于行政案件方面,则与民事案件同理,可以在逾期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之后转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新民诉法第209条

可不申请法院再审,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或抗诉

需要进一步斟酌的是,新行诉法没有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程序前置规定,是否应当适用新行诉法第98条及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必须在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笔者之见是不可以适用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不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新行诉法第98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可否依当事人申请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列。

那么可不可以用公权法定来说事呢?答案应该也是否定性的。一是这个问题可转换为当事人可否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如此便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了。而检察机关从当事人的申请中发现了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二是检察机关原本没有参加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是其发现错误生效行政裁判的重要途径,在许多案件中甚至是必要的条件。所以,要提起对错误生效行政裁判的抗诉或检察建议,就应当允许其将当事人的申请作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材料来源。

五、最后通道:以涉诉信访形式转而启动法院再审程序

涉诉信访须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将其导入司法程序机制

再则,逾期申请再审的转而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其唯一的救济途径还是救济途径之一?比如是否可以将逾期的再审申请看成是一种涉诉信访,并将其作为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的来料来源之一进而转入由法院内部启动再审程序。

按照新近的涉诉信访政策即中央两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涉诉信访须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将其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并且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其规定:“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那么,逾期申请再审究竟属于其中的哪一种情形?

逾期申请再审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逾期即超过再审申请的法定期限;二是申请即要求对其认为错误的生效裁判予以再审改正。剩下的问题是:

(1)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2)是否属于穷尽法律程序?

先以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为例: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仅仅不符合申请再审的申请期限条件,并非一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的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启动再审的条件,也不一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质条件。而且,既然还有法院内部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启动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逾期申请再审也就不属于“已经穷尽法律程序”。

因此,可以将逾期申请再审的申请看作是符合再审条件的涉诉信访,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也即本院提起再审或者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有如此穷尽法律程序之后当事人反复缠访缠诉的,才能按照涉诉信访终结程序办理。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的可以如此办理,与其同理刑事、行政案件的逾期申请再审的也不应例外。

【总结】逾期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可以概括为: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在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之后可以转而为向检察机关申请或请求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还可以不以申请再审为前置条件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此外,法院也可以将当事人的逾期再审申请或被驳回再审申请后继续向法院“申诉”的作为涉诉信访,对其中符合再审条件的以本院院长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名义启动再审程序或由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格物致知】民事再审时效期间:六个月

可能因为为之是专门做再审的,我们一直以为大家都应当知道再审的时效。但是事实证明,一般都是法律工作者才知道再审的确切时效,很多当事人,对再审时效真的还不大了解,这点让我们有点意外。

去年底我们接到一个案子的咨询,二审判决的时间已经快两年了,当事人问我们,能否申请再审?接到此案咨询的某律师摊到在椅子上无语望天:他们怎么这么不着急啊?!

《民事诉讼法》从2012年修正版到2017年又经历了一次修正,其中早在2012年,申请再审的时限已经从原本的两年缩短至六个月。这个案例诉讼时效明显已经过了,而且过了很久了,我们只能告知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当事人很失望。面对诉讼时效这样的问题,这是作为再审申请程序性的第一道关卡,我们确实也无能为力。

这不禁引起我们的疑问,

当事人是否清楚在各种情况下,再审的诉讼时效呢?

根据民诉法第两百条,对于时效的限制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十一项,一共九种情况,如果当事人确实觉得判决裁定结果有问题,并且,有证据证明有问题。那么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种情况: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其中第二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在时间上并不完全重叠,如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很可能是在原判决、裁定之后才知道或者取得证据证明原审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比如那天有一个案子的咨询是这样的:保险公司被判决赔偿,但是时隔两年之后,因为从另一起赔偿案件里知道,原审当事人的主要证据系伪造。问我们能否再审?当然可以!只要你能取得有效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系伪造,且取得证据的时效在六个月之内,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此时,再审的时效就应当从取得证据的时间起算。而非原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

我的另一个同学某天问我: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吗?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处规定的再审情况为:各级法院在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时,主动启动再审,关于此处并没有具体的时效规定,推定再审时效为:各级法院“在发现时”会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等于说:法院没发现,我还不能自己申请?

不要着急……请继续跟我来看

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另外,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也就是说,除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调解书外,一般生效调解书都是可以申请再审滴,但调解书不适用两百条的再审情形,而是须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才能依法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

2011年1月6日至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其中《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二点,第6点规定:“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SO,此处可知: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对一审、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再审时效期间——六个月内主动申请再审。

大家都知道,一审判决之后最便利的救济途径是在判决书生效十五天之后,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但是可能有诸多原因,错过了十五天的上诉期,并且又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此处救济的路径并没有被封死,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具体分析。(此处胡昊宇律师在《对己方未提上诉的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探析》里有详细论述,详情请参阅。)

欢迎大家遇到各种再审的案件来和为之讨论,我们共同发现,共同进步。

起诉期限超过6个月,我们应该如何维权,让法院立案呢

首先及时报警,存留报警记录,作为后期维权的证据

前面我们已经说了,行政诉讼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即使我们知道强拆的发生,但我们可以说我们并不知道当初到底是何人来实施了强拆行为。

所以这时候,我们要先报警,让警方立案,帮我们调查,当初的强拆,到底是谁来实施的。调查结果出来后,我们才算对强拆的事实有了个真实全面的了解。包括谁来拆房,是否违法。

其次,根据调查结果来倒推确认拆迁方的强制拆除行为,从而提起诉讼

报警后,如果警方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调查结果,证实当初确实是征收方来强拆了我们的房屋的。

从我们收到调查报告的那一刻起

,才算是真正知道了强拆的发生,以及强拆是何人实施的,才有充分的理由去走法律途径维权。那么从这一刻起,

才能开始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法院也没有理由再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受理我们的诉讼

如果警方不予立案,或者说即使调查了,却不愿意给出个调查结果,来证明当初的强拆行为是拆迁方所为的,那我们可以直接针对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公安机关内部有一套自己的考核机制,他们也没有理由用自己的工作考核指标为代价,来包庇拆迁方的强拆行为。所以公安机关迟早会顶不住压力出具调查结果。

那么什么时候出调查结果了,我们就从什么时候得知强拆为何人所为,才开始实际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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