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他经常骚扰,影响我正常生活报警管用吗?

第4章 恶意工作环境(节选)

美驰联邦储蓄银行诉文森案

繁华的乔治城十字路口处,一家五金店楼上的小律所内,朱迪丝?路德维克的新客户哭个不停。那是1978年9月,路德维克第二次会见米歇尔?文森。她是一位娇小的非裔美国女性,20岁出头,想要离婚。就像拉帕波特律师事务所在报纸广告上承诺的一样,她们的第一次会面是一次15分钟的免费咨询。(律所名字显示有“多名”律师,未免有虚张声势之嫌。路德维克是所内唯一一个律师,擅长处理小额离婚和遗嘱案件。)现在文森重新回来并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向路德维克支付了275美元的固定费用。路德维克在文森的收据上盖上律所印章时,不知为何,文森开始流泪。她告诉路德维克,她对自己的工作感到很痛苦,并且“再也难以忍受下去”。路德维克很是疑惑:“你要忍受什么?”

路德维克回忆说:“她开始向我讲述。那太可怕了。我目瞪口呆。”

文森后来证实,三年多来,她在首都联邦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首都银行”)的管理者悉尼?泰勒一直对她进行性虐待,不是强迫她性交或口交,就是摸文森的胸部和臀部,或是尾随她进厕所,暴露自己直挺的阴茎。他粗俗地形容口交为“舔鸡巴”,会把文森逼到角落里警告她,“今晚你要和我做爱”。

1974年秋,19岁的文森入职后不久,这一切便开始了。文森在哥伦比亚特区东北部长大,首都银行的罗德岛大道支行就在她家附近。她在这家支行拥有储蓄账户。银行规模很小,文森与两个出纳员和经理泰勒都相处得很好。自15岁从高中辍学之后,她从事过一些工资很低的兼职工作,但一直希望能在专业的环境中工作。一天,她在停车场走向泰勒,询问银行是否有招聘计划。第二天,泰勒给了她一份实习出纳员的工作。接下来的四年,文森表现出色,获得了高度评价,时常取得绩效奖励,最终晋升为副经理。

文森刚开始在支行工作的时候,泰勒待她“如父”。泰勒已婚,是七个孩子的父亲,还是所属教会的执事,他似乎很符合自己的角色定位。他从银行门卫一职开始打拼,成为当地黑人社区的成功典范。泰勒在文森面前就像一个导师,鼓励她就专业和私人问题向他吐露心声。他借给文森银行业方面的书籍,即使她并未加班也向她支付加班费,并称之为努力工作的奖金。当文森告诉泰勒她正与丈夫分居,新公寓的保证金还差120美元时,泰勒给了她这笔钱。“他假装自己很体贴,”数年后,文森告诉记者,“仿佛非常乐于帮助你。”

文森确实需要这份帮助。在成长过程中,她和当环卫工的父亲一直关系紧张,并曾多次离家出走,以至于她的母亲曾试图将她送进领养中心。为了逃离糟糕的家庭,15岁的时候,她接受了家族的一个年长朋友的求婚,先是怀孕,以便使未达婚龄的她可以合法成婚。但在和新婚丈夫的一次争吵中,她流产了。

在首都银行工作近六个月后,文森和泰勒去一家中式餐厅共进晚餐。他们在一些其他场合也曾共进晚餐。据文森所言,正是在那儿,泰勒首次向她提出了非分的要求。文森拒绝了,但向泰勒保证她会感激泰勒为自己所做的一切。“我不要你感激,”他告诉她,“我想和你上床……我能给你工作,也能炒你鱿鱼,我能成就你,也能毁掉你,如果你不按我说的去做,我会杀了你。”

餐馆旁边就是一家汽车旅馆,泰勒开了一间房。“我不知如何是好,”文森后来告诉记者,“这是个让我信任的男人……他一直在跟我说我现在是个大女孩了,说他不会伤害我,并脱下我的衣服。我就站在那儿,什么也没做。我像块木板那样僵在那儿,就好像一具死尸。眼泪顺着我的脸流下来。他什么也没有说。他只是在做他想做的事。他脱下我的衣服,让我躺在床上。事情就是这样。”

文森曾希望泰勒一旦得手就会放过她。但虐待逐步升级。(不出所料,记录显示文森那年请了23天病假。)文森后来证实,自第一次之后,他们曾发生40到50多次性关系,通常是在银行里——在地下室甚至银行金库的地板上。文森觉得自己无力逃脱。她需要这份工作。这是她维持生活的唯一来源。此外,她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自汽车旅馆的第一晚后,泰勒就一直威胁说,如果她不好好配合,就杀了她。当文森抵抗他的侵犯时,泰勒使用更暴力的手段来强奸她。在经历了不止一次这样的虐待后,文森因阴道撕裂而求医。

文森后来解释说:“我眼前一片漆黑。我找不到一条出路。我没有参加互助小组,也没有任何可以商量我所经历的这些事的人。这就是我一直忍受这么久的原因。因为害怕。”不出所料,在被生活中出现的这个男人虐待了数年之后,文森开始怀疑是否还有其他的生活方式。“你开始接受在你身上发生的这些事,”她反思,“即使你打心底知道这是不正确的。”文森的身体明确地告诉她,自己正承受着极端的压力。她开始掉发,不能进食,并患有慢性失眠。

路德维克从未听过“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一词,但她确信文森描述的这种性虐待行为违反了《民权法案》第七章。回想起自己的理想主义,她哑然失笑。“我从未想过,”她说,“法律对此不予保护。”

自女性走出家门开始工作,今天我们所称的性骚扰行为便存在了。但20世纪70年代末时,这一术语才刚进入大众话语体系和法律视野。正如弗雷德·施特雷贝在其翔实的法史著作——《平等:女性重塑美国法律》里所描述的那样,“性骚扰”一词由康奈尔大学人类事务项目的三位教授于1975年初首创。该项目提供了一系列社会正义课程,其中包括一节由琳·法莉教授的有关女性和工作的课程。某个大学物理实验室的秘书卡尔米塔·伍德曾找到法莉寻求帮助。在忍受了其上司——该实验室的负责人——三年来的窥视、抚摸和其他性侵犯行为之后,伍德辞职了。伍德的辞职请求曾被拒绝,因为负责听证会的工作人员认为她离职仅仅是“出于个人原因,而非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法莉和她的同事苏珊?美耶及卡伦·索维涅都希望帮助伍德。她们知道伍德的煎熬并非个例,她们从自己的女学生口中听过这些骇人听闻的故事,在此前的工作中也曾亲身经历,但她们不知道该做些什么来应对。法莉、美耶和索维涅向全国约百名律师发出呼吁,为伍德提供立案的指引性意见,并请求开展运动来声援和伍德有相同经历的女性,但她们苦恼于如何简洁地表述伍德的遭遇。在经过深思熟虑并否决了一些词语(包括“性强迫”“性恐吓”“性敲诈”)后,她们找到了一个合适的词语—“性骚扰”。

法莉、美耶和索维涅代表伍德所做的努力获得了理想的效果。时任纽约市人权委员会会长的埃莉诺·霍姆斯·诺顿在1975年4月就女性在工作场所的权利举行了听证会,法莉在会上直接讨论性骚扰问题。“大多数男性管理者将这视为一个玩笑,最多认为这‘并不是什么严重的大事’,”法莉在作证时说,“更可怕的是,公然反对骚扰者的女性有可能突然被视为一个疯狂、古怪甚至放荡的女人。”一个月后,康奈尔大学人类事务项目在纽约州伊萨卡市就性骚扰组织了一场“畅谈会”。近20位女性向一小群人详细讲述了自己的经历。畅谈会被合并至一个新的组织——职业女性联合会(后更名为职业女性协会,并迁至纽约市)。

这两起事件引起了《纽约时报》记者伊妮德· 内米的注意。于是,1975年8月,她发表了《女性开始公开反对工作中的性骚扰》一文。这是“性骚扰”一词首次出现在全国性出版物中。(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欢迎这个带有贬义的新标签:一位女编辑在《哈泼斯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语带讥讽的反驳文章。她写道,骚扰,“或者,有些人称之为调情,”“给女性早上精心涂抹口红提供了一个理由,还有可能是下午4 : 30女洗手间中的一个话题。”)不久后,《华尔街日报》发表了其与此问题相关的第一篇文章,20同月,《红书》杂志开展了一项调查,请读者记录下自己所遭遇的性骚扰。1976年11月,一篇分析该调查结果的文章称这是一场遍布于“行政套房、速记室和……流水线”的“瘟疫”:在超过9 000份的调查结果中,有90%以上的人称曾遭遇一种或多种形式的性骚扰。“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来工作时都背负着一生的情感包袱——他们幼时被教导什么是男子汉气概,什么是女性特质。文化迷思和社会本能决定了男性和女性对待异性的方式,”该文总结道,“我们才开始解开这一包袱,开始仔细审查它,努力置换其中的老旧过时之处。”

女性通过诉讼来“解开包袱”的努力带来了复杂的结果。种族骚扰早在1971年就已被视为非法的种族歧视的变体,性骚扰却很难取得进展。法官们不愿把“性别歧视”的标签贴在他们看来只是不太理智的挑逗行为之上。因此,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许多法官对指控上司虐待的起诉状都不加理会,他们认为:“你不能因为一个男人尝试挑逗就指责他。”

这些早期的案例十分俗套:男性管理者向女性下属提出非分之求,女性下属拒绝,男性管理者解雇女性下属。一位名为保莉特?巴恩斯的女士是哥伦比亚特区环境保护署的一名秘书,在拒绝上司的求爱后失去了工作。法官驳回了巴恩斯基于第七章提起的诉讼,称这只是“对不和谐的人际关系过于敏感而导致的冲突”。在亚利桑那州,眼部护理巨头博士伦公司的文职工作人员简·科恩和热纳瓦?德韦恩选择了离职,不愿继续忍受管理者无休止的语言和肢体骚扰。法官驳回了她们的反歧视诉讼,认为管理者的不当行为“似乎只不过是一种个人的癖好、倾向或是习性”。

一位加利福尼亚法官驳回了玛格丽特·米勒基于第七章提起的诉讼。玛格丽特因为拒绝“迎合”上司的性要求而被辞退。法官判决,这样的要求不可能是“基于性别”的歧视,因为它们太过于普遍,难以规制。“女性对于男性的吸引力以及男性对于女性的吸引力是一种自然的性别现象,这种吸引力在大多数的个人抉择中至少都发挥了微妙的作用。”在新泽西,阿德里安娜?汤姆金斯也因拒绝管理者的非分要求而被辞退。法官对她基于第七章提起的诉讼置之不理,因为该法并非旨在“对发生在公司走廊而不是小巷之中的、被性欲激发的人身侵犯提供联邦层面的(人身伤害)救济”。

正如这些判决所显示的,男性视女性为性对象(当她们表示不情愿时就将之抛弃),这被认为不受第七章的保护。其他形式的歧视是对某一特定群体明确憎恶,与之相反,性骚扰则被许多人视为由吸引力所致—这是一种赞赏,而非侮辱。此外,将管理者的性侵犯行为视为一种纯粹的“个人”行为,与其被赋予的工作职责无涉,这也意味着该管理者的雇主不会因此承担责任。

正如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 麦金农在其1979年的里程碑式著作《对职业女性的性骚扰》中所详细描述的那样,最初,涉及特定骚扰者和骚扰目标的性骚扰法律还是一片真空。与种族骚扰不同,法律未能将性骚扰视为更宽泛87的社会结构下发生的事件。在这一结构下,男性群体仍旧操纵着世界,女性群体仍旧是次等公民。正如麦金农所解释的那样:

男女关系的确被认为是私人关系,但这一事实无法掩盖它巩固了女性在工作场所和整个社会中居于附属地位的事实……一旦这种“私人性”被置于等级化的社会结构内,那么,对每个人来说,这种关系将无异于种族关系。

麦金农解释称,要改变法律对性骚扰的处理方式,需要说服法院接受两大意义深远的原则:其一,骚扰行为并不仅仅是某个男性受到某个女性的吸引,这是“基于性别”而产生的,因为受害者的女性身份是其受到骚扰的缘由;其二,工作环境中不受欢迎的性行为并不仅具私人性质,它直接且负面地影响女性受雇的“条款、条件或特别待遇”,这是大多数男性从未体会过的。

1976年,联邦法院首次承认性骚扰属于性别歧视,认定性骚扰“为女性的就业制造了人为的障碍,而另一性别却不受影响”,趋势开始扭转。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其他一些法院也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类似判决。更为鼓舞人心的是,保莉特·巴恩斯、简·科恩、热纳瓦· 德韦恩、玛格丽特·米勒以及阿德里安娜·汤姆金斯最终在各自的上诉中都得到了推翻原判决的结果。

这些成功案例的共同点在于,提起诉讼的女性均拒绝了上司的性要求。毫无疑问,这种示好是不受欢迎的,并且这些女性均得以证明自己“品性”良好。此外,她们都曾因自己道德正直而受到处罚:都曾被解雇或被迫离职,并因此遭受有形的经济损失。凯瑟琳·麦金农将此种骚扰命名为“交换条件”(quid pro quo,拉丁语意为“以此换彼”),将被求欢描述为拟定交易中的一部分:屈服于我,你继续保留工作。

但麦金农还界定了第二种骚扰,它曾经,并且至今仍旧更为普遍:“工作环境”骚扰,即现在广为人知的“恶意工作环境”。她如此描述符合此类行为的典型特征:

女性遭遇令人讨厌的求欢,可能仅仅因为她有着女性的躯体,这种遭遇可能成为她日常职业生活的一部分。在工作中,她可能经常被抚摸或揉捏,被色眯眯的眼神打量,视奸,被突袭偷吻,被肆意评论,被刻意孤立,在工作上被欺负,但这些从不会明确地和她的工作相关……作为一种工作环境,性骚扰通常不需要女性明确回答同意与否,便可作出进一步行动。丢失工作的威胁在交换条件型性骚扰中显得更为直白,在此类性骚扰中则较为含蓄,但其胁迫性却不弱于前者……这涉及“虚与委蛇”,绷紧神经,保持警惕,有技巧地示好并能暗示双方关系中的性尺度或性可能,同时避免直接向她询问“这样如何”,以免招致她的公开拒绝。

米歇尔?文森的遭遇并不完全符合其中任何一种形式的骚扰。尽管文森称悉尼?泰勒曾将自己的性要求和解雇她的威胁相联系,这是交换条件型性骚扰的典型特征。但与那些成功的交换条件型性骚扰诉讼的被告不同,作为管理者,泰勒从未继续实施这些威胁。他无须如此,因为文森妥协了。并且,与那些胜诉的当事人不同,文森从未蒙受任何可量化的经济损失。反之,她获得了最高的评价、绩效奖励和职位晋升(在最终的诉讼中,银行承认这些都是文森应得的)。

文森所描述的泰勒的胁迫性性行为——抚摸、窥视、暴露自己——在很多方面符合“工作环境”性骚扰的特点。在工作日期间,泰勒会前往街上的脱衣舞酒吧,回来后,他会在文森以及其他女性银行职员面前仔细阅读色情杂志。在文森没有被强奸、抚摸或窥视期间,她的工作环境也被“性欲化”了。

从未有法院梳理过这些一团乱麻似的事实。事实上,在朱迪丝·路德维克困惑于该如何处理米歇尔?文森案时,凯瑟琳?麦金农的书尚未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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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的情形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离婚时一方离家出走,且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上述情形之一,可以以法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必须要无过错方提出的才会给付。

  • 少女离家出走是自愿的??但他家人如果报警??那个收留他的人会不会负法律责任?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首先,你没对少女做出任何主观上的和事实上伤害。
    其次,少女虽然只有17岁,但你们是厂里认识的,也就是说对方已经开始打工,靠自己的工作作为生活主要来源,这就完全可以视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要是自愿的,收留或者说是可以被允许的。

  • 有证据证明他与别人同居就可以离婚。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债务人配偶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  1、债权人就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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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分居多少年,只要未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者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都不能解除婚姻关系。下面法律为您详细介绍南宁夫妻分居两年是否会自动离婚。   在南宁,很多当事人都认为夫妻分居满两年就视为离婚,其实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只是离婚的一种理由和情形,并不是只要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无论你们分居多少年,只要未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者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都不能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一方被,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就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理由。   关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项规定是兜底条款,除前面规定以外的所有情形。   《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明确有具体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另外,现实生活中以性格不和,婚外第三者,包三奶等理由提出离婚的。   这些条款规定属其他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都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对离婚的处理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处理婚姻关系是慎重又复杂的问题,涉及人身关系、子女权益、财产关系,应正确处理好各方关系,以维护和睦的和和谐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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