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户口去哪里领取教育奖励金呢?

南昌工程学院不仅逼迫离职教师缴纳巨额所谓违约金,只要教师在校评了教授副教授的必须继续服务满五年才能调走,否则提前调走不满一年就要赔一年的收入,不满两年赔两年收入,……最少按三个月计算,一天也算三个月。见我之前所发“评了个教授,教师离职被索赔五十万!仲裁一审诉讼都被驳回,怎么办?(修订)”,

不仅如此,该校还扣发了我们2018年和2019年政府性奖励金(综治奖、节能奖等)。合计每人有二万至三万元左右!我们早在六月就向江西省教育厅厅长信箱反映此事,厅长信箱转发给该校,该校称政府性奖励金由学校自主发放,今年开始只发现在职在册教职工。实际上都是敷衍搪塞。第一,名义上是2019年政府性奖励金那就应该发给2019年在职在册的教职工啊,2019年前11个月我们确是正式在职在册职工啊!而且省内其他高校都是如此发放的!第二,今年开始这样发,那2018年那一个月政府性奖励金呢?那是2019年12月发的,为什么也不发给我们这些去年11月离职的教师呢?第三,为什么从今年开始只发现在在职在册职工?我们离职之前不是按当年在校在册职工发的吗?有没有一个合理解释?

促进劳动力和人才正常流动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央精神。该校如此对待离职教师,把离职教师当作敌人和仇人对待,严重侵害损害离职教师合法权益,这不仅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背道而驰,恐怕最终也会严重损害自己的公信力、败坏自己的办学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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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政策与项目清单

1.村主干养老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湘组〔2019〕55号)

资金用途:为在任村主职干部购买养老保险进行补贴

补贴对象:在任且年龄未满60周岁的村主职干部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000元

2.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 )

资金用途:对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进行补助

补贴对象: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正常离任村干部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综合考虑自身财力状况和村级自我积累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 )

资金用途:用于村干部基本报酬

补贴对象:在任核定职数的村“两委”班子成员

补贴标准: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核定。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核定职数的村干部基本报酬原则上按照1:0.9:0.7的比例确定

政策依据: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19〕63号)

资金用途: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补贴标准: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

资金用途: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每亩每年105元;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75元;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70元

6.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

资金用途:统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补贴对象: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补贴标准:省级根据各县市区粮食产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程度等因素安排到市县。由市县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资金用途:对购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主体进行补贴,提升我省农机化水平

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原则上按照上年度市场售价的30%。一是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水稻插(抛)秧机、重型免耕播种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8.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

资金用途: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补贴对象:生猪产业链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中的农户

补贴标准:由县级具体制定

9.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湘牧渔联〔2017〕6号)

资金用途: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补偿

补贴对象: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猪8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肉牛3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猪(非洲猪瘟)1200元/头,马12000元/匹

10.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

政策依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农发〔2020〕75号)

资金用途:直接补贴自主采购疫苗的规模养殖场户,提高规模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意识和强制免疫保护水平

补贴对象:符合疫苗资金直补条件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2021年:肥猪1元/头、肉禽0.3元/只、肉牛3元/头、肉羊1.5元/只

11.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政策依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湘农联〔2021〕27号)

资金用途: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补贴对象:病死猪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者

补贴标准: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50厘米以下,每头补助70元;体长50厘米以上,每头补助80元

无害化收集处理系统不能覆盖,经批准进行分散处理的病死猪,体长50厘米以下,每头补助30元;体长50厘米以上,每头补助40元

12.水稻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补贴

政策依据: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西洞庭管理区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奖励办法》

资金用途:秸秆处理补贴

补贴对象:处置秸秆人员

补贴标准: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将秸秆送到万利新能源公司、西洞庭秸秆收储中心等组织的,100元/吨;由西洞庭秸秆收储中心安排打捆机到现场打捆的,50元/吨。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资金用途: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14.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资金用途:根据情况调整标准,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

补贴标准: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

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政策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资金用途: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补贴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补贴标准: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当月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16.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

资金用途: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补贴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一般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17.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7〕10号)

资金用途: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

补贴对象: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补贴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

资金用途:用于特困人员丧葬事宜

补贴对象:为特困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相关人员

补贴标准:当地当年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

资金用途:解决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

补贴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补贴标准: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定“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

20.精简退职人员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的通知》(湘民救发〔2007〕1号)

资金用途: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进行生活救济

补贴对象: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50元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19〕26号)

资金用途: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补贴对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儿)

补贴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50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50元

22.福彩圆梦孤儿助学补贴

政策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资金用途:发放助学补贴

补贴对象: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补贴标准:就读期间每人每学年1万元

2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1〕12号)

资金用途:为满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需要,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

补贴标准:各地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执行,具体如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950元/月.人)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的50%(不低于475/月.人)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24.儿童主任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湖南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9〕11号)

资金用途:发放儿童主任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对儿童主任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由县市区按工作绩效分等次发放

2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资金用途: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

补贴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不低于70元/人/月

2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资金用途: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

补贴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不低于70元/人/月

27.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湘财社〔2015〕28号)

资金用途: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标准: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补贴对象的身体状况等,确定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补贴的等次和标准

政策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资金用途: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补贴标准: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29.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资金用途:向年满百岁老人发放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年满百岁且健在的老人

补贴标准: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

30.致残人员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澧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全县伤残民工生活困难补助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澧政发〔1987〕26号)

资金用途:致残人员生活补助

补贴标准:一级残疾120元/人/月;二级残疾100元/人/月;三级残疾70元/人/月

31.特殊群体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汉寿县民政局《关于对我县特殊群体给予适当生活保障的请示》

资金用途:确保我县特殊群体的稳定工作

补贴对象:涉军(重点优抚对象)、民工矽肺病、精简退职人员、计生后遗症

补贴标准:按对象的低保保障类别和调整后的低保保障标准执行

3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3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

资金用途: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中的特殊困难学生

补贴标准: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按照寄宿生基础标准的50%核定

33.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政策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75号)

资金用途: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补贴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

补贴标准: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

3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环〔2020〕33号)

资金用途:用于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补贴对象:公益林权利人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35.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资金用途: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现金补助

补贴标准:125元/亩,还生态林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补助期限为5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资金用途:用于中央财政造林任务的补助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资金用途: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任务的补助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38.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资金用途: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补助

补贴标准:1200元/亩,五年内分三次补助,第一次500元/亩,第二次300元/亩,第三次400元/亩

39.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资金用途:用于停伐后的天然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标准

40.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资金用途:用于中央财政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任务的补助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114号)

资金用途:用于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补贴标准:10000元/人/年

42.三山生态补偿资金

政策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太阳山、河洑山、德山林业生态保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3号)、常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推进“三山”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6年市人民政府专题第51次会议纪要)

资金用途:生态林地补偿及护林员工资

补贴标准:三山保护林;30元/亩/年,国家级、省级公益林:15.5元/亩/年,三山护林员工资:5000元/年

43.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27号)

资金用途: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44.大中型水库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

政策依据: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8〕5号)

资金用途:大中型水库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

补贴对象:开展中长期职业教育的移民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

45.大中型水库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政策依据: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8〕5号)

资金用途:大中型水库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补贴对象:自主培训获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三年内仅限一次:1.全国(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日常鉴定的通用工种职业资格证书1-5级分别补贴6500元、5000元、4000元、3500元、3000元。2.特种作业操作证2000元。3.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含客运、货运)3000元。4.专业技术人员(从业、执业)资格证书3000元

46.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

政策依据: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5〕18号)

资金用途: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林木及零星树木补偿、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补助

补贴对象: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补贴标准: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政策依据: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8﹞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

补贴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备注:当前我省脱贫攻坚已取得全面胜利,深度贫困地区的概念已经没有,雨露计划按其他贫困县标准执行

48.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

政策依据:银保监会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银保监等四部委《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补贴对象: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

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确定的比例贴息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资金用途:公益性岗位补助

补贴对象:监测帮扶对象

50.公共服务岗位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资金用途:公共服务岗位补助

补贴对象:集中安置区搬迁群众

51.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资金用途:一次性交通补助

补贴对象: 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监测帮扶对象

政策依据:鼎城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常鼎扶移发〔2018〕8号)

资金用途:用于建档立卡中未脱贫的无劳动能力的重病户,重残户,重度困难户的补贴

补贴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未脱贫的无劳动能力的重病户、重残户、重度困难户

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户/年

5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政策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资金用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补贴对象: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资金用途: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补贴对象:农村及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补贴标准: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5-20元/户/月

55.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

资金用途: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补贴对象: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对象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备注:(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二)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

56.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湖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社﹝2020﹞33号)

资金用途: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补贴对象:老年乡村医生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曾经连续工作5-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120元,工作年限为8-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150元,工作年限为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180元。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5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办发〔2018〕1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财务发〔2017〕2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精准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卫函〔2017〕682号)

资金用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2.由县级计生协会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具备接收、诊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重病大病诊治住院的能力和资质,原则上是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就医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3.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项目

补贴标准:住院期间,每人每天补助 100 元,年度内原则上最高补助 50 天。个别特殊情况,经过审批,由县计生协上报市、省计生协备案认可,可适当增加

政策咨询电话:0731—

58.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政策依据: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常卫发〔2020〕1号)、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常卫发〔2018〕18号)

补贴对象:我市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补贴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国家、省规定标准基础上,再次提高我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其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0元/人/月,达到每人每月8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0元/人/月,达到每人每月700元.对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发放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救助金每户1万元。

59.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常鼎办发〔2014〕13号

补贴对象: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符合独生子女保健费享受条件且无工作单位的、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补贴标准: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年960元;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省里出台政策后按政策落实。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伤残和死亡对象,农村每人每年分别为1800元和2040元,城镇每人每年分别为3240元和4080元;3、独生子女保健费,父母双方或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或一方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发放。父母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发放;4、特别扶助对象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600元;5、特别扶助对象养老和医疗保险补助:60岁以上对象每人每年增发养老金360元,60岁以下对象每人每年代缴养老金200元,符合特扶条件的失独对象的医疗保险由政府全额代缴;此项从2015年开始实施。6、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扶助:一级乙等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每人每年1200元。

6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看护费

政策依据: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卫生计划生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西综治办〔2017〕20号)

资金用途: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看护费

补贴对象:精神病患者监护人

补贴标准:300元/人/月

61.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项目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48号)

资金用途:扶持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创业,发展生产

补贴对象:1.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含残疾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1)具有我省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申报时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           2.符合以下条件的带动残疾人就业或发展生产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合作社):(1)经省内工商部门登记 (2)申报时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3)帮扶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基地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发文认定。3.上述对象已享受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不重复享受本项目扶持

补贴标准:1.残疾人家庭享受贴息的小额贷款限额为10万元, 以单个残疾人家庭户合计人员贷款数为单位

2.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合作社)享受贴息的小额贷款限额为200万元,按照扶持残疾人人数和人均5万元可贴息贷款的标准计算贴息额度

4.贷款期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1年以上的,按照1年期限给予贴息。同一对象不得连续两年享受贴息

政策依据: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9号)

资金用途: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者

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城乡残疾人,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 (三)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

补贴标准: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种苗及农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以上补贴可以叠加,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00元

政策依据: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57号)、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24号)、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17号)

资金用途:对高中及大学阶段残疾学生、贫困家庭残疾人子女进行资助

补贴对象: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

补贴标准:1.高中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次数   2.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资助次数

6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8〕32号)

资金用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补贴对象: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补贴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3)1.视力残疾儿童: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2.听力残疾儿童: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3.肢体残疾儿童: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4.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

   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2.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6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

资金用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补贴对象: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的相关规定

补贴标准:每车每年补贴260元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补贴标准:一、二级因战因公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的50%补助,因病按30%补助;三、四级因战因公按40%补助,因病按30%补助

68.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伤残人民警察

69.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0.“三属”定期抚恤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补贴标准:烈士遗属3078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644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24870元/年

71.“三红”人员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补贴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724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30340元/年

72.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在乡复员军人

补贴标准:抗日战争入伍1720元/月、解放战争入伍1650元/月、建国后入伍(系-期间入伍。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1620元/月

7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补贴标准:650元/月

74.既属带病回乡又属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既属带病回乡又属参战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720元/月

75.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700元/月

76.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试或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700元/月

77.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年满60周岁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

补贴标准:540元/月

78.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贴标准:45元/月×服役年限

79.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费补助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9条,第28条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补贴标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80.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贴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0〕63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标准:不低于12000元/年

81.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资金用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补贴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补贴标准:全省价格临时价格补贴最低标准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82.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生活费

政策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社〔2013〕36号)

资金用途:退役士兵技能培训

补贴标准:10元/天/人

83.复员军人自然增长补贴

政策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第4次

资金用途:提高老复员军人抚恤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以全市前三年CPI指数年为平均值为标准,按照当年国家制定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为基数计算

84.伤残军人、三属等自然增长补贴

政策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第4次

资金用途:提高伤残军人、三属等抚恤补助标准

补贴对象:伤残军人、三属、参战涉核、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补贴标准:以全市前三年CPI指数年为平均值为标准,按照当年国家制定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为基数计算

85.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资金用途:困难群众参保资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

补贴标准: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等其他困难人员定额资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备注:适用于采取“先征后补”(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缴费时按政策先全额缴费,再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方式的地区。已采取“先补后征”(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缴费时,已根据其身份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标准核减了应给予其参保资助的金额)方式的不需要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86.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

主管部门: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政策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资金用途:住院医疗救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

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各市州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备注:适用于未实行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的地区。已实行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出院结算时,已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标准对其给予补助)的不需要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87.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

主管部门: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政策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资金用途:门诊医疗救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

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各市州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备注:适用于未实行门诊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的地区。已实行门诊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即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结算时,已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标准对其给予补助)的不需要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88.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应急部 《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资金用途: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补贴标准: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踪)人员、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冬春生活救助人员数量,倒损住房数量及国务院批准的补助标准核定

政策依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1〕2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等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40号)

资金用途:农村危房改造

补贴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贫困户。用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农户农房抗震改造

补贴标准: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

90.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政策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    

资金用途: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备注:根据建保﹝2013〕178号)文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91.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办发影字〔2013〕8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8号) 、湖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社〔2020〕33号)

资金用途: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补贴标准:对符合认定条件年满60周岁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按放映年限提高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其中,放映年限为5-8年(含5年)的,由90元提高到120元;放映年限为8-12年(含8年)的,由120元提高到150元;放映年限12年(含12年)以上的,由150元提高到180元

政策依据: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畜禽养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澧政办函〔2017〕40号)

资金用途:禁养区养殖场退养补助

补贴标准:对退养户签订退养协议并自行拆除养殖栏舍房屋的,按栏舍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给予转产奖补资金;对退养户签订退养协议,只拆除围栏等养殖设施、不拆除房屋的,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转产奖补

93.专业捕捞渔民特困补助

政策依据:澧县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澧县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澧禁捕〔2020〕1号)

资金用途:对退捕渔民安置保障

补贴对象:专业渔民、持证兼业渔民、其它持证渔民中的生活困难对象

补贴标准:1.专业和持证兼业渔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按湘人社〔2020〕37号文件执行。2.其他持证渔民无田土的发放转产帮扶补助,2000元每人每年,每户不超过2人,年限不超过15年,每年发放一次;3.其他持证渔民有田土的发放生活困难补助,2000元每人每年,每户不超过2人,年限不超过15年,每年发放一次;4.专业、持证兼业、其他持证渔民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过渡期生活补贴,每户不超过2人,年限为2年,每年发放一次;5.其他生活特别困难和有合理诉求的渔民,由县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由各镇街根据实际给予适当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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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2019年个税政策享受的条件?

  您的子女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您和配偶即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此时,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1000元。如果有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比如,有2个子女,则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以此类推。

  具体由谁来扣除,父母双方可选择确定,假如一个家庭中,子女教育每月有1000元的扣除额(即只有1个子女),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只是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如果是学前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如果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则起止时间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提醒大家的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起止时间的计算,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则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1.政策享受的条件?

  您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如果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在接受教育期间(最长不超过48个月)按月扣除;

  (2)如果接受的是资格类的继续教育,且在纳税年度内已经取得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则可在取得证书的当月及以后月份可通过扣缴单位扣除;当然,也可以年度终了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而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具体范围,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这些培训之外的兴趣培训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如果您接受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则每月可以扣除400元;如果您接受的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年扣除3600元。

  由于接受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一般都已经就业,因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一般由本人扣除。

  但有一个例外,如果您已经就业,并且正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您的父母扣除,也可以由您本人扣除。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如果您接受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如果您接受的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取得的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需要提醒的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您需要填报的是在此之后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如果您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1.政策享受的条件?

  您或者您的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自己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允许扣除。这里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如果您难以确定自有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扣除条件,可以通过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等方式确认。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期间,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具体由谁来扣除,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选择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变更了。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享受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您需要保存好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1.政策享受的条件?

  如果您在主要工作城市租了住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您以及您的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您以及您的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均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按所在的城市不同分为三档:

  (1)如果是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如果是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则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如果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则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这里市辖区的户籍人口,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住房租金支出,具体由谁来扣除,需要有所区分。如果您和您的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申请扣除,并且是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果您和您的配偶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双方均在两地没有购买住房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扣除停止时间为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当月。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您申请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妥善保管好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1.政策享受的条件?

  如果您赡养的老人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被赡养人年龄年满60周岁,这里的被赡养人,是指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您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如果您为独生子女,则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如果您为非独生子女,需与您的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具体分摊的方式,可以由您和兄弟姐妹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老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您和兄弟姐妹还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变更了。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如果您是非独生子女,并且采取了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扣除方式,则需要注意留存好相关书面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1.政策享受的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需注意的是,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支出,在2020年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具体由谁来扣,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的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照上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3.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综合所得年度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适用于年度计算): 

  (年度综合所得,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取得的综合所得)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准予扣除额

  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综合所得月度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适用于月度计算):

  (月度综合所得,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取得的综合所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计算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

  月度(包括按月预扣)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额-准予扣除额

  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2018年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月税率表,适用于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过渡期

  (过渡期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个税新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适用于2018年10月以后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税收入额-准予税前扣除金额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20%)

  1.劳务报酬所得 =收入-8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800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四、特定所得的基本计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额×20%

  按照每次租赁收入的大小,区别情况计算: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费用800元)×20%

  ②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1-20%)×2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额×20%

  注意:如果另行给予优惠税率或者减半征收的,则按优惠税率或者减半计算。

个人所得税20种计算方法算法汇总

  (1)有住所居民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

  (2)无住所居民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个人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2.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2)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其他劳务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5.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6.非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

  (1)非高层管理人员应纳税额: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不超过90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超过90天不满183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应纳税额:

  1)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积不超过90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积超过90天不满183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7.非居民人员数月奖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税率-速算扣除数〕×6

8.非居民个人股权激励所得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9.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月换算

10.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7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月换算

11.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月换算

12.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社平工资×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3.个人股权激励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额。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年金领取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5.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1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收入×适用税率(20%)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减除费用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

18.财产转让所得(含股权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限售股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一)、子女教育  1.2019年个税政策享受的条件?  您的子女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您和配偶即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此时,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可扣

  •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

  •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

  •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

  •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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