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市建安公司回公司所在地交税吗?

篇一:纳税自查报告范文

篇一: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税务自查报告,就是将税务机关认为可能有问题的事项,用书面文字给予解释说明。一般只要简单的介绍一下相关情况,更类似于情况说明。一般税务应该给你发一个正式的函,具体说明你要自查的问题,然后规定你交自查报告的具体日期。有的时候他们比较懒或认为不存在严重的问题,就口头通知你写个自查报告就可以。大概的格式: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然后第二行开始:列明他让你自查的问题;然后简单解释(千万不要太多字)

然后右下角写你公司名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

如果是税务局发的函,还要在那个上面签字,证明你在规定日期内交了自查报告,如果税务认可了就基本没有事情了,如果他认为你的自查报告不合理,则会到贵公司进行查账。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具体写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是谁,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部分,税负的原因:前三个月收入,税金,税负.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

2、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

3、签定大笔供货合同,需要准备库存。

4、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都是企业税负抵的原因。

第三部分:如果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库存等等。以上解释一定注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千万不要为了解释而解释,如果书面解释不通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2010 年度自查报告

我公司与2011 年4 月12 日至2011年5月10日对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 人。法人代表: ,在册职工工资总额 。2006 年实现营业收入 2006 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

二、 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其中:

2.营业税:我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缴纳纳营业税元。 其中: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其中: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缴纳教育费附加元。 其中:

5、 堤防费:我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年应缴堤防费元。

6、 平抑食品价格基金:我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应缴平抑食品价格基金元。

7、 教育发展费:我公司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 应缴教育发展费元。 其中: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09 年度-2011 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09 年度-2011 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3. 房产税:我公司2009 年度-2011 年度无房产税4. 车船使用税:我公司拥有小车 辆,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元,已缴纳。

5. 印花税:我公司2009 年度-201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 本,每本5 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1、 我公司2009 年度-2011 年度为职工4 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 我公司2009 年度-2011 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2009 年度-2011 年度我公司开具了 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篇二: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税务自查报告写作方法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具体写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是谁,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部分,税负的原因:前三个月收入,税金,税负.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

2、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

3、签定大笔供货合同,需要准备库存。

4、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都是企业税负抵的原因。

第三部分:如果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库存等等。

以上解释一定注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千万不要为了解释而解释,如果书面解释不通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我公司与2006年3月12日对公司2006年1月—2006年12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人。法人代表:,在册职工工资总额 。2006年实现营业收入2006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

二、 流转税(地税):1.主营业务收入:我司2006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2.营业税:我司2006年上缴纳营业税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司2006年上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4、教育费附加:我司2006年上缴教育费附加元。

5、 堤防费:我司2006年应缴堤防费元。

6、 平抑食品价格基金:我司2006年应缴平抑食品价格基金元。

7、 教育发展费:我司2005年应缴教育发展费元。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06年工资收入元,我司2006年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3. 房产税:我司2006年度无房产税

4. 车船使用税:我司拥有小车辆,应缴纳车船使用税元,已缴纳。

5. 印花税:我公司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 规费、基金部分:

1、 我司2006年度为职工4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 我公司2005年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 发票使用情况:2006年度我公司开具了发票篇三:纳税自查报告(新格式) 纳税自查报告

纳税人名称: 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报送时间:2012年 06月 14 日

纳税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经办人:

1、本文书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义务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时填用。

2、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名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

4、法人代表:填写法人代表名称。

5、办税人员:填写办税人员名称。

6、自查类型:纳税评估自查、预警比对自查、补提税金自查、两税比对自查、专项检 查自查、其他自查。

7、自查情况报告:填写自查情况,可以添加附页。

8、自查应补税情况:填写自查应补税情况。主要包括:税种名称、征收品目、自查补 缴税款所属期限、应补缴税款的金额。

9、调帐记录:填写自查问题帐簿调整情况。

10、此报告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11、此报告请于年月日前报送至邹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综合科。

篇二:纳税情况说明书(税负率低)

致: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莞城分局

东莞市******有限公司纳税号:441900****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日用品、电动工具、五金电器、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财务核算健全,按照规定设置基本账户及库存商品明细帐,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2012年共申报的销售收入为元,已缴税款元,税负率0.98% ,税负率偏低的原因如下:

1、 主要因东莞市府要整顿,多数化工厂搬迁:

2、 受市场竞争影响,产品销售价格降低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了更好的实现销售产品,我单位不得不降低产品销售价格,减少销售毛利,这就使得企业实现的增值减少,相应减少了销项税。

除此之外本公司不存在漏报收入,偷税漏税行为或其他异常情况。

东莞市*****有限公司

篇三:企业无国税情况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规定:“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我公司**年**月**日工商登记成立,从事**行业,属于**税纳税义务人,按照税收政策不需要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特此说明。

三年来,我公司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我公司2001年-2003年经营和纳税情况向各位领导具体汇报如下:

一、我公司2001年完成产值元,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元,所得税,实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元,所得税元。多交营业税金及附加70819.77元,所得税元。

二、2002年完成产值元,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元,所得税元,实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元,所得税元。多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元,所得税55406.19元。

三、2003年完成产值元,应交税金及附加元,所得税元,实交税金及附加元,所得税元。多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元,所得税10277.11元。

四、累计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元,所得税元;实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元,所得税元;多交营业

税金及附加元,所得税元。

五、1.1999年5月农业开发办借款210000元,支付1999所得税1419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元。

2.1999年6月农业开发办借款50000元,支付1999年6月所得税50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0000元。

一、 税源管理工作概况

积极做好区税源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对项目地在我辖区,但未在我辖区纳税的异地房地产建安企业,主动上门所要税票复印件,努力劝说其将该项目税收划分至我辖区;街道协税护税人员走访了部分社区对软件资料进行了指导。

二、 重点企业增减变动及原因分析

4户重点企业中,其中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和XX省财政厅印刷厂,社区协税员每月定期与企业进行沟通,对其基本信息、经营项目、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进行掌握,建立台帐,每月在规定期内报送街道财经科。

XX研究所现注册在我家,但经营地址已发生变化现已搬迁至XX区。

很多异地注册企业不愿意改变注册地址;很多异地注册房地产建安企业会计不愿意提供税票复印件。

1. 配合街道做好各项工作;

2、对已填写重点税源台账的单位进行定期回访,关注企业的增减变化动态情况,对尚未填写重点税源台账的单位,继续上门做工作,直至其配合工作为止;

3、继续对项目地在我辖区,但未在我辖区纳税的房地产建

安企业上门了解情况,劝其尽快将在本辖区内的项目税收划分至我辖区纳税;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英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因阴雨造成房屋塌陷影响上交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情况说明

由于近日来连续降雨,桥东区东山产业区(外环路东侧)英光新能源北院墙外东西向道路塌陷,上游雨水直接流入陷坑,导致英光新能源办公楼主楼楼墙体下陷倾斜,办公楼大部分房间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痕,位于楼梯通道处的裂纹最宽达3-5厘米,楼梯北侧塌陷形成10多平方米的大坑,深约2米。

我公司总占地面积6800.03平米,办公楼占地381平米,楼内面积约1100平米。房产原值103万,其中办公楼约32万。每年上交土地使用税:6800.03平米*3元/平米为20400.09元,房产税:103万*70%*1.2%为8652元。

由于办公楼的严重损坏,所以已停止使用,办公人员全部搬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0万,间接经济损失无法估量。

公司损失严重,资金困难,目前正在申请政府补偿,希望贵局根据情况酌情给予我公司土地税及房产税的减免。

张家口市英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饮食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饮食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餐饮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1、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顾客在就餐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而在饮食价款之外另行收取费用的,应将这部分另行收取的费用单独记帐,并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凡上述单位的上述另行收取费用与饮食价款收入划分不清的,应对其全部收入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3、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五)个人所得税 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厨师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修改为:按餐厅级别、厨师等级分类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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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股权转让哪些情形要提交“完税证明”?

股权转让哪些情形要提交“完税证明”?

一、公司自然人股东:须提交完税凭证

个人股权交易长期以来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税收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征管,2014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出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67号公告,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通过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纳税人提供完税依据。早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已经明确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285号文已被67号公告废止,但各地工商部门仍延续这一做法,要求转让人提交个税完税证明。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5号)中规定,股权变更企业应持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在实践中,个人股权转让后,确需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就使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加完善,有效地堵住了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所得正式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今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出台,根据规定,个人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转让及股权投资等行为纳入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纳范围,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加清晰、规范。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41号文的规定,个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有分期缴纳需求的,需做好相关的备案工作。关于限售股转让,个人在持有限售股时需注意保留原值凭证,如果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二、公司法人股东:工商变更不需提交完税证明材料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但是对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而言,相关制度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存在着企业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高额税款或者企业利用税法漏洞不缴、少缴所得税的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征收采取“按年计征、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所得记入企业年终收入总额自然也遵循这一征税方式,而不是像个人所得税一样实行按次计征。由此,许多企业对于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并不十分重视,甚至利用税法漏洞偷逃税款。然而,近年来,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股权转让与投资越来越受到税务机关的重视,相关的税收政策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税务立法与执法的规范,使得传统的避税方式不能适用,或者可能为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带来纳税调整的风险。

基于我国企业情况复杂、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主要采取两种征收方式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而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定额征收两种。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规范、不统一,又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畸轻畸重,且不公平。由于核定征收适用于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难以准确确定应纳税额的企业,加之企业股权转让涉税金额普遍较大,因而可能出现核定征收税款较高的情形,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成本。

与自然人股权转让不同,企业股权转让的完税凭证没有被列为工商变更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完成股权转让并变更工商登记之后,忽视所得税方面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税务与工商行政制度的不衔接,为企业提供了漏税空间,然而这并不是降低企业成本的长久之计,而且增加了企业被税务核查的风险。

其实对于企业股权转让而言,并非有所得即纳税的。由于股权转让所得记入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因而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用来弥补亏损。当然,这需要企业做好收入、支出方面的财务统计,并且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出台,对股权转让信息获取、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方式和手段做出了细致规定。通知强调,为实现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全方位、多环节控管,要强化企业股权转让年度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各级各地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税务、工商部门的合作,同时建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和专家团队集中式管理等。反映在具体实践上,2014 年底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更加关注资本交易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基础信息表增加了上市公司勾选项,以及企业主要股东前5 位及对外投资企业排名前5 位的信息情况;收入明细表、成本支出明细表、视同销售明细表都增加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成本项目。这些税收政策的公布与实施,应当引起企业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重视。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基于股权转让的性质、企业收入、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考虑,结合国家税务、工商等政策规定,合法、合理避税,节省税负成本。

合伙人权益份额转让:相关税收规定不够清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159号文没有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征管作出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和股份。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份额也不适用67号公告。未来是否会出台类似“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此类所得的处理规则尚且不论,但是政策的不完善、不统一导致的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企业税负不一的问题不断出现已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5号)规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纳税年度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所得计入年度收入总额,实行年终汇算清缴,不适用按次计征,这可能增加自然人合伙人偷漏税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而言,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年所得12万以上需自行纳税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与企业股权转让类似,对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权益份额的处理,税务、工商等部门没有实现制度上的衔接,导致存在偷漏税的空间,加上自然人合伙人的灵活性,十分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导致国家税源流失。对于合伙人而言,地方做法的不统一,产生地区间的税负不公。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规范股权转让所得税缴纳问题,但是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加强税务、工商等部门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是股权转让所得税制度完善的一种趋势。《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对税务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搜集和管理。纳税人应当增强对股权转让和投资交易所得税的管理,积极关注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证明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玻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上市公司定向股权转让说明书

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的节能环保高科技民营企业,从事电子产品,无极灯节能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是世界华商集团联盟首批加盟企业,已具备海内外最先进的光源节能生产能力和销售市场,已于2011年9月完成美国纳斯达克(OTCBB)上市,本次股权融资性质为契约封闭式股权融资,(即为上市股权定向融资),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此次预留的股权额度为总股权的10%,其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扩大海内外销售市场和生产能力,增加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股值及市盈率,提高股民的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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