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律师有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Solicitor是“事务律师”,处理遗嘱、房产过户、结婚离婚这些事务;Barrister才是港剧中戴假发穿黑袍的“出庭大律师”。
照一般人想来,不打官司还有必要找律师吗?当然有——在华人聚居的温哥华列治文,那些讲中文的事务律师们常年忙得脚后跟打后脑勺,光是给华人立遗嘱,就够他们做一辈子了。
立遗嘱按“份”收费,一般每份收费800刀(加元,下同),流程也很严格——
当有老人走进律师事务所说要写个遗嘱,律师会立刻清场,不管老人是拄拐杖来的还是轮椅来的,子女统统都得出去等着,就算是老伴,也不能待在屋子里;
立遗嘱时,律师把会客室的门关得紧紧的,老人若说粤语,那律所就得派个讲广东话的律师,老人若说上海话,那律所就得派个讲吴侬软语的律师,总之,律师要会用老人的“母语”拉家常,观察老人是否神志清楚,是否受到某个继承人的undue influence(不当影响),还要拉着助理一起当签遗嘱的见证人——外面的子女是不能当见证人的,遗嘱一眼都不能给他们看;
问过出生地、年龄等常规问题之后,律师会递给老人一张纸,要求老人自己用中文把遗嘱的主要内容写下来,其中最关键的就两行字:房子和钱留给谁,谁当遗嘱的执行人——如果老人的手哆哆嗦嗦的写字都困难,那律师将老人口述的内容写好后,让老人亲自画圈儿确认,再将中文翻译成英文,逐句用中文给老人讲一遍,待老人确认无误后,助理要把遗嘱用一种特殊的、不会褪色的纸打出来,交给老人一页页签字,律师和助理也跟着一页页签字;
这中间若是助理听到电话铃响了狂奔出去接——得了,签过的字全部作废,律师会把拎不清的助理剜上一眼,责令其重新打印遗嘱,老人重新签字,律师和助理也重新一页一页地签;
签完字后,遗嘱封印,交到老人手中,律师先要叮嘱老人将遗嘱和财产清单放在一起,然后要吩咐助理去政府遗嘱登记处办个登记,这业务才算完成了。
整套立遗嘱的流程做下来,如果按律师自己的“小时费率”算,收益是不错的,但若遇到特殊情况,按小时费率收费,就可能会亏本。
大多数老人会将自己的遗产“全部子女人人平分”,但有经验的律师一般会多问一句:“您就这几个孩子吗?还有没有别的孩子?”
如果老人回答,我的房子和钱就只给某个儿女,就不给哪个儿女,遗嘱里提都不提他,那律师可能就要喷一口老血了,得赶紧刨根问底:“为什么你的遗产不给TA?有什么理由吗?请您把理由说出来,我帮您写下来!”
在加拿大卑诗省,老人过世之后,银行账户冻结了,财产也冻结了。不管遗产继承人之间有没有纠纷,所有继承是要过法庭的——他们得把死者遗嘱、债务和债权清单一起呈交法庭,法官看到遗嘱真实无误、税款债务都拉出了清单后,会发一张“grant of
probate”遗嘱认证,继承人拿着这张认证,才能动财产。这个过程,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短则3个月,长则1年。如果得不到遗产的儿辈提出异议,那遗产认证就变成了诉讼,大家一起打官司。
到时,法官会仔细审查:这个不给遗产的理由是否真实?遗嘱是否是老人神志不清时立的?是否有某个继承人不当地影响了老人的意志?
所以,律师在给老人起草遗嘱的时候,一定得为老人找出不给遗产的理由并写进遗嘱。这理由可能是“已经某年某月赞助过孩子金钱”或者是“这个孩子伤害了我的感情”,反正要让后来审查遗嘱的法官觉得合情合理才行。写完这种遗嘱,作为“见证人”的律师得在未来几年、十几年内“时刻准备着”打官司,一旦继承人有异议,就出庭作证,力挺这份遗嘱的合法性。
2000年,一位讲上海话的杨老太太,就是像上面讲的这样,走进了一个律所,要立一份遗嘱。而给她立遗嘱的律师当时也没有想到,在老太太去世后,她的儿女们为这句遗嘱和一笔并不丰厚的遗产,打了7年官司,惊动了加拿大最高法院。
杨老太太是在儿子女儿的簇拥下,走进那家华人律师事务所的。接待她的华人律师,也是能讲上海话的。她和老人寒暄了几句,发现老人虽然90高龄,但思维逻辑十分清楚。
律师把老人的儿女请出会议室,关上门,单独问老人:“您的遗嘱要怎么立呢?”
老人拿出一张手书:“我死后,遗产由3个子女均分。另一个儿子大伟(Da Wei),我只给他10块钱。”
律师一听,赶紧追问:“原因是什么呢?您能不能详细讲讲?我为您写进遗嘱。”
老人思路清晰地说:“这些年我和我的丈夫给了他足够的经济支持——他有我们农场的1/3,我其他孩子都没有。他一直收农场的租金,而且,他和他的家庭带给我们不幸、耻辱和痛苦。”
律师按照老人的意思写下了遗嘱,用英文和上海话各给老人念了一遍,然后跟助理一起见证老人逐页签字,自己和助理也逐页在见证人栏签下了名字。助理封印遗嘱,将信封交给老人本人,律师把整个经过写了份备忘录,与老人遗嘱的复印件一起封存进卷宗。
5年后,这位杨老太太又走进另一家律师事务所。95岁的她仍然是衣着整洁、头脑清楚。这次她选择的律师是能讲广东话的。老太太明确地告诉律师,要给自己2000年立的遗嘱加上一行字,专门来解释为什么要做出这个“10刀遗赠”:“大伟还卖掉了我们在上海的老屋,收入供他自己用,他过得很富足,不需要我们的帮助。”
律师也是按照流程,修改了遗嘱后,用粤语和英语各确认一遍,请老人签字,自己和助理作为见证人签字,最后将此事写进了备忘录。
后来打官司时,律师们才大致了解杨老太太的情况——她家里几代同堂,她却独自生活在列治文一个高档老人公寓里,三餐由公寓提供。她有时候会给女儿打电话,告诉女儿“隔壁杂货铺也有牛奶卖了呢”;她会和其他老人一起玩牌,牌技精湛,从来没有牌友觉得她“老昏了”;她的医生说,老人的脑子没有任何问题,去世前一直把个人物品整理得整整齐齐,这一点好些年轻人都比不上。
修改完遗嘱3年后,98岁的杨老太太寿终正寝。她的女儿,也是她指定的遗嘱的执行人,杨莎莎,打开了母亲的遗嘱,看到“给大伟10块钱”这行字时,她知道,一场官司就在眼前了。
老人过世后处理遗产前,法院要求家属必须先通知所有可能的受益人。要申请当“遗嘱执行人”的那个子女,必须得将一份遗嘱和死亡证明寄送到所有“法定继承人”和“可能的受益人”手中。从材料寄出的那天起算,21天之后,默认所有受益人“收到”且“没有异议”,法院才会受理遗产管理申请,法官才能认定遗嘱有效、授权清理债权债务。
如果收到材料的受益人中有人蹦起来大吼一声“我反对!”那就要打官司了。
果然,杨老太太的儿子大伟在看到遗嘱的瞬间爆炸了。妹妹刚向法庭申请了遗嘱认证,他就立刻手写了一张“caveat(声明)”禁令送到法庭,申请搁置遗嘱,说这是母亲神志不清时被兄弟姐妹胁迫立下的,“不是母亲的真实意志!”
在加拿大,谁要是敢“有事打官司”,那是“真富人”无疑了。在加拿大,有时打官司就是用钱互砸。我在报社工作时编辑过一条本地新闻,一对邻居,两家房子中间夹着一棵树,一家没征求另一家意见,直接把树砍了。另一家急了,去起诉,官司一打就是6年。判决下来,砍树这家要付总计15万刀的律师费(包括自家律师费和邻居的律师费)——这棵树就算是一株紫檀,也不值当啊。
所以,没有天塌下来的大事,加拿大人一般是不会打官司的,很多加拿大的华人,更愿意选择“息讼解纷”。
但大伟是个例外——他对打官司经验丰富,屡败屡战。
加拿大的法院比较讲究形式,诉讼程序中,文件做得不完美,立案庭(court
registry)能直接给你扔出来。在这里打官司,要推动诉讼程序,就得一张张地填表。如果当事人自己去填表,恐怕就连填哪张表、表格在什么地方找都不晓得。就算请来律师代理来做,有时也会因为“表格里一个格子填错位”而被打回重来。收到大伟这张歪歪扭扭的英文手书声明后,立案庭似乎无语了,既没有打回来,也干脆没告诉大伟该怎么整改——也许是法院的人多少年没见过手写的文件了,也可能是满篇的英文语法错误,让他们不知道要求当事人从哪儿改起。
总之,立案庭默默收下文件,这场旷日长久的诉讼开始了。
根据诉讼的材料看,老杨家在上海曾经是有根有底有头有脸的人家。遗嘱中说,老杨家的老宅位于“Yungfu
road”——若是徐汇区的永福路,那就是旧上海租界中心,英领馆和德领馆都坐落在这条街。这条街浓荫匝地,一户户挨着建起的洋房,好些是殷实的主人请建筑师设计的。老杨家房子的地址,几乎和“上海电影公司”门对门,估计在民国时也得二三十条大黄鱼(金条)当“顶费”,再每月用大洋付租金,才能住进去。
杨老先生是殷实的生意人,杨老太太年轻时生了3个儿子1个女儿,个个精乖伶俐。1948年,杨先生带着二儿子、三儿子和女儿杨莎莎搬去香港,留下太太和14岁的大伟看家。解放后,杨太太被批准去香港和丈夫团聚,但不知是什么原因,大伟没有跟着母亲一起去。偌大个杨家,在上海就剩了大伟一个人。
在香港的父母没有忘记大儿子,给他长年累月地寄钱寄物。从1948年到1980年,大伟住在老宅里,成家生子,膝下有了一儿一女。一家人时而被街邻羡慕着“有海外关系”,衣食无忧,时而被街邻怀疑着“关系复杂,要注意动态”。
1970年代中期,在香港的杨家人开始了第二次大迁徙,这次的目的地是加拿大温哥华。杨莎莎在美国念完书后直接申请加拿大移民,获批了;杨家二儿子、三儿子从香港申请移民,也获批了;杨老先生和太太,也在1974年登陆加拿大。
到了1978年,他们向加拿大政府为上海的大伟一家提出申请,2年后,老杨一家终于齐齐整整团聚在温哥华。
历史的利刃划过,杨家的兄弟姐妹有了不同。在香港长大的3个孩子,说起英语和中文一样顺溜,广东话和上海话也流利到飞起,他们成功克服了文化障碍,在两种文化之间如鱼得水,其中一个儿子后来还获得了Order of
Canada(加拿大勋章,是加拿大授予杰出成就的公民的奖章,到2009年,全加拿大一共只有5837人获得这一荣誉)。而从上海来的大伟和他的孩子,却不敢说一句“我英语好”。北美对他们来说,是个崭新的世界,样样东西都是没见过的、没用过的。许是补偿心理作祟,杨老先生和太太资助大伟一家租了一个公寓,选择了与大儿子一家同住。
1988年,杨老先生通知杨莎莎说:“我和你姆妈在素里(温哥华大区的一个城市)买的农场,产权上就写我们和大伟3个人的名字,我们是joint tenancy。”
joint tenancy这个词,不少人第一次听到后是茫然的:“房客(tenant),又连在一起(joint)是个啥事体?”
但对有法律常识的人来说,这个词的意味就丰富了——它和中国的“共同共有”不是一回事,用俗话解释,就是“死在后面的得到全部”,通常只有互相之间最信任的人,彼此才会选择这种产权模式。一位常年办房屋产权过户的西人律师,悄悄在博客上总结:“原配夫妻买房子多选择joint tenancy(一方死后另一方会得到全部产权),二婚夫妻才会选common
tenancy(相当于中国法律的‘按份共有’,出多少钱就占多少份额,一方去世前,可以立遗嘱把自己的份额传给指定的人)。”
杨老先生和太太全款买下的这个农场占地9亩,上面还有间摇摇欲坠的老房子。尽管大伟并没有出钱,但据说是他给父母说:“在这边家人买房,都是用的joint tenancy。”老两口接受了大儿子的主张,也就对其余的子女说:“等我们死了,农场是大伟一个人的,这不是我们的遗产,是我们现在的分配。谁也别说了,说也没用。”
之后,杨老先生让大儿子收房租、打理农场。他让大伟去素里政府申请“rezoning(重新规划)”这块地,要将它从农业用地转化为住宅用地,还要来个“subdividing(重新分割)”,建10栋房子在上面——如果这个想法能够成真,那,农场的价格肯定一飞冲天。
大伟手上拿着父母的授权书——这农场,只要不卖掉、不抵押,做什么都行。在这片陌生的土地上,他或许并不如意,但至少父母的爱,是他坚实的安全感。
可惜天不遂人愿,“rezoning”一直申请一直拖着没有成功,这个农场耕地闲置,只有老房子可以出租,每个月才能收400块租金。
从1990年到1997年,大伟和父母总在为农场闹小矛盾。用杨家其余孩子的话说,“大伟总在向父母要更多的钱!”
大伟一直债务缠身,据他自己说,农场要交地税,要做各种修缮,房租的进账远远不够的,自己要往里面贴钱。一缺钱了,拮据的大伟就掌心向上找父母要。次数多了,杨老夫妇大概也给得不够痛快,两代人面和心不和地拖了几年后,矛盾变成了法律行动。
1997年的一天深夜,杨老先生的传真机里咔咔咔吐出一张纸。杨老先生拿起来一看,是大伟的儿子、自己的孙子杨爱华发过来的传真,满篇都是没上没下的话,并且讨要1万刀。杨老夫妇气了半宿,决定不理会,就当没看见这张混账传真。
又过了几天,杨老先生收到司法送达的诉状,一看,竟是自家的孙子跑到小额法庭去起诉了自己,要求老两口给1万加元保安费。杨老先生好险一口气没转过来。
按照杨爱华的说法,农场的房客走了,新房客还没有招到,所以农场里常有陌生人闯入。为了保卫农场,他每天都要去巡逻。他说,祖父母和父亲都口头同意给他支付14块/小时的“保安费”,从1996年房客退租开始算,到1997年再招到新房客止,“保安费”一共产生了,稿件一经刊用,将根据文章质量,提供单篇不少于3000元的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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