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取住房公积金

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缴存未到账资金,并符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条件,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符合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卡号(中、农、工、建、交五大行一类卡)。

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线上办理渠道有哪些?

  1. 支付宝上的“浙里办”小程序

附上“浙里办”APP离职提取攻略。

1、本人通过“浙里办” APP申请;

2、审核人员核验申请资料,符合申请条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结。

温馨提示:“浙里办”APP办理时间为工作日08:00到16:00。

第一步通过应用商城搜索下载浙里办”APP,并实名认证登录。

第二步,点击右下角我的,我的信息选择“公积金”。

第三步,点击查看详情,选择“公积金提取”。

第四步,离职提取选择“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事项。

第五步,人脸识验证后,选择“申请本人办理”后点击确定。

第六步,正确填写中、农、工、建、交银行一类卡卡号及预留手机号码后点击"下一步

第七步,请按照要求上传相应材料后点击“下一步”。

第八步,核对信息无误后选择“提交”。

网上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为:中、农、工、建、交五大银行,请大家在申请时务必使用以上五家银行的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不要选择上述银行后,却输入其他银行账号,务必仔细核对银行账号和对应的开户行名称,以免因账号或开户行名称错误造成提取失败。

●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信息中账户余额会自动跳出,若无法自动跳出,请确认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在信息正确填写后仍无法弹出,请稍后再试。

●再次进入后请勿通过保存草稿箱进入,必须依次填写正确信息进入。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到外地,无法以离职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因网办业务需要工作人员人工审核,请大家申请之后耐心等待,我们会在第一时间给您审核,也请大家给我们五星好评哟!

●网办业务的相关反馈信息可在住房公积金在线办理首页的“消息提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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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8年,2018年公积金新规定,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政策2018,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流程。   1、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商品住房的;

(2)购买存量住房的;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4)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

(5)购买公有住房的;

(6)偿还住房贷款的;

(7)还清住房贷款的;

(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帐户封存(停缴)满二年的;

(11)属于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的;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苏州大市范围或出境定居的;

(13)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14)出国、出境定居的;

(15)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

(1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2、去外地工作户口不迁移提取公积金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职工去外地工作户口不迁移提取公积金须提供以下材料:(1)住房公积金卡(原件);(2)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去外地工作户口已迁移提取公积金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职工去外地工作户口已迁移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材料:(1)住房公积金卡(原件);(2)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经中共昆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何规定?

答:(1)购买住房和住房贷款还贷提取

①已付首期购房款的,凭购房首付款票据及购房合同即可全额提取。

②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

③购房不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④经当地公安部门认定的家庭成员可共同享受上述提取政策。本处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自住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支付租金。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时效、次数和金额有何规定?

①已付首付购房款的,凭购房首付款凭证和购房合同即可全额提取。

②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每年可全额提取两次,不需保留留存额。

③购房不贷款的,可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全额提取两次。

①办理还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职工个人账户可全额委托提取,不需保留留存额。

②对已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职工,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成员未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仍可以现金方式提取。

6、购买的是商业用房,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目前,《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征求意见,在这份征求意见稿里,公积金的提取政策更加便民,以前需要提交的很多证明材料,都改变为不需群众提交,改由政府部门之间验证了。


  比如,购房提取公积金的,以往除了提取申请书和身份证外,购买新房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要提供房产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而今后,则只需要提交身份证和提取申请表就行了,提取申请表里填写上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就行啦!
  一、购房如何提取公积金?
  1、购买北京市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商品住房现(期)房(含自住型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俗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1份,需在表内填写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 
  (2)申请人所购房屋类型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俗称两限房)的:
  已购房申请提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1份,需在表内填写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
  2、购买北京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全款购买北京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交原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5》1份。
  3、贷款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北京行政区域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6》1份。
  (2)购买北京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贷款合同原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交原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7》1份。
  经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审核人员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核实无误的,在6个工作日内(征信审核3个工作日,资金支付到账3个工作日)转账至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审核未通过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应在审核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
  4、申请人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提取金额未达到房价款总额,中断后再次办理提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8》1份,经审核通过办理提取。
  5、夫妻购房可由任意一方先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如购房人姓名为提取人配偶的,在首次提取时,根据所购房屋性质对应填写相应表格并提交申请证明材料,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提取限额可在房价款范围内自行确定。
  夫妻一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8》1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
  二、租房如何提取公积金?
  1、申请人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无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9》1份。无法提供租住商品住宅合同和租房发票的,自批准提取开始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每季度提取一次。申请人能提供租住商品住宅合同、租房发票原件的,自批准提取之日起开始可每季度提取一次,月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租房提取满一年的,需到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重新申请。
  2、申请人在北京行政区域内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公租房合同、发票原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9》1份,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3、夫妻一方已办理公租房提取或已办理提供租住商品住宅合同和发票提取的,其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9》1份。提供租住商品住宅合同和租房发票提取的,夫妻月租房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也不得超过月租金。
    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11月1日起,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可在首次还款对应月至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由管理中心在每年的对应月根据职工实际还款情况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

目前,已与管理中心实现数据关联的商业银行有8家,缴存职工只要是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江西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均可向管理中心申请签订《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

商贷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常见问题:

(一)我申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是我父亲,他没有交公积金,但房产证上有我的名字,我想提取我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吗?如果可以签订协议,需要我父亲到场吗?

答:因您是产权共有人,符合签订商贷委托按年提取协议条件。您父亲虽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因其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签订商贷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前,必须先由借款人(父亲)签订《授权委托书》,管理中心在能正常获取您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数据后,才能与您签订商贷委托按年提取协议。

(二)签订了商贷委托按年提取协议的,是不是我商贷就不需要还款了,管理中心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直接转款至给商业贷款银行还款账户内用于还款?

答:不是,商贷委托按年提取协议是管理中心在每年的对应月根据职工实际已还款的情况,委托中国银行按协议约定委托顺序依次转账至各委托人的中行联名卡账户内。

(三)我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还有一套住房申请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签订商贷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吗?

答:不可以,因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能以其他任何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如您申请的是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签订了按年或按月委托提取协议(对冲还贷协议除外),商业贷款部分也可以签订商贷委托按年提取协议。

(四)我已签订了商贷委托按年提取协议,我又购买了一套住房想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吗?会影响我的商贷提取吗?

答:如你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商业贷款的,是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但只要您向管理中心提交了公积金贷款申请,管理中心将暂停代办商贷委托按年提取手续,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商贷协议自动终止。若公积金贷款申请未通过并撤消的,商贷协议继续执行。

(五)我是2016年5月发放的商业贷款,6月份开始还款,请问我应在哪个月份向管理中心申请签订商贷委托按年提取协议?

答:您应该在2017年6月份向管理中心申请签订商贷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因商贷委托按年提取协议中约定,管理中心每年代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对应月为您的商业贷款的首次还款月,也就是说无论您协议签订时间是什么时候,管理中心均是在每年的6月25日前为您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请问什么是借款合同中有效的合同编号和贷款账号,为什么一定要提供后,才可以签订商贷委托按年提取协议?

答:借款合同中有效的合同编号和贷款账号是各家商业银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产生的唯一号码,也是管理中心与各商业银行数据对接获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数据的唯一标识。如职工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无有效的合同编号和贷款账号,管理中心将无法查询核实商贷数据,所以不能签订商贷委托按年提取协议。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抽查工作的通知》(建金督函〔2016〕105号)精神,自治区住建厅结合本地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有关具体业务管理的补充通知》(简称《通知》),严厉打击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一、严厉查处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近期我区发现不法分子通过张贴“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等小广告,以及在微信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备案登记表、房产证等,下同)等手段,以欺骗形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此,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务必高度重视,严把资料审核关。

管理中心在受理住房公积金取(贷)业务申请时,要首先履行告知义务,提前告知申请人(含担保人)提供虚假材料实施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疑似提交虚假材料的,管理中心要逐一核实甄别,经查证属实骗取骗贷的,管理中心要没收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对已经形成骗取骗贷事实,后经发现的,管理中心要依法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将该职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并将失信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管理中心要加强业务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增强业务人员对虚假申请材料对鉴别能力,提高防范骗取骗贷的行为。

各地(市)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核查、协查机制,加强对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对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和中介,通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管理

为切实增强职工诚信意识,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是获取贷款的先决条件,管理中心要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决定是否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近三年内,夫妻一方连续3次逾期还贷、或者累计6次逾期还贷的,又无法证明其特殊情况的,则视为恶意拖欠贷款,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逾期还贷次数不含助学贷款逾期次数,但助学贷款已形成呆(坏)账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部分提取和贷款条件

经当地管理中心同意,缴存单位可适当缓期缴存住房公积金,无特殊情况未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超出我区普通商品住房最大标准面积144平方米,超出面积则按144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不超过当地住建部门公布的建筑业平均造价),同时,贷款金额按建造(翻修、大修)住房总价的80%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现行最高贷款额度。

公寓住宅楼不得以建造(翻修、大修)住房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住房抵押、或者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可不再出具借款人单位协助扣款承诺书。

我区缴存职工在区内跨地(市)异地购房的,原则上可采用所购住房抵押的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采用放贷中心所在地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担保的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区外缴存职工在我区购房的,以住房抵押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四、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机制

各管理中心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贷后管理机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逾期行为的管理,原则上连续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进行电话催收、派人上门催收或向借款人单位发信函催收;连续逾期6个月以上的,应发律师函催收,仍不按期归还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自然人担保方式贷款的,在催收过程中可告知担保人,并协助催收。

各管理中心要将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共包含八章二十八条。主要规定了职工符合哪些条件可办理公积金提取、各类提取条件所对应的提取申请材料、提取业务的办理流程以及罚则等。
  二、所包含近期已变化的政策
  (一)放宽购房提取范围。2015年10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范围的要求,公积金中心做出相关调整,购房提取的,由原来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变更为“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
  (二)简化租房提取手续。2015年10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简化租房提取要件的要求,公积金中心对租房提取手续做出相关调整,不再要求职工提取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及发票等材料。
  (三)增加了物业费、住宅维修资金提取条件。2015年10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要求,公积金中心增加了支付物业费提取: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每人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1000元。
  2016年3月公积金中心增加了支付住宅维修资金提取条件:凡在2016年3月7日后缴纳住宅维修资金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及配偶,可凭有效凭证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住宅维修资金的费用。
  (四)增加冲还贷提取业务。为方便缴存职工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7月推出冲还贷业务,方便缴存职工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对新推出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办理细则进行了规定。该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活期储蓄账户。
  (二)“调离本市在新工作地设账户”的职工公积金由提取变为转账至新设账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异地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按该要求公积金中心拟取消“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政策,职工在异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其个人账户公积金应转账至职工个人的异地公积金账户。
  四、按月委托提取业务预约办理说明
  为方便职工更加有序顺利地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采取预约办理方式:
  (一)职工可登录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在公积金网上办理大厅注册后预约办理,预约内容包括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日期及地点,预约成功后会给予短信提示。
  (二)可办理该提取业务的地点包括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办理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的共计102 个网点(职工办理预约业务时系统会给予提示,网点明细见附表);建议职工就近选择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办理提取业务的日期须为工作日(节假日照常受理预约)。
  (四)2016年7月28日开始受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预约申请。
  (五)职工到预约的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时,需现场取号依序办理。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六)支付物业费的;
  (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正式退休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三)、(四)、(五)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办理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按规定程序催收仍未偿还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部分依法继续执行或执行其它财产。
  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时间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实际支出,且每个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本细则实施后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部分)。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可至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一次提取,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该次提前还贷的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租赁商品房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7200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取,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身份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还须出具提取人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提取证明材料:
  (一)购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提供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本市存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本市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与有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房改分配表与有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本市拆迁安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屋差价款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二)建造、翻建、大修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2.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本项第1款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以外的所有材料。
  3.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只需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职工偿还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提供材料。
  (四)租房提取材料:租赁商品房提取的,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济阳、商河、平阴、章丘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支付住宅维修资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所购买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已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2016年3月7日后开具的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物业费,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1000元,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办理;申请人也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办事大厅在线办理本业务,公积金中心定期将提取金额支付至个人账户;次年如需提取的,应重新办理。
  (八)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非本市户籍职工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异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一式三份《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的,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远郊区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由缴存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由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业务:
  (一)公积金冲还贷
  1.定义:冲还贷业务是指缴存职工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缴存职工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不包括电力、济钢、铁路公积金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偿还的贷款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申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范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缴存职工包括所申请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以及其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里登记的参贷人员。
  (1)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3)本业务不得在所申请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日办理。
  4.所需材料:该业务需本人办理。借款人及配偶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其他参贷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办理时间及金额: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的第三日起可办理冲还贷业务,每名缴存职工每年可以办理一次,且两次办理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需结清贷款的除外。冲还贷金额不计入缴存职工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及通过委托提取业务的还款额度。
  6.其他约定:缴存职工办理完毕冲还贷业务后,已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办理解除抵押手续;贷款尚未结清的,需按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1.定义: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活期储蓄账户。
  2.办理范围:可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委托提取人)包括在公积金中心本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所有委托提取人必须是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登记的参贷人员)。
  (1)委托提取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3)委托提取人提供的转账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的储蓄账户。
  4.所需材料:该业务需本人办理。借款人和配偶办理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办理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
  5.转账时间: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5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
  6.转账金额:每月累计转账总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
  (1)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转账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
  (2)实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间,委托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本业务自动终止。
  (3)实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间,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自动中止转账,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本业务继续办理。
  (1)委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指定的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由于委托提取人未及时变更的,造成划款失败等责任由委托提取人本人自行承担。
  (2)委托提取人需提前终止本业务的,应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3)委托提取人可持本人身份证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或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4)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1)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后不得再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服务网点现场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2)借款人及配偶不办理该业务,但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办理该业务的,需借款人及配偶知晓,因借款人及配偶不知晓该情况造成纠纷的,由委托提取人承担。
  (3)符合条件的委托提取人中有一人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该笔贷款原已签订的全部按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自动终止,委托提取人应保证该笔贷款所有已签订按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委托提取人知晓,如因不知晓该情况造成纠纷的,由委托提取人承担。
  (4)因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导致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无法按时转账的,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公积金中心将及时为委托提取人办理转账。
  第六章 资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应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职工本人活期储蓄账户,不得支付现金。职工凭公积金中心审批材料及提取人、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银行负责身份证及账户的校验及资金划拨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以伪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国务院、省有关规定,取消缴存职工一定时限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并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中,在今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面将受到一定限制,已套取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资金,拒不退回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非法从事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联合公安等执法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对性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自有产权住房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产权(或共有产权),且使用性质为自己居住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直系血亲是指: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和子女。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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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人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北京个人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的相关介绍,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

  2、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

  (一)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2、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

  3、房屋租赁合同;

  4、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7、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2、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

  3、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

  4、房屋租赁合同;

  5、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6、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通过账户所在单位经办人到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8、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注:如果是承租公租房、廉租房要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会在市住建委核实信息,提取人只需提供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账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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