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后迁户口,会不会对档案有什么影响?

一、城镇住房保障的概念

城镇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或企业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我市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以及其他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等七大类保障群体。

三、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制定。市区2021年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低保家庭:全体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享受城镇低保;

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800元(含)以下;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1080元(含)以下。

3、住房限制标准: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具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五年;

3、申请人年收入在36240元(含)以下;

4、在本市无住房,或父母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租房居住;

5、在市区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6、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1080元(含)以下;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申请时剩余合同期限满1年),且在本市城镇连续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5、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1、具有市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五)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致使家庭实际收入低于人均3408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根据核定后的实际收入不同,分别比照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包括轮候顺序、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等)。

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中非本市城镇房籍家庭成员住房保障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中非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如本人在户籍地无自有住房,享受与家庭其他成员同等住房保障待遇,包括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中非本市城镇房籍家庭成员包括:住房保障对象的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岳父母)及单身子女。

五、取消公租房实物配租中户籍迁入的年限限制

新迁入本市城镇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户籍迁入年限限制,统一纳入公租房实物配租范围。

(一)市区2021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1、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2、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人才引进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各县政府制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所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按照轮候顺序分批进行配租。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实物配租轮候期间,按照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市区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规定保障面积内部分免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为建筑面积(下同)每月每平方米1元。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规定保障面积内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引进人才:规定保障面积内部分为同地段市场住房租金标准的60%;超面积部分执行市场租金标准。(市场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

(二)各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由各县政府制定。

(一)2021年租赁补贴发放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

市区15平方米,含山县17平方米,和县15平方米,当涂县15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每月每平方米)

1、低保家庭:市区12元,含山县6元,和县9元,当涂县10元。

2、低收入家庭:市区10元,含山县6元,和县8元,当涂县8元。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市区6元。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补贴发放总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十、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申请。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引进人才

1、在市、县、区开发园区范围企业工作的,由所在企业负责,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单位进行申请,企业通过自建、集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

2、在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以及非开发园区企业工作的,由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由工作单位统一向单位注册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十一、城镇同户家庭分户申请住房保障的规定

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家庭在申请住房保障时,成年子女结婚(包括离异、丧偶)后,已独立生活,但户口仍和父母户口同一户籍,成年子女可单独作为一户家庭进行申请,其父母的住房、收入及家庭资产不再合并计算。

年满25周岁的未婚成年子女,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家庭住房包括: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拆迁(或征迁)安置房,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集资建房,自建住房等。

已领取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拆迁(或征迁)货币化补贴的人员以及已签订住房安置协议的拆迁户,视为住房面积已达规定标准。

对家庭有违章建筑的,在违章建筑未拆除前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十三、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原有住房处置年限的规定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在申请前五年内将家庭自有住房转让的,已转让的原住房面积仍算作家庭住房面积;超过五年的,不再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如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或因特殊事件判决赔偿等)而将自有住房转让的,不论转让时间是否达到五年,已转让的原住房面积均不再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将原有住房赠与给他人(不含社会慈善机构)的,不论何时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原住房面积仍视为家庭住房面积进行计算。捐赠给社会慈善机构的,不受处置年限限制。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实施单位

(一)市县区政府或开发园区建设(或筹集)并直接向保障对象分配的房源,配租工作由县区和开发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企事业单位自建或集中租赁用于解决本单位保障对象的房源,配租工作由企业自行负责实施。

十五、企事业单位解决本单位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性住房的来源

企事业单位解决本单位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性住房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自建保障性住房;二是向市县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指挥部)集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企事业单位向市县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指挥部)集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实行市场租金。企事业单位分配给本单位住房保障对象时,具体租金标准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十六、住房保障实施工作要求

所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和个人,统一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社区(单位)及时进行受理。

各级审核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实、审核和审批工作。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分类建立住房保障档案。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进行分批配租。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按照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住房配租轮候机制

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保障类型、人口结构、申请房型等情况进行分类建档,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照轮候顺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收入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进行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1)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未成年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且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家庭;

(5)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6)配合市政重点工程或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的家庭;

(7)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市区工作的全国劳模、全国英模、省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退出机制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租赁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后,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后保障类别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继续租赁,调整租金标准

1、保障类别发放变化的,按照家庭类别执行相应的租金标准。

2、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因无住房而不能退出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进行租赁。

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在本市另有住房的,收回保障性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原租金标准。

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房屋出租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承租人违约行为记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住房保障。

十九、家庭收入审核规定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扣除缴纳的规定社会保险)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1、应核实并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3)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

(4)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

(5)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6)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2、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6)住房公积金、租赁补贴;

(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9)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家庭收入的内容和具体核算办法

1、在职人员按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

2、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3、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打工行为),按实际收入计算,月收入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具体的收入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县级以上残联鉴定,按实际收入计算。

6、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月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几类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

1、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体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2、现役义务兵的家庭中,现役义务兵视为家庭抚养人口进行计算。

3、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

4、应届大中专学生,毕业后一年内按实际就业情况核定收入。

5、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3年时间内,视为哺乳及抚养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几种情况不予审核

1、无正当理由,申请人家庭房租、水、电、气等消费支出明显超过我市当年度公租房规定的收入水平。

2、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老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金、打工工资等收入。

3、在职人员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5、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当年度公租房申请收入规定的。

6、虽户口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但实际上其家庭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生活的。

二十、申请住房保障提交的审核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其中非本市(县)户籍人员,还须提交本市(县)《居住证》。

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籍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作为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的,还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户口簿。

2、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须提交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

3、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学历证明;引进人才的,由市县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4、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和义务兵,须提交《学生证》和《士兵证》。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均须出具《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1、家庭成员有自有产权住房的,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家庭原有住房已处置的,须提交处置时间证明。

2、家庭成员租赁单位福利住房的,须提交《公有住房租赁证》。

(四)收入证明:(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义务兵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收入者,无需提交)

1、享受低保、优抚、五保供养的家庭成员,须提交《低保证》、《优抚证》、《五保供养证》。

2、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人员,提交工资存折或养老金领取存折。

3、有工作单位且在职的人员,须提交近3个月的工资存折或工资发放单。

4、18周岁以上无固定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和义务兵),由居住地社区在本表《收入证明》栏出具收入证明。

1、属于“孤、老、病、残”的人员,须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2、属于特殊困难家庭的,须提交由居住地社区和街道(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十一、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注意事项及名词解释

1、姓名、身份证号、补贴存折账号、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房屋面积、产权人等录入一定要准确;

2、所有选项一定要选择并且准确;

3、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只录入小区、楼栋和门牌号,省、市、区、街道、社区不需录入(例如:西湖花园X栋XXX室、花山路X栋XXX室等);

4、需要拍摄上传的电子档案:申请、承诺书、户口簿(含首页)、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资料(房产证、租赁证、自建房的批准文件等)、收入证明(含低保证)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保障方式一定要选择;

正常户:是指登记在同一户籍地址,户籍号相同,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城市居民家庭。

挂户:是指将家庭户口落户在亲戚朋友家或集体户的城市居民家庭。

空挂户:是指家庭户籍地址的房屋并不存在的城市居民家庭。

自有住房:是指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安置房和自建房以及租赁的公房(房改租金);

市场租赁:在市场上租赁的私房和市场价租赁的公房;

借住:借亲戚朋友的住房居住。

(2)家庭自有住房情况

现有自有住房: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现在拥有的住房;

原有住房处置: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原来拥有的住房出售、转让、赠与给他人的。

户籍地址:是指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

户籍地区(县):是指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所在的区(县);

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是指指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所在的社区。

居住地址:是指居住房屋所在的小区、楼栋号和门牌号;

居住地区(县):是指居住的房屋所在的区(县);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是指居住的房屋所在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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