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12月27号到期的商标,请问什么时候可提交申请重新注册?

1、为什么要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首先,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林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省林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占全省林地面积85%的集体山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农增收。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其次,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就是全心全意为广大林区群众谋利益,从根本上保护林农的权益,维护林农的利益,减轻林农的负担。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明晰林农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确保其处置权、收益权,减轻林农负担。
第三,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推进“山上办绿色银行”的重大举措。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提高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山区,希望和潜力也在山区。省委、省政府提出“山上办绿色银行,山下建优质粮仓”,突破口在哪里?从我省的优势和潜力来看,就是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的同时,放活商品林经营,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林业产业。而这正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出发点之一。
第四,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福建、广东、浙江等省已先行一步,率先改革,取得了不少经验。为了搞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2004年4月前后,我省派出专人赴省外学习考察,在省内也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政策和措施,并在2004年9月选择了铜鼓、崇义、遂川、德兴、浮梁、武宁、黎川等7个县(市)开展了试点,目前试点进展顺利,为全面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奔小康步伐。
3、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就是做到“五个确保”: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林农负担明显减轻;确保林区乡村组织和林业部门的正常运转;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4、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总的原则是实行“四个坚持”:
坚持权益平等。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山、均利等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得借改革之名打乱重来,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公正操作,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5、如何理解“权益平等”原则?答:这次改革要求,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在分配时必须体现权益平等原则。“权益平等”,并不是说把山划分成同样大小的“豆腐块”,平均发包给全体村民。体现“权益平等”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折成股份,平均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还可以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者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因地制宜地创造其它形式,但总的原则是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6、林改中哪些事项需要民主决策?
答: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是这次林改的一条最重要原则。这条原则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按照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和省林改领导小组下发的“改革试点方案”,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村民民主决策:一是村级改革方案的制定。包括改革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改革方案”,进行事前民主决策;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投标方案。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都应事先经过村民民主决策;三是收入分配方案。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民主讨论决策。
7、林改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以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会议、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二是严格把握“两个三分之二”,即: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且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8、 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简要概括为十六个字:“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
明晰产权。就是按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原则,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进一步明晰,落实经营主体,实现山有其主、权益平等。权属明晰后,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减轻税费。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取消市、县、乡、村制定的所有木竹收费;调整育林基金计费价格,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简称为:“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
放活经营。就是调整林木采伐管理政策,完善采伐许可证发放办法,放活商品林经营。打破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实行放开经营,产销直接见面,价格随行就市。
规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林地、林木有序流转。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
9、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明晰产权,对集体林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
⑴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⑵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限期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
⑶落实“谁造谁有”。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⑷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⑸“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
⑹有偿转让经营。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⑺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国有(含国乡联营,下同)山林,要稳定权属。国有林场山林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内部职工竞标承包,或吸引社会法人、自然人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式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或者向社会公开转让。

10、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一般适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并且居住地不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根据我省农村林地大部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实际,研究承包方案的会议一般应为村民会议。
11、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预留一定数量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答:对集体统一经营山林,原则上不能预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
(2)改革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12、这次改革取消了哪些林业税费?
答:一是取消了木竹农业特产税。二是取消了市、县、乡、村自行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为落实上述两项内容,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农税[2004]19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取消涉林违规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04]80号),进一步明确: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除保留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育林基金、森林植物检疫费、林权勘测费、林权证工本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工本费外,其它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对木竹的所有收费一律取消,自2004年9月15日起执行。
另:《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工本费收费项目。
13、这次改革对育林基金计费价格作了哪些调整?答:省委省政府规定“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将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10厘米以下间伐材计费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0元,其它商品材每立方米360元。标准竹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取消涉林违规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04]80号),对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为:
⑴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10cm(含10cm)以下间伐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为180元;
⑵商品木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分三档计征。10-14 cm商品材计费价格为300元;16-20 cm的商品材计费价格为360元;22cm以上的商品材计费价格为400元,其中:20cm以上(含20cm)的阔叶树(杂木)计费价格为450元;
⑶标准竹(含尺竹以上)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小于标准竹的竹材按每1寸0.1元计算。
并要求各地从2004年9月15日起严格按上述育林基金计费价格征收育林基金,不得另行制定育林基金计费价格。
14、这次改革对育林基金分成比例作了哪些调整?
答: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省、市共让利7%,全部补助给乡镇,即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分成比例为8%∶15%∶70%∶7%。上述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5、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答: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16、如何将“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政策带来的利益大部分给林农?答:铜鼓、崇义等试点县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对已经流转了的山林,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协商提高林地租金、承包费,或对流转林木计算政策性让利款,补签协议,把政策性让利大部分落实给林农;二是对现有山林在目前市场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由政府制定木竹收购指导价,定期向林农公布,确保林改政策带来的利益大部分归林农。
17、发包方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承包费?
答:根据我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今后我省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其中包括不再收取承包费。首先,林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减轻税费,还权还利于民;其次,林地的所有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村组集体”是由本村组内部所有成员组成的集合体,采取“均山、均股”的办法,将山林的权益全部落实到本集体组织内部每位成员,恰恰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好体现,不应有“村民无偿占用集体林地”需要收取费用的说法;第三,和责任山相似的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也不再缴纳承包费。
18、将集体山场转让给其它经营主体能否收取费用?
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山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收取流转费用。但转让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对转让山林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后,所收取的流转费用70%以上应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留村集体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19、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答: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领证时预交育林基金。
毛竹和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加强对公益林、库区水源涵养林的采伐管理。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对公益林的毛竹要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20、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
答: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是减少审批环节,方便基层和林农,实现放活经营的一项主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
⑴提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便于基层及时安排生产,省林业厅将于每年10月份下达第二年的木材生产预安排计划。
⑵全面实行采伐指标公示制。做到所有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均由县级林业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⑶减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环节。今后的采伐申请,由林木所有者(林农)直接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在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林木权属证明。由林业工作站审核后,提出拟批准采伐的建议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后,如群众无异议,即按公示内容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⑷严格按照省委19号文件的规定,适度放开毛竹、抚育间伐材、工业原料林等林木的采伐管理。
21、商品木竹是否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
答:商品木竹实行自主销售,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放开经营,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林业部门必须依法办理运输手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制订任何限制林木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订的必须坚决取消。
22、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什么规定?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商品林。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林权证。
23、公益林的范围在林改时能不能调整?
答:划定公益林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本次林改的范围,虽然不包括公益林(公益林只需发放林权证),但公益林的问题又与林改工作息息相关,涉及老百姓的利益。群众对纳入公益林有不同意见的,要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来处理:一是要向群众讲清道理,使群众相信国家随着财力的增长还会逐步扩大公益林的补偿范围,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二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考虑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在目前财力还不是很宽裕,难以拿出大量的资金对公益林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公益林面积不宜划得太大,同时对划入公益林的尽可能拓宽利用收益渠道;三是在确保全县公益林不低于30%、重点公益林和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公益林不能变动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报原划定机关批准,对公益林区划作适当调整。
24、公益林是否可以采伐利用?答: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对公益林的采伐利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但对公益林中的毛竹以及一般公益林中的非阔叶树种,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这是在当前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缓解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促进公益林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25、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有何要求?
答: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当重点向乡镇倾斜。在分配中应注意:一是农业特产税取消部分的转移支付属国家承担,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到位,分配的重点在乡镇;二是农特税的附加部分的转移支付,要按原实际收取的数额全部落实到村;三是省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转移支付资金,主要补助给因林改而减收较多的重点林业县,并且原则上应全部补助给这些县的重点林业乡镇,不能搞平均分配。
26、县、乡、村的改革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答:县级改革方案,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27、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答:首先,由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张榜公布;其次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二榜定案;第三,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合同;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28、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29、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答: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改革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得搞强行命令,不下硬指标。要提高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透明度,不允许暗箱操作。要让群众参与改革,依靠群众搞好改革。各级干部要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决不能利用职权为亲友在改革中捞取好处。各有关组织和单位决不能借改革之机私分钱物。在改革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政策办事,不允许违背政策另搞一套,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和纪律。
⑵工作要深入细致,保证质量。要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林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操作,先试点后推开。要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应付了事、走过场的倾向,确保改革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⑶要坚决维护好森林资源的安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总结和汲取80年代林业改革出现的历史经验教训,严防一些地方借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森林。
⑷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切身利益,许多地方存在的老问题还没有解决,可能还会出现不少新问题,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改革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决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
⑸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林农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派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各级领导要深入第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酿成事端。在改革中发生乱砍滥伐、纠纷械斗重大案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通过努力,杜绝群体事件和纠纷械斗的发生,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0、如何推进国有场圃和森工企业改革?
答:国有场圃和森工企业兴办的加工项目和第三产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搞活经营。特别困难的国有林场,通过资产变现、流转山林、木竹税费减免筹措的资金,要确保用于改制和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不得挪作他用。允许以林木价值折股,以股权置换职工身份。有旅游资源的国有林场,要通过建立森林公园等途径积极发展森林旅游。
31、如何转变林业管理职能?
答: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更好地为广大林农服务,是确保林业产权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共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即时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它林木采伐申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向林农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林农反映问题的渠道,凡林农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32、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的规定,必须稳定不变,这是一条法定原则,不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
33、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
34、已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有关自留山政策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失的,村集体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或重新划给自留山。对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自留山主应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但如在该流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的,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35、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群众对林权意识不强,出现了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如何调处比较稳妥?
答:由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36、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处理。
37、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此类自留山问题,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待林木采伐后,将山地使用权再归还农户;也可由集体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自留山归还个人,或重新划给自留山。
38、林权证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如何解决?
答:林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林权证上四至界线清楚的,应以四至为准;林权证载明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其载明的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物标确定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本次林改后,以核发林权证的万分之一地形图作为确定四至、面积的主要依据。
39、林业“三定”或“三定”之后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的自留山证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换证?
答: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自留山证属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林业“三定”时或“三定”之后已经发给农户,且农户也以此开发经营,当地群众没有异议,也不存在重复发证的,可以依此按照本次林改程序重新确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40、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山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41、位于国有林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要以林区安定为前提,由村集体、自留山主与国有经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内的,可以由村集体负责在本村经营的范围内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国有林场与自留山主签订合同,明确林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除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处理外,对于整个村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无法调整自留山的,应在稳定自留山的前提下,把生态公益林的补助及今后生态公益林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主。
42、已划定的自留山,后又被村集体收回统一按人口划分为各户责任山,又没有重新划给自留山,自留山户主要求恢复原自留山,如何办理?
答:集体将自留山直接转为责任山的,可以结合本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予以恢复自留山性质;若将自留山打乱后划为责任山,但当时已经村集体统一研究通过或大部分村民无意见的,本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可依法予以重新确认为自留山;若当时未经村集体统一研究或大部分村民有意见的,本次必须经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决定保留或调整,但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落实自留山政策。
43、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后,有些地方将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这次改革,若群众要求恢复按自留山、责任山实行管理的,应当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并分别确权发证。
44、自留山、责任山“两山并一山”的,本次林改时应发自留山证还是发责任山证?
答:原来已经实行“两山并一山”的,按家庭承包经营山(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45、林业“三定”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对林改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还没有收回的,应按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精神,自留山稳定不变。
46、林改前农户全家外迁(外县、外省),村组通过会议,把他的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现外迁农户(有证)回来要山林,应如何处理?答:如果当时是群众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应要回已交出的山林。如果不是自愿交回而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的经营。
47、本次林改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甚至出现“无山户”和“无主山”的现象是正常的,只要“三定”时分配是合理的,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予以维护,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但有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调整:一是死亡缺户,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
48、自留山被工程建设征用,但国家给的补偿全部被村集体用于办公益事业,老百姓提出要回自留山的如何处理?
答:村集体有机动山的,应重新划给自留山。没有机动山的,由村集体对原自留山主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49、林业“三定”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因地方宗族势力大等原因被收回按祖山重新分配,各户经营至今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这次林改按照林业“三定”时确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进行确权发证。但如果其他群众在农户个人的自留山或责任山上有造林事实的,可以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实造林者与山主的利益分配。具体操作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
50、村组根据县政府文件,将“三定”时分给农民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回集体管理,后又打乱重新分给村民。现在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后一次分配的,这次林改如何处理?
答: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
51、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自留山和责任山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农村林业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给农户的山林。但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实行的是“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的政策,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证。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为30-70年,在承包期限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52、什么是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答:按照承包的具体方法和承包地功能的差别,《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两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存在重要的区别。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
53、什么是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指除家庭承包以外,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林地,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的承包。其主要特点是:
⑴可以联户、专业队(组)、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承包方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成员个人,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承包。
⑵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选择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⑶承包的林地主要是不适宜家庭承包的林地。
集体经济组织对林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应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对拟转让山林进行资产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54、责任山与家庭承包林地有何区别?
答:责任山和家庭承包林地均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山林,一般认为只是在称呼上存在不同。责任山是林业“三定”以来,为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所接受的对家庭承包山林的习惯称谓。家庭承包林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法律名词。
55、农村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
答:集体林木、林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56、承包的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
答:承包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
57、林地家庭承包期多少年?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58、《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59、承包的林地被他人经营的应如何处理?答:对未经承包方同意经营他人所承包林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以前经承包方口头同意但未形成书面协议,或承包林地被他人利用已造林多年的,在保护森林资源,稳定承包方林地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运用经济手段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经营期限,也可以由村集体或乡镇组织出面帮助协商解决。以上方法无效时,还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60、村集体可否收回未进行有效管护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承包山?
答:承包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林地上林木被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农户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进行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上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1、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承包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恢复原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经营。
62、退耕户获得了退耕地经营权,在参加集体的其他林权分配时,是否应先抵扣其退耕地面积?答: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退耕户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其承包的退耕地不应在分配山林时抵扣。
63、发包方能否重新调整已承包的山林?答:为保护承包关系的稳定,提高林农在林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发包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的林地。如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每隔几年进行一次调整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该约定无效,发包方不得再依此约定进行调整。

64、如何落实“谁造谁有”山林?
答:根据国家和集体安排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栽植的树木,坚持“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可以继承,可以作价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的政策。
65、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答: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如果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被集体收回又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只要手续齐全、程序合法,集体与造林农户的承包合同继续执行,但在本次林改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机动地中调剂出相应面积的山场,补给原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经营;对没有机动地的,组织造林户与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签订合同,协商利益分配。

66、村集体统一经营或者从流转的山林中获取的收益应当如何分配?
答:按照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规定,村集体统一经营或者从流转的山林中获取的收益70%以上应当分配给本集体内部各成员。70%的分配比例是最低限,村集体经济状况较好的地方还应尽量多拿出一点来分配。分配时,本集体内部所有成员的权益都应当均等,男女无异,童叟无欺。
67、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前统一收回的自留山和责任山,现林木状况各不相同如何归还?
答:具体办法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我省试点情况看,一些地方在将自留山和未到承包经营期的责任山退回村民时,采取由山林没有被采伐的山主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山林已被采伐的自留山或责任山主给予补偿的方式。
68、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提出的70%以上分配比例是按产值计算,还是按毛利计算,或者是按纯利润计算?
答:原则上按纯利润计算。
69、集体统一经营山林分配中如何确定与人口、户口有关的问题?答:参照国家对耕地第二轮承包的有关政策执行。
70、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改革形式的,是按照现在林改时核定的人口分,还是每年分利时都按当时的人口分?答:原则上按照本次林改时确定的人口进行分股或分利,今后不再变动。或采取其他形式,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确定。
71、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被乡镇或村委会以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应如何办理?答:林业“三定”时依法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权属仍归该村民小组所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乡镇或村委会擅自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山林;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对流转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妥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72、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答:要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属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签订的林地林木转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或《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2004年11月1日)实施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未经承包者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或收回林地。如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规范,村民有异议的,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按以下方式处理:⑴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⑵在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3、集体山林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进行流转的如何解决?
答:根据《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2004年11月1日后,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山林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实施前流转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对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按照此规定,如集体山林流转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但没有损害集体利益,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时间的给予维护;或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现林木生长良好、林政秩序正常的给予维护;或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未超过1年,承包人未做投入,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对承包合同进行完善;协商解决不成的,引导通过司法途径给予解决。
74、通过其他方式承包集体林地,经营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的,林地上林木所有权归谁?答:承包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5、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是否要留足家庭承包山再进行改革?
答:对能以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山林,原则上都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采取其他方式经营。
76、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不愿承包经营的远山、高山、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应如何处理?
答:对此种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明确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所获收益70%以上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内分配。
77、林业“三定”时,村民小组的山场被村委会报领了林权证,现村民小组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期发证确实有误的,本次林改县级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调解处理。
78、国有单位山林改制后划归当地乡镇政府或集体管理,这些林地林木“四权”如何确定? 答:国有单位改制后,划归当地乡镇管理的山场,其林地所有权的国有性质保持不变,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当地的政策规定予以落实,当地未予以落实的,应补充完善予以落实。
79、农户自留山、责任山属国有林场的联营山场,林改后国有林场愿意适当提高农户的分成比例,但农户坚持要求退出的如何处理?答:根据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精神,国乡(国户)联营的山林要保持稳定,联营合同没有到期的,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但考虑到林改的优惠政策,国有林场应当与联营山主进行协商,提高联营山主的分成比例,完善和补签联营合同。或由村集体在本村经营范围内等量划出部分山场置换给林户,然后再由集体与国有林场重新签订联营合同,原来林场与农户的联营合同终止。
8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国有林场退还原划定或赠送山林的如何处理?答: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中关于“凡经人民政府划定的国有林,或当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赠送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山林发生权属争议时,全民所有制单位能出示当时有权批准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协议协约,或赠送书等有关证据,或提供自划定或赠送以来经营管理情况的,其山林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经营管理权维持不变”的规定处理。
81、国有林场改制后,用于置换职工身份的山林如何确定权属?
答:国有林场改制时,用于置换职工身份后归个人经营的山场,其林地所有权的国有性质不变,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82、林权由什么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答:《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83、林权登记申请由谁提出?答: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84、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⑴林权登记申请表;⑵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⑶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85、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答:林权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⑴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等数据准确;⑵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⑶权属归属无争议;⑷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86、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多次流转如何登记发(换)林权证?答: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多次流转的,应以最后一次流转合同约定事项确权登记,核发(换)林权证。以前各次依法流转的协议书、合同书,原林权证,有关部门的批准书,林地所有者的证明书,以及林业“三定”以来林权变更材料等权利依据,均作为本次林权登记发(换)证的权源依据。已核发新林权证后依法流转的,现有林权权利人应按新林权证、合同(协议)等相关权利依据申请办理林权转移变更登记。
87、《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林权登记发证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依据有关规定承包林地,申请林权登记发(换)证的,登记机关要重点对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性、程序合法性、承包期限进行审核。林权申请者应提供合法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书、原林权证等权源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集体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权申请者还应提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证明书,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
⑵《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经营者依法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且有合同(协议),本次要求登记发(换)证的,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现有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予以维护,承包经营者要求确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其生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权源证明,确权登记发证。
88、个人之间、单位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合资造林的,本次应如何申请登记发证?
答:本次申请林权登记时,共有林权权利人应共同举荐一个共同代表人,并出具所有共有林权权利人同意的委托书、合同书(协议书)等权源证明材料,依法向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证,林权证注明“合作”或“合资”。
89、林业“三定”时所发林权证存在重证或错证的如何处理?
答:山林权属证明出现重证、错证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相互协商、达成共识、有错必纠的原则,重新审查、核实其颁发林权证的依据。若由于山主错报错登或政府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错发山林权证的,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一时无法查清的,暂缓登记发证。
90、“三定”后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或承包合同、档案资料等遗失的如何处理?
答:可按以下情况掌握:(1)由农户提出发证申请和理由、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后,进行分户登记和公示,大多数群众没有意见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发证;(2)如农户无法提供证据资料,但其有造林、抚育等经营活动事实且群众认可的,可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核发林权证。(3)既无法提供证据资料,又无经营事实的,并且大多数群众不予认可的,可视同集体山林,按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革。(4)山林权属有纠纷的,按山林纠纷调处办法进行调处后再进行改革。
91、同一宗地内林地、林木“四权”分离的,以哪个权属作为发证的依据,林权证发给哪个权属的所有者?
答:对林地所有权,其中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不需发证;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林地所有权证发给归属的集体经济组织。
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其中在国家所有林地范围内的:
⑴国有单位使用,并拥有该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归属的国有单位;
⑵本次林改前,国有单位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受让人)的,受让人要求登记发证的,应按合同约定予以登记发证。
⑶国有单位将林地承包给内部职工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暂不发放林权证。
对在集体所有的林地范围内的:
⑴自留山、责任山(含家庭承包山,下同),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自留山、责任山所归属的农户。
⑵单位(含国乡联营)和个人依法经营的集体山林,按合同约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发证。
⑶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形式经营的,根据通过的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或协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为村组集体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份公司或单位的,发给该股份公司或单位;为各户共有的,林权证发给共有农户。
⑷本次林改仍保留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集体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⑸本次林改前,农户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但受让方要求登记发证的,只登记发放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林地使用权证发给原农户。
⑹本次林改前,经发包方同意,农户将责任山转让给其他农户的,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新的承包合同约定,林权证发给受让方。
⑺自留山、责任山已国乡(户)联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但国有林场要求登记发证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登记发给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证登记发给自留山、责任山归属农户。
⑻本次林改前,经乡村组织同意,在他人抛荒的自留山、责任山造林,形成“谁造谁有”的,当事人双方应按政策规定,补充和完善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期限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但造林者要求登记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登记发给造林者,林地使用权证登记发给自留山、责任山归属农户。
92、承包的林地未到期的,是等到期后再换发林权证还是现在就换发林权证?
答:由承包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进行协商,并按协商同意后签订的承包合同发证。
93、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本次能否对其已承包的林木、林地登记发(换)林权证?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不适用耕地、草地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内其承包林地不应收回,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法定程序收回或调整承包林地,且承包方也认可的,应予维护;目前尚未收回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自主决定交回、保留或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提出林权申请登记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
94、户与户的自留山合在一起共同经营,没有分清各自界线,如何登记发证?
答:联户经营的自留山,本次登记发证时,如农户要求单独发证的,应分清各自界线后再登记发证;无法分清界线的,应举荐其共同代表人提出申请,出具联户所有人委托书、原自留山证、联户经营协议书,进行联户登记换发证,并在林权证上注明“自留山联户”。
95、林业“三定”时有的只给自留山发了证,对责任山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山场没有发证;有的对自留山没有发证;有的对责任山只签了承包责任制合同,没有造表登记也没发证,以上情况如何处理?
答: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本次林改按原林权证确权发证;无林权证但有“三定”时自留山或责任山登记造册表的,可按造表确权发证;无证、无表但有责任山承包经营合同的,可按合同确权;证、表、合同等资料都没有的,视为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按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要求进行改革并确权发证。
96、森林、林木和林地相关的四项权属中,某项权属发生争议,对未发生争议的其他权属能否进行登记发证?答: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后,为有利于权属争议的解决,只要权属存在争议,该争议山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都应暂缓进行登记发证,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发证,以维护林区社会的安全稳定。
97、毛竹林在林缘扩鞭后,新出现的毛竹林权属发生争议,由于山上界线的难确定性,容易引发边界纠纷,能否在发证时预留部分扩鞭地?
答:对此类情况,应严格按照林地的实际面积予以确权发证,不能预留扩鞭地。
98、以有效的合同(协议)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⑴“四权”确定。“四权”: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是林权登记发证核心要素。合同条款中必须依法明确“四权”归属,并依合同约定内容和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确权登记。⑵林地使用权期限确定。这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也是林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必须加以明确。⑶合同附图确定。每份合同必须随附万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承包山场的权属位置范围图。⑷宗地四至确定。要选择明显固定的地物标。没有明显地物标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描述,但界线必须形成闭合。
99、对在外县、外省的插花山如何进行登记发证?答: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越过行政区域界线,一方在另一方境内所有的山林,即为插花山。《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林权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即以依法确定的本辖区行政界线作为林权登记的管辖范围。本次林权登记发证,我省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本省范围内县与县之间的插花山,各县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应当加强联系,相互协助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经通知外县权益人未到场指界的,当地林权登记受理机关应当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人,如有异议,在15日内申请重新审核、划界。鉴于周边各省(除福建外)尚未开展此项工作,因此,对我省插花在外省山林的勘界暂不进行。
100、本次林改对非林地上的林木是否登记发证?
答:本次林改对非林地上的林木暂不发证,原则上待当地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全部结束后再进行。
101、此次改革对林权证换发的范围和要求有何规定?
答:本次林权证换发范围是辖区的所有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换发林权证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统一实行计算机登记、打印、建档、统计、查询;统一按照“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实施;统一采用“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林权证附图;统一建立证书图表资料与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相结合的林权档案。
102、林业“三定”时为非林业用地,现在为林业用地,本次林改是否登记发证?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认可为林地的,应纳入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103、发放林权证时能否收取林权证工本费?
答:根据《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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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晚间,沪深两市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以下是重要公告摘要,供投资者参考:

中国石化:联合石化在某些原油交易过程中因油价下跌产生部分损失     

中国石化公告,公司了解到联合石化在某些原油交易过程中因油价下跌产生部分损失,公司正在评估具体情况。联合石化总经理陈波和党委书记詹麒因工作原因停职,由副总经理陈岗主持行政工作。联合石化为中国石化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原油及石化产品贸易。注:中国石化今日股价大跌6.75%。

*ST抚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明起复牌

*ST抚钢公告,公司重整计划27日执行完毕,经初步测算,公司本次重整事项产生的重整收益净额预计为28.5亿元左右(未经审计)。公司股票将于12月28日起复牌,公司停牌期间因执行重整计划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股份上市日为12月28日,调整后的除权参考价格为2.38元/股。

ST长油:申请2019年1月8日重新上市

ST长油公告,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简称为“ST长油”,股票代码为601975。重新上市首日,公司股票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为公司重新上市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即4.31元/股。重新上市次日起,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中弘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中弘退公告,公司股票于2018年11月16日进入退市整理期,截止12月27日已满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12月28日被深交所摘牌。

东方园林:实控人拟向公司提供不超9亿元资金支持

东方园林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唐凯拟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北京市盈润汇民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且不超过9亿元,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

鹏起科技:张朋起等将所持16.95%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广州国企 不再为公司实控人

鹏起科技公告,实控人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等27日与广金资本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将所持公司16.95%的股份所代表的投票权全权委托给广金资本行使。投票权委托完成后,广金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可支配投票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89%,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是公司实控人。广金资本控股方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该公司由广州市政府全资所有。

长安汽车收到重庆市政府新能源产品研发奖励6亿元

长安汽车公告称,12月26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政府新能源产品研发奖励6亿元整,对本期损益影响额为6亿元。

中集集团:子公司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

中集集团公告,控股子公司中集车辆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

苏博特:拟3.9亿元投建材料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

苏博特公告,公司拟在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苏博特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项目预计总投资3.9亿元。该基地围绕用于交通、市政、桥梁等领域的高性能工程纤维、特种建筑高分子材料开展研发、生产和制造。

六国化工:控股股东增资扩股项目将挂牌 拟新增注册资本6亿元

六国化工公告,控股股东铜化集团增资扩股项目将于12月28日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铜化集团拟新增注册资本6亿元,通过公开征集引进一名投资方全额认缴。如增资完成,投资方在铜化集团持股比例将达32.34%,可能会导致铜化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受到影响尚不确定。

华安证券:1亿元参设私募基金 投资拟上市的成长性企业

华安证券公告,全资子公司华富瑞兴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亿元与国元股权、国元农保、国元信托等共同发起设立安徽徽元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该私募基金规模暂定为5亿元,主要投资于拟上市的成长性企业股权。

华鲁恒升: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二期产线投产

华鲁恒升公告,公司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二期)生产线近日打通全部流程,生产出合格产品,进入试生产阶段,公司年新增三聚氰胺5万吨。

航天工程:拟签署15亿元工程总承包合同

航天工程公告,公司作为承包人拟与广西华谊签署工业气体岛项目煤气化装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15.02亿元,项目将在2020年12月5日前完成装置中间交接。

神州高铁:与复星铁投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神州高铁公告,公司与上海复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其中,双方在轨道交通项目上开展全面系统的合作,探索采用“资本+装备+运维”等模式共同承接项目、开拓“轨道交通+”市场。就具体已落地、拟落地项目开展深度股权合作,探讨共同设立PPP项目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等。

中国国旅:孙公司3.46亿元海口摘地

中国国旅公告,全资孙公司海口投资公司27日成功竞得海口市滨海大道西侧、新港经六街以东的其余两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成交金额3.46亿元。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各一宗,其中城镇住宅用地为人才公寓。

六国化工:控股股东增资扩股项目将挂牌 拟新增注册资本6亿元

六国化工公告,控股股东铜化集团增资扩股项目将于12月28日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铜化集团拟新增注册资本6亿元,通过公开征集引进一名投资方全额认缴。如增资完成,投资方在铜化集团持股比例将达32.34%,可能会导致铜化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受到影响尚不确定。

华森制药:公司长松(聚乙二醇4000散)首家通过一致性评价

华森制药公告,公司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关于“长松(聚乙二醇4000散)”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公司成为国内聚乙二醇4000散按照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补充申请申报第一家通过的企业。长松(聚乙二醇4000散)为国内首仿,用于缓解成人便秘的症状。

复星医药:子公司抗癌新药获药品临床试验批准

复星医药公告,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收到国家药监局关于同意“重组HER2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单甲基奥瑞他汀F偶联剂注射液”用于治疗HER2阳性的晚期乳腺癌和/或晚期恶性实体瘤的临床试验的批准,复星医药产业拟于近期条件具备后开展该新药的临床I期试验。此外,控股子公司洞庭药业的富马酸喹硫平片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恒瑞医药:单抗药物SHR-1222将开展I期临床试验

恒瑞医药公告,公司及子公司药品SHR-1222注射液获得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临床试验通知书》,并将于近期开展I期临床试验。SHR-1222注射液是一种人源化抗SOST单克隆抗体,拟用于骨质疏松症,截至目前,该产品项目已投入研发费用约2491万元。

科伦药业:公司替硝唑片首家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科伦药业公告,近日公司的替硝唑片国内首家通过一致性评价并获得药品注册批件,广泛用于各种厌氧菌感染、肠道阿米巴病、阴道滴虫病等临床常见的传播性疾病的治疗。截至目前,公司在替硝唑一致性评价项目上已投入研发费用约586万元。

岭南股份:中标7.4亿污水处理建设项目

岭南股份公告,公司联合体中标连平县PPP模式整县推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总投资7.4亿元。

中国中铁:联合中标贵阳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 总投资322亿元

中国中铁公告,近日,公司与旗下子公司中铁开发投资集团等组成的联合体中标贵州省贵阳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项目全长43.03km,批复概算总投资为322.3亿元。

中国中车:12月份签订408亿元合同

中国中车公告,公司于2018年12月签订了若干项合同,合计金额约408.4亿元,占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的19.4%。

中国动力:拟收购广瀚动力、长海电推等8个标的的少数股权

中国动力披露重组预案,公司拟发行普通股、可转债及支付现金,购买广瀚动力、长海电推、中国船柴、武汉船机、河柴重工、陕柴重工、重齿公司、江苏永瀚的少数股权;另拟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募资不超过15亿元,预计不超重组交易价格的100%。交易标的的股权收购比例和预估交易作价尚未确定,尚无法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后,子公司能够降低杠杆,并注入的燃气轮机高温热部件精密部件业务。

浩物股份:重组过会 明日复牌

浩物股份公告,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证监会无条件通过。公司股票将于12月28日复牌。

永清环保:终止重大资产重组

永清环保公告,公司原拟发行股份购买康博固废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但鉴于项目推进以来国内外资本市场环境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公司实控人刘正军协助调查事项增加了本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不确定性。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恒华科技公告,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2.69亿元-3.27亿元,同比增长40%-70%。

汤臣倍健公告,预计2018年净利润9.20亿元-10.73亿元,同比增长20%-40%。公司表示,公司的业务整合和结构性调整在2017年底已基本完成。根据既定的2018年度经营计划指引,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夯实大单品战略,实施电商品牌化2.0战略等,开启公司新一轮的增长周期。

冰轮环境:全年预计净利2.4亿元-3.2亿元 因非经常性损益低于上年

冰轮环境发布业绩预报,预计2018年全年盈利约24000万元--32000万元,上年盈利31447万元。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系非经常性损益显著低于上年同期。公司2018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约5700万元,2017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为14083万元。

中嘉博创:拟2亿元-4亿元回购股份

中嘉博创公告,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回购的资金额度不低于2亿元且不超过4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5元/股。

青龙管业:拟3000万元-6000万元回购股份

青龙管业公告,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资金规模为不低于3000万元、不超过6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9元/股。

飞鹿股份:拟2000万元-4000万元回购股份

飞鹿股份公告,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拟回购金额不高于4000万元且不低于2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5元/股。

中国电建:拟回购1%-2%股份

中国电建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比例1%-2%,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90 元/股。

万里扬:已累计耗资2.25亿元回购2.12%股份

万里扬公告,截至12月27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28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最高成交价为10.1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40元/股,支付总金额为2.25亿元。

三花智控:首次回购1321万元股份

三花智控公告,公司当日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06.1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最高成交价为12.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3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321.41万元。

白云山:拟13.89亿元向控股股东收购“王老吉”系列商标

白云山公告,公司拟支付价款13.89亿元(不含增值税),协议受让控股股东广药集团所持“王老吉”系列420项商标专用权。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的商标许可净收益承诺数分别不低于1.53亿元、1.63亿元及1.71亿元。

中国医药:减持招商银行、招商证券料获收益2.13亿元

中国医药公告,公司12月累计出售所持招商银行股票900.37万股、招商证券股票853.71万股,预计实现投资收益净额约2.13亿元,约占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的16.40%。交易后,公司不再持有招商银行及招商证券股票。

哈投股份:减持民生银行获投资收益近5000万元

哈投股份公告,12月26日至27日,公司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民生银行(600016)股票907.50万股,经初步测算,交易产生的税前投资收益约为4754.64 万元。交易后,公司尚持有民生银行1.01亿股。

*ST蓝科:9700万元出售旗下土地及建筑物资产

*ST蓝科公告,全资子公司上海蓝滨公开挂牌出售的资产以9700万元成交,受让方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蓝滨出让的资产为位于上海市吕巷镇和平村3150号的6.71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上1.92万平方米的地上房屋建筑物。交易对公司当期财务结果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注:*ST蓝科前三季度亏损9112.18万元。

模塑科技:出售822万股江苏银行股票 投资收益近4300万元

模塑科技公告,公司当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江苏银行股票822.4万股。经初步测算,本次出售可获得所得税前投资收益约为4270万元。

八菱科技:控股股东拟转让10%股份

八菱科技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杨竞忠拟以协议转让方式2833.3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转让给王安祥。转让价格为每股21.51元,转让价款为6.09亿元。

智慧能源:控股股东大宗交易减持逾3300万股 引入战投

智慧能源公告,为落实与和无锡金控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控股股东远东控股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329.76万股(占总股本的1.5%),减持均价4.35元/股。本次交易是公司引入战略投资人的重要举措,无锡金控是由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共同出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计划累计出资最高3亿元受让智慧能源股份。

华荣股份:宏益博瑞拟减持不超2%股份

华荣股份公告,股东宏益博瑞计划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拟减持数量为662.1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宏益博瑞目前持股比例4.83%。

名臣健康:股东拟合计减持不超3%股份

名臣健康公告,持股5%以上的股东许绍壁及公司股东彭小青、林典希、余建平、陈东松计划减持合计不超过243.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

远达环保:二股东拟转让给重庆城投8.58%公司股份

远达环保公告,公司今日收到第二大股东能投集团及其所属物资公司、天府矿业公司将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共计66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8%),以5.85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重庆城投,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3.9亿元。

风神股份:控股股东累计增持2%股份 完成增持计划

风神股份公告,控股股东橡胶公司今年1月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24.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累计增持金额为4699.03万元。

大晟文化:实控人等承诺6个月内不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大晟文化公告,公司实控人周镇科、股东许锦光、陈少达承诺,自2019年1月7日起的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但不排除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上股东所持限售股将于2019年1月7日起上市流通。

恒立实业:长城资管近日减持425万股

恒立实业公告,股东长城资管12月11日、25日、26日分别减持222万股、53万股、150万股,合计减持4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区间7.14–7.81元/股。

上海雅仕:5方股东限售股将解禁 拟减持不超约12%股份

上海雅仕公告,股东江苏高投、江苏侬道、海通开元、连云港初映、浙江东翰所持股份将于2019年1月2日上市流通,分别计划在解禁后的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超6%、1.31%、2%、0.94%、2.32%。估算合计减持比例不超12.6%。

航天机电:航天八院受让26.45%股份成为控股股东 实控人未变更

航天机电公告,控股股东上航工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航天八院转让所持公司26.45%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5.47亿元。交易系同一实控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交易后,航天八院以26.45%的持股比例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上航工业持股比例降至1.89%,交易未导致公司实控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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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人需要汇算、汇算地、汇算时间等基本概念(1-14)

二、手机APP下载、数据准备等事项(15-22)

三、预填报服务和异议申诉(23-33)

四、附加扣除(34-41)

五、简易申报和标准申报(42-53)

六、退补税事项(54-74)

七、境外所得申报(75)

八、集中申报(76-78)

九、邮寄申报(79-84)

十、其他操作问题(85-89)

一、什么人需要汇算、汇算地、时间等基本概念(1-14)

)、办税服务厅、邮寄等渠道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提供涉税咨询服务,完善网上税务局提示提醒功能,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您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您可以请单位帮助代办年度汇算,也可以请教单位如何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您选择单位代办年度汇算,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您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果您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单位不得代办。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选择这种方式,您需要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查询了解您的汇算清缴办理进度。【手机个人所得税APP】(1)首页【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进行查询。(2)底部菜单【服务】-【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可通过首页-【常用业务】-【申报查询】;顶部菜单【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进行查询。

)境外所得申报功能。您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申报境外所得并上传境外纳税凭证。

八、集中申报(76-78)

)补税(支持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等缴税方式),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缴税。您需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十、其他操作类(85-89)

85.我有几种方式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答:您可以使用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等,配合密码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可以在“个人中心-安全中心”功能中开启指纹/扫脸登录,指纹/扫脸登录仅对当前手机有效。

86.我忘记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的登录密码如何找回?

答: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验证通过后重新设置密码。

87.我输错密码,账号被锁定了怎么办?

答:您可以等锁定期结束后再登录,也可以通过【找回密码】进行操作。

88.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的“年度汇算专题页”有什么作用?

答:“年度汇算专题页”根据您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提供有针对性的提示提醒和个性化展示。在年度汇算开始前,专题页主要解读政策、提醒纳税人做好收集年度收入扣除信息、更新银行卡信息等基础准备工作;年度汇算开始后,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状态,分别提醒纳税人办理申报、补缴税款、完成退税等;年度汇算期结束后,针对个别未办汇算的纳税人,还会提醒其及时补办。纳税人可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直观查看申报状态,便捷跳转各项功能,享受全流程的动态个性化服务。

89.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的消息中心在哪里?

答:在首页右上角有“扫一扫”功能和“消息中心”功能,点击“消息中心”即可进入。当有新消息时,图标上会有红点提示,请注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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