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签的合同要交开口费吗?

我在2009年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双方同意交付日期为2010年10月20日。我在收房子的时候,因为暖气开房费的问题,没有办理收房手续。后来,我多次打电话催收。销售人员说领导在学习,让我等通知。2011年1月7日,我接到销售人员的电话,说不会收取开张费,让我来收取房间费,但供暖费将收取6个月。请问:他们收取的取暖费合理吗?我应该支付多少个月的取暖费?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取暖费和物业费应该从我收到房子的那天算起。此外,我没有和他们签订取暖合同。在此之前,他们征求建议,他们可以支付15%的费用,而不需要供暖。现在我该怎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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