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纠纷怎么处理比较好?

股权代持纠纷的管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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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情形下隐名股东直接起诉股权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因双方缺乏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当

杨昭平、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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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系列——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如何认定?

 股东资格的确认是股东行使权利、公司高效运转的基础,妥善处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对于公司制度发挥应有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大量存在着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即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为处理此类型的纠纷提供了依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系公司的内部关系,不涉及公司的债权人等外部关系,隐名股东如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应当具备实质要件。一方面,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且隐名股东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对此知悉,亦未提出异议,则应当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存在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则应通过考量显名股东的股权取得方式及对价、隐名股东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代持是否知悉等因素,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合意进行综合判断,继而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

99.69%的股权;冯某 2 出资 36.32 万元,持有 0.31%的股权。2004年 6 月 22 日,冯某 1 与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冯某 1 将其拥有的某乳业公司 9600 万股权,占总股本的 80%,依法无偿转让给刘某。同日,冯某 1 将其持有的某乳业公司 2362.8 万股权,占总股本的19.69%,依法无偿转让给王某;冯某 2 将其持有的某乳业公司 37.2万股权,占总股本的 0.31%,依法无偿转让给王某。2004 年 6 月2日,某乳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冯某 1 变更为刘某;将股东由冯某 1、冯某2 变更为刘某、王某;变更后刘某出资 9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0%,王某出资2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经询,冯某 1 与刘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刘某即在某乳业公司工作,冯某 1 称刘某为公司保洁员,刘某称其在公司办公室工作。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的情况,冯某 1 主张其是某乳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出示了公司的公章,称刘某受让股权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行使股东权利。刘某称:冯某 1 仍在公司担任经理直到 2008年离开中国境内;刘某行使了股东权利,召开了股东会,但无法找到公司相关文件;其当股东后,某乳业公司的公章在公司,2009 年 4月刘某重新刻制了公章,原公章作废。王某作证称:其代冯某1 持有20%股份,其与刘某同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认为刘某系代持股份。在 2014 年的另案中,某乳业公司向法院提交《民事答辩状》载明:“某乳业公司股东、法人代表虽然变更为刘某,但是公司经营、财产、财务仍然由原老板冯某 1 实际控制。刘某既没有向冯某 1 支付股权转让款,也没有取得昆仑公司经营权、支配权及财产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董事长、法人代表。”冯某 1 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所持某乳业公司 80%的股权归冯某 1 所有。

       生效判决认为,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确认股东资格,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予以认定。本案中,冯某 1 主张刘某代其持有某乳业公司股权,请求判令刘某所持某乳业公司 80%的股权归其所有。首先,从股权取得方式来看,冯某 1 系某乳业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原持有公司 99.69%的股权,冯某 1 系将将其持有的某乳业公司 8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刘某。其次,从冯某 1 和刘某在某乳业公司的履职情况来看,冯某 1 与刘某 2004 年 6 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冯某 1 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某系公司普通工作人员;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冯某1 仍负责某乳业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持有某乳业公司公章,刘某亦认可冯某 1 担任某乳业公司经理直到其 2008 年离开中国境内。刘某主张其受让某乳业公司股权后,行使了股东权利,召开了股东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再次,从某乳业公司在另案的答辩来看,刘某认可答辩状的真实性以及答辩状上,某乳业公司的公章为其本人所盖,上述另案答辩内容系某乳业公司和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其对己方不利事实的承认,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冯某 1 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股权代持的合意,且冯某 1 在股权转让后仍实际控制某乳业公司,冯某 1 系某乳业公司的实际股东,故冯某 1 请求判令刘某所持某乳业公司 80%的股权归其所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决:确认刘某名下的某乳业公司 80%的股权(占注册资本 9600 万元)归冯某 1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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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权确认往往关系到一个公司的未来发展,但现实中存在很多公司股权架构不明晰,导致实践中争议频出,那么您知道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

  (一)有限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其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权确认纠纷诉讼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股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收费标准

  股权确认纠纷的收费标准是,如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涉及财产的,属于非财产案件,则案件受理费是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收费,可能还包括申请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综上,公司股权确认发生纠纷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是法律快车编辑对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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