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怎么解决?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比较多的法律纠纷,每一个案件都会存在着这样的一个法律问题: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配?没错,法律上明确了夫妻离婚如何去分割财产,也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问题,但还是会有些许纠纷,以下这个案件中就存在一些关于离婚财产纠纷的问题。

原告诉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被告出租房屋所得款16800元、被告工资收入24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其婚前向原告索要的结婚戒指价值6110元、学习机2759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4年4月通过网络方式认识,2014年5月17日原告为被告购买其挑选的戒指一枚价值6110元。被告一直隐瞒工作单位,被告是硕士,暂按每月1000元计算被告工资。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被告工资收入和租房收入,退还结婚戒指、学习机。原告与第三人离婚取得房产100%的所有权,对外欠款32万元房屋差价款,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离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18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赠与合同纠纷一审诉讼费5950元、二审诉讼费11900元共计17850元由双方共同负担。

被告张某辩称:1、原告从未将《起诉状》中所述戒指和学习机交付给被告,被告也从未在原告处取得过戒指和学习机,故原告捏造虚假事实。2、被告与原告离婚诉讼期间无业、无收入。3、被告未出租房屋,无租金收入。

何某和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的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分割?

一、被告廖某给付原告何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12000元、房屋租赁费8400元;

二、被告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某160000元整;

三、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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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楚同共计为30000余位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类法律服务,有当事人在委托后72小时内拿到法院调解书,单案争取财产5.15亿元,共计为当事人争得房产2000多套,帮助400多位当事人获得孩子抚养权。

武汉离婚律师郑桃林成功为梅小姐办理了离婚并争取到了婚后唯一房产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罗*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且争取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罗*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且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民初****号 原告: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罗*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鉴定期间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准予罗*与李**离;2.判令婚生子李*由罗*抚养,李**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子李*年满18周岁止; 3.判令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房屋归罗*所有: 4.判令夫妻共同债务121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李**于2012年认识,2013年5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2013年7月2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我和我的母亲照质。我们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发家庭暴力。我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2018年8月1日因遭受家庭暴力向派出所报警。最后一次被家暴后我带着孩于离家,与李**分居至今。2012年8月9日,我出资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房屋,总价值379000元,我支付首付款119000元,银行贷款26000元.从2013年1月5日起开始偿还银行贷款,每月还款1766.97元,截至起诉之日,已还本金55700.97元,还欠银行贷款本金元,房屋贷款一直都是我在偿还.2018年8月1日,我们发生争吵,李**便霸占上述房屋并将门锁挨掉,将我和孩子赶走。分居后,我和孩子在外租房居住,因此向亲成朋友借款共计66000元用于生计。2015年 1月5日,李**向我母亲贺**借款500上述借款至今未还,要求李**与我共同承担。因李**发生婚外情且多次对我实施家暴,导致二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我曾于2017年9月25日、2018年6月25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李**离婚,该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两次判决后我们都未对挽回婚姻作出任何努力,目前李**因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李**辩称,1.2017年5月份我们就分居了,为了孩子我是不愿意离婚的,但既然罗*坚持要离婚那就离。2.经鉴定孩子是我的孩子,孩子应由我抚养,我不需要罗*支付抚养费。3.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房屋首付款是我付的,还房贷的钱也都是从我的卡上转给罗*支付的,这个房屋应归我所有。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如果是我用的我就承认,不是我用的我是不认的。2017 年5月份我们就分居了,是罗*自己要搬出去的,分居后产生的债务以及借钱租房子产生的债务我不认可。罗*自己从家里搬出去了,还把家里的物品也搬走了,我因此分别于2018年9月、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1日向派出所报警。婚后,我也在外借款235000元,也要求双方共同负担。5.我并没有打罗*,是罗*和她妈妈先向我动手,是罗*冤枉我的。6.关于取保候审的事情,不是只查我一个人,我们湾里很多人都被调查了,而且既然放我出来了,说明我没有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1 年,罗*与李**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5月8日罗*与李**生育子并取名李*。2013年7月2日,双方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罗*系初婚,李**系再婚,李**与前妻共同生育了三名子女。婚后,双方常因家庭项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受损。2017年5月起,罗*与李**分房分床居住。2017年9月25日,罗*诉至本院要求与李**离婚,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受损的夫妻感情可以修复,并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鄂***民初****号民事判决,不准罗*与李**离婚。2018年6月25日,罗*又诉至本院要求与李**离婚,本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有改善和好的可能,并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鄂***民初****号民事判决,不准罗*与李**离婚。罗*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罗*撤回上诉。2018年8月,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罗*及李**开始在外居住。2019年12月3日,罗*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李**离婚。 李*出生后主要由罗*及其母亲抚养照顾。2018年8月后,罗*带李*到应城市生活并就读于当地学校。现罗*在应城市生活工作,平常由其母亲帮忙照看李*。2019年6月19日,李**因涉嫌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拘留。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于2019年7月25日对李**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从事建筑行业,收入不稳定,另查明,2012年8月9日,罗*、李**共同与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房屋,总价款379000元。同日,李**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部分首付款30000元。2012年10月10日,罗*又另行与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案涉房屋,总价款379000元,其中首付款119000元,剩余房款260000元由罗*通过向**银行**支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贷款期限20年。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李**分别于2013年2月25日、2013年3月12日向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69000元、20000元。嗣后,偿还案涉房屋贷款的款项由李**转给罗*,再由罗*支付至指定账户。截至2019年10月6日,案涉房屋共还款本金55700.97元及利息93964.22元,未到期贷款本金元,之后再未还贷。案涉房屋交房后由罗*、李**及家人共同居住。2019年3月14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罗*名下,不动产权证为鄂(2019)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85.31平方米 诉讼中,本院依李**的申请委托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李**与李*之间有无亲权关系进行鉴定。2020年4月21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2020]物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李**为李*的生物学父亲。”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的现有价值按照850000元计算,关于探视权双方同意按照半月探视一次、一次一天的方式行使. 至于为何会有先后两份购买案涉房屋合同,罗*称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开发商电话通知她去签订的,而李**称2012年8月9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都没有经手,也不知道罗*是怎么处理的。双方对于对方主张的债务均不予认可。诉讼中,李**还要求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 一、关于是否准子离婚的问题。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能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双方虽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但相互了解的时间过短,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事后又未能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日益受损并逐渐恶化,本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受损的婚姻,且双方分居已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罗*要求与李**离婚的该项诉请本院子以准许。 二、关于李**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经鉴定,李*系罗*与李**共同生育之子,罗*与李**作为父母对李*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双方均主张李*的抚养权。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解决。本案中,李*出生后,主要由罗*及其母亲抚养照顾,2018年8月后又随罗*居住于应城市,李*与罗*相处时间更多,在感情上与罗*更加亲密;其二,现李*居住应城市近两年并就读于当地学校,生活和学习上都趋于稳定状态,保持稳定生活现状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其三,现罗*在应城市工作,有收入来源,平时罗*的母亲也能帮忙抚养照顾,罗*具有抚养李*的经济能力和客观条件:其四,目前李*是罗*唯一的子女,而李**还有其他三名子女。综上,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目前李*由罗*抚养更为适宜。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李**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在其经济能力范围之内尽抚养义务,综合双方的收入情况、子女的需求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本院酌定由李**每月向罗*支付李*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李**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罗*有协助的义务,诉讼中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半月探视一次及一次一天的方式行使探视权,本院子以确认。 三、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及分割问题。 首先,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是罗*于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罗*名下,但购买案沙房屋时双方系恋爱关系,2012年8月9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上买受人系罗*与李**两人,购买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系李**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案涉房屋贷款也一直由李**在偿还,且案涉房屋交房后双方便与家人共同居住,足见李**是以感情为基础为了双方共同生活所用才购买案涉房屋,李**与罗*具有共同购买案涉房屋的意愿,李**并非购房赠子罗*一人所有,故罗*称案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二,案涉房屋的首付款虽系李**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但婚后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婚后用于偿还案涉房屋贷款的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李**个人财产,案涉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李**辩称案涉房屋首付款、贷款均由其支付,案涉房屋应归其所有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子采纳。综上,案涉房屋系罗*与李**双方共有房屋,可予以分割。其次,案涉房屋如何分割?案涉房屋虽系双方共有财产,但在经济上李**付出较多,且案涉房屋现实际由李**在居住,罗*也已在应城市生活工作,故案涉房屋判归李**较为适宜,尚未归还的贷款由李**偿还,李**应对罗*进行补偿。诉讼中双方同意案涉房屋的现有价值按850000元计算,扣除案涉房屋未到期贷款本金203407. 99元后,综合考虑案涉房屋首付款、婚前还贷支付的款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本院酌定由李**补偿罗*200000元。 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于罗*与李**在本案中主张的债务双方互不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但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罗*与李**离婚; 二、李*由罗*抚养至年满18周岁时止,李**每月20日前向罗*支付李*的抚养费1000元,李**享有对李*的探视权,半个月探视一次及一次一天,罗*应子协助,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双方自行协商; 三、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号)归李**所有,剩余房贷由李**偿还,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罗*200000元,罗*收到全部补偿款之日起七日内配合李**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李**自行承担; 四、驳回罗*与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计1775 元,由原告罗*负担800元,被告李**负担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迟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英 二0二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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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赵**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且争取到房产。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鄂****民初****号 原告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郑桃林,女,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赵**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到庭参与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6年11月17日在应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此成诉。 另查明:原告婚前购置东莞市*****号,不动产号为粤(****) 东莞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一幢,房屋权利人为被告陈*。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与被告陈*离婚。 二、被告陈*名下位于东莞市****号,不动产号为粤(****)东莞不动产权第*****号房屋被告陈*自愿放弃,交由原告赵**所有,被告陈*协助原告赵**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手续,产权过户所有费用由原告赵**承担。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已自行处妥,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奔国毅 二0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普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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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黄**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原告不承担抚养费。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与被告徐**离婚; 二、婚生女徐*、徐*洁均由被告徐**直接抚养; 三、三、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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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郑桃林在委托后半个月内即为任小姐办理了离婚手续

任小姐是汉川人,与花山王先生结婚,结婚后没多久王先生因刑事案件被判刑,王先生在监狱的这段时间,任小姐没有起诉离婚,而是等王先生出狱后才找他协商离婚,但王先生不同意离婚,好不容易出来了,想拖着看是否能和好。 于是任小姐听朋友说我们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处理离婚案件的律师所,见面第一次便委托我们办理她的案件,我们第二天准备资料,第三天便向法院交了立案资料。 当案件分了法官后,我们便立即联系法官看看是否可以调解,在法官和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我们与王先生协商成功,办理了调解离婚,为任小姐快速的办理了离婚案件,争取到了六万元的补偿。 去法院签订调解协议的当天,任小姐高兴的对我讲,昨天一晚上没有睡,太兴奋了,没有想到委托律师办理这么快就可以办好,而且还争取了六万元的补偿。

王先生与刘小姐是二婚,王先生经营一家企业,由于涉及公司股权、王先生在委托我们后,我们运用诉讼的方式帮王先生处理了离婚,

解决了婚后股权问题,替王先生快速办理了离婚手续。

孙小姐与国外人结婚不到二个月

孙小姐与国外人结婚不到二个月,其丈夫被驱逐出境,

郑桃林律师亲手代理孙小姐成功办理了离婚手续。

夏先生吸毒被强制在戒毒所戒毒

王小姐是洪湖人,夏先生是其初中同学,由于夏先生吸毒被强制在戒毒所戒毒。

王小姐经人介绍找到郑律师,郑律师为王小姐设计了诉讼方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便成功办理了离婚手续。

刘小姐是随州人,经人介绍与其先生认识,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超过二个月,其先生在结婚时向刘小姐支付了十万元的彩礼,后双方感情不和,其先生向法院诉讼,

我们做为刘小姐的代理律师,成功的帮刘小姐办好了离婚,并不退还彩礼十万元。

黄小姐是湖北人,10年前与香港人张先生在湖北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婚后男方的父母反对,张先生便不再回大陆,黄小姐由于与张先生失联,一直未办理离婚

经介绍后委托郑律师办理离婚手续,目前已经成功离婚。

李小姐是随州人,邓先生是武汉人,邓先生在婚前名下就有房有车,月收入7000元,李小姐无房无车,月收入4000元,收入远比邓先生差

李小姐委托郑律师后,在郑律师的指导下成功为李小姐争取到了小孩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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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署的“财产协议”,离婚时有效吗?

婚内夫妻双方吵架或一方发现另外一方有外遇后,为了继续和好生活,双方会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很多人认为夫妻吵架后签署的这些协议没有法律效力,随便签无所谓,但实则不然 ,在家事纠纷中,法律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会随便干预。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是有效的。因此告诫大家,婚内协议不是随便可以签署的,一定要慎重。同时提醒大家,该协议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有效,但若涉及债务问题,除非债权人知道你们夫妻之间的特别约定,否则对于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写保证书有用吗,能净身出户吗?

很多夫妻在吵架时为了息事宁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无条件放弃全部夫妻财产的约定,尽管承诺一方其实并无放弃财产的意思表示,然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走到离婚的边缘,则该承诺将成为分割夫妻财产的证据,此时承诺一方若声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无法举证,就会有败诉的风险。(保证书要看具体内容,如果约定不明,只说净身出户,则通常可能因为约定不明显有失公平而不被认定;另外,如果有附带离婚前提,那通常很难被认定。

忠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有效吗?

实践中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争论已久,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未给予定论,但不论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如何,不可否认的是,该协议对于法院裁判案件还是有一定影响的。因此建议,不要轻易签署此类协议,若签署协议时确实受到胁迫,则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自己受胁迫的事实。

离婚财产分割能只给车不给车牌吗?

车牌的产生具有依附性、依赖性和非独立性。车牌的意义在于明确车主权利和责任、使车体由种类物变为特定物。车辆的存在是其产生的前提,一定意义上,车牌的产生完全依赖于车体。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车牌视为车体的附属物,将车牌与车体一并处分,即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能只给车不给车牌。北京近年来多起类似案件中,法院均同意此种观点。

对方有过错,我能多分财产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般的婚外情行为(比如:婚内精神出轨,与异性暧昧不清或者偶尔的婚外性行为等)有错,但是不属于婚姻法上的过错(婚姻法上的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也不是法定的影响财产分割的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是男方被认定有婚外情行为,即使没有达到婚姻法上的过错,法官一般也会参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适当倾斜,进而可能影响财产的分配,但是不会太多。而女方往往不受此影响。2,如果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实践中,无论有过错的是哪一方,一般都会影响财产分配比例。此外,法律还设置了损害赔偿的处罚方式,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实践中一般不超过10万元,2-5万居多。

假离婚弄假成真,财产分割协议能反悔吗?

实践中常见夫妻为达到规避政策买房、逃避债务、子女读书等目的而假离婚。既然商定假离婚并以此进行财产分割,那么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法律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受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双方办理假离婚时,均是自愿,不存在胁迫。至于是否存在欺诈,则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及收集的证据来确定,例如,有的案件中,一方在离婚前就早有预谋、借口买房等欺骗对方离婚,在通过离婚取得大量财产后迅速与其他人结婚等情况,可能就涉嫌到欺骗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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