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刚刚公布《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3年。受聘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以下称: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订立、履行、续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初次就业的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含)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秘密的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解聘提前通知时限作出约定的,提前通知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
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单位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含)以上刑罚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在公开招聘中违反规定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聘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管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
受聘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受聘人员一个月工资: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受聘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第三十二条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伤残等级的;
(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受聘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五)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六)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开展创新创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聘人员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
(三)被录用、选调或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工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一)因工负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伤残等级的;
(二)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1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工作的;
(七)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受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计算经济补偿以受聘人员上年月平均收入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满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收入。受聘人员月平均收入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受聘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受聘人员一个月工资:(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