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砍伐37棵杨树,15年的,没有林权证,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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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的张波在“我向书记省长说句话”网友建言平台上留言:自己在2018年买了一片树林,在2019年的时候办理了林权证,可当自己想伐树的时候,采伐证却办不下来,被一拖再拖,采伐条件都符合,就是不给办,到底差在哪儿呢?来看看记者调查。

依兰县 林木所有权人 张波

直径得有90公分吧,(90多公分?正常情况来讲,这个杨树已经到了采伐年龄了?)按照规定,按照规定是31年就到采伐年龄,现在已经是42年了,就这老树,就瞪眼睛就不批采伐。

以张波抱的这棵树为起点,沿着依兰县的迎丹路,9公里长的护路林面积是89亩,杨树3590棵,柳树3210棵,共计6800棵树。张波在2018年和另外两个人合伙购买了这片林地,并在2019年3月份办理了林权证。林权证上显示,造林年度是1980年,最大的树龄已经达到42年,按照2011年黑龙江省林业厅发布的,《森林采伐技术规程》中规定,人工栽培杨树采伐年龄是31年,张波家的树已经符合采伐标准,可当他到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审批采伐许可证时,跑了一年多的时间就是办不下来。


依兰县 林木所有权人 张波

好树,就咔咔倒,(这个中间103是啥意思?)103是我们打的号,这个103棵就到这儿,总共1年多吧,将近二年,就陆续倒的,就100多棵树。

因为土层浅,树根不深,尤其杨树长到一定树龄后,如不及时砍伐就会发生严重的倒伏现象,有的树甚至直接砸进了相邻村民家的园子。



依兰县 林木所有权人 张波

大约得达到树尖,你看在那儿呢,当时人家这园子,种的是苞米和油豆角,现在要损失,这家就要1000多块钱,连栅栏。

有的大树倒向了路中间,所幸没有伤到行人和车辆。


依兰县 林木所有权人 张波

对行人安全的影响是最大的,(就你们担心发生问题)你说这树是陆续倒,我们能负责了吗?到年头了,现在它陆续倒,不让我伐树,完了还让我负责,那我们是实在没办法了。

因为多次申请采伐证办理,始终没有得到确切答复,在2019年末,张波把依兰县林业和草原局起诉到了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是:依兰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不作为,责令依兰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张波递交的申请作出行政行为。在今年6月份,依兰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了书面答复:因受疫情影响,且林木处于生长期,暂缓办理采伐证,待正常办理林木采伐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可5个月时间过去了,采伐证的审批还是没有消息。

依兰县 林木所有权人 张波

疫情早就恢复工作了,而且你说树木生长期现在早就过了,现在到11月份了,9月末生长期就结束了,可是现在找他呢,还是推脱。

11月9日,张波再次来到依兰县林业和草原局,这才知道不予批复的原因,可不止一个。

依兰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刘沐国

差到哪儿啊?(嗯?)差到哪儿啊?(差到你那合同呗,)跟合同没关系,(咋没关系呢?你说没关系就没关系,我(批)采伐能不看你合同吗?)

刘沐国局长表示,不给张波审批采伐证的原因是张波还没出示购买林木的合同。


依兰县林业和草原局 局长 刘沐国

(我以前的合同拿出来,你怎么整,我现在拿出来,你现在就批),那我可批不了,那我得跟县里请示,(你.....那你还扯啥.....)你那意思,我有那么大权力,我就不坐这个位置了,(你那意思现在还不批)你那意思是我不批你呗。

当张波相继拿出了自己的买卖合同和林权证时,刘沐国局长却表示,采伐证还是没法批。


依兰县林业和草原局 局长 刘沐国

(这合同跟买卖地没关系,我这树到年头了),是,是,到年头了,应该批,(应该批二年没批了)但你那树是普通地方吗?你那不是风景区嘛,不差个风景区,就你那地,你那地要如果那什么在遗址上,还批不了呢。

刘沐国局长又换了个说法。接连给了两个不能审批的理由后,刘沐国局长又表示,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但前提是张波得把树卖给县政府。

依兰县林业和草原局 局长 刘沐国

(不给你买下来嘛,你最低多少钱?)我最低多少钱啊?180万,(嗯?)180万,(你这不扯呢嘛,卖也就180万,你实的惠的,你说个价,我给你跟县里谈去)。

不但要求张波卖树,还要求以实惠价卖,也就是低于市场价,这是张波无法接受的。

依兰县林业和草原局 局长 刘沐国

你再说个价,我再跟县里沟通去,你这一口180万,杜县长还亲自指示我,让我找你,跟你谈谈,最低多少钱,他去还得帮你跑去呢。

让张波想不通的是,自己手续齐全来办理采伐证,怎么就变成低价卖树了呢?如果低价完成交易,能顺理成章采伐吗?

依兰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刘沐国

咱们成交了,你们就马上就能采伐啦?(县领导定,定完了就可以呀)。

事情久拖不决本来就是行政不作为。竟然还把行政审批和低价卖树混淆在一起。不管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市场经营主体,都应该按照相应法规办事,但林草局用条条框框约束张波的同时,自己却在规矩之外,执行两个标准,这难道不是公权力的滥用吗?我们会继续关注这件事。

“我向书记省长说句话”

网友建言平台开通以来,

我们会梳理出大家集中反映的问题,

并由相关部门及时做出答复。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网友留言办结回复情况。

牡丹江网友于先生:我是牡丹江市林口县龙爪镇林茂屯的居民。我们镇各村屯都铺了水泥路,唯独我们屯没有水泥路,下雨天路滑,人车都出不去,我们屯是30几户人家的自然屯,还是林口县的水源地。希望关注一下我们屯。

林口县政府回复说:经调查,林茂屯共34户,村里至外界道路为砂石路,全长1. 147公里,因通村通屯的公路建设需要地方配套资金,林茂屯拿不出配套资金,道路始终未改建。经林口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县、镇两级政府共同出资对该路段进行改建,建设标准为一般四级公路,总投资约106万元。建设主体为龙爪镇政府。拟定于2021年6月初开工建设,8月末交工通车,彻底解决林茂屯百姓出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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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黑龙江广播电视台

主 编:黄夏博、魏雯雯

统 筹:董 姝、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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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窗口工作的确有时让人很苦恼 社会上不讲道理的人也的确多 个人认为,情绪与工作是两码事 既然是垃圾人,何必为他们生气 我知道楼主有时不是生气,而是窝着火,还没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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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荒地租赁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位置和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村,总面积约 平方米,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条 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动物养殖 。

  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

  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内土地经营使用权属乙方,所有权属甲方。土地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续租事宜。

  第四条 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

  该土地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分 次支付,首次 元由乙方于20xx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其余租赁费用由乙方于上一费用到期日前 日内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所租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

  4、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实施的严重损害土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5、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租赁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赁费用。

  6、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甲方应保证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正常,向乙方收取的水电费用价格不应高于本村村民用水用电的价格,并保证在村内无偿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8、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企业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包括在该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建筑物、植被设施的使用等。

  9、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10、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有权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合同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村不收任何费用。

  4、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基本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5、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6、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租赁费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水源,不得产生影响村民生活的其他污染。

  8、乙方应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六条 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3、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且经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2、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用;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盖): 乙方(签盖):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合同范本《荒山荒地承包合同范本》。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大写)。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_________年承包费用_________元,以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九、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一、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二、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三、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出租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响应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号召,更好更快地绿化荒山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所承包荒山荒地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所订立的承包荒山荒地地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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