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宠物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

  一则“男子活活打死金毛犬已被刑拘”的新闻近期多次登上微博热搜,经当地警方调查核实还原了事情经过:王老伯拴绳带其金毛犬在小区散步,女主人在身边但未拴绳的贵宾犬见到后扑过去,却反被金毛犬咬死。被叫至现场的贵宾犬男主人当着王老伯的面,用棍棒将金毛犬打死,后被警方刑事拘留。涉事男子涉嫌构成什么犯罪?自家爱犬被侵害致死,主人应如何正当维权?

  1、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较常见的侵权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82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通常指动物所有人,动物管理人则是指动物的实际控制人或约束者。这里所谓造成他人损害包括造成他人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可见,我国对饲养动物致害采取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需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构成侵权。但与此同时,该条也规定了一定的免责或减责事由。因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的违法性,即存在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二是造成了损害后果;三是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举例来说,原告李某在遛自家茶杯犬时,遇到被告王某饲养的未拴犬链金毛犬,后金毛犬袭击了茶杯犬,致其无法站立并于数日后因伤情严重安乐死。李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承担购买犬只费用、养育费、检查与安乐死费用共计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茶杯犬的伤亡是王某的金毛犬所致,且未有证据证明是因李某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因此王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终判令他向李某赔偿1.2万元并书面致歉。

  上述新闻链接中,王老伯饲养的金毛犬咬死了他人的贵宾犬,属于造成他人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损害的情形,王老伯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等侵权民事责任,而对上述侵权责任的主张也恰恰是贵宾犬主人维权并取得救济所应当采取的正确途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例如:董某在街上捡到一条拴有狗链的流浪狗,打牌期间将狗拴在附近的一棵树上。6岁的刘某与其家人从此经过时,恰巧被狗咬伤面部。事发后,董某将狗转交给案外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捡到流浪狗后实际控制管理该狗,后该狗将刘某咬伤,董某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在小狗已被拴在树上的情况下,刘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咬伤,其监护人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减轻董某的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有义务证明侵权事实及致害动物是由被诉侵权人所有或管理,否则诉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流浪狗致害事件中,只有对流浪狗进行了收养或者实际管控才需承担责任,而偶尔的投喂及允许流浪狗与自己所饲养犬只玩耍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流浪狗的收养或实际管控。

  2、饲养烈性犬等致害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是为了救济被侵权人,并维护公共安全。考虑到违反管理规定或饲养烈性犬等动物危险性更高且危害更大,是将他人置于该动物直接攻击的潜在威胁之下,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9条及第80条规定,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或者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任何减责或免责事由。

  以下述案件为例:刘某拴狗链遛狗时,至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门口,遇到李某正在遛一只未拴狗链的白色萨摩耶犬,两狗追闹过程中,刘某将自家小狗抱起时被萨摩耶咬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左手拇指骨折。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本市禁养区域违规饲养大型犬只,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违规遛犬,严重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判决李某应承担严格无过错责任且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即使刘某在具体过程中存在过错,李某也需赔偿刘某因饲养动物侵权造成的全部相关经济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在饲养动物致害侵权纠纷中,最常见的是没有目击者或监控,且被告拒绝承认损害是由自家动物所致的举证困难。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在此类情况下,在原告已尽到举证义务的基础上,法院通常会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达成内心确信来认定事实,进而确定原告损害是否由被告动物所致。这也提醒市民,在遭遇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纠纷时,要注意及时报案,尽量调取并保留好监控视频、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现场证据,尽可能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3、打死高价宠物或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上述新闻链接中,打死金毛犬的贵宾犬男主人之所以被刑事拘留,主要原因是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构成该罪的主观上须为故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则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造成严重损失、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另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贵宾犬男主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键需要对其所毁损财物即金毛犬的价值进行举证或鉴定。若经充分举证或鉴定确定,其造成王老伯财物损失价值超过5000元,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否则,则可能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将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有市民表示疑惑,打死价值较高的金毛犬会被刑拘,那么,打死价值较低的普通犬只呢?如果所打死犬只的价值明显低于5000元,通常不会被刑事拘留。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倘若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打死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价值不足5000元的普通犬只,虽未达到入刑标准,仍将受到行政拘留或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近年来也常有打死流浪狗而遭到爱狗人士抗议的新闻发生,若打死的犬只是遭遗弃或走失的流浪狗,假如该流浪狗已被他人或犬只收留所等收养,或被狗主人事后寻得,且收养者或狗主人报警并主张权利,则打死流浪狗者依然有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同时进行民事赔偿的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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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Siri没了,对于不养宠物的人来说大概无法理解,一条狗而已。事实上,养宠物的人都懂,绝不仅仅是一条狗而已。事已至此,我更关注的是主人应如何维权。

一、帮帮公司的行为即违约又侵权,Siri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其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Siri主人和广州帮帮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Siri从A地通过空运的方式运送至B地,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

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通过空运的方式将Siri运输至目的地,Siri主人为此支付了2600元费用。事实上,帮帮国际并未采用约定的运输方式,而是将运输方式改为了陆运。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更改运输方式并未得到Siri主人的同意,帮帮国际私自变更了运输方式。帮帮国际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Siri作为其主人的财产,在本次事件中死亡,帮帮公司侵害了主人的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须赔偿主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到底选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个人更建议选择侵权之诉,最主要的原因是侵权之诉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宠物死亡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会支持这项请求吗?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

案号(2018)川0302民初2812号:原告养育宠物一年多时间,对该宠物投入了较多的情感及经济投入,宠物的死亡,确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

(2017)浙0109民初18651号:原告喂养法斗犬桑尼多年,从其提供的照片和视频来看,原告和法斗犬桑尼感情深厚,原告将其视为家庭成员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法斗犬桑尼在原告心中具有特定意义和特殊感情,法斗犬桑尼的意外死亡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注:上述2个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均维持原判。

(2020)湘1129民初288号:”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不包括财产遭受损害的情形,故原告诉讼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及手写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0)黔2723民初2482号:金毛犬系具有生命体征的物,而并非永久不能灭失且具有象征意义的纪念品。

三、如何证明与死亡的宠物感情深厚

可从金钱和情感2个维度出发进行举证。金钱方面,主要体现为,在宠物吃、穿、住、行、用等方面的开销。

情感方面,主要体现为视频,照片,比如我本人,存有大量的与狗狗一起自驾游的视频和照片。最后,宠物生病后送医治疗(Siri的主人花费2万元给Siri的腿做手术),个人认为同时包含了这2个维度的内容。

四、宠物本身的价值如何认定

因“xx牛犬舍”通过识别植入案涉法国斗牛犬体内的芯片,确定该犬只的身份识别号码分别为943、54,进而可以确定该2只法国斗牛犬系王华宁于2017年10月、12月从“xx牛犬舍”所购买,其购买价格合计14万元(即8万元+6万元)。

被告认可的,法院全额支持:

原告主张赔偿宠物狗的购买价款1200元,被告对该价格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空口无凭的法院酌情认定:

① 朱橙缘主张金毛犬购买价值为6000元,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票据,宠物乐园、刘贵麒认为仅值1000元,本院参照金毛犬体重、年限及所在地区间的市场价酌情支持价值2000元。

② 由于目前尚无对饲养犬只的价值进行评估及确认的机构,且两原告也未能提供购买涉案宠物犬及饲养期间产生合理费用的有关票据,故本院结合涉案宠物犬的品种、年龄、饲养期限以及原、被告各自提供的有关约克夏犬价格的证明,酌定涉案宠物犬死亡的直接损失为8000元,被告应赔偿予两原告。(注:原告主张10000元)

五、帮帮国际变更运输方式是否构成欺诈

(一)一方或者第三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

(二)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维持错误认识;

(三)对方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欺骗具有不正当性。

欺诈与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存在因果关系。

先说结论: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六、假设帮帮国际未更改运输方式,Siri最终还是死亡,主人又该如何维权

若帮帮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将Siri安全交付给航空公司,Siri主人又没有证据证明帮帮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话,帮帮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那该向谁索赔?承运人,即承担运输职责的航空公司。

《民用航空法》第125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根据上述条文可以得知,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指不论航空公司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航空公司也是有免责事由的(条文中列举的4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在航空公司,而不在宠物主人。

第二、航空公司的赔偿数额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按照上述标准,一只14公斤重的法国斗牛犬,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400元,一只98公斤重的杜莎犬,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货物损失9800元。

每公斤100元,在主人眼里,自己的宠物是独一无二的,居然才每公斤赔100元,心理上难以接受。为什么一定要按照这种方式计算?有没有其他方式可以据实赔偿的?

有。《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其他规定,除赔偿责任限额外,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

这是什么意思呢?在办理托运的时候,若声明了宠物的实际价值,也支付了相应的附加费,承运人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如何操作(本人还未办理过此类业务),可向各大航空公司咨询。为此,我专门访问了四川航空官网,查询到川航的相关规定: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国内运输总条件》第12条 货物声明价值

(一)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 20 元,可以办理货 物声明价值。办理声明价值时,托运人需在航空货运单“声明价值”栏内注 明声明的金额。无声明价值的货物由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

(二)办理了声明价值的货物,托运人按规定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三)除另有约定外,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 人民币。 (四)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货物运出前托运人要求变更声明价值,按货 物退运处理,重新填开航空货运单,原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五)已经开始运输的货物,托运人不得变更声明价值。 第十三条 托运人可以投保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关于死亡自负条款的效力

《民用航空法》第130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

现实生活中,若托运人不写明死亡自负,航空公司一般不会承运活体动物,关于死亡自负的约定系格式条款,该约定免除承运人主要义务,应属无效。

网上公布的类似案例其实不算多,我猜测原因主要有2种,一是私下协商解决了,二是因为走法律程序流程繁琐、复杂,费时费钱而放弃了。真正斗硬的人少之又少。

宠物本身的价值(购买宠物的费用),不仅事关民事赔偿,当宠物遭遇无故被打死、被盗窃、被抢劫等情形时,宠物价值大小事关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盗窃罪为例,在四川盗窃财物一千六百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假设主人花费8000元买了一只拉布拉多犬被人偷了,主人去报案并且提供了 证据,希望警方能够立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警方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想过问。主人欲哭无泪,先别急着哭,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主人拿着这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就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如果公安机关即不立案,也不给主人不予立案通知书,主人还有一个办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刑法分则第5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

希望每个毛孩子都健康快乐。如果你读到这里并且觉得对你有帮助,请点个赞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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