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在单位交了八年自己交十二年满二十可以不用交了吗?

一、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起付标准有区别吗,如何确定?

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起付标准完全一致,均按医院级别确定,级别越高,起付标准越高,反之越低。具体标准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及县(市)所属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000元。1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50%。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住院时,需连续实施放(化)疗的,经本人申请后,连续放(化)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患者仅承担一次起付标准。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或在门诊与住院之间相互转换时,住院起付标准怎么确定?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双向转诊,或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和门诊互转时,不得重复计算起付标准。向上转诊或门诊转住院的,按上级医疗机构或者住院起付标准补齐差额;向下转诊或住院转门诊的,不再另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转诊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参保人员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项目支付。三级医院具体为:

1.甲类项目费用,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85%;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

2.乙类项目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5%,再按甲类规定比例支付。

3.一次性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以终端单个单价为标准,1万元以内(含)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5%,3万元以内(含)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3万元以上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20%,再按甲类规定比例支付。

四、张某因病在荆门二医住院发生了20000元医疗费用,其中,甲类费用10000元,乙类费用4000元,人工材料费用5000元,自费费用1000元,请问,张某可以报销多少费用?

1.如果张某为职工医保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14917.5元。具体报销公式如下:

[20000万元-[起付标准(1000元)-乙类先行自付费用(4000元ⅹ5%)-人工材料先行自付费用(5000元ⅹ5%)-自费费用(1000元)]ⅹ85%﹦14917.5元。

2.张某为居民医保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行自付比例一致,甲类费用报销比例低于职工医保,可报销10530元。具体报销公式如下:

[20000万元-[起付标准(1000元)-乙类先行自付费用(4000元ⅹ5%)-人工材料先行自付费用(5000元ⅹ5%)-自费费用(1000元)]ⅹ60%﹦10530元。

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其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有何不同?

因疾病需要转市外就医、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和在市外突发疾病需就近就医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计算待遇,按省内降低10%、省外降低15%支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降低50%支付,其中,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六、单病种和日间手术病种所需费用报销政策有何不同之处?

按临床路径实行限费管理的单病种和日间手术病种,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部按甲类规定比例支付。其中,日间手术病种不设住院起付标准。目前,全市按临床路径实行限费管理的日间手术病种共有11种。

七、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标准是多少?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基本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其中,职工医保限额为5万元,城乡居民医保限额为3万元,超过限额以上的部分,不纳入大额医疗支付范围,另外精准扶贫超出限额以上部分仍纳入兜底补偿。

八、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引起的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患者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及上述原因造成的伤残、后遗症就医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门诊医疗待遇项目包括门诊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家庭病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十、哪些参保人可以享受门诊个人账户待遇,标准是多少?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享受门诊个人账户待遇,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保费总额的30%配置门诊个人账户,其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不再缴费条件后,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配置门诊个人账户。

门诊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药店购药和门诊、住院医疗个人承担的费用,缴纳基本医保费和长期护理保险费。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时,其个人账户结余额随同转移,也可提取现金。

十一、哪些参保人可以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标准是多少?

所有参保人员均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不一致。具体为:

1.职工医保。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职工医保基金按照住院相关规定支付。其中,门诊起付标准比照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的50%确定,不设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门诊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单日支付限额为20元。其按规定转诊至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住院相关规定支付,其中,门诊起付标准比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的50%确定。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300元,其中,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累计支付不超过300元。

3.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4.另外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23个单病种(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80%)范围包括:肺炎、泌尿系感染、泌尿系结石碎石治疗、滑膜炎、消化性溃疡、急性感染性结膜炎、痛风、慢性盆腔炎、急慢性中耳炎、颈椎病、前庭神经炎、腰椎间盘突出保守治疗、牙髓炎、面神经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感染、带状疱疹、智齿冠周炎、喘息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肩关节周围炎、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功能性子宫出血(诊刮术)、脑中风康复治疗(中风半年内)。

十二、我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有哪些?

我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所涵盖的病种在2020年新增以后共有25种,范围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糖尿病、高血压、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肌无力(全身型)、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苯丙酮尿症、肺结核、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成人支气管(重症)、新冠肺炎肺纤维化、肺动脉高压。

十三、特殊慢性病门诊参保患者的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门诊起付标准,由基本医保基金按照谈判定价、限额或据实报销等方式支付。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的病种和准入标准,由市人社部门根据本市疾病谱变化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1.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及血液灌流,其所需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竞价谈判确定,由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比例分担。

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所需费用,实行限额管理,纳入报销的项目包括腹膜透析液、结肠透析液、透析治疗费、一次性耗材及常规检查、用药费用。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75%的比例支付。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所需药品及诊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75%的比例支付,其中,转本市外门诊放化疗的,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转入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治疗的费用,实行限额管理,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65%的比例支付。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所需药品及相关检查费用,按术后年度确定不同定额,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75%的比例支付。

4.其他需长期服药治疗的特殊慢性病所需药品费用,实行限额管理,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65%比例支付。

另外,属于国家统一谈判采购的药品有先行自付比例的(不同药品先行自付20%-30%不等,多数为25%),由参保人员个人先按比例自付后,再按上述四类相应比例支付。

十四、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费用住院及门诊如何报销?

对 2020 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适用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等153种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并根据国家省药品目录规定和谈判药品变化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医保乙类管理,取消先行自付比例有关规定。参保患者住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双通道”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住院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或“双通道”定点药店按规定购买“双通道”药品发生的费用,不计起付线,由参保患者按乙类药品先行自付 5%后,由统筹地区基金按统筹地区三级医疗机构职工和城乡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使用“双通道”药品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三定管理”机制。

十五、何种情形可以申请家庭病床,所需费用如何报销?

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或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参保患者,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所需费用按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内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75%比例支付,支付限额为1800元。

参保人员享受家庭病床待遇期间,停止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长期卧床且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执行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规定。

十六、基本医保如何支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需费用?

鼓励参保人员与家庭医生签定服务协议,将签约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平均消费金额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按人头打包给签约服务团队,并将签约服务费用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十七、参保人员如何享受大额医疗待遇,标准是多少?

参保人员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按职工医保80%、城乡居民医保65%的比例支付。(以2021年为例:起付标准12000元,超出部分按职工医保80%、城乡居民医保65%的比例支付)

另外,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乙类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个人先行自付的医疗费用,异地就医降低部分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大额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范围。

十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乙类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个人先行自付的医疗费用,异地就医降低部分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吗?

十九、特殊药品如何报销?怎么管理?

1.特殊药品范围:《湖北省医保药品(西药、中成药部分)编码数据库-》中国家谈判药品部分共计223种。

2.特殊药品报销比例:①住院使用特殊药品时,符合规定的费用先按省级确定的比例自付20%—30%,再按乙类药品支付比例支付。②门诊使用特殊药品时,符合特殊慢性病的,申请备案后按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其中,靶向药物治疗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报销,符合规定的费用先按省级确定的比例自付20%—30%,再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75%比例支付。其他特殊药品在特殊慢性病限额内按规定支付。

3.特殊药品“三定”管理:特殊药品实行定医疗机构、定零售药店、定责任医师的“三定”管理。

两定机构要保障特殊药品的供应,凡住院期间使用的特殊药品一律计入住院费用结算,不得让患者在门诊或药店另行购买。本地定点机构确无所需特殊药品时,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到外院或外地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凭有效收据、费用清单及责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到经办机构报销。

二十、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二十一、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如何报销,标准是多少?

生育保险分为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两部分。

生育津贴由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向人社局提起申报按比例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规定假期。

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符合生育政策且属于基本医保“三个目录”内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限额以内的,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个人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前台即时结算;限额以上的,由参保个人承担。

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执行标准如下:



未缴纳生育保险但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女性参保人员,其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900元/人的标准定额补助。

二十二、参保人员缴费异常时生育保险享受待遇时间有何规定?

中断缴费:用人单位整体中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从补缴次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整体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用人单位整体中断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视同首次参保。

转移接续: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在6个月内为其接续保险关系并补缴变更工作单位期间费用的,视同连续缴时间,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以上接续的,其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十三、相关人员生育保险享受什么待遇?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按照生育医疗费限额结算标准,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基本医保的,就高享受基本医保或生育保险待遇。

失业女职工分娩:女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期待遇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清算退休人员分娩:清算退休人员分娩,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中,退休人员未就业配偶分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二十四、什么是基本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如何规定?

为防止投机参保,基本医保设立待遇享受等待期。具体为:

1.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新入学学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其他首次参保人员职工从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居民从缴费年份1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2.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从欠费次月起视为停保,停保期间不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停保6个月以内(含)的,从续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停保6个月以上的,从续保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3.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时,接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不含)的,从接续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4.参保人员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时,从职工医保向城乡居民医保转移的,自接续缴费之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城乡居民医保向职工医保转移的,自接续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十五、乡村振兴农村贫困人口的医保政策如何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省和市医疗保障政策,荆门市2022年推出“乡村振兴”医保政策,对比过去“精准扶贫”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在享受基本医保、大额医疗等相关待遇方面有以下调整:

1.统一参保缴费资助标准。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其个人缴费部分,分类给予资助: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320元资助,过渡期内逐步转为按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90%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人群按50%定额资助;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160元、100元、60元给予定额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2.统一基本医保待遇标准。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包括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内,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荆政发〔2017〕25号)及其相关规定,同等享受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和生育医疗补助等待遇,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

3.统一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4.统一医疗救助标准。农村低收入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特困人员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75%,监测人口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享受基本医保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其发生的限额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救助补齐至80%;农村低收入人口因疾病、意外伤害(第三方责任除外)、分娩住院治疗,以及患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

1.调整帮扶机制。将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保“四位一体”兜底保障工作机制,调整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

2.调整待遇享受对象。脱贫攻坚期,医保扶贫政策享受对象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至2020年底,全市为20.7万人;过渡期内医保帮扶对象为6类农村低收入人口,即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至2021年12月,全市为4.7万人。

3.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政策。脱贫攻坚期,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缴费,按特困低保人员全额资助、其他人员200元定额资助。过渡期内,对特困、低保及返贫致贫人口等三类人群,执行全省统一资助标准,对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三类监测人口按50%定额资助,对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至2025年不再资助。

4.调整基本医保政策。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政策,不再降低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5.调整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大病保险只针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

6.调整医疗救助机制。住院救助方面,政策范围内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5%,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70%。门诊救助方面,享受基本医保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救助补齐到80%。

1.建立医疗救助倾斜机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倾斜救助。

2.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患者负担监测预警机制。医保部门将当年累计发生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占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和100%作为因病返贫、致贫监测标准,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经两部门核准身份的对象,医保部门及时跟进落实帮扶措施。

3.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为防范化解稳定脱贫人口等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建立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对其高额医疗费用依申请给予医疗救助。

1.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农村低收入人口保障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2.延续应保尽保工作要求。确保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保覆盖范围。

3.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4.严控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县域内定点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不超过3%、8%,县域外省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5.继续优化经办服务。全面实现参保人员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

6.严格执行分级诊疗。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

7.保障县域外省域内就医需求。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按规定享受倾斜政策。

二十六、长期护理服务有哪几种护理方式?

长期护理服务有居家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和医院护理三种护理方式。

1.居家护理。护理人员到保障对象家中提供每日不低于2小时护理服务每名护理人员服务对象每日不超过3人。

2.养老机构护理。养老院、福利院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保障对象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3.医院护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养融合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为入住本机构的保障对象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二十七、长期护理服务的方式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1.护理服务方式。居家护理,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选派护理人员或参保人员指定护理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服务内容由协议约定履行。其中护理服务人员到保障对象家中提供每日不低于2小时护理服务,每名护理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每日不超过3人。养老机构护理。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服务内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医院护理。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区,为入住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服务内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2.护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床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康复照护、临床医用管路照护及临终关怀等。

二十八、哪些人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如何申请?

参保人员因年老失能、疾病、伤残、呈植物人状态等原因长期卧床或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但生不能自理,按照《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标准》评定,达到重度失能状态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申请长护保险待遇,由本人或监护人提交以下材料,是《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二是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三是与失能情况相关的病历复印件、医技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佐证资料。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的长护保险待遇申请后,组织医学专家,依据由专委会评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评定低于40分(不含40分),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经评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持《失能定结论告知书》及本人社保卡到到泰康公司,《填写护理方式登记(变更)申请表》,选择护理服务方式,办理待遇登记手续,于次日起开始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二十九、保障对象在接受护理服务期间的待遇标准是多少?费用如何结算?

保障对象的护理服务费用,按床日试行限额管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超过限额以上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居家护理。每人每日限额100元,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与失能等级挂钩。具体支付比例:重度失能一级80%,重度失能二级50%,重度失能三级40%。

2.养老机构护理。每人每床日限额标准与失能等级、护理机构级别挂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75%。每人每床日限额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重度失能一级。三级养老护理机构100元,二级养老机构90元,一级养老护理机构80元;

②重度失能二级。三级养老护理机构80元,二级养老机构70元,一级养老护理机构60元;

③重度失能三级。三级养老护理机构70元,二级养老机构60元,一级养老护理机构50元。

3.医院护理。评定为重度失能一级的,可享受医院护理待遇,每人每床日限额150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保障对象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或护理服务人员结算,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由医保承办机构泰康公司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

三十、公务员、离休、厅级干部等特殊人员享受什么待遇?

现阶段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偿标准为:自付部分(不含自费)超过1000元的,超出部分按80%的比例支付。

离休:门诊及住院均享受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全额支付。

厅级干部: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按90%支付,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95%支付。

三十一、工伤享受什么待遇?

参保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报销无起付线,除自费部分全部纳入工伤统筹费用,即除自费以外全额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参照工伤管理条例。

职工因工致残分一至十级,三个档(一至四、五至六、七至十)享受不同待遇,具体待遇参照工伤管理条例。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三十二、工作关系变更期间工伤责任如何划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三十三、工伤如何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三十四、工伤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如何办理?

工伤参保人员入院后符合申报工伤条件的由临床科室发放《工伤住院通知书》(东宝工伤除外),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在工伤发生后三日内向参保的人社局工伤科进行工伤申报,并凭人社局工伤科盖章的《工伤住院通知书》至医保科进行工伤登记(东宝工伤患者直接由单位向人社局工伤科出具“事故经过”,并凭人社局工伤科盖章的“事故经过”至医保科登记),医保科登记后参保人员凭医保卡至收费室进行工伤医保登记,临床科室在患者住院期间应控制患者政策外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5%(如因为输血等特殊情况导致自费超标的,临床科室应写书面情况说明和结算资料一起交至收费室)。

参保人员出院后凭工伤认定书、工伤住院通知书(东宝要事故经过和结算通知书)、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至收费室进行结算。

本院职工如遇工伤需向我院人事科报告,由人事科向人社局工伤科报备,后续手续和其他参保人员一致。

三十五、异地参保人员在我院入院如何办理?

异地参保人员入院前先跟参保地医保局联系转诊备案(武汉市在鄂汇办网上申请),医保科院网文件柜有《湖北省跨省异地就医工作联络员通讯录(含全国、省内市州、县市电话)》,备案以后凭医保卡至外科收费室3号窗口进行医保登记。

另外,异地意外伤害除武汉参保人员以外原则上不在我院报销,因为大部分地区意外伤害都和荆门本地一样移交至保险公司管理,且我院无法核查参保人员受伤原由是否符合当地意外伤害报销政策,故除武汉以外的所有地区均不在我院进行异地医保结算,临床科室需向参保人员解释清楚原由,对因外伤入院的异地参保人员要求先向其参保地进行电话备案,按医保管理并要求自费结算回参保地报销。

三十六、意外伤害在我院办理流程是什么?

参保人员因受意外伤害入住我院后由临床科室医生询问受伤经过,符合基本医保外伤报销范围的发放外伤调查表,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如实填写好外伤调查表后至住院收费室刷卡确定参保地,凭外伤调查表及医保卡复印件至医保科进行外伤报案。报案后等待保险公司进行外伤调查,在此期间临床科室对参保人员按自费管理,待外伤调查结果出来后医保科通知临床科室进行医保登记,并用医保结算。

三十七、特殊慢性病门诊在我院如何申请?

特殊慢性病每年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收取资料,3月组织评审,4月开始享受政策。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不含康复期治疗)、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苯丙酮尿症、肺结核可以随时申请,并于申请通过当日开始享受相应政策。另外精准扶贫和低保人员可以随时申请慢性病门诊。

每年2月符合申请慢性病门诊的参保人员凭三年以内住院病历找主治医生填写《荆门市特殊慢性病门诊申请表》(社保科院网文件柜中可下载)并开具诊断证明,至医保科审核盖章后将申请表、病历、诊断证明、医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彩色登记照交到其参保的医保局等待评审。

三十八、连续放化疗减免入院起付线在我院如何申请?

针对住院连续放(化)疗及靶向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周期内连续放(化)疗仅承担一次起付线,由主治医生填写《参保人员恶性肿瘤住院需连续放(化)疗减免起付标准申请表》并携带上次出院小结至医保科审核申报减免手续,由医保科将相关资料上报相应的医保局审批。另外京山靶向药物治疗不免起付线。

三十九、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我院入院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入院后由产科协助填写《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备案登记表》,并由产科凭《备案登记表》和结婚证在生育保险交流微信群进行上报备案,在医保局生育科备案后,参保人员凭医保卡至收费室进行生育医保登记,出院时按照相关规定在收费室直接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

四十、新生儿在我院入院如何办理?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免交医疗保险费用,随父随母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如需住院治疗应在入院前至派出所上户口,凭户口至新生儿的父亲或母亲医保参保地进行医保待遇的备案登记(如父母为市直医保则到户口所在地医保局备案),备案后凭医保卡至医院收费室进行医保登记。住院后直接用医保卡在收费室现场结算。

四十一、医保基本医疗住院定额政策?结算政策?

2020年开始在市政府的统一要求下,各县市区医保局统一按照近三年统筹发生额占当地统筹发生总额的比例,来确定各医疗机构的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年度付费定额。并根据上年度次均统筹费用、住院患者人次、分级诊疗、近3年转诊人数和群众就医习惯等作为调整参考因素。

医保结算方案是不断变化的,但不会背离“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总额控制、过程管理、风险共担、持续发展”的大原则。近两年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按照如下政策执行:

医保基金定额部分按照协议据实结清;超出定额部分,扣除不合理费用,剩余部分按照“合理分担原则”,由医院与医保按比例分担。

以2020年为例:定额按月结足,年终清算按照以下两个原则:①结余留用、②合理超支分担(超定额15%以内职工按85%、居民按60%结算;超定额15%-20%不分职工居民按20%结算;超定额20%以上不予结算)。

四十二、据实结算部分有哪些?

据实结算的费用主要包括公务员、离休、伤残、个人账户、大病二次补偿、门诊、工伤、职工生育、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大病兜底报销、异地患者就医医保垫付。在这11项费用中除工伤及异地就医这两项会有审核不合理扣款外,另外9项均为全额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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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指参保职工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199810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19989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等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缴费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单位缴费实行申报制度,单位以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中含农民工、临时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月缴纳。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自主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保险费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缴纳。

2、个人账户:2006630日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11%记账,200671日后,下调到缴费基数的8%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注:省内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申请人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并填报《转出接续申请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申请人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并填报《转入接续申请书》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申请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参保缴费凭证》→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审核申请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缴费信息→ 转入地社保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社保机构根据收到的联系函打印《转移接续信息表》,财务部门据此划转基金→ 转入地社保机构核对信息表和确认基金到账后办理信息录入和划转基金记账手续→ 转入地社保机构将办结情况通知申请人。

A)申请一般账户跨省转移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B)在离开原参保地跨省就业之前,参保人员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C)转出人员个人有欠费的,社保部门应注意提示其先办理补缴手续并缴费,否则欠费期间将不计算缴费年限。

D)若参保人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只保留其中一个个人帐户,其他关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退还。

E)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只能申请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转移手续与一般帐户转移程序相同。转入社保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加注“临时缴费人员”标注。转出地加注“省外临时缴费人员”标注。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男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企业改制非内部退养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申请退休。

1)正常退休: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股递交退休申请并填写退休审批表4份→ 向社保局养老失业待遇审理股递交个人账户手册和退休审批表→ 社保计算退休养老金→ 社会保险股审核养老金(计发正确)→ 转社保养老失业待遇审理股(存档)、办理退休证、领取养老金资格证并填写《退休人员信息表》→ 到银行办理存折→ 通过农行发放退休养老金。

2)提前退休:满足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从事特殊工种繁重休力劳动满10年,高温、高空或井下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人员,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股递交提前退休申请并填写退休审批表4份→ 社会保险股提取申请人原始档案和退休审批表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 向社保养老失业待遇审理股递交个人账户手册和退休审批表→ 社保计算退休养老金→ 社会保险股审核养老金(计发正确)→ 转社保养老失业待遇审理股(存档)、]办理退休证、领取养老金资格证和填写《退休人员信息表》→ 到银行办理存折→ 通过农行发放退休养老金。

(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

每年7月~9月份要对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领取遗嘱的供养直系亲属进行生存调查认证,居住在县内的到户口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生存认证,行动不便的高龄或病残人员经申报核实后,实行上门认证,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后于930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居住在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会于每年7月寄出《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收到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于规定时间内寄回。在规定时间未认证或未寄回认证表的,社保将暂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待认证后重新补发,有冒领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养老金、遗嘱费发放时间

养老金、遗嘱费除春节当月在节前发放或上级有特殊规定外,其余在每月25日前发放。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适用于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企事业单位按其单位工资总额的2%,单位职工按其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办理哪些手续?

1)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和个人缴费登记本,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持原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个人缴费登记卡、求职登记证明、《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本人身份证,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怎样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

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机构进行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凭证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标准和期限?

1、领取标准:根据《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53号文件规定,我县目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455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领取9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领取14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8)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当地有关规定,对其亲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怎样确定?

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七)以下情形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病、致伤、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不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1、强制性: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

2、保障性:工伤保险注重对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及时的救治和康复,给予一次性和长期待遇来实现。

3、非营利性: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一个险种,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业务,为工伤职工服务,不收取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为工伤职工所用。

4、互济性:工伤保险通过向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职工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体现了互助互济的特点。

(二)工伤保险对企业的主要作用

一是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尝费用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将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二是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工伤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不幸,企业、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也为之付出代价,为了减轻受害人及家庭的痛苦,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推广工伤保险势在必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材料:

1、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国家质量技术监管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本单位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含农民工、临时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

黔南州地区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一类行业(风险较小),其缴费率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行业(中等风险),其缴费率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三类行业(风险较大),其缴费率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0%;机关事业单位费率为0.5%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合同价(含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工伤保险费率为0.8-1.5%的缴费标准,由企业按照施工进度或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吨,每吨缴费4元,首次参保按基准费率核定;新建煤矿企业没有煤炭产量的月份,或煤矿企业因各种原因没有煤炭产量的月份,按煤矿企业当月实有职工人数,每人以上年度黔南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浮动办法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煤矿企业发生工亡事故或2人以上(含2人)一致四级伤残工伤事故的,在下一个参保年度吨煤缴费上调0.5元,如未达到以上事故发生指标的,则在下一个参保年度吨煤缴费下调0.5元,浮动后的吨煤缴费最高为4.5元,最低为3.5元。费率调整一个参保年度核定一次。

惠水县行政区域内商贸、餐饮、住宿、娱乐?、洗浴等服务行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定额为职工缴纳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人承担。

冶金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黔南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为缴费基数的3%。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实行费率浮动。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企业发生工亡事故或2人以上(含2人)伤残四级及以上工伤事故的,在下一个参保年度费率上调0.5%,如未达到以上事故发生指标的,则在下一个参保年度费率下调0.5%,浮动后的费率最高为3.5%,最低为2.5%

1、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有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24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并且以书面形式向惠水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对伤亡职工及时抢救。

2、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当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是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单位职工申报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材料;(3)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证明;(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5)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6)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书面告知;(8)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1、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其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以下情况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

5、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7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即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即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即完全不能自理为50%,大部分不能自理为40%,部分不能自理为30%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配偶40%,其他亲属30%。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的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农民工亲属申请一次性抚恤的,按黔劳社厅发〔200621号规定抚恤金标准:配偶5万元、其它供养亲属每人3万元,合计数不超过工伤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2、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护理费。

2)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职工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生育保险是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所需材料:填写生育保险参保登记表;用人单位法人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工资册。

缴费比例: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6%缴纳,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待遇享受

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日起,符合政策生育和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90%相关医疗费用;

2、女职工在有效的产假时间内,除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外,还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生活补助费。①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产假;(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3)、晚育的,未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4)、晚育并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②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含2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女职工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生育生活补助费标准=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0.2×产假天数。

另外,失业前为参保单位女职工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1个月的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其配偶分娩前,该男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3、其配偶无工作单位。

1、生育(生孩子)或宫外孕等住院需提供的材料:(1)出院小结(医院盖章);(2)疾病证明书(医院盖章);(3)每日费用清单(医院盖章);(4)有效票据(医院盖章);(5)身份证复印件;(6)转院审批(需转院);(7)单位证明(特殊情况下);(8)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准生证复印件;(9)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0)产假期间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11)单位盖章的待遇申领表。

2、产前检查、流产、引产等门诊需提供的材料:(1)疾病证明书(医院盖章);(2)门诊病历及处方(医院盖章);(3)有效票据(医院盖章);(4)身份证复印件;(5)单位盖章的待遇申领表。

3、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生育第一胎需提供的材料:(1)疾病证明书(医院盖章);(2)身份证复印件;(3)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准生证复印件;(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5)结婚证复印件;(6)街道社区出具无业的证明;(7)单位盖章的待遇申领表。

4、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解决参保人员生病享受医药费报销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自20101月起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州本级和县(市)经办,全州实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退休的人员,均列入医疗保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二)纳入医疗保险管理的人员还包括哪些

老红军、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医疗保险费征收程序

年初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从社保下载参保职工信息表填写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信息变动情况,上传到社保经办机构及提供一份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册。

社保收到各单位申报数据后,按单位缴纳6%、在职职工缴纳2%、退休人员已累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五年以上的,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累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满五年的,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自愿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职工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累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五年后,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缴纳96元高保费的标准核定每个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数据,生成缴费通知单位后,下发到各单位组织征收。

各单位按核定标准筹集到医疗保险费后,即按时按月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缴纳,由社保转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医疗保险费划账程序

社保收费人员收到单位医疗保险费后,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认资金到账,系统自动划帐处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各单位按月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为参保单位职工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标准为:

1、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参保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5%。)

2、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年850元,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年750元。

参保人员可持IC卡到社保经办机构、我县定点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查询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五)县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有哪些

1、县级有:惠水县人民医院、惠水县中医院、惠水县妇幼保健院;

和平镇卫生院、高镇镇卫生院、长田乡卫生院、大坝乡卫生院、三都中心镇卫生院、大龙乡卫生院、好花红乡卫生院、断杉中心卫生院、羡塘乡卫生院、抵季乡卫生院、甲戎乡卫生院、摆金中心卫生院、甲烈乡卫生院、斗底乡卫生院、宁旺乡卫生院、岗度乡卫生院、摆榜乡卫生院、雅水中心卫生院、太阳乡卫生院、抵麻乡卫生院、鸭绒乡卫生院、芦山中心卫生院、王佑镇卫生院、长安乡卫生院、打引乡卫生院。

3、社区有:和平镇濛江社区医疗服务站、和平镇凤山社区医疗服务站、和平镇西山社区医疗服务站、和平镇涟江社区医疗服务站

4、私立医院有:惠水县涟江医院、惠水县百姓医院

定点药店:惠康大药房、汇康药店、利康药店、老百姓药店、龙康药店、贵勤药店、康复药店、健平药店、芝林大药房、为民药店、正鑫药店、康之佳药店、慧康大药房、君康大药房、明盛大药房、人民大药房、圣济堂大药房、惠丰大药房、康之园大药房主、益寿药行。

(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金额的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的医保(IC)卡只能本人使用,其支付范围有:①在定点医院门诊的就医费;②在定点药店的购药费;③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④其它应由个人自付的医药费。

(七)统筹基金的报销范围

1、按有关规定支付的部分住院医疗费;

2、其它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药费。

(八)如何办理入院、转诊转院手续

在黔南州范围内,参保人员可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医疗保险IC卡和处方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申报住院,医院医保科负有审核入院参保人员身份的责任。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经就医所在地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经二(含二级)级以上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按要求填报《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转院后15日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审理签章同意(备案)后,方能转入上级定点医机构申报住院。转院原则上需逐层办理。转诊转院的参保病人在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持报销所需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医保的相关规定结算(报销)。

(九)参保职工如何看病就医

参保人员持医保IC卡到定点医院医保科或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刷卡,使用的是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如个人账户结余不够支付,超出部分由现金支付。

持本人医保(IC)卡和居民身份证在黔南州范围内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出院结算时参保病人所支付给定点医院的费用是其个人承担的部分,基金承担部分由定点医院和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十)参保人员如何报销医药费

参保人员的医药费报销分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门诊医药费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报销),个人账户资金不够支付(报销)的,由本人自付;住院医药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进行报销,在黔南州范围内住院治疗的参保病人出院时统一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不得持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符合黔南州医疗保险慢性特殊性病种的,在参保人员确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定点医院后,在黔南州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就医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报销)。

(十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药费报销的材料

医保IC卡、有效医药发票、医保处方。

1、医保卡IC卡;2、身份证及复印件;3、有效住院发票、疾病证明书、费用结算清单、出院小结(须加盖医院公章);4、属转诊转院的提供《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5、属异地居住的提供《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基本情况登记表》;6、属门诊特殊病的提供《门诊特殊病医疗证》;7、属异地居住的特殊病患者还须提供门诊病历及处方;8、属突发疾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应提供有关单位证明;9、属参保后领卡前发生医疗费的,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

(十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特殊性疾病范围及如何办理就诊手续

各类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性疾病、结核病、高血病合并症、脑梗塞、脑出血、冠心病、心肌病、糖尿病、肺心病、高心病、风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结缔组织病、癫痫、甲状腺功能异常、血友病、血红蛋白病、自身免疫性溶血性盆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帕金森氏综合征、重症肌无力、先心病、心肌炎、急慢性肾小球肾炎、IgA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盂肾炎等。经黔南州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病种。

申报门诊特殊病所需材料

1、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师填写、科主任签字盖章、医保科签字盖章、分管院长签字盖章的《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治疗申请表》;

2、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最近2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含出院小结、住院病历、检验报告及医嘱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1;

3、医疗保险卡及复印件1;

4、身份证及复印件1;

5、申报人员近期一寸照片2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复核,对符合办理门诊特殊病的,经征求参保人员意见确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的定点医院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证》,并须在次年的125日前携相关证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年审表》,办理年审手续。参保人员每人最多可申报2种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所指定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需变更治疗的可在次年年审时重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医疗证》后,持医疗保险卡、居民身份证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证》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治疗,并在医疗机构按相关政策在定点医院结算报销。

(十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住院或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5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经批准转院就医的,省内转院为500元,省外转院为800元。患慢性特殊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用药的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起付线标准为200元。

参保退休人员按参保职工起付标准的50%执行。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以当年住院定点医院最高等级为标准,只付一次起付线。(例如: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第一次在一级医院住院起付50元,第二次到三级医院住院,应补差250元达到三级医院一次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

参保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扣除其他应由本人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报销具体如下:

1、在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报销94%

2、在二级医院住院报销92%

3、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90%

4、患31种慢性特殊性疾病其中的一种,门诊费用报销90%。(慢性特殊性疾病药店购药不能用统筹基金报销。)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超出费用进入高额医疗保险的范畴,高额医疗保险用以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外的医疗费用,扣出自付费用后按95%的比例支付,累计报销享受到20万元。

(十四)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有哪些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但必须在病情稳定后三日内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违法犯罪、吸毒、斗殴、自杀及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工伤、患职业病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五)异地居住人员如何办理就诊手续

异地居住的人员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情况登记表》备案,并在《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情况登记表》内填写属地居住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各1个,作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经居住地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办理异地就医手继后,所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由参保人员自己全额负担,在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持报销所需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医保的相关规定结算(报销)。

(十六)医保卡丢失后怎么办

参保职工遗失医保IC卡后,应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可拨电话6226791申报挂失),挂失后三天内找到,请到社保经办机构解挂(可打电话解挂),原医保卡第二天重新启用;挂失七天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卡手续,原卡作废。IC卡挂失24小时内被他人冒用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承担。如果未及时挂失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其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

《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集、以住院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城镇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险制度。

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教学校学生)、具有黔南州城镇户籍的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的城镇少年儿童和其他具有黔南州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一寸免冠照片2张、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社区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登记表》;

学生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学生需持一寸免冠照片2张、户口簿复印件)。

特殊困难居民参保时还需要提供的资料: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办理申报登记,应提供有效低保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重度残疾学生儿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4、“三无人员”办理申报登记时,应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1、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按240元的标准筹集。家庭缴纳40元,政府补助200元。其中对属于重度残疾、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少年儿童,家庭缴纳10元,政府补助230元。

2、其他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320元的标准筹集。家庭缴纳120元,政府补助200元。其中对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家庭缴纳10元,政府补助310元。

3、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居民首次参保,从申报的当月按当年剩余月份缴费,缴费时间为每月的525日。正常参保后,每年12月底前应申报缴纳次年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按规定的标准统一代收代缴。学校首次参保,应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及次年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正常参保后,每年9-12月申报缴纳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入院、转诊、转院办理

入院办理:参保人员携带《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或户口册)就地就近到定点医院医保科申报住院,医院医保科负有审核入院参保人员身份的责任。

转诊、转院办理:由于病情治疗需要,确需转诊转院到县外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经就医所在地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经二(含二级)级以上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按要求填报《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转院后15日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审理签章同意(备案)后,方能转入上级定点医机构申报住院。转院原则上需逐层办理。转诊转院的参保病人在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持报销所需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医保的相关规定结算(报销)。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实行首次住院个人起付线,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不设个人起付线,具体标准如下:

1)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50元;

2)二级医院为200元;

3)三级医院为350元;

4)经批准的黔南州外就医的,省内转院为800元,省外为1000元。

5)异地安置一级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300元、三级医院赤600元。

6)门诊特殊病为200元。

其中:低保对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起付标准金对应以上情形减半。

参保人员按足额交纳医疗保险费后,按下列规定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或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全自费、乙类药品或特殊诊疗服务项目由个人自付部份起付标准金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照分担比例共同支付:

1、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异地安置)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2、二级医院(含异地安置)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3、三级医院(含异地安置)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5年后,住院或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

(九) 慢性特殊性疾病病种

各类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结核病;高血压(2级);冠心病;心肌病;糖尿病;肺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肺结核;风心病;慢性肾小球肾炎;结缔组织病;癫痫;甲状腺功能异常;血红蛋白病、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帕金森氏综合征、重症肌无力、先心病、心肌炎、急慢性肾小球肾炎、IgA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盂肾炎。

(十)非统筹基金报销的范围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但病情稳定后三日内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2、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到其他及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就医的;

4、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就医的;

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城镇居民参保后未按时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以续保,续保人员应补交中断期间的欠费和当年度的保费,自补清保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后重新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实行一个月的等待期。

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费报销:

在黔南州外的国内其他地区长期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居民,需填写《黔南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基本情况登记表》到居住地定点医院盖章确认,经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确认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可在《黔南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基本情况登记表》内填写的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持《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疾病证明书、有效医疗发票、费用清单明细表、出院小结、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所有票据必须加盖就诊医院公章。在私营医院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州外就医人员医疗费报销: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到州外治疗的,医疗终结,参保人员凭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转诊转院审批手续,所有票据必须加盖就诊医院公章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缴费完毕之日起30天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对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以及1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使用,须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审批;同时为保障母婴权益,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生3个月内的新生婴儿,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将其出生以来的住院医疗费纳入城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一、目前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从2014年3月份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调整为:月最低工资12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2元/每小时(鲁政字〔2014〕49号文件公布)。
  二、2014年我市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以2013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320元(估算)为基数,确定了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发布如下:
  (一)基准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2%(人均月增资353元)。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0%(人均月增资588元)。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人均月增资118元)。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自主创业的应届及择业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最高额度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型微型创业企业,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工商登记;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国家限制类行业外,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享受培训补贴。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四、我市主要有哪些基层就业项目?参加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目前我市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大学生社区服务计划”等项目。
  基层服务基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实行定向考录,即每年拿出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初试总分中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两年内自主创业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优惠政策。
  五、我市最近开通了“菏泽大学生就业”微信公众平台,能否为同学们介绍一下这个公众平台?
  “菏泽大学生就业”微信公众平台8月1日上线以来,得到了越来越多大学生的关注和欢迎,大家可以在微信客户端搜索“hzdxsjy”公众账号,添加关注后即可享受到实名登记、政策咨询、创业培训、档案查询、岗位推介等一系列服务。
  “菏泽大学生就业”微平台以高校毕业生喜闻乐见的微信服务为载体,以便捷化、数字化、智能化为建设理念,将就业服务以新信息载体延伸到乡镇(街道),为离校未就业大学生搭建起了点对点、一对一的服务。该平台通过“市、县、乡”三级联动的建设机制,将毕业生引导到基层平台,使业务办理由到大厅、柜台转移到智能客户端,使就业服务由单向传输转变为双向互动。
  “菏泽大学生就业”微平台是以新信息载体提升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水平的一项创新举措,是可移动、可携带的“第二高校毕业生服务部门”,通过自助服务、互动服务、推送服务,激活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毕业生就业服务功能,着力打通服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最后一公里”。菏泽市人社局将不断完善平台功能,精心建设好每个栏目,使之成为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力载体。
  六、人才服务机构为人事代理对象提供哪些服务?
  (一)为代理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协助单位进行人才测评、人才培训和人事规划;为单位解决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协助代理单位为其招聘、引进所需人才。
  (三)依据代理单位见习人员的思想工作表现情况,为其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
  (四)为代理人员保管其人事档案。
  (五)承办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申报。
  (六)负责保管代理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七)负责接转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手续,代理期间计算工龄。
  (八)为符合落户条件的代理人员办理落户介绍手续。
  (九)依据原始档案为代理人员出具有关人事证明。
  (十)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七、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启动时间?
  2009年12月、2010年10月,我市牡丹区(含开发区)、东明县相继被批准为第一、二批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2011年7月,我市单县、郓城、巨野、定陶、成武、曹县和鄄城被批准为第三批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牡丹区(含开发区)、东明三县区同时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末,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全部启动,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档次?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100、300、500、600、800、1000、1500、2000、2500、3000、4000、5000元12个缴费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当年选定缴费档次并已缴费的,当年不可变更缴费档次,次年缴费档次可变更。选定缴费档次后必须足额缴纳当年保费。)
  十、哪些人可以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企事业单位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民营企业、民办高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及城市无工作单位的职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从事会计、审计、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不能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一、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为什么不能全部聘用?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单位因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岗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事业单位岗位,事业单位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结构比例设置,高中级岗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不能超过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单位没有岗位空缺的不能超出岗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因此,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额超过岗位设置数额的不能全部聘用。(具体情况咨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
  十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民营企业与用人单位确立了正式聘用关系、并有相应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关于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按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以及申报评审程序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三、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十四、居民医保最高封顶线是多少?
  城镇居民医保最高封顶线为未成年每年15万元、成年人和老年人为每年10万元。农村居民医保最高封顶线每年12万元。
  十五、办理病退条件?  (一)年龄:男50,女45。
  (二)伤残级别:达到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具备这俩条件。
  
十六、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十七、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政府给予一定贴息,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一项政策性贷款。
  十八、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和期限?
  从2014年起,创业者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十九、哪些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各类企业、事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按什么程序解决劳动纠纷?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纠纷:(一)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十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达到15年后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只是按月领取养老金必备条件之一。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后,只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会严重影响退休时的养老金计发额。
  二十三、现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现在企业职工退休仍然执行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
  正常退休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提前退休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职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以上退休退职缴费年限均要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
  二十四、劳动合同的适用什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十五、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鉴证吗?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目前不需要鉴证。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并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他们之间有五大区别
  第一是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第二是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第三是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第四是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第五是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二十七、加班费怎样发放?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十八、劳务派遣有关政策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特征
  劳务派遣用工最大的特征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下,传统的“雇佣”“使用”一体型的直接雇佣的两方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间接雇佣的三方关系。
  (三)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四)劳务派遣岗位范围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五)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九、毕业生毕业后如何办理实名制登记和报到手续?
  (一)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时以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证明、非派遣签约等方式就业的,使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实名管理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进行报到登记,填写就业状况、查询档案迁转情况,办理档案托管等手续。
  (二)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用人单位(含离校后准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且在离校前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使用“实名管理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进行实名登记,填写求职意愿、服务需求,了解当地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查询档案迁转情况,接受当地就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就业服务。
  (三)省外院校山东生源毕业生回省报到的(含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后进行实名登记。其中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报到手续的,可委托直系亲属持户口薄、双方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
  三十、毕业生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一)应届已就业毕业生的落户。
  1.落实用人单位的省内院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2.落实用人单位的省外院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非应届已就业毕业生的落户。非应届已就业毕业生持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的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三)未就业毕业生的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县级(含)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家庭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三十一、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来我市就业的手续如何办理?
  根据原省人事厅、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做好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号)规定:来鲁就业的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为主,并在山东省内落实了接收单位。已在我市就业的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申请后,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生就业处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可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查询《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来鲁就业网络操作须知》。
  三十二、单位如何办理人事代理?
  (一)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填写《人事代理立户委托书》,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委托代理人员的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统一交人才服务机构。
  (二)人才服务机构同意委托后,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三十三、个人如何办理人事代理?
  (一)择业派遣期(两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需个人向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代理申请,然后持本人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办理转介手续,凭转介手续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二)择业派遣期满的大中专毕业生需持本人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人事代理,经审查同意后,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三)辞退、辞职人员办理人事代理需持辞退、辞职的有关证明资料连同人事档案一并送交人才服务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四)根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人事代理及档案托管费。
  三十四、人事代理人员如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
  代理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向人才中心申报职称考试材料,经人才中心初审考试中心复审,合格后准予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通过评审途径取得
  代理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向人才中心申报职称评审材料,经人才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各级评委会参加评审,评审合格者发放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全日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通过确认办理取得
  中专生代理满一年后,可由工作单位向人才中心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科生代理满三年后,可由工作单位向人才中心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本科生代理满一年后,可由工作单位向人才中心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十五、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委托菏泽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其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且组织关系无处挂靠的中共正式党员,可向菏泽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支部委员会申请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党员组织关系须经市直机关工委接转。
  1.代理人员须及时向代理人员支部缴纳党费。
  2.党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员按有关规定比例缴纳。从事民营经济的党员,以上季度平均月收入为基数,按比例缴纳。无法确认缴纳比例的每月不少于5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
  
三十七、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提供的材料  需持户口簿和身份证(二代)原件及二者复印件、4张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缴纳保费。本人无法填写的,可由其亲属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三十八、个人参保缴费享受的补助和补贴
  市、县(区)财政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2015年1月起,缴费在500元档次以上(含500元)的,政府予以60元的缴费补贴。个人当年不缴费的,不予以补贴。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员,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缴费补贴。
  三十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缴纳时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缴费一次。
  
四十、个人账户部分的组成和管理  经办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人员资助,市、县(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结存额或余额可依法继承。
  四十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一)年满60周岁(男女都是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应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当年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的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领取标准在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十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组成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4年5月1日起由原来每人每月65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5元(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册登记的,一次性发给600元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
  四十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县区农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明确认证时间、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对未通过资格认证的人员,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十四、新、老农保制度衔接
  (一)已经参加老农保尚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领取待遇前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新老农保个人账户合并后,对其缴费年限进行折算,但折算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二)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开始领取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参加原农保,同时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已经开始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停止领取原农保养老金,将原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原农保保险关系;未开始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原农保保险关系。
  四十五、城乡居民保险和城镇职工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  人社部、财政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法[2014]17号)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5号)(含《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确定从今年的7月1日起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政策: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四十六、事业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什么单位不能全部推荐评审职称?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已实行按岗评审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没有空缺岗位的不再进行申报。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也应按照岗位管理要求和空缺岗位数量推荐评审人员,现有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
  四十七、职称评审的条件是什么?
  各系列申报条件,按国家制定试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计算机合格证书、外语成绩合格通知书,具体任职条件可登录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栏目下的申报条件项查询。
  四十八、转岗人员如何申报职称?  从非企事业单位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可比照同资历人员相应条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十九、如何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因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十、职称申报的途径是什么?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本单位人事机构推荐申报。
  (二)在我市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并在本地缴纳社保金一年以上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申报人员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三)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职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
  五十一、资格证书丢失,补办的手续是什么?
  在当地报纸上进行挂失,声明该证书作废,填写补办资格证书登记表一份,单位盖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寸照片一张。高级资格证需要到省厅办理,每季度办理一次;中初级资格证在菏泽随时办理。
  五十二、参保单位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十三、具备哪些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五十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发3个月的失业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十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五十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档案如何管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代存档案,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应移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站(所),由其保管并负责职业介绍和失业人员的党团活动等事宜。
  五十七、什么时间缴费和缴费标准多少?
  2015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是2014年9月1日到12月31日。缴费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150元/人、年,二档90元/人、年。一个家庭只能选择同一个缴费标准。
  五十八、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直接到所属的医疗保险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普通居民到户籍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居民只能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错过缴费期就无法参保。
  五十九、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
  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随父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6个月之后,如何错过缴费期就不能参保,只有等下一个缴费期参保缴费。
  六十、农村居民医保对7种中医优势病种定额补助多少?
  为了发挥中医优势,确定对锁骨骨折等7种中医优势病种实行定额补助,具体补偿标准、补偿时间、补偿办法,请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六十一、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多少?
  2014年农村居民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都执行原来的政策。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农村居民医保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城镇居民医保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市外就医起付线均为500元。在一、二、三级医院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农村居民医保分别为85%、65%、55%,城镇居民医保分别为80%、70%、60%。
  六十二、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镇居民符合门诊统筹政策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30元、报销比例50%、封顶线每年200元,农村居民报销比例50%、封顶线不低于120元。
  六十三、怎么参加居民大病保险?
  只要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且足额缴费,就能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201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人均35元,其中32元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3元由当地政府负担。
  六十四、大病保险的对象是哪些人?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且足额缴费的居民。错过缴费期的农村新生儿,随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包括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
  六十五、大病保险怎么保障?
  大病保险主要是针对参保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偿。即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再补偿。
  六十六、大病保险支付标准是多少?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保险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封顶线为20万元。
  六十七、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规定是哪些?
  2014年参保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单独给予补偿。参保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7%补偿。参保居民按病种和按额度补偿合并计算,最高封顶线为每年20万元。
  20种重大疾病的种类,请拨打咨询。
  六十八、如何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大病保险医疗费用与基本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同步结算,如果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在医院直接结算补偿,如果在没有实行联网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的出院后到当地医疗保险处办理补偿手续。
  六十九、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是怎样规定的?
  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执行。20类大病合规费用范围,仍按2013年之规定执行。
  七十、大病患者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参保居民,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按照统筹区域医保之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未经转诊备案,基本医保降低比例补偿的,大病保险降低同等比例补偿。如,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七十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和退休人员不缴费。
  七十二、女职工生育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2-3个月以下为20天;3-4个月以下为30天;4个月以上为42天。
  七十三、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多少及如何办理报销手续?  女职工在生育时,如果没有出现并发症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具体标准是:(一)顺产500元;(二)难产800元;(三)剖宫产1300元。每多生一胎在上述基础上增加补助200元。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享受上述标准的一半。参保职工生育前持身份证原(复)件、结婚证原(复)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复)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手续,填写《生育保险备案表》(一式四份)后,回单位加盖公章(城镇居民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然后持《生育保险备案表》到所备案的定点医院生育。出院时,定额生育医疗费在医院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一)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300元;(二)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400元;(三)取放环50元;(四)绝育及复通手术的300元。
  
七十四、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如何领取?
  企业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之后的90日内,参保职工本人持《生育保险备案审表》、身份证原(复)件、结婚证原(复)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复)件、出生证原(复)件或死亡证明原件、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专章)、个人农行卡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七十五、怎样报销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
  生育并发症有5种: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前置胎盘、早期产后出血、胎盘早期剥离。这5种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按规定支付报销。
  女职工如果因生育发生符合规定的5种并发症,在治疗时要遵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报销:(一)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报销80%;(二)元(不含20000元)报销85%;(三)元(不含30000元)报销90%;(四)元报销95%。男职工配偶按上述报销比例的50%报销医疗费用。
  七十六、如何办理生育转诊及报销手续  女职工因生育确需转诊的,要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方可转诊:一是参保女职工配偶在异地工作的,二是参保职工双方父母均在异地居住的。符合上述条件确需转诊的,须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然后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报销转诊生育医疗费用时,要提供下列资料:《生育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身份证原(复)件、结婚证原(复)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复)件、出生证原(复)件或死亡证明原件、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专章)、本人农行卡复印件等。报销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的还要提供费用清单。经批准后转诊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所属生育保险机构规定的定额支付办法报销,治疗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报销比例比在统筹区内高10个百分点。长住(驻)异地、因公外出的,按转诊办法执行。
  
七十七、男职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生育补助金,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七十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3%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和退休人员不缴费。
  七十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是多少?  根据菏政办发〔2013〕56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只包括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项目费,不包括生育津贴。
  (一)无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顺产22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4500元。多胞胎生产的,每多一胎可增加补助200元。
  (二)因治疗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早期产后出血、胎盘早期剥离等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住院起付线执行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其支付比例为:起付线以上、30000元以内的,按85%支付;元的,按90%支付。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产前检查实行定额支付:怀孕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5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实施引(流)产手术的1800元:取放节育环2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800元。
  (四)产前检查项目包括B超、胎儿监护、妊娠检查费等,支付标准为500元。
  (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支付生育医疗费补助。
  
八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菏泽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工伤类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因病和非因工类填写(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份。
  (三)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四)申请鉴定职工的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精神病需提供五年以上的有效诊断证明及原始病历复印件);
  (五)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提供);
  (六)属职业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七)工伤职工需申请安装辅助器具的,填写《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及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八)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供养亲属提供)。
  (九)受伤部位的5寸彩色照片1张。(工伤职工提供);
  八十一、工伤职工什么时间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功能障碍)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八十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谁提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八十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的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都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八十四、申请人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从事国家规定的微利项目,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提供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财政全额拨款人员作担保,且在经办银行系统没有贷款及不良记录。微利项目范围:除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符合其它条件的企业。
  八十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人申请表、担保表、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人员证明材料(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书等)、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担保人身份证、担保人工资卡或折等。(注: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时,以上申请表格和证件复印件均须提供两份,相关证件还需审验原件。)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有关证明、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企业与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单据、近一年的纳税单据等。
  八十六、借款人可享受的财政贴息政策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八十七、借款人到哪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到经营地所在市级、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
  八十八、办理《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哪些相关证明材料,到哪里办理?
  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即可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人员类别证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残疾人凭《残疾证》,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刑释人员等其他需注明人员类别的群体凭相应有效身份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证明:单位就业或失业人员凭《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登记表》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或注销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和新进入市场人员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中央、省、市属单位就业、失业人员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八十九、哪些人员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如何办理报名手续?
  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到市、县区定点培训机构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九十、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上年度社会保险平均工资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九十一、用人单位培训农民工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吗?
  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看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前。用人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培训。培训时期,应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十二、哪些情况可认定或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九十三、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治疗?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在24小时内电话或者2日内将《工伤事故申报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病情危重的,可就近抢救,生命体征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病情严重、协议医疗机构无条件救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入高级医疗机构治疗。
  
九十四、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费率确定及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一)参保手续:需填报《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登记表》、《工伤保险缴费申报(增减)表》和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各两张,同时报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职工工资发放单。
  (二)费率确定: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单位初次参保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我市按行业类别基准费率分别为0.6%、1.1%和2%。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规定适时进行浮动。
  (三)缴费:缴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于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缴纳,也可在每季或每年首月15日前缴纳全季或全年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九十五、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费用;经批准的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二)伤残待遇: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B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75%。C生活护理费:指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分别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三)工亡待遇:A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B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C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九十六、哪些人员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有什么时间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职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九十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哪些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九十八、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什么情况下为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九十九、目前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何?  (一)缴费基数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凡是用人单位实际发给职工工资性质的项目(包括各项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不论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国家计征所得税一律计入工资总额。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4年暂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或100%)。
  从2011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27%,其中企业、单位缴费部分为19%,个人缴费部分为8%。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按20%,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员按8%缴纳,其余由雇主为其缴纳。
  
一百、先后在几个地方打工并且参保,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在户籍地领取养老金。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地。如果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满十年,那就把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户籍地,由户籍地社保机构支付养老金。
  一百零一、企业职工申请退休多长时间办结?  职工及所在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我们的公开承诺是:当月受理,当月办理,按照档案记载,符合退休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百零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分为两部分:
  (一)单位负担部分。以本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缴费基数的调整与在职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同步,如有人员或调资变动,单位要及时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手续。现市直单位承担比例为36.5%。县区筹集比例,由各县区自行测定并报同级政府备案。
  (二)个人负担部分。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3%,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一百零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缴纳与补缴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从被录用之日起按规定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计划内临时工、民办教师等,转(招)为干部或工人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以及接续工龄或间断缴费年限的,根据不同情况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的当月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其中,转为或接续工龄的干部,从当地实行全员养老保险时补缴;转招为合同制工人的计算的连续工龄或接续的工龄,全部补缴。接收安置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服役期间的年限,不补缴养老保险费。
  一百零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单位变动时如何处理保险关系?  (一)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
  (二)经单位同意,考入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习、参军和被辞退、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开除以及辞职人员,应到所属的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这部分人员再就业时,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三)工作人员因调动使统筹范围发生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在缴费期间出国定居或死亡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本金部分可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四)单位被转让、分立、兼并的,分别由接收、分立、兼并单位缴纳保费并办理社保关系变更和接续手续;单位破产的,由清算组以破产财产变现收入进行补缴。原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归属问题,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到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变更和接续手续。
  
一百零五、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核发?
  (一)工作人员退休前,单位要将《养老保险手册》、个人档案等有关材料,报同级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然后按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凡未经审核的,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养老金。
  (二)凡按国发〔1978〕104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条件办理的离退休人员,或因公因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退休(职)、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支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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