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判决了也执行完毕了,判决书还需要保留吗?

我是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交了罚金,因为已经开庭一个月了,判决书怎么还不下来?判决书要等多久才能下来?我是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交了罚金,判决书怎么还不下来?判决书要等多久才能下来?

  •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 根据实际情况,如果犯交通肇事罪情形较轻的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但是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果交通肇事罪办理完成了取保候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构成犯罪的,以后仍然要被法院判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如果经法院审查不能适用缓刑的,法院一般会在开庭之后先行决定逮捕被告人,从而出现了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开庭后即被收押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法律依据: 一、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侦查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四、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

  • 关于刑事案件,法院判决完的时间:要看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要看是普通程序审判还是简易程序审判、要看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

  •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构成犯罪的,以后仍然要被法院判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如果经法院审查不能适用缓刑的,法院一般会在开庭之后先行决定逮捕被告人,从而出现了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开庭后即被收押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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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检察院作减轻抗诉后二审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案件,看我国的司法程序公正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最近除了鲍某人性侵案外,还有一起案件刷爆了法律人的朋友圈。这是一起因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建议,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处以缓刑的案件。被告人也同时提起了要求改判缓刑的上诉请求。然而,二审法院非但未采纳检察院和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的意见,反加重了上诉人的刑罚,将一审判处的两年有期徒刑改为三年半。笔者注意到:在文章的评论区,仅有个别人提出判决有违“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绝大部分读者的留言均对判决结果拍手称快。这不能不引发人们的思考。

近日,鲍某人性侵案之外,又有一起案件刷爆了法律人的朋友圈。本案的具体案情因与本文所要表达的主题没有太大的关联性,加之篇幅关系不再细叙(读者如有兴趣可阅读该案判决书)。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由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余某涉嫌一案,某区检察院提出缓刑的建议,法院未予采纳,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与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抗诉和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被告人自首等事实未予认定,遂作出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客观地说,二审判决书在说理部分的表述还是很充分的,尤其是对本案有争议的几个问题都逐一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这为其加重对余某的刑罚作了很好的铺垫,这也正是大部分读者看完判决书后对二审判决称道的理由之所在。

二审判决加重对余某的刑罚,其实体上是否合理,不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关心的是:

在检察机关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抗诉及被告人上诉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是否违反了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程序是否失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从该条规定来看,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形有两种,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看,本案的二审判决似乎没有问题,因为检察院的确提出了抗诉。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不能单从字面上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而应该从法律条文推断出其立法原意,结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质意义来加以适用。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被告人因上诉而遭致二审法院作出对其更为不利的判决。规定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使得我国二审终审制得以正常的实施。下面分两种情况予以阐述,一是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这一类是考虑到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是希望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对其不利的判决,期望二审法院予以减刑甚至宣告无罪。此种情形下,如果二审法院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则有违被告人上诉的初衷,必然增加其上诉的思想顾虑从而不敢提出上诉,即使明知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也可能因顾忌二审法院可能作出的加重其刑罚的判决,而放弃上诉权。这种情形比较好理解。另一种情形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管上诉人有没有上诉),而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也分两种情形,一是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请求,这种情形不用说,属于“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形,不再细说。那么另外一种情形是:检察院提出的抗诉请求是希望二审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较一审判决而言)。这种情形法律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

从法律条文推断出的立法原意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精神来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应该是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抗诉请求,这种限制应该将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有利的抗诉请求的情形排除在外,因为检察院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请求,其对一审判决所提出的异议,是基于其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定性,而不是相反。

试想,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且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何况被告人和检察院均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请求,在这种情形下,二审法院如加重被告人刑罚,不仅违背了上诉人和检察院的上诉和抗诉初衷,且从逻辑上也无法说得通。

所以二审法院虽然可以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但其判决结果则只能限制在检察机关的抗诉请求范围之内,

否则就有悖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北京一中院的错误之处在于:

只看到了提起二审的主体,却忽略了抗诉机关的抗诉请求和内容;只注意到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却忽略了该条文的立法原意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精神实质,并人为地将二者割裂开来。

其实,北京一中院就本案作出的加重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刑罚的判决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显而易见的。那为什么那么多人都支持该判决呢?因为绝大多数读者看了判决书的说理之后,均认为法院判决得公正、合理,反倒对两级检察院为被告人“说情”的动机提出质疑。可见,在国人心中,重视实体正义,而对程序上的正义则容易忽略,甚至是视而不见。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本案就个案来看,其实体判决似乎体现了公平正义,但殊不知这种个案的所谓正义,是以牺牲整个“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代价而体现的,其损害的将是我国整个二审终审制的刑事诉讼制度。

另外,为避免个别法院望文生义,在立法层面,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修改,也是十分必要的,建议改成:“

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类似这种重视实体公正而忽略程序公正的,不仅仅表现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上,还表现在其他各个方面。去年本律师代理的一起楼宇的房屋所有权案,某高院二审时以判决的形式撤销一审裁定,将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变更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这是一起明显的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判决,但最高院在受理该案的再审申请时,一方面认定某高院程序上的错误,但同时却驳回了我的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其理由是:虽然程序错误,但其实体认定并无不当。殊不知,程序上的错误可能会妨碍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比如该案由于二审法院错误的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从而导致了上诉人失去了再次行使救济的渠道,包括重新举证的权利,从而最终影响其实体权益的实现。更为严重的是:最高院的这一做法,无疑是告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程序上的瑕疵无关紧要,从而使得各地方法院忽略程序公正的行为进一步加剧。

曾经轰动司法界的十堰法官被刺案发生后,就有法官认为:如果被刺法官在审理那起劳动争议案件时,做到“指导劳动者一方如何举证,甚至教他从什么方面举证,在法庭上怎样回答问题,像马锡五式地多深入群众调查,到某公司明查暗访......”向劳动者一方提供“保姆式服务”,那么杀害法官的胡某在那起劳动争议案中则极有可能胜诉,十堰四法官被刺的悲剧就有可能避免。这样做可能维护了该案的实体公正,看似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殊不知其伤害的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根。这是因为:首先,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保证。法官中立在庭审中主要体现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而是居中裁判,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从根本上促进实体公正。其次,法官突破中立,实际上扮演了一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角色,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试想,当事人有了法官的“代理”,势必在司法实践中降低律师的代理作用,不利于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而律师的素质则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的维护

,一个实体案件,只有双方当事人在高水平律师的代理下,充分地维护各自的利益,法官在此基础上保持中立的角色,充分听取双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实体公正。

第三、法官一旦不中立,那么就破坏了程序公正,没有程序公正,可能某一个案件或某几个案件的实体公正得到了维护,但其代价是:更多案件的实体公正将无从体现。所以笔者认为: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远胜于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案件的实体公正。

几年前,一则某县县委聘请该县法院法官担任法律顾问的新闻曾一度在网上热传,该县还亮出了聘请证书和法官接受证书的照片,以示该县县委重视依法治县。笔者看后,即在本公众号上发表了题为

法官担任县委法律顾问之弊

的文章,该文的主要观点是:1.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与其职责相悖;2.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与其角色定位相悖;3.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与其秉持的公平和正义的精神相悖。我们假设一下,倘若该县政府或政府机关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发生争议,诉讼到该县法院,那么,该县法院的法官将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地依法审判?虽然法官只是担任县委而不是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但考虑到县委在县里的绝对领导地位,法官一方面基于法律顾问的职责,其必须维护县委及其领导下的政府机关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必须做到公平和公正。这无疑是给该县法院的法官出了一道不小的难题。所以说,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不仅损害了法官的角色定位,同时还可能影响到法官所秉持的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县委聘请法官担任法律顾问,虽然维护了该县的实体权益,但却忽略了其主体资格,涉嫌程序违法。这其实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又一种表现形式。

还有前不久沸沸扬扬的孙小果案,孙小果纵然十恶不赦,但毕竟从形式上判决已经生效且孙已“服刑完毕”,虽然这一服刑完毕是枉法裁判的结果。但是对其重新审判并处以死刑意味着什么呢?大家心知肚明,尽管从民众的个人感情上来讲,孙小果该杀。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总是有那么多的案件处在效力待定状态。虽然我国规定的是两审终审制,但是当事人可以反复通过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以及法院主动提审,使得那些已经通过终审程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通过再审程序而改变原来的判决,从而使我们的判决总是处在效力待定的状态。杨某涉嫌诈骗一案,投资人在投资涉案土地时,该土地使用权尚在转让人的名下,并且高院的终审判决也确认了其使用权。后因对方申请最高院再审,从而使得投资人投资该土地后丧失了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投资人于是控告土地转让人杨某涉嫌合同诈骗,杨某也因此身陷囹圄。尽管后来杨某通过本律师和同事的辩护脱罪,但毕竟一度丧失人身自由,杨某至今想来仍惊魂不定。还有,15年前本律师代理的彭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彭某服刑期间因表现好,多次减刑,正要服刑期满时,却收到了对其来说犹如晴空霹雳的消息:由于被害人家属一直上访,法院最后不得不作出再审,改判其死缓,从而使彭某此前所服刑期一笔勾销。彭某接到再审判决时一脸茫然,这显然对彭某及其他正在服刑的罪犯的改造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大量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撤销、被改判,这不仅使二审终审制名存实亡,也大大降低了法院应有的公信力,使得法律的尊严受到严重的挑战。

众所周知,在欧美国家,法院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并不弱于对实体正义的维护。有”世纪审判”之称的辛普森杀妻案,几乎全美的人都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但法庭因为警察取证时的程序瑕疵而对关键证据不予认定,从而作出辛普森无罪的判决。2017年绑架和谋杀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布伦特·克里斯滕森,

因为陪审团12名成员未能就判处其死刑达成一致,故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

在12名陪审团成员中,最后投票比例为10:2,10人支持死刑,仅2人持反对意见。因为陪审团没有得出全体一致的结论,而无法判处被告人死刑。这就是美国司法程序上的裁决一致原则

从章莹颖案的判决结果,看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致裁决

这也充分说明:要实现程序正义,有时候是需要付出一些代价的。

就以美国的陪审团一致裁决制度为例,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那为什么要适用一致裁决呢?因为美国人认为:一致裁决的规则表达了一种理念:一致裁决的关键之处在于评议,而不是表决;在于一致而不是分歧。需要说明的是:美国陪审团裁决,并非简单的投票表决,而是真正意义上的评议。所以美国人权衡利弊,认为一致裁决规则的弊端带来的危害比多数裁决规则可能导致的冤案带来的危害会更大,正如持枪一样,美国人也知道持枪的危害,但同时认为持枪是法律赋予美国公民的权利不容剥夺,这也是美国政府一直诟病于公民持枪但又不敢取缔的原因之所在。

重视实体公正的好处在于:能切实维护个案的实体权益,尤其是那些有影响的热点案件和一些有特别意义的案件,比如孙小果案的再审,使得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罚当其罪。

而重视程序公正的好处在于:提高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促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在我国如何防止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的发生,有效制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二者关系,重塑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摆在立法者、司法人员和所有法律人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中国执业律师,一九八八年一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同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获得律师资格。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起至今在深圳执业,现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三十余年的律师生涯中,张律师共成功地办理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千余件,还先后受聘担任了数十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和《晶报》等报社的委托以及受邀作为深圳电视台法治频道法治时空栏目的嘉宾,就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其承办的案件,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新快报》《晶报》《南方都市报》《律师与法制》等报刊上均有报道,新浪网、搜狐网等各大网站也有登载。

张律师曾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安徽律师》和《律师与法制》等杂志及《中国律师网》等媒体发表论文数十篇。

张律师箴言:我有幸成为促成社会公正的一员,我将用我的知识、智慧和信念为您敲开通向公正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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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的流程有哪些

很多人知道如果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话,当事人可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但是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过了上诉期和对二审判决不服,这两种情况当事人如果仍不服的话,则只能去申诉,那么刑事案件申诉的流程有哪些?

申诉,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申诉要准备什么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二、什么情况下,提出申诉法院才会重新审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诉由哪个法院审查?

原则上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如果要提出申诉,应向终审法院提出。比如,对于当事人是对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不服,则应当向原一审法院提出申诉。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而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四、法院驳回申诉的,怎么办?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提出申诉法院决定重新审判的,一般会有哪些结果?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刑事案件申诉的话,需要准备申诉材料,满足相关条件的,法院才会决定重新审判。如果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能会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对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怎么申诉

山东律师王同生刑事申诉技巧

一、刑事申诉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五】《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二、受理刑事申诉的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规定: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二】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五、向人民法院申诉,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六、刑事申诉向哪个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四】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五】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一】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二】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八、向法院申诉的理由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申诉的理由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法定申诉理由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诉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九、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法院会依照什么程序进行审理?

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刑事申诉的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案件,须是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

十二、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

可以到现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也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预约立案申请,审核通过后会通知申请人邮寄或者现场提交相应材料。如案件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将申诉材料交至(邮寄至)相应巡回法庭;如案件属本部受案范围,可将申诉材料交至(邮寄至)指定地点。也可咨询最高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

十三、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3.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

十四、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的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3.申诉材料齐备。4、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二】对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复查,直接答复申诉人1.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结论的;2.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3.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4.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5.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6.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7.对于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控告人、申诉人不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

十五、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如下材料:(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需提交的材料:1.申诉书。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2.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要求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1.申诉书。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2.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作过处理的,应当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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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萍,女,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大学文化,案发前系九江银行湓浦支行行长,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曾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8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留置,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年4月30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9年8月13日被九江市xx局从江西省女子监狱押回至九江市看守所,同日被九江市濂溪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11日被解除留置措施。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华志,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丽龙,绰号“项博士”,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大学文化,湖北畅和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2019年8月23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锋,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慧,被告人项丽龙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志良,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姚志成,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顾祥国,男,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县,大学文化,案发前系九江新康达化工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9年8月8日被九江市xx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九江市濂溪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11日被九江市xx局浔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智仁,曾用名郑伟,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现住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9年8月8日被九江市xx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九江市濂溪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11日被九江市xx局浔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邵新波,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9年8月8日被九江市xx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九江市濂溪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11日被九江市xx局浔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宗中荣,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现住江西省九江市。1983年12月10日因犯流氓、杀人罪、抢劫、故意伤害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6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萍、顾祥国、项丽龙、郑智仁、曾志良、邵新波、宗中荣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赣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萍、项丽龙、曾志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3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并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忠、检察官助理张寿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萍及其辩护人陈华志,项丽龙及其辩护人郭锋、王慧,曾志良及其辩护人姚志成以及原审被告人顾祥国、郑智仁、邵新波、宗中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6月份,被告人顾祥国因急需资金,遂与时任九江银行湓浦支行行长的被告人王萍及被告人项丽龙、郑智仁多次商议,决定以支付高额好处费的方式吸收大额定期存款,通过伪造银行凭证及相关业务资料办理银行质押承兑汇票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同时约定,顾祥国负责统一协调安排各项事宜;王萍负责协调银行方面事宜及资金管理;项丽龙负责提供虚假的银行凭证及相关资料;郑智仁负责联系存款单位。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王萍、顾祥国、项丽龙、郑智仁伙同被告人曾志良、邵新波、宗中荣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存款15000万元,造成该行损失1210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萍、顾祥国、项丽龙、郑智仁、曾志良、邵新波、宗中荣使用伪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资料,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等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萍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萍、顾祥国、项丽龙、郑智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志良、邵新波、宗中荣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萍、顾祥国、郑智仁、曾志良、邵新波、宗中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该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萍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与前罪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顾祥国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三、被告人项丽龙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四、被告人郑智仁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五、被告人曾志良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六、被告人邵新波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七、被告人宗中荣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八、九江市xx局冻结的温州彦林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62×××88账户资金人民币43万元以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2×××66账户资金人民币1616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九江银行;九江市xx局查封的浔阳区都天巷55号华宝公寓西区9栋1-102室,由本院依法处置,所得款项发还九江银行;九江银行损失12100万元的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王萍、顾祥国、项丽龙、郑智仁、曾志良、邵新波、宗中荣进行追缴。

王萍上诉提出:1.其在监委留置期间,举报揭发原九江银行职工杨华的违法事实构成重大立功,但检察机关未去调查核实,导致立功情节未被认定;2.其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在两案中皆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两罪总刑期20年,一审合并判处19年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王萍的辩护人提出:王萍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已被查实,被检举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属重大立功,且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尽其所能减轻违法所造成的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项丽龙上诉提出:1.本案其他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诱导下为了开脱罪责对其进行指控,有关讯问笔录系反复复制粘贴而成,且无同步录音录像,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2.顾祥国在认识其之前已经着手本案犯罪,其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参与犯罪共谋,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罪只有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没有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定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3.王萍及顾祥国支付给其的100万元是开展武钢商票业务的前期费用,一审判决对该笔业务进行选择性过滤,而将100万元认定成其参与金融凭证诈骗活动的好处费,歪曲了事实的真相。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项丽龙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属重大团伙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在讯问顾祥国等同案犯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中存在大量疑点,检察机关未依法进行核查,出庭检察员未提供证据证明收集方法的合法性,不能排除这些口供系以威胁、诱供、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不能作为给项丽龙定罪的依据;2.项丽龙的无罪证据客观存在,控辩双方取证能力不对等,检察机关应调取而未调取,片面取证影响法庭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二审开庭审理虽充分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但在平衡证据方面仍嫌不足;3.本案顾祥国、王萍等人的供述属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多份辨认笔录表述相同存在明显暗示,一审判决认定项丽龙参与犯罪,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言词证据印证规则;4.项丽龙始终否认参与本案的犯罪策划与实施,口供稳定且与原始物证、顾某的证言以及案卷中的若干信息相互印证,即使其收取的100万元未全部用于筹备武钢商票,亦不构成犯罪,可通过民事程序处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项丽龙无罪。

曾志良上诉提出:1.本案犯罪金额是1.5亿元,其未参与案前共谋,且只参与了2014年8月22日第一笔两千万的诈骗犯罪;2.其与邵新波、宗中荣均系从犯且均签订了认罪认罚书,邵新波和宗中荣有犯罪前科却比其量刑还轻,请求改判轻刑。

曾志良的辩护人提出:1.曾志良实际只参与了第一次诈骗两千万的犯罪,仅应对此承担责任,其他犯罪数额不应计入;2.曾志良系初犯、偶犯,又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1.王萍检举揭发原九江银行职工杨华等人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因杨华等人涉嫌受贿金额属于特别巨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故王萍构成重大立功。但王萍提供的线索,系银行内部对杨华等人审计时发现,由参与人告知王萍,综合考虑王萍的罪行严重程度,不宜再对其予以从轻处罚;2.曾志良具体参与了第一次犯罪事实,获50万元报酬,后又主动索要50万元,相对另两个从犯情节稍重,一审在量刑上有所区别,量刑适当;3.项丽龙参与犯罪预谋,伪造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获取100万元报酬,上述事实有同案犯供述和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侦查机关的讯问合法有效,供述的真实性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不因录音录像问题影响其证明力。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时,出庭检察员出示了九江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原行长王萍检举揭发情况的复函》、九江市浔阳区监察委员会浔监诉字[2020]1号和2号起诉意见书、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浔检一部报(移)诉[2020]49号报送案件意见书及九江市xx局八里湖分局九公八(刑)诉字[号起诉意见书,证明王萍检举原九江银行职工杨华等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上诉人王萍、项丽龙、曾志良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顾祥国、郑智仁、邵新波、宗中荣质证意见均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庭审时,项丽龙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两组新证据材料:第一组是项丽龙2014年10月20日到12月24日的出行票证,以证明项丽龙是8月5日才第一次和顾祥国见面,不可能参与诈骗方案的商议,并且2014年10月20日东窗事发后,项丽龙还在多次去往九江,说明项丽龙对诈骗一事并不知情;第二组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证明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号召各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上诉人曾志良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顾祥国、郑智仁、邵新波、宗中荣均表示无异议。王萍及其辩护人质证认为,王萍、顾祥国和项丽龙均在场商议诈骗方案,车票不能证明项丽龙没有参与。出庭检察员质证认为,本案刑事追究是由2019年7月5日九江银行报案后开始,项丽龙的出行车票不能证明其没有参与商议,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该组证据无法证明项丽龙未参与诈骗方案的商议;第二组证据已在一审时提交并经庭审质证,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6、7月份,原审被告人顾祥国因急需资金,遂与时任九江银行湓浦支行行长的上诉人王萍及上诉人项丽龙、原审被告人郑智仁多次商议,决定以支付高额好处费的方式吸收大额定期存款,再通过伪造银行凭证及相关业务资料办理银行质押承兑汇票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同时约定,顾祥国负责统一协调安排各项事宜;王萍负责协调银行方面事宜及资金管理;项丽龙负责提供虚假的银行凭证及相关资料;郑智仁负责联系存款单位。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王萍、顾祥国、项丽龙、郑智仁伙同上诉人曾志良及原审被告人邵新波、宗中荣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存款15000万元,造成该行损失12100万元。

1.2014年8月22日,郑智仁安排福建恒凯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凯信公司)在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办理了2000万元一年定期存款。之后,项丽龙根据王萍提供的公司印鉴卡、空白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资料制作了虚假的该公司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及办理承兑业务所需要的资料,同时提供深圳市卡基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基诺公司)用于办理质押承兑业务;郑智仁、邵新波、曾志良根据安排伪造了恒凯信公司、九江银行、卡基诺公司相关印鉴。最后顾祥国、项丽龙安排郑智仁、曾志良、宗中荣冒充恒凯信公司、卡基诺公司股东办理了2000万元定期存单全额质押银行承兑业务,并通过贴现实得万元。

2.2014年9月18日,郑智仁安排温州彦林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林公司)在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办理了2000万元一年定期存款。之后,项丽龙根据王萍提供的公司印鉴卡等资料制作了虚假的该公司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及办理承兑业务所需要的资料;郑智仁、邵新波根据安排伪造了该公司相关印鉴;为了便于承兑业务的办理,顾祥国安排郑智仁、邵新波购买了瑞昌市星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公司)。最后,郑智仁、邵新波、宗中荣冒充彦林公司、星际公司股东办理了2000万元定期存单全额质押银行承兑业务,并通过贴现实得万元。

3.2014年9月28日,郑智仁安排杭州钱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神公司)在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办理了5000万元一年定期存款。之后,项丽龙根据王萍提供的公司印鉴卡等资料制作了虚假的该公司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及办理承兑业务所需要的资料;郑智仁、邵新波根据安排伪造了该公司相关印鉴。最后,郑智仁、邵新波、宗中荣冒充钱神公司、星际公司股东办理了5000万元定期存单全额质押银行承兑业务,并通过贴现实得万元。

4.2014年10月11日,郑智仁安排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在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办理了4亿元一年定期存款。之后,项丽龙根据王萍提供的公司印鉴卡等资料制作了虚假的该公司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及办理承兑业务所需要的资料;郑智仁、邵新波根据安排伪造了该公司相关印鉴;郑智仁、邵新波、宗中荣冒充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星际公司股东办理定期存单全额质押银行承兑业务时被告知,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因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无法办理质押承兑。后经王萍、顾祥国等人商议,由郑智仁、邵新波于2014年10月17日使用伪造的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相关资料提前支取该公司6000万元定期存款。

案发后,王萍、顾祥国等人归还银行2900万元,剩余12100万元分别用于支付存款好处费、贴息费用、归还个人债务等,并支付项丽龙100万元、曾志良50万元好处费。郑智仁用赃款购买浔阳区都天巷55号华宝公寓西区9栋1-102室。

另查明,上诉人王萍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移送函、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明本案相关情况。

(2)人员电子档案、职务任免通知,证明本案各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任职情况。

(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顾祥国、项丽龙、郑智仁、曾志良、邵新波、宗中荣系被抓获归案,王萍系从江西省女子监狱押回九江市看守所。

(4)星际公司、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钱神公司、恒凯信公司、卡基诺公司等企业相关信息资料,证明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

(5)恒凯信公司、彦林公司、钱神公司、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卡基诺公司、星际公司、万流公司在九江银行的开户资料,证明上述公司开户的基本情况。

(6)银行承兑协议、最高额质押合同、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同意担保决议、银行承兑汇票、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涉案公司工商登记、银行开户资料等,证明卡基诺公司、星际公司以存款公司的存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7)九江银行转账支票、存款利息单、通用回单、单位业务委托书、湓浦支行授权登记簿等,证明钱神公司、恒凯信公司、彦林公司已从九江银行取走全额存款。

(8)卡基诺公司、星际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及承兑信息,证明涉案相关承兑汇票的去向。

(9)王某4、宋伟、包盈、施某、何某、孙某、吴某、等人及九江创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卡基诺公司、星际公司、恒凯信公司、彦林公司、钱神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公司)入账明细汇总表等企业银行交易流水,证明相关资金流转情况。其中有91万元转入彦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账户;1616万元转入海康威视公司账户;2015年3月19日九江银行从星际公司回收2000万元;2015年2月26日,九江银行从卡基诺公司回收900万元。

(10)查封清单、冻结通知书等,证明2019年12月9日,九江市xx局查封了浔阳区都天巷55号华宝公寓西区9栋1-102室;2020年7月14日,九江市xx局冻结了彦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账户(账号62×××88)资金91万元,海康威视公司账户(账号12×××66)资金1616万元。

(11)项丽龙、曾志良、包盈、施某等人铁路、民航购票信息,证明上述人员2014年的出行情况。

(12)二手房购买协议及手续,证明徐某2于2014年11月将浔阳区都天巷55号华宝公寓西区9栋1-102室过户到张燕和郑希文名下。

(13)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9)赣04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83)浔法刑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王萍2019年4月30日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宗中荣1983年12月10日因犯流氓、杀人罪、抢劫、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14)九江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原行长王萍检举揭发情况的复函》、九江市浔阳区监察委员会浔监诉字[2020]1号和2号起诉意见书、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浔检一部报(移)诉[2020]49号报送案件意见书及九江市xx局八里湖分局九公八(刑)诉字[号起诉意见书,证明王萍检举原九江银行职工杨华等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

(1)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22日、9月18日、9月28日、10月11日,恒凯信公司、彦林公司、钱神公司、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分别在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存入一年定期存款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2014年8月26日,卡基诺公司以恒凯信公司2000万元定期存款为质押,在湓浦支行办理6个月的2000万元全额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2014年9月19日、9月30日,星际公司分别以彦林公司2000万元、钱神公司5000万元存款在湓浦支行办理6个月全额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彦林公司的2000万元于2014年10月20日提前支取。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因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上几家公司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均由九江银行开具并交给存款人。其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恒凯信公司、彦林公司、钱神公司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伪造的,质押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也是虚假的。事后,王萍仍然为顾祥国等人找来的万流实业、星际公司办理发放贷款1.1亿,用于弥补之前的1.1亿元损失。

(2)陈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恒凯信公司、彦林公司、钱神公司的定期存款业务、卡基诺公司以恒凯信公司定期存单为质押、星际公司以彦林公司、钱神公司存单为质押办理的9000万元全额银承业务存在问题。根据资金流水分析出上述银承的贴现资金全部回流到卡基诺公司。卡基诺公司、星际公司银承办理日均晚于存款日,经查询上述三家存款单位股东人员信息,发现宗中荣和郑智仁不是股东成员,但三家存款单位的授信档案中显示是股东,因此是伪造的。另外存款单位委托书、质押存单、存款单位公司章程、股东结构材料、银承资金用途证明资料等均系伪造。

(3)李某2、李某3的证言,证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一式两联,客户联交给了存款单位,存根联交给主管邵某。上述四家公司的转存单业务是由客户向客户经理周某1提出。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因为不符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因此没有办理转存单业务,该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将6000万元存款提前支取,并将6000万元转入创新公司账户内。

(4)邵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底,王萍称将有几笔大额存款到湓浦支行。过了一个月左右,湓浦支行陆续收到恒凯信公司、彦林公司、钱神公司和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共计1.5亿元一年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一式两联,客户联交给客户,存根联由其保管。这1.5亿元存款都是顾祥国联系并安排人来办理的。顾祥国还安排人以上述四家公司的存款开户证实书在银行办理承兑业务。2014年8月26日,卡基诺公司分别以恒凯信公司和彦林公司的存单为质押在湓浦支行办理了银行承兑4000万元;2014年9月19日和9月30日,星际公司以钱神公司存单为质押,办理了银行承兑5000万元。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因不能办理银行承兑业务,故将存单提前去取转走。2014年10月底,彦林公司拿着2000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到湓浦支行,其很吃惊立即向王萍报告了此事。后来星际公司汇入2000万元到银行对彦林公司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解除质押。此事发生后,其对存单质押办理银行承兑的业务进行了自查,发现恒凯信公司、钱神公司、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用于办理银行承兑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都是虚假的,王萍得知此事后称她会去解决。

(5)周某1的证言,证明王萍交待其经手办理了卡基诺公司和星际公司共三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顾祥国、郑智仁、宗中荣、邵新波来办理的。2014年10月底,彦林公司拿着2000万元的存款证实书来银行兑现,还跑到王萍办公室去吵闹,王萍后通知柜台为彦林公司支取了2000万元,这时邵某告诉其之前办理银行承兑的存款证实书是假的。后来,顾祥国安排人将这笔2000万元结清了。

(6)何某的证言,证明郑智仁称九江银行湓浦支行需要资金规模,让其找人存定期,并支付佣金。其与包盈、施某共联系了九千万元存款到湓浦支行。存款公司的人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照片发给包盈,包盈再将照片发给郑智仁。郑智仁收到后就会将佣金转给其。温州的公司提前支取定期时发现定期存款被质押贷款了,郑智仁给了其200万元封口费,并称是因为他们拿着伪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到九江银行湓浦支行进行质押,然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再贴现,这件事被温州的公司发现了。

(7)王某1、张某、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王某1联系恒凯信公司财务总监张某,派黄某1在湓浦支行办理了一笔2000万元的定期存款。王某1支付了90万元贴息款给恒凯信公司。

(8)雷某、汤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中旬,经施某和包盈介绍,雷某联系彦林公司财务总监汤某到九江银行办理一笔2000万元的定期存款业务。大约过了一个月,汤某发现存单被质押了,便去九江将钱取了回来。雷某还证实中介给了贴息款。

(9)章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底10月初,其代表钱神公司在九江银行办理了一笔5000万元定期存款业务,并将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拍照发给了中介,中介付了250万元贴息款。

(10)包盈、施某的证言,证明其二人通过中间人联系了恒凯信、彦林两个公司各2000万元、钱神公司5000万元和海康威视2亿元资金到湓浦支行。彦林公司发现2000万元存款有异常,便要提前支取。郑智仁答应付其二人168万元平息这件事。

(11)孙某、鲍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孙某以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名义在九江银行办理了2亿元的存款贴息业务。孙某将部分贴息款付给了海康威视公司。

(12)周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其帮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在九江银行办理了2亿元定期存款贴息业务。其付了800万元贴息款给海康威视公司。

(13)吴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施某和包盈向其介绍了一笔九江银行1亿元的存款业务。其通过唐恺崎、鲍某、孙某从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联系了1亿元资金。

(14)黄某2的证言,证明郑智仁将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两笔贴息款共1430万元转到其账户中,其留下176万元,剩下的转给了中间人陈强。

(15)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孙某和周某2通过海康威视现金管理竞价平台各中了2亿元的存款。其便以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名义在九江银行办理了4亿元的存款,并将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发给孙某、周某2。孙、周二人陆续支付了贴息款1600万元。孙某另补了16万元作为利息损失费。

(16)郑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的时候,郑智仁叫邵新波用创新公司在湓浦支行存款1万元。2014至2015年期间,其还听说创新公司有很大的资金量流转。九江万流公司是郑智仁从别人那里拿过来的空壳公司,郑智仁让其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新波等人是股东。郑智仁和顾祥国说搞这个万流公司就是为了贷款。该公司在湓浦支行贷了7000万。

(17)顾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曾志良让其帮忙找人刻假章子,并称他现在正在做一笔业务。

(18)王某3、王某4、刘某的证言,证明其三人均未在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办理过银行卡。

(19)徐某1的证言,证明浔阳区都天巷55号华宝公寓西区9栋1-102室是郑智仁因在银行有不良信用不能贷款,所以将这套房过户到其名下用于办理按揭贷款。按揭款是由郑智仁偿还的,双方约定三年后再将房子过户回去。

(20)徐某2的证言,证明浔阳区都天巷55号华宝公寓西区9栋1-102室,是其2014年11月卖给一个郑姓男子的,并过户到张燕和郑希文名下。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王萍的供述,证明其因帮顾祥国借款担保,欠了很多外债。2014年6、7月份,经顾祥国介绍,其认识了项丽龙(平常都称呼他为项博士)。其与项丽龙、顾祥国等人多次商量筹集资金的办法,后来项丽龙提出可以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其一伙人计划将单位大额定期存款存入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再伪造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材料进行质押,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再以承兑汇票贴现套取资金。其负责从银行获取存款单位印鉴卡及开户资料、办理银承手续的审批、负责承兑汇票的变现及套取的资金保管;顾祥国负责统一协调安排以及套出资金的管理分配;郑智仁负责联系存款,并让存款单位签署“六不”承诺书,避免套取的事被存款单位或银行发现;项丽龙和曾志良负责伪造相关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及伪造办理银承所需的材料;邵新波和宗中荣负责跑腿。为了伪造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郑智仁提前在湓浦支行以创新公司的名义存入一万元定期,开出了一份存款证实书。其还提供了一份空白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给项丽龙,项丽龙根据存款证实书及存款对应的凭证号,伪造出存款开户证实书。

2014年8月下旬,郑智仁联系来的第一笔存款是恒凯信公司的2000万元。其多留了一份恒凯信公司的印鉴卡和开户资料并交给顾祥国,顾祥国再根据印鉴卡找人刻公司章、财务章和法人章,用于在制作假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材料上盖章。项丽龙将伪造好的恒凯信公司单位存款证实书及授权书等材料交给顾祥国,由顾祥国安排郑智仁和宗中荣到湓浦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了加快办理速度,其向周某1和总行都打了招呼。其一伙人拿到承兑汇票后,通过贴现得款1940余万元。2014年9月,郑智仁从彦林公司联系来一笔2000万元定期存款。2014年9月底,郑智仁从钱神公司联系来5000万元存款。其一伙人通过同样的方式,贴现了1940余万元和4800余万元。2014年10月,郑智仁从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陆续联系来4亿左右的大额定期存款,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因南昌分公司无法人资格被总行退回。其与顾祥国、郑智仁商量既然已经付了1000多万元的好处费,没有退路了,所以决定安排郑智仁用伪造的印章和授权书提前提取其中的6000万元。差不多同时,郑智仁称彦林公司知道其一伙人用存款开户证实书质押办理承兑业务的事,要求提前支取2000万元并威胁要200万元封口费。其便找人借了200万元转给郑智仁,并与顾祥国、郑智仁商量将提前支取的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6000万元中的2000万元给彦林公司。因该2000万元没有及时到账,所以彦林公司拿出了真实的存款开户证实书去提款,导致本案暴露。

其一伙人总共套出1.5亿元资金,套出的资金由其保管,使用和支配要经过顾祥国同意。其中归还银行2900万元,剩下的钱支付好处费约6000万元;支付给项丽龙100万元;支付曾志良50万元;其余的归还其与顾祥国的欠款;郑智仁也从中分得好处费1000多万元。其一伙人联系了卡基诺公司和星际公司用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卡基诺公司是曾志良和项丽龙联系的空壳公司。其一伙人开始筹划用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骗九江银行资金的时候,项丽龙就说自己有这个公司。这两家公司是顾祥国控制的,对公账户开设在湓浦支行,网银U盾在其手中。其用王某4、刘某、李琴、王某3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湓浦支行办理了银行卡,并由其实际控制。

(2)顾祥国的供述,证明其因为九江新康达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重组需要资金,先后认识了郑智仁、曾志良、项丽龙。其安排郑智仁、曾志良、项丽龙、王萍、宗中荣一起吃饭。饭后其与王萍、项丽龙等人商量融资的事。开始的几个方案都行不通,后来项丽龙说可以通过从外面联系存款,然后制作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质押在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然后通过贴现的方式将钱套出来,并说他与很多银行的关系很好,可以只交10%的保证金就可以开具信用证,确保银行承兑汇票能够按时归还,让其与王萍放心。

2014年8月份的一天,项丽龙要求王萍提供空白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印章模板,并说他负责提供伪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存款企业的章子,并提供卡基诺公司到湓浦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平台给其使用,还让其再准备另一家公司也作平台使用。王萍答应后将相关材料交给了项丽龙。过了两天,项丽龙向其要了10万元出差联系业务,其估计是去做假的证实书和印章。大概过了半个月,项丽龙和曾志良回到九江称假的证实书和公章都做好了,项丽龙将卡基诺公司的相关资料也带来了。曾志良和邵新波用卡基诺公司的资料到湓浦支行办理了开户手续,账户由王萍管理。其曾见到项丽龙有一套假的证实书,真的开户证实书由项丽龙交给其,其还给王萍。王萍负责对企业开户存款、虚假票据的银承审批办理以及贴现后资金管理;郑智仁负责联系存款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曾志良、项丽龙负责伪造相关银行承兑凭证及印章资料,项丽龙还联系了卡基诺公司;邵新波负责到银行柜台办理承兑业务;宗中荣被安排当星际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在材料上签字。

2014年8月22日,郑智仁将恒凯信公司2000万元资金存入湓浦支行。项丽龙、曾志良根据郑智仁发送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照片制作假的相关资料,郑智仁从王萍处取走存款企业的印鉴找人私刻印章。过了几天,曾志良和项丽龙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给了其,其将证实书交给邵新波,邵新波交给周某1换了存单。其又安排邵新波和宗中荣开具了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王萍找人贴现了1942万余元,并将钱汇到了卡基诺公司账户中。钱到账后,其让王萍转了50万元给曾志良、100万元给项丽龙。2014年9月18日,郑智仁又联系来彦林公司2000万元存款,和前面的操作一样,王萍找人贴现了1943万余元。2014年9月28日,郑智仁又联系来钱神公司5000万元存款,同样找人贴现了4000多万元。2014年10月11日,郑智仁又联系来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6000万元存款,但这次九江银行总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同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因为其已经支付了好处费,于是商量决定安排邵新波用伪造的材料将6000万元存款转到郑智仁提供的创新公司的账户中过一下。2014年10月20日,彦林公司的人来九江提前支取存款。郑智仁打电话称对方还要200万元补偿。其害怕事情暴露,就让王萍准备了200万元,并安排将2000万元资金通过其他账户转一圈再转到彦林公司账上去。但因为周转花了时间,所以彦林公司等不及就直接到柜台去取。九江银行一核实,就发现之前的开户证实书是伪造的,本案暴露。

其一伙人共骗出1.5亿元,后来还了银行3000万元,剩下的1.2亿,给了中间人和存款单位6000万元的好处费;给了曾志良50万元、项丽龙100万元。曾志良后来以威胁其与王萍称要将事情捅出去,再次要了50万元;剩余的钱被其与王萍还了债务。卡基诺公司是空壳公司,是曾志良和项丽龙联系的。星际公司是个空壳公司,是郑智仁联系的,邵新波和宗中荣被安排为公司的股东。

(3)郑智仁的供述,证明2014年6、7月份,顾祥国、王萍等人专门请项丽龙吃饭。饭后大家在一起经过几次商量,最后确定通过伪造存款证实书在九江银行套取资金。王萍主要负责提供存款单位开户资料及单位印鉴等材料,协调银行承兑汇票审批手续办理以及套取出来的资金管理;顾祥国主要负责协调人员、安排银行手续办理;其主要负责联系存款并负责刻章、冒充企业员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提前支取业务;项丽龙、曾志良主要负责伪造存款证实书及相关公司材料;邵新波主要负责为其跑腿;宗中荣主要负责与其一起冒充相关公司股东、办理承兑汇票业务。2014年8月初的一天,顾祥国安排其以创新公司名义存1万元到湓浦银行,并将存款证实书交给项丽龙。同时,王萍还安排人将一份空白存款证实书交给项丽龙。项丽龙看了一会儿说七天内可以做好。

8月中下旬,顾祥国说可以安排企业来存款。于是,其通过何某和“老包”先后联系到恒凯信公司、彦林公司、钱神公司、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来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办理了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6000万元的存款业务。其中恒凯信公司2000万元到账后,顾祥国安排其与邵新波去刻恒凯信公司、财务、法人印章,伪造该公司假资料,由其与宗中荣代表恒凯信公司以定期存款为质押,在湓浦支行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出票方为卡基诺公司。随后又找人贴现,并将贴现的1900多万元转到卡基诺账户内。之后,顾祥国以同样的方式,用彦林公司2000万元存款和钱神公司5000万元存款为质押在湓浦支行办理了银行承兑业务,出票方为星际公司,宗中荣以星际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的6000万元申请承兑汇票时,因为不具有法人资格被银行退回了。经过商量,其与邵新波便按照顾祥国的要求用伪造的存款证实书等资料将6000万元提前支取转入创新公司账户。四家公司的假印章是其与邵新波在志同广告公司周喜霞处刻的,假印章交给项丽龙之后,假材料都是项丽龙、曾志良负责做好的。办完恒凯信公司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其已知道这个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假的。其将此事告诉了邵新波,邵新波后期仍然帮其办理另三家公司的承兑业务。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何某称彦林公司发现了其一伙人将存款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事,要来九江将钱提前取走,还要200万元赔偿费。后来王萍转了200万元给其,并转了2000万元解除存单质押,但由于资金到账慢了,彦林公司的人在九江银行吵了一架,这件事便被九江银行总行知道了。

其一伙人总共从银行骗取了1.5亿元。其中归还了银行2900万元,其从中获利1000余万元。浔阳区都天巷55号华宝公寓西区9栋1-102室是其用从九江银行骗取的资金购买的。

(4)曾志良的供述,证明其得知顾祥国想融资,便约项丽龙到九江跟顾祥国见面。后来,项丽龙问其哪里可以复印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其称浙江龙港可以复印成一样的。顾祥国给其与项丽龙3000元钱让其二人去龙港复印。因龙港没有可以复印的纸张,其二人又回了九江。后来项丽龙又问其九江有没有熟悉的刻章子的人,并给了其几份印鉴卡,让其去刻四个章子。其找人刻好章子后交给了项丽龙。随后,项丽龙让其到九江银行湓浦支行签字,其记得当时签字是为了开具2000万元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顾祥国将银行承兑汇票拿去贴现了,并转给其50万元、项丽龙100万元。过了十几天,其又在九江见到项丽龙,其认为顾祥国等人将其甩了,便以告发他们用假存单骗钱的事威胁顾祥国和王萍,后来顾祥国又转了50万元给其。其一伙人是从外面联系存款存在九江银行湓浦支行,银行会给存款单位开具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项丽龙就伪造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然后将私刻存款单位的公章私章盖在证实书上,用伪造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去银行抵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再将承兑汇票贴现。

(5)邵新波的供述,证明曾志良将“项博士”介绍给顾祥国认识,称可以帮顾祥国融资。他们就开始到处联系存款,然后去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开承兑汇票。郑智仁曾拿过一张创新公司在九江银行办理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问其能不能将上面的内容洗掉。后来,其还见到郑智仁车上有几张空白的九江银行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2014年8月中旬,郑智仁带其去见何某联系的资金方。过了几天,恒凯信公司在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办理了2000万元的定期存款。郑智仁带其去私刻了恒凯信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之后又交给其伪造的恒凯信公司、卡基诺公司的材料,让其冒充恒凯信公司员工办理存单质押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郑智仁、宗中荣、曾志良也一同在相关资料上签字。2014年9月中下旬,彦林公司和钱神公司又分别在湓浦支行存款2000万元和5000万元,其一伙人用同样的方法将钱套取出来,但这次是用星际公司做对手公司办理的转存单质押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星际公司是顾祥国安排郑智仁买来的空壳公司,其与宗中荣被安排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2014年10月上旬,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也到九江银行存了几亿元的定期存款。10月中旬一天,彦林公司拿着存款证实书来提前支取存款。郑智仁便赶紧与彦林公司商量,为了这件事顾祥国他们给了彦林公司一二百万元。发生这件事后,王萍和顾祥国等人决定将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的定期存款套出来,其与郑智仁使用假材料去银行将6000万元存款转入创新公司。存款企业的基本资料及印鉴模板应当是王萍提供的,相关材料合同等是“项博士”伪造制作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是其陪郑智仁去志同广告公司老板娘周喜霞刻的。

(6)宗中荣的供述,证明顾祥国想融资搞活新康达化工厂。“项博士”来了之后,给顾祥国出主意。其是跟着顾祥国做事的,没有参与商议过程。其后来知道他们的计划,先是郑智仁从企业联系存款到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做定期存款业务,然后通过伪造材料,将单位存款在湓浦支行办理转存单质押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接着找人贴现将资金套取出来。2014年8月下旬,郑智仁找来恒凯信公司在湓浦支行办理了2000万元的存款业务。顾祥国安排其与郑智仁冒充恒凯信的股东用伪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转存单质押,并用卡基诺公司的名义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当时顾祥国已经与银行方面沟通好了,邵新波在前台办业务,其与郑智仁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承兑汇票出票和贴现的事情其没参与,也不清楚。2014年9月中下旬,郑智仁又找来了彦林公司和钱神公司分别存入2000万元和5000万元。其一伙人用星际公司的名义将钱套取出来。因为卡基诺公司是外地公司不方便,所以顾祥国又找人收购了星际公司。其与邵新波被顾祥国和郑智仁安排担任星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这家公司是个空壳公司。

(7)项丽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8月份,因顾祥国想融资,便约其到九江进行商议。其和曾志良去过龙港。其从网上找了几条出售公司(包括卡基诺公司)的信息给顾祥国。顾祥国付给其100万。曾志良威胁王萍的事,是顾祥国让其去调停的时候知道的。

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赣警院鉴(文鉴)[2019]第028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资质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送检的0037075(钱神公司)、0039901(恒凯信公司)、0039904(海康威视)、0039905(海康威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中(1)“九江银行湓浦支行业务公章”印文、“杭州钱神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陈小明印”印文、“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韩子林印”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王鑫”的签名和“李某3”的签名、“余伶”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李某2”的签名无法认定。

(1)证人何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郑智仁、包盈。

(2)上诉人王萍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项丽龙。

(3)原审被告人顾祥国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曾志良、项丽龙。

(4)原审被告人郑智仁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曾志良、项丽龙、周喜霞。

(5)上诉人曾志良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项丽龙。

(6)原审被告人邵新波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周喜霞。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上诉人王萍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一审对其所犯两罪并罚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萍在被九江市濂溪区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检举九江银行原职工杨华等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在二审期间查证属实,王萍的检举行为构成立功;但根据王萍检举的杨华等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性质、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尚不能认定王萍构成重大立功。王萍在二审期间出现新的立功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2.关于上诉人项丽龙及其辩护人所提,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方法取得其他被告人对项丽龙的不利供述,应对所有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对项丽龙不利的供述予以排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开庭前依法告知本案包括项丽龙在内的七名被告人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但七名被告人均明确表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属实,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一审庭审时,经审判长再次确认,七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本院二审期间,包括项丽龙在内的七名被告人在接受本院提讯时,均表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属实,侦查机关不存在刑讯逼供、威胁、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项丽龙及其辩护人虽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未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本院经召开庭前会议,听取项丽龙及其辩护人和检察员的意见,依法决定不启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侦查机关讯问时是否进行了同录,不影响本案被告人供述的证据资格,经查证属实后,上述被告人供述依法可以采信。对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上诉人项丽龙及其辩护人所提,项丽龙未参与本案犯罪活动,与顾祥国等人系合作开展武钢商票业务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项丽龙与王萍、顾祥国等人进行商议并提出犯意的事实,有王萍、顾祥国和郑智仁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项丽龙负责伪造相关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事实,有王萍、顾祥国、郑智仁、曾志良、邵新波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项丽龙指使曾志良伪造有关公司印章的事实,有经二审当庭对质的曾志良的供述证实;项丽龙因此事获取100万元报酬的事实,有王萍、顾祥国、曾志良的供述及银行流水相互印证证实。项丽龙关于该100万元系与王萍、顾祥国等人开展武钢商票业务前期费用的辩解,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亦为王萍、顾祥国等人否认,且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该100万元实际用于购买股票。项丽龙的辩护人提交的项丽龙出行票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商票业务相关信息文章,均不能证明项丽龙未参与本案的犯罪活动。综上,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然而,综合全案情况,项丽龙与王萍、顾祥国、郑智仁虽同为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其他三人,获利亦少于三人,原判量刑偏重,依法对其从轻改判。

4.关于上诉人曾志良及其辩护人所提,曾志良只参与了第一笔两千万的诈骗犯罪,与其他从犯相比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曾志良主要实施伪造公司印章、假冒股东签字等犯罪行为,具体参与了第一次犯罪事实,获取50万元报酬;邵新波、宗中荣二人虽同为从犯,但未实际获利。因此,一审根据曾志良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获利情况,在量刑上与邵新波、宗中荣有所区别,并无不当。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萍、项丽龙、曾志良及原审被告人顾祥国、郑智仁、邵新波、宗中荣使用伪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资料,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王萍在二审期间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改判,其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部分成立,予以采纳。项丽龙、曾志良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顾祥国、郑智仁、曾志良、邵新波、宗中荣的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对项丽龙的量刑偏重,依法予以从轻改判。顾祥国、郑智仁、邵新波于2019年8月8日即被刑事拘留,刑期应从该日起计算,原判对三人的刑期起算日认定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的第二、四、五、六、七、八项,即被告人顾祥国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郑智仁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曾志良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邵新波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宗中荣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九江市xx局冻结的温州彦林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62×××88账户资金人民币43万元以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2×××66账户资金人民币1616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九江银行;九江市xx局查封的浔阳区都天巷55号华宝公寓西区9栋1-102室,由本院依法处置,所得款项发还九江银行;九江银行损失12100万元的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王萍、顾祥国、项丽龙、郑智仁、曾志良、邵新波、宗中荣进行追缴。

二、撤销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即被告人王萍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与前罪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项丽龙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上诉人王萍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与前罪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或留置的,羁押或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3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项丽龙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30年8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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