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被用人单位辞退,用人单位用支付赔偿金吗?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才能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必须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内并依法设立。

2、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用工。

3、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分为自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5、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候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7、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如何使用试用期?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用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0、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工资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合并或者分立是否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2、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具体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1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地点发生变更怎么办?

劳动地点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也是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工作地点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尽量提供相应的便捷措施以方便劳动者,如提供专车接送劳动者上下班等,而劳动者应对于用人单位的合理变更要求应给予尽可能的理解,如果却因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如工作地点跨市区变更,确因诸多客观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14、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5、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16、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7、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能否终止?

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1、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移送档案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在离职后,因社会保险或档案关系转移等手续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22、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4、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1)由于劳动者过错使得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5、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的数额有何限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6、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哪些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8、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计算经济补偿所依据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9、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变动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0、为什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以下两种后果:(一)劳动者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二倍。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加强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31、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是指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的分立。

3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劳动者报酬?

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3、哪些岗位适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并不适合所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因此,《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4、什么情形下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5、什么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返回劳务派遣单位。

36、用工单位能开除接收的派遣员工吗?

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和辞退被派遣员工,当被派遣劳动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依法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即使该员工在退回派遣公司的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注意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辞职,而不是从实际用工单位辞职。

37、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需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

38、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执行。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0、用人单位应当怎样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一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三是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四是用人单位应将工资付给劳动者本人。

五是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六是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目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七是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八是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41、什么是“克扣工资”、无故拖欠工资?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本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但其却没有全部支付。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42、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工资?

对于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的,应视为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从事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43、如何计算法定工作日?

根据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如下: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个月=20.83天/月。

44、如何折算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数额?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46、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3)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上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47、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8、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49、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中是否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最低工资中。

50、什么是标准工时?

标准工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遵守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标准工时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51、国家对加班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52、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3、什么是带薪年休假?

所谓的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工资照发的年度休假时间。《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下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4、职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时间是多少?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5、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只能依据在本单位的工龄吗?

不是的。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为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56、因工作原因职工不能休年休假的如何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7、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

哺乳期是指产妇产后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根据《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59、女职工哺乳期可以得到哪些保护?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60、什么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章程的总和。也称为内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6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效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1)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必须合法。主体合法主要是指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是指规章制度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3)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和告知程序。

62、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哪些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就是说,制定规章制度有三个程序:首先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其次是提出方案和意见;最后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未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63、规章制度是否要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如在企业告示栏张贴告示、向每名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告知劳动者。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64、职工因工受伤后,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做出鉴定结论。

(3)主张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可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申请相应工伤待遇,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65、职工工伤应该如何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66、已经参保的工伤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3)住院伙食补助费;(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10)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11)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67、职工工伤,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费用有那些?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8、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9、职工因工死亡应享受哪些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70、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怎么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建议双方进行内部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到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72、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应向何处申请劳动争议伸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7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何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74、开庭需要准备什么?

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立案时上交的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除立案时提交的证据外,如有新的证据,将原件和复印件都准备好,开庭时一并提交。

75、仲裁庭审可以旁听吗?

依法公开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允许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旁听。

76、终局裁决有哪些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77、申请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一或第二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1)属非一裁终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属一裁终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78、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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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的护身符

答: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答: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3、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答: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4、劳动合同应当包括那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中必须要明确的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期、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5、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6、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职工一般每天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形式建立劳动关系)。

7、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

8、试用期如何约定,怎么确定工资?

答: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且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9、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1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2、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1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除了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4、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其他情况下,是否约定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15、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6、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17、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8、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9、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非法经营及用工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非法经营及用工等违法犯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1、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答: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23、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6、劳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

27、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不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8、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9、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依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2、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裁减人员?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答:根据《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l)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5、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形下终止?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不可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该条款无效。

3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38、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9、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40、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应得工资为标准计算的平均工资(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4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4、什么是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45、劳务派遣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实施?使用数量有何限制?

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有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6、被派遣劳动者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其合同必备条款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47、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如何约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8、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答: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9、被派遣劳动者是否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答:被派遣劳动者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0、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执行哪个地区的劳动标准?社会保险如何办理?

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参保缴费。

51、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5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灵活用工的形式

53、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54、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5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也要约定试用期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6、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答: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5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8、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答: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的,其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9、《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劳动者的法定休假节日有: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清明节(1天)。

60、职工如何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1、用人单位哪些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以上的。

62、什么是工资?哪些工资项目不属于标准工资范围?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特别提示:除特别规定外,劳动者只有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才可获取工资)。

用人单位承担或支付给职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

63、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1)休息、休假日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职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的支付有何规定?

答: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64、工资的发放时间及支付形式有何规定?

答: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职工支付一次工资。2、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65、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O%的工资报酬。另外,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补休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安排除法定休假节日外工作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66、什么是最低工资?哪些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范畴?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资金、补贴等。以下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1)加班、加点工资;(2)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保护和福利费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费用等。(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7月1日起,眉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

67、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8、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9、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70、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延时支付职工工资?

答: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但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本人同意。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劳动用工特殊保护对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72、使用或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73、女工在“三期”内有何优待规定?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74、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期是多长?

答: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生育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途径

119、发生劳动纠纷应当怎样维权?

答: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可以分别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权:

(1)劳动者可以向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一些组织申请调解;

(2)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或者设县的市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3)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0、发生劳动争议后,您应当告谁?

答: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指的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一般是指您所工作的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即劳动者所要告的应当是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单位,而并非是“公司老板”、“领班”、“工头”、“承包人”。

121、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的方式都有哪些?

答: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122、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劳动者投诉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12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具体事项有哪些?

答:劳动保障监察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24、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文书应当怎样书写?

答: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

12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答:从争议主体上包括: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本组织的全体人员。

从争议内容上:(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26、申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如申请人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127、如何制作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答: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依法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的书面材料。

申诉书的书写格式、内容及要求。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一般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尾部及附项几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标题和当事人的身份概况。标题要写明“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字样。当事人的身份概况包括:申诉方和被诉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或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代理人姓名、职务、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请求事项。“请求事项”是指申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应写明申诉人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哪些具体请求,也就是自己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主要写明被诉人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式、手段、行为过程和后果等。理由部分要列举证据、证人证言,援引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来支持和说明维护自己权利的事实根据。

尾部。尾部申请人本人要签名,并写明提交申请的具体日期。

附项。附项可以是请求事项的计算清单、计算办法或证据清单。

128、生效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如何执行?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129、发生工资拖欠后有什么快速维权途径?

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发生工资拖欠,可拨打以下电话反映: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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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务雇佣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聘请乙方为保姆,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职务为保姆。

  第二条 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乙方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的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安排。

  第四条 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3:00、下午15:00至19:00,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六,周日休息。

  第五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由于乙方为提供劳务方,双方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到的乙方保险等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每月1500元人民币,工作日包吃不包住。

  第八条 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后1日或数日发放。

  第九条 乙方不能胜任本合同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乙方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尽职尽责,如果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甲方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主动提出终止本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于月日起生效。

  雇佣劳务承包合同范文3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第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第十条 甲方每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_元/月或按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90%或双方约定 .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 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 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 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五)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 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xx〕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

  三、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辨析

  (一)理论上的区别:

  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二)实务中的操作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劳务(雇佣)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家庭帮工。如家务钟点工、保姆、家庭教师、家庭护士等。

  ②农村帮工。如雇请他人代为耕作等。

  ③工作事务帮工。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棒棒军"等。

  (2)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城市中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就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3)合作型雇工形式。雇主一方面雇佣人提供劳务,一方面自己也从事该工作,比如个体出租车老板雇佣另外一名司机和自己一起合作分时间段开出租车等。

  (4)返聘形式。离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受聘从事一些工作,比如为企业看门的老大爷,为单位扫地的老大妈等。

  (5)劳务派遣形式。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该形式后面详细介绍。

  2、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区分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本文认为在该情形下,辨析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键点在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具有从属性,此乃劳动合同的特色,也是与劳务(雇佣)合同的明显区别之处。

  (1)人格上从属性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自行决定的自由权受到约束。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指挥、领导与安排,劳动者对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劳动岗位和内容由用工单位决定,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①受雇者的自由权相比受到的约束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的同时,可以从事其他的活动,比如不是公司职员的门卫在尽到保安职能的同时看书、保姆在照看小孩的时候可以看电视消遣等;②受雇者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比如用人单位不会要求临时雇佣的搬运工在搬运车上货物时遵守其复杂的内部规章制度;③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以上单位上班,比如一些学校的教授在外兼职上课,雇他们兼职上课的单位和教授之间就是雇佣关系。

  (2)经济上从属性

  劳动者完全被纳入单位的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劳动者并非为自己劳动,而系从属于单位,为单位而劳动,劳动者的创造性受到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一些自由职业者如画家、摄影爱好者、作家等,他们可同时为多家单位工作,但不享受该单位的福利待遇,他们所得的报酬只跟其提供的作品即劳务有关,在经济上没有从属和依赖关系,他们和用工单位之间就是劳务(雇佣)关系。

  (3)组织上从属性

  在现代企业组织型态之下,企业的经营、生产活动一般是靠将劳动者编入其生产组织内遵循一定生产秩序而完成,也就是说劳动者一般不能独自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企业要将劳动者依据企业组织编制,安排其职务让其成为企业从业人员之一,同时与其它从业人员,共同成为有机的组织,劳动者为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由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组织结合紧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的一部分,劳动者如果要离职,需要提前通知用工单位。

  劳务(雇佣)合同中,受雇者不是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即受雇者非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受雇者和单位的组织结合不紧密,其工作性质一般不重要,从事辅助性的工作,受雇者可以随时离开用工单位。比如象单位雇的钟点工、清洁人员等,他们在组织上不从属于用工单位,不是该单位的职工,可以随时离开。

  (4)其他参考因素

  是否具备从属关系,还应从工作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是否有限制、支付报酬情况、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无一般管理指挥监督权、劳务的提供有无代替性等因素,作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用来支持没有从属性,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具有从属性,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主要还是从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这三个因素考虑,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时间长短等只是参考因素。

  比如一退休老人被一生产食品的单位雇为看门人,看门2年有余,报酬每月结清,虽然该看门工作时间长、工作场所固定、报酬支付不是按提供劳务次数结算,但是由于该退休老人在工作中受到的约束较少,不用遵守该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只需要看好门等,在人格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另外,该退休老人看门工作不构成该生产食品单位的生产业务组成部分,老人不享有福利待遇,在经济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最后,老人没有被纳入该单位为生产经营而建立的组织编制中,与该单位其他职工的工作没有结合在一起从而成为有机的组织整体,不是该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在组织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所以该退休老人与该用工单位只是劳务(雇佣)关系。

  四、实务中的几种关系

  (一)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

  通常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订立派遣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派遣单位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权,以及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的义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具有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则是劳务关系,虽然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劳动者需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是从属于派遣单位的,由派遣单位发工资、辞退或处分,而用工单位只是行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权。

  (二)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

  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既包括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上用工关系(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包括当事人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事实上用工关系。[3]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只是由于其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要求比如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到期后继续劳动、非法用工单位等情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别也就是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雇佣)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没有重叠的地方,不能把长期从事雇佣活动的人认定为劳动者。

  (三)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关系

  农民工的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20xx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指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该意见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之间不全是劳动关系。依照该《意见》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依照什么法,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还是《劳动法》?由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不规范劳动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劳动法》规范,依法订立合同就是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即《劳动法》规定在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名义上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在司法中也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在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范的情形,比如用工单位请农民工临时搬运车上的货物,就是劳务(雇佣)关系。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劳动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

  二、乙方按甲方的工作要求,每工作1小时劳动报酬为人民币______元。甲方按乙方实际工作___小时结算劳动报酬,于每月___号支付给乙方。

  三、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须戴齐护具,因个人技术和不戴护具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乙方有严重违纪、失职、营私舞弊或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合同违约金 元。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订后各保留一份。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此雇用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雇主)和_________(以下简称雇员)缔结。根据本合同,雇主将聘用雇员且雇员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规定的工作提供服务和履行义务。

  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将受聘从事_____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雇员每周工作从星期_____至星期_____,每天从______点至______点,一周共_____小时。

  雇主同意就雇员的服务提供以下报酬:

  1、每(小时)_______美元;

  2、每加班(小时)_______美元,每两周结算一次,现金支付。

  每次发薪时,除从雇员报酬中扣出应缴之_______%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员所得,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及经工长或工长代理人同意的除外。

  雇员主要工作地为______________。但根据雇主业务性质所需,在不违犯劳工政策和规定情况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员在_________地以内其他选区履行职责。

  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论中止原因如何)时,雇主将负责雇员返回雇佣地的机票费用。

  雇主应负责雇员的医疗保险或负担雇员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地以外的转诊和转院费,如雇员因故死亡,雇主应承担尸体保存及运回原地的费用。

  九、最近的血亲的通知

  雇员在出现重病或死亡情况,雇主应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亲,雇员最近的血亲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可根据下列规定终止:

  1、无故: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因故:在工长或其代理人力图调解争议失败后,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因故解除合同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并为雇员购买他(她)返回雇佣地的单程机票。下列任何一条均构成合同终止理由:

  (1)雇员_________次无故旷工和(或)_________次无故上班迟到;

  (2)雇员行为疏忽鲁莽,或不完成任务;

  (3)在_________地犯下重罪或两项或两项以上轻罪;

  (4)雇员放弃工作职责;

  (5)不称职或在资格、技术、身体和精神方面与所填报情况不符,无法履行雇佣规定的职责;

  (6)在物质或其他方面受到特别虐待;

  (7)无故拖延支付雇员的工资;

  (8)违犯本合同任何一项规定。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怨情与争议均应按以下程序解决:

  1、雇员须就雇用而产生的一切怨情或争议向其管理员报告,如管理员不在,可直接报告雇主;

  2、如管理员不能立即解决问题,管理员应将怨情或争议写成书面材料,同时写明被触犯的合同段落,法律或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应在五天内解决怨情或争议,或写出其认为没有违犯规则的理由。

  3、如上述第一、二步骤不能解决怨情或争议,雇员可上书工长或工长代理人。

  在怨情或争议解决期间,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存在,经工长、工长代理人或政府特派调查员暂时准予的除外。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

  1、劳务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雇主(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雇员(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甲方聘请乙方为保姆,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职务为保姆。

  第二条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职责。做中餐和晚餐收拾房屋、打扫卫生使房屋时刻保持干净整洁协助主人照顾照看小孩主人交待的其他机动家务事宜

  第三条乙方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的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安排。

  第四条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3:00、下午15:00至19:00,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六,周日休息。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由于乙方为提供劳务方,双方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到的乙方保险等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每月1500元人民币,工作日包吃不包住。

  第八条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后1日或数日发放。

  第九条乙方不能胜任本合同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乙方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条乙方应尽职尽责,如果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甲方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主动提出终止本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于月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白天、全天24看护小孩;

  2.幼儿早教辅导;

  3.家务;打扫室内卫生、清洗衣物床单等日常家务;

  4.包括一日三餐。

  1.住家里,24小时看护小孩。

  2.乙方每月无休假,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

  1.服务费用为2800元/月,1―30日为1个月;甲方于每月日发工资给乙方。

  2.表现良好合同到期一次性付给乙方年终奖金3000元合同不到期自动取消。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小孩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4.乙方要出示:1身份证;2健康证;3家政员资格证;4育婴证;5户口本。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每逢过年时,年前二十八至初五放双倍工资;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小孩做家务等;

  4.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扣除半个月工资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此雇用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雇主)和_________(以下简称雇员)缔结。根据本合同,雇主将聘用雇员且雇员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规定的工作提供服务和履行义务。

  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将受聘从事_____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雇员每周工作从星期_____至星期_____,每天从______点至______点,一周共_____小时。

  雇主同意就雇员的服务提供以下报酬:

  1。每(小时)_______美元;

  2。每加班(小时)_______美元,每两周结算一次,支票支付。

  3。其他报酬(红利、佣金等),数额及计算办法如下:

  每次发薪时,除从雇员报酬中扣出应缴之(_______)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员所得,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及经工长或工长代理人同意的除外。其他扣除项目为(写出扣款目的和数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员主要工作地为______________。但根据雇主业务性质所需,在不违犯劳工政策和规定情况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员在_________地以内其他选区履行职责。

  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论中止原因如何)时,雇主将负责雇员返回雇佣地的机票费用。

  雇主应负责雇员的医疗保险或负担雇员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地以外的转诊和转院费,如雇员因故死亡,雇主应承担尸体保存及运回原地的费用。

  九、最近的血亲的通知

  雇员在出现重病或死亡情况,雇主应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亲,雇员最近的血亲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雇主必须保证提供以下方便:

  1。(作记号以选择或不选择此项)雇主提供住宿,每月收费_________美元。(同上)雇主免费提供住宿。(同上)雇员自备住宿(附声明和房租协议)

  3。(同上)雇员自理伙食。

  4。(同上)上下班在雇主指定地下车,免收车费。

  下列附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__________

  (制定或附加工作和膳宿规则,以及雇员行为规范。附加规定的每一页都必须经雇主和雇员签字。)

  本合同可根据下列规定终止:

  1。无故: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或

  2。因故:在工长或其代理人力图调解争议失败后,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因故解除合同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并为雇员购买他(她)返回雇佣地的单程机票。下列任何一条均构成合同终止理由:

  a。雇员_________次无故旷工和(或)_________次无故上班迟到;

  b。雇员行为疏忽鲁莽,或不完成任务;

  c。在_________地犯下重罪或两项或两项以上轻罪;

  d。雇员放弃工作职责;

  e。不称职或在资格、技术、身体和精神方面与所填报情况不符,无法履行雇佣规定的职责;

  f。在物质或其他方面受到特别虐待;

  g。无故拖延支付雇员的工资;

  h。违犯本合同任何一项规定;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怨情与争议均应按以下程序解决:

  1。雇员须就雇用而产生的一切怨情或争议向其管理员报告,如管理员不在,可直接报告雇主;

  2。如管理员不能立即解决问题,管理员应将怨情或争议写成书面材料,同时写明被触犯的合同段落,法律或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应在五天内解决怨情或争议,或写出其认为没有违犯规则的理由。

  3。如上述第一、二步骤不能解决怨情或争议,雇员可上书工长或工长代理人。

  在怨情或争议解决期间,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存在,经工长、工长代理人或政府特派调查员暂时准予的除外。

  十四、汇款及其他义务

  雇员必须按原籍国政府的规定向其家人汇款和缴纳所有税收。

  十五、不可分割协定

  上述条款规定构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协定,该协定将取代任何其他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的协定。

  甲方:北京×××有限公司

  甲方:北京×××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第十条甲方每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_元/月或按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90%或双方约定。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北京×××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保密协议》;附件二:《岗位职责书》;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聘请乙方为保姆,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职务为保姆。

  第二条 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职责。

  2、收拾房屋、打扫卫生使房屋时刻保持干净整洁

  3、协助主人照顾照看小孩

  4、主人交待的其他机动家务事宜

  第三条 乙方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的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安排。

  第四条 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3:00、下午15:00至19:00,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六,周日休息。

  第五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由于乙方为提供劳务方,双方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到的乙方保险等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每月1500元人民币,工作日包吃不包住。

  第八条 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后1日或数日发放。

  第九条 乙方不能胜任本合同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乙方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尽职尽责,如果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甲方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主动提出终止本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于月日起生效。

  甲方:(购买主体)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表。

  2、乙方的工作岗位:

  3、甲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应协商一致,并办理合同变更。

  1、试用期工资额:___元。

  2、试用期过后的工资额为___元(包括社会保险费单位负责部分)。

  3、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

  4、甲方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5、试用期期间,乙方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社保代扣代缴手续。乙方如自愿放弃参保,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试用期期满后,甲方按规定给乙方购买社会保险,但购买社会保险甲方需负责的单位部分在乙方工资额内扣除,乙方负责的个人部分由乙方负担。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合同的解除、终止和补偿

  1、在试用期间,乙方提供的工作质量不符合甲方的要求,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2、乙方因个人原因或工作能力丧失,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属于试用期间的,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属于试用期过后的,甲方对乙方补偿一个月基本工资。

  3、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合同自行终止,甲方补偿乙方一个月基本工资。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规定追究乙方赔偿损失。

  1、合同签订后,乙方因个人原因自愿不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的,乙方要向甲方提交申请书,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需提前一个月内告知甲方。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在丙方见证下,经甲、乙方双方签字并签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签名或盖章)

  丙方(签名或盖章):

  甲 方: (购买主体)

  乙 方: (供应方) ******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丙 方: (见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健康证明,******复印件及简历表。

  2、乙方的工作岗位:

  3、甲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应协商一致,并办理合同变更。

  经双方同意,确定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 年)

  本合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 个月)。

  1、试用期工资额: 元。

  2、试用期过后的工资额为 元(包括社会保险费单位负责部分)。

  3、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度。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

  4、甲方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5、试用期期间,乙方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社保代扣代缴手续。乙方如自愿放弃参保,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试用期期满后,甲方按规定给乙方购买社会保险,但购买

  社会保险甲方需负责的单位部分在乙方工资额内扣除,乙方负责的个人部分由乙方负担。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合同的解除、终止和补偿

  1、在试用期间,乙方提供的工作质量不符合甲方的要求,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2、乙方因个人原因或工作能力丧失,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属于试用期间的,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属于试用期过后的,甲方对乙方补偿一个月基本工资。

  3、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合同自行终止,甲方补偿乙方一个月基本工资。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规定追究乙方赔偿损失。

  1、合同签订后,乙方因个人原因自愿不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的,乙方要向甲方提交申请书,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需提前一个月内告知甲方。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在丙方见证下,经甲、乙方双方签字并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丙方(签名或盖章):

  月 日年 月 日 日

  甲乙双方就劳务雇佣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便于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劳务地点:甲方在有园区一处,乙方在该处从事临时性工作。

  二、劳务内容及劳务方式:根据甲方经营需要确定时间及劳务内容。

  三、劳务期限:根据甲方的经营确定,但甲乙双方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对方解除劳务合同。

  四、劳务报酬结算:按照每日元支付乙方劳务报酬元。

  五、结算方式:根据甲方的考核及乙方的务工日,每月20日前支付。

  六、劳务期间,甲方为乙方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雇主责任险,投保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在劳务雇佣期间发生意外伤害造成经济损失,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抵顶甲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工伤赔偿责任)。

  七、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务工要求从事雇佣活动,如出现不服从管理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务合同,并根据乙方的表现扣发5-10天的务工报酬。

  八、乙方需保证自己身体健康,无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或家族遗传史因素。如因乙方以上原因造成务工期间发生意外疾病或伤害,乙方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同意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一、合 同 期 限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承担岗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看完先

  第四条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甲方只为连续工作满半年的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什么形式买,具体买什么要标明

  第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在哪里

  第十条 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劳务报酬,基准为_______元天。

  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

  1.劳务报酬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绩效考核制度核准发放。

  2.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乙方签订本合同即视为认同并承诺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绩效考核条例,员工手册等。全勤奖不奖钱,提成怎么说,怎么个给法,分次还是一次。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简历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修改需要经过乙方同意。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协商,要在岗位劳务报酬差别不大的情况下。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缺少关于乙方要辞职的薪资计算的方法,时间等等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____市华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2、工资和支付方式

  (1)工资:雇员支付给雇员的基本月薪为:______________

  (2)加班工资:雇员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加班工资由双方讨论。

  3、就业期限、工作时间和假期

  (3)假期:员工享受所在国的法定假日。

  (4)病假:员工每年可享受带薪病假15天。

  (5)事假:当员工因家庭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返回中国时,雇主应方便休假,并协助员工办理手续。事假期间,雇主应根据情况支付或停止支付工资,往返旅费由雇员自行承担。

  4、住宿、饮食、医疗、保险和税收

  (1)住宿:用人单位提供有水、电、卫生设施的免费住所,或支付租金。

  (2)膳食:雇员提供全月膳食或支付膳食费,其标准相当于本单位同类人员的水平。

  (3)医疗:雇主向雇员支付医疗费用,或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保险。

  (4)保险:雇主为雇员投保当地劳动法规定的各种保险。

  (5)税收:雇主为雇员缴纳所有地方法定税。

  (1)雇主负责办理签证、居住、工作许可证等手续,并支付员工出入______________

  (2)雇主承担从中国到工作点的往返旅费。

  (3)员工承担进出中国境的各种手续费。

  6、由于特殊原因,一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提出方应支付相当于员工三个月工资的补偿费,并承担员工返回中国的旅费。

  7、员工应遵守工作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雇主的有关规定。

  8、雇主应尊重雇员的生活和习俗。

  9、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雇主和雇员友好协商解决。

  10、雇员满后,如果雇主需要续聘,应提前三个月通知雇员并征得雇员同意,续聘手续另行确定。

  11、本合同以中文(英文)书写,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2、本合同由雇主和雇员签字后正式生效。

  1、甲方正在筹备设立中;

  2、乙方同意为甲方筹备组提供劳务,获得报酬;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甲方设立完成之日止。

  2、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工作内容、地点与报酬

  3、乙方报酬标准:__每月元;每月______前发放__;

  上述报酬为__税前/税后__标准。

  5、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发放报酬。

  1、甲乙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甲方无需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包括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如甲方为乙方出资购买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但甲方无义务必须购买),则一旦发生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事宜,保险赔付金额应计算在甲方的赔偿金额之中。

  3、甲方取得营业执照后,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自动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双方如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或其它合同,则权利义务以另外的约定为准。

  如甲方未能取得营业执照,则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甲方发起人承担。

  4、如甲方取得营业执照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则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劳务的期限__计入/不计入__双方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中。

  1、本合同经甲方代表与乙方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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