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制造业委托代理出口免税货物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本文结合最新文件,梳理了“企业取得非正常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等13个与非正常户有关的涉税问题。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18年版)第三十八条

二、非正常户认定的流程是什么?

1、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

2、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三、非正常户需要公告吗?公告哪些内容?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四、非正常户的税务登记是否仍然有效?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18年版)第三十九条

五、企业取得非正常户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根据,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3.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规定做相关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二)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部分有误,已在财税好文公众号重发。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已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或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后60日内,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六、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有什么影响?

(一)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D级纳税人的影响详见:。

(二)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三)对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

七、在哪里能查询非正常户信息?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八、非正常户认定对出口企业有何影响?

(一)由退税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2.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3.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4.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二)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九、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并报送《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税务人员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要求纳税人办理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未结事项。纳税人未结事项已办结的,解除非正常户,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解除非正常户通知),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未结事项尚未办结的,不予解除非正常户,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十、认定为非正常户,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吗?

纳税人本年度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或者纳税人是由非正常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该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将会被直接判为D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十一、非正常户与走逃(失联)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1. 不履行税收义务且查无下落。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非正常户的认定制定非正常户认定书,走逃失联企业并不制定。

十二、身份证件被冒用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如何解除其与非正常户的关联关系?

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需报送的资料包括:A01082《个人声明》 ,离职证明 ,公安接报案回执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1.离职证明的报送条件为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除外)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的;2.公安接报案回执的报送条件为相关人员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

十三、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

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 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月16日

一、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3个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本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请,请填写下列资料:

    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四、申请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如申请留抵退税,应填写纳税人名称。

    五、申请人身份:选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申请留抵退税,应选择“纳税人”。

六、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十、申请退税类型: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十一、原完税情况: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信息。分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等项目,填写申请办理退税的已入库信息,上述信息应与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或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十二、申请退税金额: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的申请退(抵)税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原完税情况实缴金额合计。

十三、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3个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满12个月,本栏起止时间填写申请退税前12个月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申请退税前12个月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本栏起止时间填写实际经营期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实际经营期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十五、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如十三选“否”,填写本栏。

    本栏填写纳税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起止时间。

十六、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十七、本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填写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本期申请退还的免抵退税额。

十八、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后一次性转入的进项税额,视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项。

十九、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十、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十一、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二十二、本期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计算后的本期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十三、退税申请理由:简要概述退税申请理由,如果本次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需在此说明,并须另行提交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确认。

二十四、受理情况:填写核对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料的情况。

二十五、退还方式:申请汇算结算或误收税款退税的,退还方式可以单选或多选,对于有欠税的纳税人,一般情况应选择“抵扣欠税”,对于选择“抵扣欠税”情况,可以取消该选择,将全部申请退税的金额,以“退库”方式办理。

申请留抵退税的,可同时选择“退库”和“抵扣欠税”。如果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十六、退税类型: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事项,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二十七、退税发起方式:纳税人申请汇算结算或误收税款退税的,税务机关选择“纳税人自行申请”或“税务机关发现并通知”;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选择“纳税人自行申请”。

二十八、退(抵)税金额:填写税务机关核准后的退(抵)税额。

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

本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临时开票权限,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属于:

 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以上内容,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

制造业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计算出口退税时,需要通过"免、抵、退"税的计算来完成.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出口适用税率-出口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适用税率-出口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离岸价格×汇率×出口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

4、计算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典型例题: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 15%,假设不设计信息问题.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3)内销产品,分录为:

货:主营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制造业出口退税计算方法】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生产出口企业的进项税处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