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请问宜昌市中院行政庭闵珍斌庭长:
全部证据应当怎样解释?
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多次原始证据由被告进行行政审批,不服审批结果诉讼到西陵区法院,但是一审判决书中未出现部分证据!并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西陵区法院串通宜昌市人社局隐藏证据。
原告有五峰县人社局上报宜昌市人社局行政审批,五峰县人社局李秀银的二次代表人社局的签名、收取证据的清单。
??该证据应当由原告提交!
宜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张忠斌院长这就是司法改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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