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中面能拉两辆电动摩托车吗?

我有一辆七坐面包车、想加入货拉拉,不知合法不合法,我需要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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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子们可以直接关闭本帖了,因为删评拉黑你自己也不舒服,对不对,除非有受虐心态。很多喷子们内心已经有答案了,他并不是需要讨论的,而是想去改变别人的,或者单纯的宣泄情绪,这样的交流将会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单从语言一个人是基本无法改变另一个人的,除非用自己的行为,明显这里不具备条件。

语言的作用是传递心中的念头,其实这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而不是把这种行为用在试图改变对方身上,只要稍微学一点苏格拉底的逻辑诡辩学,你将在语言上无法赢得对方,只需要不停的找对方语言的逻辑漏洞即可,人类的语言不可否认天生就有漏洞,甚至不需要任何客观证据,人的念头也是无法百分之百通过语言进行表述的,因为像老子那样具有大智慧的人,他都无法用语言表述他心中的道,只是表述了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这句千人千面的语言。

单纯的去找对方的语言逻辑漏洞,除了耽误时间,并没有其他任何好处,或许你的时间多,但并非其他任何人都是这样的,不是吗?

这个世界上有太多和我思考方式不一样的人了,甚至包括亲戚朋友们,而要我去实现改变和我不一样的人,甚至一个我都无法做到,而这样本身也是不快乐的行为,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在这里,我只是表述我对事物的看法,也期待与人愉快的交流,不管观点是否一致或者说干脆对立,但我无意去改变任何人,仅此而已。

其实货拉拉一案的的焦点在于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

如果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有翻窗行为是司机是看到的,或者说当事人说要翻司机是听到的,那么司机很可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以前有过案例,两位村民在一间房子里,一人举起农药喝,另外一人没有劝阻任其喝下去,最后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并不一定要求另一方处于行为或者不行为的状态。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故意杀人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案例极少,通常要避险+立功才可能会不构成犯罪[2])。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可以看见,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对方言行举止处于作为和不作为状态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很多人认为司机没有碰到过乘客,乘客身上没有司机的DNA,以这个结果去推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甚至不犯罪,这个是毫无逻辑也是不懂法律的表现。

下面我们仅仅是理性分析,司机到底有没有发现当事人翻窗行为。

当事司机上诉说过整个过程仅仅只有3秒,但这证明他撒谎了。

按照常理判断,司机说3秒是不真实的,所以完全按照他陈述的去断定很难让人信服。希望相关单位能够重新梳理证据,看合理性和证据链有无矛盾地方。

首先好像从车门还是车窗跳下,是很大一个争议点,目前的痕迹学这么发达,难道还不能鉴定出来吗?如果从车窗跳,3秒钟能完成这个动作吗?这个司机明显撒谎了。根据常理推断,不管是什么原因,那女的目的是求生而不是求死,求死便不会搬家而是直接用其他方式了断自己。既然是求生,她寻求下车的途径必然不会是像杂技钻圆圈一样的直接钻出车窗,即使用这个最快速的方法,3秒钟也不可能从车窗里钻出去。

其实仔细想想,很多人对车厢内的情况判断,都是按照自己设计好,或者应该怎么样的模式来判断的,问题是一点并不符合驾驶常识。我了解的货车朋友们,可能因为某种利益或者某种将来的期望吧,他们会回避这个问题或者去强调性别,我之前有过几年的挂车和中面驾驶经历,所以我对司机说的整个过程持续3秒感到不是真的。除非是直接开车门,那有可能3秒出去,但司机说了是从窗户,所以这一假设不考虑。

它这个这个中面刹车时间和距离短得多。以警方通报33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进行紧急刹车,把反应的时间算进去,2至3秒就可以基本刹停。正常人开车,如果发现副驾驶有异常行为,首先要把他拉住,同时固定方向盘并刹到底的,33公里时踩死的制动不可能出现大家说的爬到一半突然急刹甩出去的情况。

而且人在危急的时候,是不会想很复杂的念头的。气归气,但是人命关天呀,不谈有多高的道德水平,那毕竟是一条生命不是,所以司机说的爬出去花了3秒,我有很大的疑问。中面的窗户并不大,而且手摇下来或者电子升降下来也不止3秒。就算车窗原本是落下来的,当事人为了求生,难道就疯了一样大头朝下直接钻出去往下砸吗?这显然超出了我们的生活经验认知范畴。

更何况现场没有提取到任何刹车痕迹,33公里每小时的急刹不会有任何危险情况,这足已说明司机主观的纵容或者放任,她既然使用app上车,就已经相当于签订了一份协议,当然有维护安全这方面的要求,虽然这个要求的强度或者说程度可能没有那么高而已。

古人云救人一命胜造,也说过人命关天,这充分说明我国的传统,应该更多弘扬社会正义。一般来说二审不会加刑,到如果有新证据的话还是会改判的!

在此希望二审重新查找鉴定证据链,不能因为舆论压力就草草了事,看看有无遗漏的地方,希望罪与罚能够匹配,这样才能彰显社会正义。

不要说上诉不加刑,看看加拿大毒贩。

不要说高速行驶司机聚精会神,警方鉴定当时时速33,有常识的都知道这个速度意味着什么。人跑步33公里就是超世界纪录,自行车跑33公里就是飞驰,电瓶车跑33公里就是高速,摩托车跑33公里就是正常,汽车33公里就是中低速了,手动挡货车挂4档跑33公里,就是低速了,再慢的话变速箱就要打齿轮了,有经验的自己心知肚明。

不要说司机看不到旁边,你现在看我帖子,眼睛是否只有夹角30度的范围?旁边啥都看不见?

不要说司机反应慢,一个人解下安全带,摇下车窗,再往面爬只需要3秒完成?司机一点看不见?你现在看着我帖子,你旁边有人走过来你看不见?

不要说急刹会箱体破解的笑话,30码不是高速,这个急刹不会让车子翻滚到太平洋。

不要说司机讲道理,暗示有偿搬家未果,上车吵架,乘客要求下车不理会,如果不考虑距离,已经构成了,因为你的驾驶状态限制了她的人身自由。

不要谈急刹会让头部脱离躯干的笑话,33公里时急刹什么样子,就算你坐过的士也会感受到,不要谈高速公路急刹,这是风牛马两个概念。不要谈刹车细节,一脚下去33公里时速的货拉拉不会一下子立起来也不会发生你想象的人从挡风玻璃出去或者其他情况。

不要说司机挣的少有理,你打的从北京去上海,刚上三环线你想起行李没带要停车回去拿,司机为了多挣钱直接把你拉去上海,你开心吗?

不要说司机做了安防措施,但凡有一点,在当事人解开安全带的时候,他就刹车靠边停车了,副驾驶没系安全带情况下是不能启动行驶的,这是最基本常识,司机有权提醒和要求,这是司机的义务,乘客不听劝阻可以停车要求她系上或者下车。这么长时间装聋作哑行驶,却放任乘客翻窗不管就是直接的纵容和漠视。

不要谈没有因果关系,医院证明乘客头部是多次翻滚后造成的死亡,你相信车在静止状态下,她坠车后会自己在地上多次打滚吗?那为什么会造成多次翻滚呢?难道要说他故意自杀骗保?司机口供是说踩了点刹,而警方通告是没有刹车痕迹!这个乘客的主要死因是头部在地上多次翻滚造成的,但凡司机有一点仁念,1到2秒就可以把速度控制在10以内,这样很大概率就不会死亡。很多人臆想急刹就是踩到底,让车子瞬间停止,或者恰恰等她爬到一半,正好脖子卡到窗户上一脚踩刹车到底,这不是分析问题,而是在玩。从33码降到10以下,一个半程刹车动作就可以完成,时间也不会超过2秒,然而从乘客提出停车终止服务一直到坠亡,都没有出现过这个动作。这才是重点之一。

不要再大开脑洞用墨菲定律去思考这个事件中每一个行为的极端情况,然后把它们串联在一起成为你想表述的事实,这不符合生而为人应该懂的道理常识,这并不会让司机脱罪,只会因为撒谎而造成自相矛盾。墨菲定律是存在的,但它的前提你理解吗?就是无限次的试验同一个事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能无限试验,同样这件事只发生在当时的唯一的时空维度中而不能无限试验。

不要说司机专心致志,正常开车都会时不时看左右后视镜和正前面的后视镜。

不要说他想救人,如果前面突然出现地陷大坑,他是保持直接滑下去,还是急刹直接踩死?救人和救己的差距很大吗?

我认为正常人按求生念头是断然在3秒内完不成的,你觉得你能完成,你可以去试试证明。

据今年3月3日长沙警方通报,2月6日15时许,周某春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莎的搬家订单,当天20时38分,周某春与车某莎取得联系。跟车途中,车某莎坠车伤重,最后不治死亡。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一审判决书显示,周某春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莎的搬家订单,从长沙市天一美庭运输货物到步步高梅溪湖国际公寓,距离9公里,用户预付车费39元,平台补贴12元,司机应收费51元。

当日20时38分,双方取得联系后,周某春等车某莎先后15次从1楼夹层搬运物品和宠物狗至货车上,耗时近40分钟。搬运过程中,车某莎拒绝了周某春的有偿搬运建议。

当日21时14分,周某春搭载车某莎前往目的地,车行期间,周某春未按货拉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21时29分,周某春从佳园路右转至林语路,并在林语路继续向西行驶,车某莎发现后,两次提示其偏航。周某春先是未予理会,之后语气很重地对车某莎大声回复,称绕路不会多收费。

周某春从林语路左转上曲苑路时,车某莎第三次提醒周某春车辆偏航,但周某春未予应答。随后,在车辆稀少、路灯昏暗的中间,车某莎第四次提醒偏离导航,并将头伸出窗外,要求周某春停车。

此时,周某春仍未予理会。之后,周某春发现车某莎身体离开座位,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上身已经探出车外。当时车速约为33公里/小时。见此情形,周某春只是打开双闪灯,并未立即停车制止和有效降低车速。随后,周某春再观察副驾驶位情况,发现车某莎已经从车窗坠落。此时周某春才制动停车,时间为当日21时30分许。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前提是行为人负有作为的义务】①应为,行为人负有来自职业、法律、身份的义务②能为,行为人在当时具有能够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操作空间③不为,行为人故意不作为,不履行义务① 1.货拉拉司机对押运员负有运输协议,在运输合同中,乘客并不是寻死而是紧急避险

②货拉拉司机在夜间行车,作为司机在乘客长达数分钟要求停车终止协议情况下不理睬,这就具备了作为的能力。

③货拉拉司机主观上满足【故意】不作为,乘客不是跳车而是坠亡,官方通报足以说明这个行为特征。

这里根据很多人的问题,补充一下

目前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很多人不理解。

有的同情司机(多数),有的同情死者。

光讲情,不讲法,容易误导舆论。

所以我想说:定这个罪,司机占了便宜,因为他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为什么司机要负责?——「特定领域」的保护义务

“如果不是生活困难,谁会大周六的晚上接活啊~”

这我非常理解,也表示同情。

但是在法律上,再难,司机也是有义务为保护客户安全的。

原因很简单——因为她在司机车上。

在法律上,汽车里,属于司机(管理人)的「特定领域」

而且,就算与司机毫无关系的犯罪事件在他的车里发生,司机都有义务给予乘客必要的保护。

比如上来一对男女乘客,然后车开的时候男乘客开始强奸女乘客。这时候司机如果不报案,继续开车或者直接逃离,放任犯罪发生。

他都涉嫌为此次强奸案的「帮助犯」。

所以,无论被害人跳车是否与司机有关,司机都有义务尽自己所能,为乘客提供保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有两个成立要件:

1、嫌疑人的行为与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

2、是因为司机过度自信,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险导致的死亡

(1)有没有因果关系?

注意官方通报里的几个关键词:

偏航质疑,要求停车未予理睬

将心比心,如果你是受害人(单身女性)你会怎么想?

“他是不是要害我?!”

所谓因果关系,就是没有行为A就不会有行为B。

行为A就是司机的“恶劣口气和要求停车未予理睬”,行为B就是跳车致死。

那么是不是没有司机的行为A就没有被害人的行为B呢?

我想正常人都会给这个因果关系打个√吧?

虽然同样场景下不会所有人都选择跳车。

那关于第二点,司机是否应该预见到这样的结果呢?

(2)是否应该预见这样的危险?

我觉得是应该预见到的,因为这符合社会一般人认知。

你偏离航线了,你还不跟我说话,你还不停车,我一个弱女子,你到底想干嘛?你说你没文化?不懂法?你说自己平时不看罗翔我信,但你也不看警匪片电影么?

这种在社会常识之内的,理应预见到的可能性,作为司机,确实应该预见到。

这个看似有点虚,但确实是不容狡辩的。

确实,我们不能苛求司机。

换句话说,如果本案车某某(受害者)有精神疾病,闲来无事拿出刀子在车上把自己捅死了,只要司机积极报警救治,一般是不需要负责的。

就算司机非说自己就是不懂,没预见到,也没用。

社会上大部分人如果能预见到,你就应该预见到。

这是你生而为人的义务所在。

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这桩案件的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定罪上没有任何问题。

不过还有公知说:司机有可能有试图阻止她跳车呀!尽到义务了啊!

就是你已经犯罪了,但是呢,把积极并有效的阻止了犯罪产生的不良结果。

视情况,是可以不定罪、从轻或减轻定罪的。

意思很简单:只要你积极有效的减低了危害性,就给你从宽处理

可是,司机周某春有「积极」,但没有「有效」。

最终,车某某还是跳车了,人还是死了。

是不讲“苦劳”,只论“功劳”。

没有有效的阻止=没有阻止,再积极也没用

所以很多人好像挺通情达理,说“有积极阻止”。

但这一点在刑法上是然并卵的。

而且,这是逻辑上先后顺序的错乱。

不是阻止了就当没发生过,而是犯罪后有效阻止了,可以减轻你的罪。

无论如何,在你开始“语气恶劣、偏航未给予解释”并且致人死亡,你就已经有罪了。

而且,最重要的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中止。

之前很多网友怀疑是他故意杀人的,有没有可能?

三、很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就是明知她要死,还放任这种情况发生就是不作为。

如果受害人真的死了,就有可能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如果将人生比作一场无法重玩的游戏,那法律就是这场游戏的「游戏规则」

与其听网红们说相声似的找“细节”,开脑洞,不如学点法律自己引以为鉴。

回一下问题比较多的两点:司机应当预见乘客有可能跳车的预见义务,不是从乘客以跳车相威胁开始,不是从乘客解安全带开始,不是从乘客从打开车门开始,不是从乘客从车窗里探身开始。这些都不是!而是从“乘客要求停车,但司机斗气不停车让乘客下车”就开始了。

各种花式的说什么时间短无法判断,无法预判,无法思考,总之就是一厢情愿,坚决不愿意面对这个事实:不要开斗气车,不要把车子当做斗气的工具,如果杠精非得跟别人杠,就是拿别人的性命和自己的自由做赌博,赌别人不敢跳,赌别人跳了不会死(或者重伤),赌别人跳了重伤或者死亡了,自己可以逃过赔钱或者牢狱之灾。只奉劝杠精们一句话。愿赌服输。

因为法官不会听你狡辩,铁窗不容你扯淡。

为什么司机对于乘客有停车义务?司机脚下有油门有刹车,手上有方向盘,而乘客没有,司机有着相对于乘客的优势地位——对汽车有掌控权。这种权力就自然派生出了司机的特殊责任。并不仅仅是在汽车上,也并不仅仅是在中国,全世界所有国家普遍对于交通工具,即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等等的操控人员,如驾驶员,车长,机长,船长。都负有特殊安全责任。司机在利用他自己操控汽车的优势地位,斗气,故意的拒绝乘客的停车请求的时候,实际上就在侵犯乘客人身自由,这作为乘客跳车的前置行为,就构成了司机的过失。这就是司机拒不停车一旦造成乘客跳车重伤及死亡,司机负的法理基础。事实上,中国对于司机的相关责任,不是过重,而是过轻。像这种乘客跳车类的案件,乘客轻伤以下往往是赔钱了事,有的时候连赔偿都没有。

关于很多人说的乘客为什么不报警,前面几百米就是执法单位,乘客自己臆想的不安全不能给司机走别的路定罪因为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表明司机有任何加害或者放任行为要遵从疑罪从无原则等等的回复:

首先不要用上帝视角看问题,因为不管是打电话还是短信报警都不会让执法单位瞬移过来,当事人的心态是紧急避险,就是急需脱离当时那个越来越昏暗偏僻,冷漠态度不好的司机那个环境,如果这一点理解不了,那就也没法交流了。还有关于证据,警方的侦破使用的技巧手段方式方法是不可能公开的,但行驶的汽车,双方的证件,事发路线,司机中途接单,事发环境,微信对话,搬家监控录像,途中监控录像,司机自己的证词,以及没有提取到的地面的刹车痕迹等等许多,这些都不是证据吗?你所谓的证据是穿越时空的现场直播吗?至于疑罪从无,鄙人认为这不是疑罪,所以从无一词便无从谈起。判决书没有写乘客是从飞机坠下的吧?证据你可以去判决书上面寻找。

至于当事人的心态问题,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夜深人静,一个瘦弱年轻女子在楼顶赏月,一个健硕成年男性慢慢靠近,该女子让他不要靠近,男子还是靠近,最终导致坠楼。然后当事人换成壮硕成年男子坠亡和瘦弱年轻女子靠近他,你觉得结果会一样吗?我们司法的对象是人不是物,所以必然要考虑当事人心理活动的合理性,这样才能判断行为的合理性。

再说更直白一点吧,之前发生了很多滴滴货拉拉之类的男司机侵害女乘客案件,这势必给女乘客特别年轻的女乘客一种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而基本没有女司机去侵害男乘客案件,所以这方面本身就是不对等的,由此造成了不能换位思考导致不理解,司法对象不是单纯男的或者女的,它要考虑到心理活动导致行为,从而一连串的因果关系判断,不能用等量齐观的看法去判断不同的事情。

这里我们必须放弃本位思考。我们必须分析当事人心理因素,心理活动的正当性合理性推断出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从而找到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男女有别这是社会常识,因为之前发生太多滴滴,货拉拉等司机侵害单身年轻女性的案件,加上自媒体炒作,势必回影响这部分人群的意识形态,这是必然的也是客观的。由此产生的行为也必然有其因果因素,这一点必然是考量的重点因素之一。司法的对象不是物而是人,它必然要考虑到人的心理活动从而引发的一系列行为,而男性和女性心理活动本来就不一样,甚至很多时候大相径庭,如果按照形而上学的标准去等量齐观,那么恰恰就是最大的不公平。再打个非常简单比方,一个年轻瘦小女性单身半夜在楼顶收拾东西,而一彪形大汉快速走进她,她喊制止但大汉不听,她在后退中失足坠落。如果把以上两个人对换,再发生同样的事情,我相信不管民事还是刑事部分都不一样,这就是区别所在。尤其是这种单方面口供的时候,心理活动正常性合理性的推断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希望在回复之前,请先想好这几个问题:

首先你懂得急刹与点刹的区别关系不?

知道刹车的作用和力度不?

知道遇到不同的危险采用什么样的刹车方式不?

知道33码踩几脚刹车能刹停不?

知道警方为什么说没有刹车痕迹不?

知道医院医生为什么说多次翻滚造成的死亡不?

知道33码,22码,11码,0码不同的速度坠车,是否都能完成翻滚不?

知道这个乘客是否一上车就保持要坠车的状态不?

知道司机实际上和应该还有你臆想的刹车起始事件判断是什么区别不?

知道刹车过程是一个线性的减速过程不?

知道刹车时身体接触车的部位会给人摩擦力不?

知道用打拳来比喻急刹行为时拳的面积和整个身体接触的面积有区别不?

知道拳打人身上和刹车时人的摩擦有多大区别不?

知道开车基本操作就是要经常看左右后视镜和顶部的后视镜不?

知道上车后司机就和乘客构成了运输关系不?知道不系安全带不能开车不?

知道你说司机不知道乘客在20厘米外解开安全带警察不会认同不?

知道非法拘禁构罪条件不?

知道司机以行驶的状态限制了乘客想自由终止服务同时客观条件存在终止的情况不?

知道不能因为你说不知道喝毒药会死警方就相信你说的话不?

一句话,生而为人是要懂得一些常识的,这些常识可以说说不懂,但不影响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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