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征土地要怎么办呢?

摘要:导读: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维护合法权益中,除了专门用于应对违法强拆、逼迁行为的公安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就是老百姓所熟悉的国土局也对维护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导读:在中,除了专门用于应对违法拆迁、逼迁行为的公安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就是老百姓所熟悉的国土局也对维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在寻求国土局帮助时却屡遭碰壁,寄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有时会被当作信访材料转交给信访部门处理,从此石沉大海杳无音信。那么,国土局在接到被征收人提交的查处申请后究竟该怎么做才合法?征收中的哪些乱象、问题是归它们管的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行使这一权利呢?

问题一:查处申请是不是信访?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与信访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不应被混为一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据此,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而非信访事项。被征收人的所提出的查处申请,是在要求国土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提出建议、意见或一般的反映情况的信访行为。

问题二:申请查处有何用?

在明拆迁律师认为,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所涉的违法行为,及时提起查处申请是十分必要、有效的维权手段之一。它起码有以下3方面功效:其一,促使违法占地、施工行为暂停。这个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了。而一旦征收土地的项目暂停推进,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无疑是收获了与征收方进行充分协商、沟通的契机,也能有效避免拆迁强征的发生,改变整个维权大局的面貌;其二,通过国土局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令征收方感受到其在法律上的漏洞所带来的压力,为被征收人增加谈判的筹码;其三,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有效震慑违法征收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问题三:违法征收行为人会面临什么?

在明拆迁律师指出,违法征收行为所面临的处罚,包括罚款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等等。而其中的党纪政纪处分也是一个颇有分量的内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7、10、12、13条均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自行查阅获知。对于违法的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员,可处以警告到撤职、开除的各级处分。

问题四:国土资源部门不作为会面临什么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如对无征地批文“未批先占”的情形未予制止的)(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四)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据此,如果国土资源部门对于被征收人的查处申请置之不理,或只“查”不“处”,则被征收人有权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是征收维权的一个常用方法,广大被征收人需要牢记。

在明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那种将被征收人的查处申请交信访部门处理的答复意见本身即意味着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被征收人及时提起复议、诉讼程序即可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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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下面是《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实行监督问责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有关精神,省级政府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县政府对征地管理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落实好征地的各项制度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责任;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征地方案,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依法治理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确保依法征地、和谐征地,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严格文明执法,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相关恶性事件。

针对目前地方政府在非法征地拆迁中的做法,农民应当采取如下的对策,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

一、对地方政府采用招数一、二、三、四非法强征强拆时,农民的策略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无论是地方政府怎么折腾,农民就是不签字。只要是不签字,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就是农民自己的,农民就可以依法来阻止地方政府、开发商的非法施工。

如果有农民的家的房屋被政府以这种名义强拆了,房屋被水给淹倒掉了,农民应伸出有爱的手,做到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互相团结。只有坚持到最后,政府、开发商施工不了,问题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

二、政府采用招数四:珠连九族,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中,因你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没有在出让协议上签字。地方政府威胁你说,你要是不签字,就停止你的子女的工作,或者是冻结你的经营权。遇到这种情况是你也不要怕。事实上,谁也没有权为剥夺公民的合法工作的权利,剥夺你的合法经营的权利。事实上,这只是政府玩的一种心里战术,这招只是在吓唬人,只要你不怕,蒙不住你,就会主动放弃的。

三、地方政府采用招数五:违法动用警察、城管、黑社会进行威胁恐吓进行强征强拆时,农民应该怎么办?

尽管2011年9月9日电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以及四部对上半年11起违法暴力强征强拆事件进行了调查处理,暴力强征强拆的事态能有所收敛,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地方政府、领导的原则是在不死人的前提下,仍然会违法动用警察、城管、黑社会进行威胁恐吓进行强征强拆。农民怎么办,针对这方面,笔者详细的专门有介绍,农民请查阅笔者的《怎样阻止地方政府非法动用警察城管暴力征地拆迁》一文。

四、地方政府采用招数六:非法征地拆迁干部住村进行软磨硬泡无赖式地逼农民在土地出让协议上签字,农民怎么办?

如果上述招数地方政府都用尽了,地方政府将改变策略,用采用软招数,政府会派征地干部进村入住,软磨硬泡,同农民进行感情沟通。

征地干部在工作中会说,叔呀、婶呀,要是你不签字,我们工作就保不住了什么的。还对农民进行一些许诺,说什么,要是签了字,你会另外得到什么、什么好处的。这是农民应当格外小心,不要轻信这些人的花言巧语,这些人只在哄骗你,取得你的信任,然后让你在土地出让协议书上签字。农民仔细想想,若是象征地干部说的那么好,为什么在征地拆迁中不用货币兑现呢?这些人都是白眼狼,当时承诺的是都不会兑现的。到时,将主管征地的干部一调走,新来的干部说,不是我答应的,我不知道,谁答应的,你去找谁,进行扯皮。你想农民能玩过政府吗?

举一实例,延吉市政府征收朝阳川镇东丰村村民的承包地非法建设延边文体中心,当时征地干部对东风村一农户许诺,只要你签字,就把你的的儿媳按排到镇政府工作,结果农民听信了征地干部的,字签了,土地没有了。儿媳妇也没能到镇政府去工作。这些人说了不算,算了不说,农民最好让征地干部承诺的,写在纸上,然后签上他的名字日期,以防止日后政府无赖。是善良、单纯的农民,有时遇到征地干部进村入户,有的农民拉不下脸,多想想“农夫和蛇的故事”,把你几辈子赖以生存的土地拿走了,拿不到合理的补偿,饭碗子都砸了,这么想你就可以进入状态了。征地干部来了怎么办?有狗的农户家,先狗咬他,咬这些,连狗都不如,没有人性的东西,狗还知道感恩,他们却忘记了是人民养育了他们,反而,现在来欺负百姓。阻止非法征地干部进入农户家的关键是,农民问征地干部,能否作决定,不能作主免谈,找能作主的来,将征地干部拒之门外,如果征地干部还不走,那就报警,征地干部扰民。这样主动权就在农民的手里了。关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市场价值及土地补偿计算方法土地使用权

从《民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的国家法律上来看,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权,物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直接支配和保护之绝对性。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的权利。物权的绝对性,指物权人于其标的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否则即构成违法。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取得其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权。这种用益权一经设立,就具有物权的属性,即具有排除包括有权人(发包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和侵害。

还有,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结束后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答中外记者说的话:“中国的总理懂得一个道理,就是知难不难,迎难而上,知难而进,永不退缩,不言失败。我们说要给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以长期的保障,15年不变,30年不变,就是说永远不变。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必须保护农民对土地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占用农民土地必须给予应有的补偿。土地出让金主要应该给予农民。必须依法严惩那些违背法律、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9年中央1号文件)也明确规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

这些规定都远远地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所规定,都足以证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使用长久不变。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只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来进行征收,这对农民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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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农民会经常遇到土地被征收的情况。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有征收土地的权利。那么,农民不签字可以强征土地吗?征收土地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不签字可以强征土地吗?

1、可以的。但是土地征收的关键并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征收土地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收土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用的。因为征收土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合法行为。

2、判断征收土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具有这两个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需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在村组看到。如果没有这两个公告的话,可以认定征收土地这一行为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收的土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选择不签字,同时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3、不过,各地的案件不时发生,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这里建议大家两点:一是个人要依法维权。对于农民来说,法律才是他们最有力的武器;二是联合大众,共同对抗违法占地的行为。

二、征收土地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根据《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提供长远生计的保障。征收土地应依法及时按规定的数额支付费、安置补助费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农民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最终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的资源条件、土地的产值、土地的地理区位、土地的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规划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征收农民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村民住宅,都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加以改善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重新安排建房,提供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征后补偿,并对因征收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从而保障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土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被征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制定。

5、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气候和地形条件,补偿标准可能存在一些差别,被征收人可以在当地部门查询具体的。

一般来说,强制征收土地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合法的征收土地。遇到不合法的征收土地,农民选择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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