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翻建成新房多占了集体土地,怎么才能不被拆?

编者按:随着北京近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继承纠纷数量增多。由于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房的身份性、历史性和限制性等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诸多审理难点。三中院课题组立足于近三年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纠纷的司法实践,系统梳理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审理难点及成因,并提出法律适用和行政政策方面的建议。现予以刊发,供研究交流。

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土地的升值,在法院受理的继承类纠纷中,因农村房屋和宅基地而引发的数量愈发突出。与一般的继承标的物相比,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具有一定的历史性、限制性和自然性。上述特点的存在,构成了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继承类纠纷的现实基础,然同时也形成了诸多的审理难点。基于此,课题组以司法实践为研究基础,结合裁判文书和调查资料,在梳理化解难点类型的基础上,尝试从司法和行政两个角度寻求解决路径。

一、实践考察:近三年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纠纷情况分析

为了更全面的观察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纠纷的现状,课题组以无讼案例网上北京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为基础,选取了2015、2016 、2017三年相关的文书作为分析的样本来源。

关于检索方法,课题组以“继承纠纷+原告、村、房(同一段落内)+北京市+基层法院”为搜索关键词,检索出文书1460份,通过浏览比较,挑选出有效文书1436份,以此作为观察纠纷焦点及问题所在的依据。

此外,以上述关键词搜索为基础,将法院层级定位在中级人民法院,检索出有效文书100份,并结合课题组梳理的实践问题,以此作为分析裁判观点的基础。

(一)趋势分布——区域性及类型化表现突出

[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页。

[3]杨立新著:《家事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82页。

[4]郭明瑞等:《继承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5]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的规定。

[6]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7]王卫国、朱庆育:《宅基地如何进入市场—以画家村房屋买卖案为切入点》,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

[8]高圣平:《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法律逻辑》,载《烟台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9]孙宪忠:《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页。

[10]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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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相信在以前的农村大家肯定并不少见了吧,随着国家一宅一户的逐步实施,也让很多一户多宅的农民担心自己多出来的宅基地会被强制拆除,那么一户多宅会被强拆吗?农村一户多宅基地如何处理?接下来小编就来和大家好好的探究一番。

一、一户多宅会被强拆吗?

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必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属于违法用地。如果是违法用地,当然就不能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所以一户多宅若要是合法就不会强拆,但不合法也不一定会拆除,不为您所有,违法用地有拆除的可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农村一户多宅基地如何处理?

有些一户多宅的情况是合法的,比如因继承等导致的情况还是会确权处理,而对于这些一户多宅的情况,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退出多余的宅基地,而且还能够获得国家补偿。

如果是发生了建了新房却没将以前的老房子拆除的、强制或欺骗手段占有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依法继承但是后期未经批准便新建改建的房屋、产权证明已被法定程序撤销的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的这些,都会被进行拆除处理。

如果是古建筑、文物等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或者是拆除后会影响到邻里居住安全的房屋。虽然不适合拆除,但也不会判定给个人,这时一般需要通过村集体组织的集体会议讨论,多数时候会给出暂时保留的处理方法。

部分地区试行宅基地有偿进行使用的制度,这也就是说若是部分一户多宅的农户,要是不想拆除多出来的的房屋,那么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税费进行有偿使用,但你超出的面积越大,所要缴纳的税费也就会越多。

部分会主动将超出的宅基地面积退还给本村集体,或者是将多出来的宅基地转让给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和管理,所以在满足分户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分户将其合法化。

以上内容主要是小编为大家解说的关于一户多宅会被强拆吗以及农村一户多宅基地如何处理这方面的全部知识了,所以一宅多户到底是否会被拆除,我们还必须要看实际的具体情况,还有上面提到的处理的方法大家也可以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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