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当律师取消退休待遇?

严把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关口
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官队伍

17:10:15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高福军 李鑫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为有效解决法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多发频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科学谋划、顶层设计,坚持分类施策、标本兼治,严把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关口,为进一步规范法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行为竖起了硬杠杆,拉起了高压线,为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官队伍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坚持“一个从严”原则不动摇

  《意见》依据《法官法》《律师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称“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对人严、对事严、监管严的“三严”要求,把握方向性、导向性、针对性、实效性的“四性”思路,健全完善了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监管机制。

  落实“三严”要求。“对人严”体现在,不限于法院领导干部和员额法官,而是将离任时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法院工作人员统一纳入《意见》的规范范围,实现监管全覆盖。“对事严”体现在,既要监管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行为,也要监管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但就相关业务领域或者个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或者代表律师事务所开展协调、业务拓展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还要监管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从事秘书、财务、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风险防控等工作的人员,有效堵塞监管漏洞。“监管严”体现在,全方位压紧压实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责任,将监管责任层层传导、层层落实,以履职监管强化权力监督。

  把握“四性”思路。《意见》以政治统领突出方向性,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意见》以整治顽疾突出导向性,直指法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等突出问题,收紧制度的口子;《意见》以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着力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制度规范、健全工作机制;《意见》以系统集成突出实效性,全面吸收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创新实践,衔接加强公职人员管理、强化廉洁纪律、规范律师执业的最新要求,该明确的明确,该细化的细化,力求易于操作、务实管用。

  二、区分“两种情形”处置不混淆

  《意见》区分“印发前”“印发后”两种情形,对相关行为性质进行界定,并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印发前。《意见》要求,本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法院退休人员,按照“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法院退休人员在申请律师执业或者受聘于律师事务所时未严格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的规定和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将行政、工资关系等转出法院,或者截至《意见》印发时仍不符合从业限制年限要求的,属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意见》印发后。《意见》对法院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作出一般性限制规定,即法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法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不得采用隐名代理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规定、违规提供法律服务。此外,《意见》分别对退休、辞去公职、被开除等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限制作出具体规定。

  三、确保“三类群体”管理不遗漏

  《意见》聚焦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退休、辞去公职、被开除三类群体,确保人员管理不遗漏。

  关于退休人员。《意见》根据法院退休人员是否具有领导职务或为重点岗位人员,要求其遵守相应的规定,即退休的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退休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意见》还要求,退休人员在不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关于辞去公职人员。《意见》根据辞职人员是否具有领导职务或为重点岗位人员,要求其遵守相应的从业限制规定,即辞去公职的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的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

  关于被开除人员。依据《律师法》“被开除公职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意见》要求,被开除公职的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这是考虑到此类人员在工作中曾经出现过问题,无论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何种工作,再次违纪违法的风险都比较大,也难以维系社会公众对法律服务和司法公正的信任感。

  四、围绕“四个阶段”监管不懈怠

  《意见》围绕“离任前”“从业时”“执业中”“违规后”四个阶段,着力抓好离任前的把关环节,把好从业时的关键时点,做好执业中的日常监管,用好违规后的查处机制,真正使政策“掷地有声”,使制度走深走远。

  离任前。《意见》要求,法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法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人民法院应当在离任人员离任前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劝其调整从业意向。

  从业时。《意见》要求,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法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律师协会应当对法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进行严格审核,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法院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实习登记。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法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条件人员不予核准执业,在作出核准从事律师职业决定时,应当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执业中。《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并实现与律师管理系统的对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建立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和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并实现与人民法院立案、办案系统的对接。人民法院应当依托相关信息库,加强对法院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甄别、监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法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监督管理。

  违规后。《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法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情况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法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

  《意见》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的制度成果,是深入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有力举措,是培育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法院干部队伍的必然要求。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以“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精神,严把离任人员从业关口,以“守正笃实、久久为功”的定力,有序推进《意见》相关制度落地落实,扎实促进“司法掮客”问题得到切实整治,助力法院离任人员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广大法院干警要永葆鲜明的政治意识、高昂的精神风貌、廉洁的司法作风,凝心聚力为打造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新篇章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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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 国有企业教师退休待遇97号文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 民办教师退休待遇文件中央2011年8号文件。

  •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

  • 师级以上军官可以在现役30年以上,服现役30年以上,参加工作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岁以上的军官退休;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批准后,可以提前或者推迟退休。享受每月退休费,可以做退休安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 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

  • 【法律意见】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政治部、联勤部,各军兵种政治部

  • 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工资按照职务级别,事业编制退休后按照职称高低,其他并没有什么差别。 企事业单位退休后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

  • 当兵30年退伍后的待遇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一次性退役金; 2、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 3、在政治待遇上,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军转

  • 当兵16年退伍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1、退伍费待遇:部队会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退伍费,当月的伙食费,以及回家途中的车船费、住宿费、医疗补助费; 2、退伍后,原则上由乡镇安排就业; 3、社会保险方面: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优待养老金;

  • 当兵五年退伍后的待遇的规定如下: 1、服役期不满12年或者符合政府安排工作,但自愿放弃安置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基本上按照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2、自主就业方式安置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了一次性退役金;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考学,考公务员;个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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