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会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请问这有什么法律依据?

这是再审中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子。我的问题是:在过去一二审和再审中被告已经承认的事实,如果被告在将至的重审当中否认有效吗?

  • 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和已经重审的原因。也就是说,不一定,有可能采纳为有效,也有可能认定为无效。

  • 一般否认是无效的,但如果能证明一审二审中是出于胁迫或欺诈而承认的除外,再审建议委托专业再审律师

  • 一般否认是无效的,但如果能证明一审二审中是出于胁迫或欺诈而承认的除外,再审建议委托专业再审律师

  • 你好,一般不可以的,除非有新证据,能驳回判决.

  • 看其是否提出新的证据材料

  • 二审发回重审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一般开庭审理的,需要在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

  • 上诉也是在打官司时候经常要用到的程序,当事人认为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结果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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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其内容而言,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法律事务工作总结(精选23篇)

  时间飞快,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首这段不平凡的时间,有欢笑,有泪水,有成长,有不足,需要认真地为此写一份工作总结。可是怎样写工作总结才能出彩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律事务工作总结(精选2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法律事务工作总结1

  20xx年度,项目部以促进项目健康发展、确保项目资金安全为目标,从逐步完善项目经营风险防范机制着眼,坚持事前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突出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和风险交底,明确工作思路和重点,促进项目法律事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合同管理规范化

  按照公司要求,合同办联合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切实完善了合同论证、起草、谈判、签订、履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形成了规范化和制度化合同的管理体系。

  在合同论证阶段,主动参与技术、物资部分的讨论与计划,从到货时间,供货质量,采购成本等各方面考虑,做到集思广益。在合同起草阶段,及时做好与供应商的沟通,避免出现出现不符合当地市场或者违反当地国法律的情况发生。在合同谈判阶段,联合技术、物资部门,针对包分商的价格、质量、供货时间等方面进行联合谈判,避免出现供货不及时或者质量缺陷。在履行合同时,及时进行制度化的动态跟踪,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项目所在国印度尼西亚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健全,有很多法律也与国内的法律不同。以报税为例,最新的税务法,要求企业免税必须在三个月以内完成,如果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就不予免税。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既要符合国内的法律、法规,也要充分了解印尼法律,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项目是一个国际项目,需要同时在中国、雅加达、巴厘巴板同时驻守相关人员,同时在这三个地方都会发生采购。本着节约采购成本的原由,分包合同签订被分成三个地方,分别规定其采购范围,进行集约化管理。在国内部分,主要负责三大主机及大部分辅机的采购;在雅加达部分,主要负责大型的印尼采购部分;巴厘巴板负责辅件等零星物资采购。

  虽然项目采购地点较为分散,但是项目对各分包合同进行集约化管理。任何一宗采购的进行,都会同时与另外两个地方进行沟通,保持采购的整体统一,避免重复采购。

  在一个陌生的国家承担采购任务,相对来说是有一定困难的。面临着一个完全陌生的市场环境,大部分经营实体对中国水电不甚了解。所以在开拓市场的初期,严格履行合同,树立起中国的良好信誉就显得尤为关键。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项目部严格执行合同,力图做到百分百履约。并努力做好与供应商的沟通工作,及时消除与合同的误解,在当地获得了良好的声誉。

  二、做好设备物资采购工作

  (一)规范设备和物资采购程序

  按照公司设备物资管理分手册,项目部严格、规范执行设备物资采购程序,规避任何可能出现的采购风险。

  为规范设备物资采购程序,项目部保障办制定了严格的采购管理程序文件,目前共有印尼东加火电项目部采购管理程序、印尼东加火电项目部当地采购管理程序细则、印尼东加火电项目部采购招投标工作操作流程、印尼东加火电项目部设备物资管理办法四个文件,切实做到设备物资采购价格公道合理、质量有保证、及时到位无延期。

  为避免出现采购设备物资差错,项目部保障办会在采购前严格审查核实具体的设备物资型号、数量及质量要求,避免因上述问题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等风险。

  (二)按施工进度和主合同要求编制设备和物资采购计划

  根据电厂安装进度特点,根据主合同要求,结合MASTER LIST设备清单,项目部保障办制定项目/年度采购计划,再由设计院根据图纸编制招标文件技术

  规范书,项目部保障办编制采购计划申请表,报国际公司成套办批复,启动采购程序。

  (三)采购合同审批与处理

  按照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项目部对集团国际公司供应商管理平台以外的潜在供应商制定“供应商资格预审表”,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将潜在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范围。项目部采取邀请招标、询比价等采购方式,采用综合评审法确定首、备选供应商,经综合评议确定预中标价格。组成合同谈判工作小组,经合同谈判后确定实际采购合同价格,采购合同均须经项目部、国际公司、集团国际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审核会签。项目部根据采购合同条款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对三大主机设备及重要辅机设备生产有计划的实行监造。并紧密联系供应商,及时掌握其生产进度等,建立台账信息。

  (四)采购合同支付

  根据具体的设备,所有供货合同都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支付条款,对预付款、投料款、验收款和质保金支付都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支付条款。项目部在年度资金计划的基础上,按月制定月资金支付计划。每批次设备物资出口后,供应商严格按照我方的增值税发票开票通知书开具增值税发票,局国际公司专人负责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并统一管理出口退税业务。项目部保障办根据合同支付条款,编制资金支付月计划,按程序编制支付申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国际公司、集团国际公司完成支付流程。

  三、财务资金管理工作

  (一)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要求,结合项目运行一年多来在项目管理上取得的经验和不足和项目的特殊性,建立和完善修订了项目部《财务管理办法》、

  《费用报销管理办法》,重新制定了项目部《资金管理办法》、《账务处理程序》、《会计稽核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成本核算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伙食费开支管理办法》等等。着重梳理了资金支付、现场采购结算、对业主结算等的流程,明确了各部门的相应职责和业务处理程序。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项目内部控制的需要,财务办制定项目财务风险管理办法、财务分析办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等。同时,指导行政、采购、物资、合同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各部门的业务管理程序制度,并做好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财务制度的执行

  强化项目财务制度的执行,对各部门负责人、骨干等进行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程序等的指导培训,便于将财务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衔接顺畅,实现高效率,各项制度执行到位。

  (四)强化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支付审批程序项目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每季度初根据实际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整,严格按资金预算进行资金支付。同时财务办在付款前根据财务制度、合同条款等严格审核每笔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原则上只有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项目经理等联合会签的情况下财务办才予以办理。

  为作好项目索赔工作,项目部成立以合同办为首的索赔工作小组;建立了工地施工日志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登记;建立了影像收集、定期存档制度。

  (一)因产品质量与供货厂家之间的索赔法律风险对策

  1、建立了开箱验货单制度。对产品油漆、外观、数量、尺寸等,具备开箱验收条件,一律将验收结果进行登记,作为验收单的必要组成成分,为支付提供依据;

  2、建立了质量问题厂代负责制。凡因产品质量或产品设计问题造成不能安装,或造成影响其他设备安装的问题,一律书面通知驻现场厂代,由厂代出具处理方案并签字,作为以后向各厂家索赔的依据;

  3、建立重大质量缺陷或事故专家会审制度。对于因质量缺陷造成的重大事故或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的产品,除由厂代负责出具处理意见外,还聘请专家对其结构性能和对整个电厂的安全运行进行评价。

  (二)与设计院之间的索赔法律风险对策

  1、建立图纸会审制度。项目部聘请了多位从事火电站施工多年的专家,驻守工地,负责对设计院图纸的会审,对设计错误和严重增加工程投资的设计进行会审,并出具初步意见;

  2、建立设计疑问、设计错误设代负责制。驻守现场的设代对发给设计院的关于设计疑问、设计错误的工程联系单出具修改意见,并签字确认,作为指导现场施工和对设计院索赔的依据。

  (三)与联营体合作伙伴─设备安装的索赔法律风险对策

  1、建立专工制度。每个施工区域或专业由一名专工负责,带领几名专业人员,对其负责区域的设备安装负责技术指导,避免安装错误造成对设备的损坏,引起不必要的索赔;

  2、建立施工过程全程跟踪及影像记录制度。对于施工过程全程影像记录能有效掌握第一手资料,为与安装单位之间的索赔做准备;

  3、建立施工缺陷通报免责制度。对于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影响设备运行安全的质量缺陷,全部以书面通知安装单位,一为提醒处理,二为免责。

  五、妥善处理劳务用工关系

  项目部中方员工共计73人,其中劳务派遣用工6人,雇佣当地员工34人,项目部严格按照印尼的劳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人员招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项目部出台《印尼籍劳务人员管理办法》,规范用工管理,明确印尼员工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劳务纠纷。

  六、完善对外往来函件管理

  对往来函件建立了严格的专人接收发放制度、存档制度、所有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会签制度以及函件时效定期清理制度。

  1、建立了专人接收发放制度:现场函件接收发放以及处理会签由专人负责;

  2、对于收到函件:收到函件后及时扫描归档并发送相关人员及项目班子成员,同时建立严格的文件传阅记录,收集相关人员处理意见,并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回复;

  3、对于发送函件:建立严格的发函全员会签制度,无会签单则不予签发,同时对所发函件及时扫描归档并发送项目领导;

  4、存档制度。建立纸质版和电子版双存档制度;

  5、来往函件时效定期清理制度:严格控制函件处理及收发函件的时间,确保不延误。

  七、法务工作中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在法务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同时,也应认识到项目部人员法律知识相对不足,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相关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现状。项目部应更多地开展法务专项培训和法律咨询活动,提高项目部人员发现法律问题和解决、规避法律问题的能力,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切实带入到日常的工作中,促进项目部合法经营、规范经营,提高合同履约率,合理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从而带动经济效益增长。

  法律事务工作总结2

  1、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日趋完善

  自xxxx年,集团在xx企业中率先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与此同时,按照集团x大主导产业必须建立或有明确的法律事务机构的要求,集团所属企业xxx等x户企业先后成立了法律事务部门,以上大部分企业法律事务直接由一把手主管。把法律事务工作作为抓好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保障,把依法治企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事关企业重大决策自觉接受法律部门审核及法律顾问把关。其他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均配备了专兼职法律事务人员,部分企业法律事务人员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明确了职责分工。今年共有x户企业对外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的建立,为集团法律事务工作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和保证。

  2、从制度建设入手,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预防预控机制

  依据国家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关于加强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和集团实际,我们坚持实行《x报告制度》、《x情况报告制度》。为了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法律事务工作质量,制定了《x考核标准》,将法律事务工作纳入对各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之中。我们根据各企业长期以来在合同签订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下发了《x暂行规定》。进一步严密了签约规则和程序,明确了管理责任。同时,根据集团相关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市场经济关系变化情况,我们在执行x的基础上,又补充制定下发了《x合同》、《x合同》、《x合同》、《x合同》等四个标准示范合同文本,供基层企业参照使用,最大限度地堵塞合同签订和管理上的漏洞。基层各企业也加强了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的力度。x依据要求修改完善了《经济合同管理办法》,x等企业还配套制定了《x合同签订审批流程》。其他企业也相应地制定了各种办法或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这些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实现法律风险预防预控打下了制度基础。

  3、加大依法维权力度,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自x年以来,集团在依法维权和清理遗留法律纠纷案件的工作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特别是对重大案件加强了跟踪协调,监督指导。共处理解决了所属企业大小诉讼案件x起其中劳动争议案件x起,经济纠纷案件x起,x起案件当中应诉案件x起、被诉案件x起,涉案金额x万元,共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x余万元。比较典型的案件有x起:

  目前,还有x起案件正在处理当中。

  4、抓住中心环节,突出合同管理

  x已成为预防经营管理风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根据集团下发的《x暂行规定》要求,集团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进一步完善了合同专项管理、审查、会签和审批制度。几年来,集团法律事务部共审查和核准基层企业上报的重大合同和重大项目x个,提出审查意见x条,全部被企业采纳。x公司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审核;x等企业根据集团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又制定了具体的合同管理规定,从上到下严格执行,从源头上规避法律风险。x公司依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x坚决杜绝含义模糊的条款,避免合同文本的疏漏而造成损失。龙港公司严格按照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签订合同,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今年,集团下发《x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及四个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后,x等企业进一步理顺了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执行合同审批单制度,规范了常用合同文本。到目前为止各企业未发现新签合同及重大项目在履行当中发生纠纷和问题,有效地规避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5、结合企业实际,不断提高注法制教育质量和水平

  一直以来,针对企业分布点多、线长、分散的特点,我们坚持以x办公网络为平台,以法制专栏为阵地结合实际、灵活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共制作专刊x期。根据企业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相应地宣传并解读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出台的各项政策,随着新修改的《x法》、《x法》x等法律的出台,及时地制作了专版专栏和课件。在企业改制职工并轨时期,针对各企业劳动争议较多的实际情况,重点宣传了《劳动合同法》。制作了宣讲课件深入基层企业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我们以各基层企业实际发生的典型案例为教材,重点宣传了x成功做法;部分企业勤勉不息依法维权,千方百计清收帐消案存历史呆死账的成功经验;个别企业还聘请了律师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通过普法学习,使企业各层面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6、以规避企业法律风险为己任,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专项工作根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断发展,专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使法律事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加强。

  法律事务工作总结3

  一、20xx年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一)法律事务管理概况

  20xx年,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暨法律事务工作紧紧围绕米国环球公路公司的中心工作,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指导下,认真提供企业法务工作的水平,努力防控各类法律风险,为米国环球公路公司的项目建设和工程顺利推进提供坚强法律保障。本年度,本部门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事前防范:主要是通过对各类合同的审查,尤其是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工程建设合同、技术协议、大型设备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审查,以及对公司重大工商事务的惯例,有效的防范了公司重大交易行为和重大投资行为的风险,截至20xx年x月x日,全年共审核重大合同份,合同金额约人民币万元,提出合同修改意见余条;同时,通过持续加强公司合同章的管理,以及逐步规范公司授权事务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日常业务法律风险的管理水平。

  2、事中检查:本年度我们重点加强了对公司各项制度的检查力度,尤其是涉及法律工作的合同章制度,并根据检查落实的结果对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另外,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单位签署的合同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各单位合同管理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

  3、事后救济:法律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纠纷和争议。我们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由于我们在事前防范方面的工作比较到位,我们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均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处理了与相关单位的有关争议,维护了公司利益。截至20xx年x月x日,我公司未发生诉讼、劳动争议或仲裁案件。

  (二)合同管理情况

  20xx年,公司重点加强了对合同管理情况的检查力度。主要工作包括:

  全年度共审核重大合同份,合同金额约为人民币万元。从合同审查的效果看,有过半合同能够按照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但仍有部分合同尤其是贷款融资合同未能接收合同审核意见。针对无法按照审查意见的合同,我们即使向合同经办部门告知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建议他们提高警惕,做到防患于未然。

  2、合同起草、合同模版的制订

  本年度,我们针对在日常合同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合同问题,对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可能涉及的合同模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公司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本年度,我们对其它部门已经签署且正在履行中的合同进行了多次检查。通过检查,对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和履行情况有了

  更进一步的了解,也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使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更加的完善。

  (三)法律风险分析

  1、员工法律意识与公司发展存在差距

  米国环球公路公司公司是一个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公司,由于承担了直达山西煤炭基地及打通河南省西部交通瓶颈的高速公路的建设任务,未来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必将会得到更快、更大的壮大和发展。广大员工不仅要认识到公司快速发展的形势,更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操守,熟悉公司经营劳动安全、合同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后果和责任,自觉地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如果员工自身的道德操守和法律意识不能达到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水平,终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同时自身也要承担沉重的法律责任。因此,今后公司要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广大干部员工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平,使员工的整体法律意识符合公司未来快速发展的要求。

  2、重大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有限

  这类合同往往具有标的金额大,履行周期长,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稍有不慎就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但是,公司对重大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只是在合同即将签订之前交往法律顾问审核把关,而且法律顾问的建议由于形势紧急、提供的资料和掌握的信息有限等原因,并不能充分提示其中的法律

  风险。同时,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缺少全面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因此,公司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从合同谈判之处就要求法律顾问参与,同时在履行过程中加强监管,尽可能避免重大合同发生法律风险。

  3、法律纠纷风险依然存在随着公司有关项目的不断推进,公司前期签署的各标段《施工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银团融资合同》等重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有合同对方利用优势地位而强势修改变更合同的、也有由于合同签署后客观情况发生变更后修改和变更合同的,这些合同变更事项的发生,将会对未来依据合同进行的有关决算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也将是20xx年度公司以及我部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重点关注的主要方面。

  二、20xx年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措施

  20xx年,我们将在集团公司法务事务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方针,权利服务公司重点领域,认真完成上级单位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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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结合自己2020年第一季度所承办的3宗认罪认罚后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案件,分析自身所处的G省S市2019年度全市法院认罪认罚案件统计数据,研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滥用上诉权、抗诉权、发回重审权的成因,立足完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背景,建议在刑诉法修改层面上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增加“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属滥用上诉权的除外”的但书条款,同时在刑诉法司法解释等层面上对查实确属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认罪认罚案件,确有必要加重刑罚的,应当进一步完善律师提供辩护、二审开庭审理、明确检察意见、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配套举措,以期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铺开态势下更好实现公平正义。全文共9993字左右(含注释,另外表格以图片形式展现,不占字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开始在北京等18个地区局部试点,到2018年10月26日通过修改刑诉法将之上升为法律,再到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出台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显属全面铺开及成效斐然之态势。“任何制度转型的过程,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与此同时,原来一些在试点期间或者在制度设计初期有考虑但实务中出现概率不高的情况,例如通过认罪认罚已经获得一审法院依法从宽判处后被告人又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该如何妥善应对,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推行,就开始不断地浮出水面,迫使我们应该在完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背景下去寻求解决。

“为了保障上诉权人充分而又方便地行使上诉权,刑事诉讼法并未对上诉理由提出要求和规定。”平心而论,上诉不加刑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地位及作用,远远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得更为根本及重要。因此,对于已经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一审法院依法从宽判处的被告人,一旦其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试图寻求二审法院能否给予更进一步的从宽处罚,虽说与“上诉制度的‘救济、纠错、监督、解释法律、创制法律、司法决策与法律统一适用’等功能不符”,二审法院也只能在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前提下,以尽快维持原判作为无奈之举,而对于被告人通过提出上诉来拖延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推迟案件生效、规避送监服刑、争取留所改造等不纯动机及诉讼伎俩,则显得有点束手无策。当然,在理论探讨及实务操作上,也有由公诉机关专门针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行为同时提出抗诉,以便二审法院能以抗诉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为由,从而可以对“失信”被告人相应加重其刑罚;或者是由二审法院通过对案件予以发回重审,然后由原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时以“失信”被告人已经丧失认罪认罚基础,并在重审程序当中相应加重其刑罚的思路以及做法。

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也利于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笔者认为,以上思路及做法属于滥用抗诉权及发回重审权:一是治标不治本,二是与上诉不加刑原则有所冲突,三是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操作脱档或理解偏差。最为妥当还是从刑诉法修改层面上,结合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适当再加以限制,增加“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属滥用上诉权的除外”的但书条款,同时在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等层面上对查实属于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认罪认罚案件,确有必要加重刑罚的,应当在充分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原有制度设计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律师提供辩护、二审开庭审理、明确检察意见、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配套举措,以期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铺开态势下更好实现公平正义。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应该引起重视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既要认罪又要认罚,才能获得从宽处遇。自2016年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各地的统计数据显示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不高,最高院周强院长在试点改革的中期报告中指出,被告人上诉率仅为3.6%。但是,“一个人深陷囹圄而脱罪无望,自然希望落在自己头上的刑罚能轻则轻”。在 2020年第一季度,笔者本人承办的案件中就有三宗属于认罪认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其中有1宗是基层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底限作出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案经笔者作为承办人审理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有1宗是基层法院按公诉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案经笔者作为承办人审理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有1宗是中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中档取刑经笔者作为承办人审理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案经高级法院审理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量刑建议“一端连接着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另一端则关系着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果说,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档取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虽说也属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毕竟对公诉机关的整体量刑建议幅度被告人是以认罪认罚形式予以明确认可,但还可以勉强说被告人是寄希望于二审法院能再进一步从宽;但是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底限或精准量刑建议取刑后被告人还提出上诉,则属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典型,因为被告人是明显对其原先完全认可及最优预期的量刑建议予以“失信”反悔。案件简要情况详见下表:

以上3宗认罪认罚后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案件虽说是个例,而且只是出现在笔者一个人在2020年第一季度所办结的案件当中,同时还刚好分别具备了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底限取刑、按公诉机关精准量刑建议取刑、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档取刑的不同典型意义,不能不说是一种巧合。但是,结合认罪认罚制度于2019年第四季度开始大面积铺开以及全国七八成的案件量集中在地方中基层法院的这一基本态势,加上按照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一审程序又几乎都是由地方中基层法院来负责完成的司法实际,我们不难作出如下判断,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我们应该对此在制度层面上来认真思考及积极应对。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探究分析

(一)数据统计及现象梳理

如前所述,全国法院七八成的案件量集中在地方中基层法院,其中案件量又基本集中在基层法院。另外,民商事案件还有可能由于标的大涉及面广影响大等具体因素而由高级法院进行一审,但是刑事案件基本上是由中基层法院进行一审(虽说理论上不排斥高级以上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司法实务当中连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也几乎都是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同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虽说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考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使其了解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这一法律精神,鼓励其认罪认罚。”

但客观上说,可能被判处重刑的被告人与可能被判处轻刑的被告人,其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热衷度及努力度肯定有所不同,最能体现案结事了的恢复性、修复性司法效果的基本集中在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下的轻刑案件,这类案件由于占整体刑事案件的比重最大,而且往往由于法定刑期幅度不重,如果能够达到认罪认罚效果的,要么是可以努力争取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概率,要么是得以从宽处理后再加上扣除判前被羁押的刑期所剩余刑的刑期较短,可以争取留所改造,不用送监服刑。因此,这一类型的案件就自然而然成了认罪认罚案件的主力军,相应认罪认罚后被告人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也基本上就集中发生在这一类型的案件当中,具体详见以笔者所在的G省S市全市法院近5年来判决生效案件刑罚轻重分布区间为样本的统计简表:

由于笔者所处的G省S市并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地区,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10月26日通过修改刑诉法才将之上升为法律,为此笔者搜集了G省S市全市法院2019年度的认罪认罚案件统计数据进行梳理。应该说,认罪认罚获得一审法院从宽判处后又提出上诉的比重极小,仅为2.84%,但其中针对量刑提出上诉的就占第一位,高达40.63%。

(二)原因分析:主要指向一审量刑

通过对近5年来G省S市的判决生效案件刑罚轻重分布区间统计以及G省S市全市法院2019年度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情况梳理,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认罪认罚案件绝大部分集中在刑期幅度为有期徒刑3年及以下的案件里面,而其中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则又是主要集中在量刑方面。那么,其原因何在?笔者结合自身办案过程中讯问上诉人或被告人的司法实践,以及与本市中基层法院的其他刑事办案法官进行探讨,同时还实地与看守所民警、辩护律师等较能明确掌握案犯真实思想动态的人员交流,汇总形成如下原因分析简表:

(三)滥用后果:浪费司法资源及影响司法效率

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所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西方法律制度当中的“诉辩交易”,认罪认罚案件的定罪量刑最终决定权是在人民法院;同时认罚认罚从宽也与民事案件当中的调解结案更多体现司法权依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所不同,罪刑法定、人权保障以及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是我国刑事审判当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人民法院依法判案的重要标准,也是根本标准,考虑到被告人相对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诉机关,其诉讼地位能力及法律认知程度明显处于弱势,针对公诉机关代表国家的犯罪指控,即使被告人“认罪”且“认罚”,人民法院也得依法审查“认罪”的基础是否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罚”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及从轻尺度等,为此,在制度设计层面上,让包括认罪认罚在内的被告人,在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情况下,依法可以通过上诉途径充分获得二审救济的程序保障,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地位及作用显然是举足轻重。

但是,权利可以正当行使,也应当正当行使,且不得滥用。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显属浪费司法资源及影响司法效率。如果事实上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证据采集、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均没有异议,而且一审判决结果是根据在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介入下被告人明确认可及愿意接受的量刑建议所作出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真实目的在于反悔后意图得到更进一步的从宽处罚或纯粹是为了利用二审程序拖延案件生效时间节点避免送监服刑的话,那么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显然属于对其“认罪”及“认罚”的“失信”表现。针对被告人的“失信”行为,碍于上诉不加刑作为刑诉法所明文规定的刑事审判当中的重要原则及根本原则,如若机械坚持,最终的二审裁判结果就只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纯属浪费司法资源及影响司法效率。

三、针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滥用上诉权所导致的抗诉权、发回重审权滥用之分析

司法实务中显然已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力图在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前提下,寻求解决途径。如开篇所述,面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除了由二审法院尽快维持原判外,目前还存在较为占据主流的两种思路及做法,一种是通过公诉机关同时提出抗诉,来化解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影响及限制,从而在二审期间可适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一种是由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去重新审理,在重审期间适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程序处理”,从而让“失信”被告人丧失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笔者认为,抗诉权、发回重审权的滥用并不妥当,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诉机关滥用抗诉权有指向错位之嫌

这种思路及做法,表面上看是严格遵守了上诉不加刑(抗诉案件除外)的精神,同时利用了抗诉案件可以加重刑罚的规定,对确属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失信”被告人适当加重其刑罚,从而较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但是,从法理上来讲,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相关证据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的,公诉机关如果要提出抗诉的前提应该是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而不是针对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行为来提出抗诉,针对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来提出抗诉应属指向错位;另外从司法实务来讲这种思路及做法的可操作性也不尽如人意,被告人提出上诉,往往是通过其所被关押的看守所转寄上诉状或者是通过其家属及辩护人等递交或寄交上诉状,法院收悉其上诉状时,往往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间已过,但是按交寄时间来看的话,上诉状是属于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所提交的,上诉行为有效,但此时公诉机关的抗诉期限早已过期。另外即使公诉机关在相关办案过程当中恰巧提前获悉了被告人提出上诉(此时刚好还尚未超过法定抗诉期限),但是毕竟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职责,针对上诉行为的抗诉书不能在没有结合正式上诉状内容的前提下凭空随便出具,更不能将抗诉书的落款时间倒签提前到抗诉期内,因此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二)二审法院滥用发回重审权有变相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之嫌

这种思路及做法,同样值得商榷,一审法院的判决如果在事实认定上、证据采信上、法律适用上、审判程序上等没有存在什么问题的话,案件其实是不应该面临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命运,因为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行为,并不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的考量当中,被告人是属于“判后反悔”,而不是“判前反悔”或“判时反悔”。另外,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在没有新增加事实及证据前提下,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审法院重审时最多也只能维持原有的刑罚水准,而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由原审法院在案件被发回重审后,以被告人在前次判决后存在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行为为依据,进而认定被告人已经丧失认罪认罚的基础,遂对其“失信”行为在重新审理时加重其刑罚,则有变相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嫌疑;但在重新审理时不能够加重被告人刑罚,最多只是维持原有的刑罚水准甚至还进一步减轻其刑罚的话,则与二审法院希望通过发回重审来惩戒被告人“失信”行为的司法意图背道而驰,而且还暗合了被告人拖延案件审判进程的“心愿”。“有相当部分的上诉人因其剩余刑期如果在三个月以内,即可不用移送到监狱服刑,进而会通过上诉拖延判决生效的实践来达到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目的。”

四、妥善应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建议

(一)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应对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诉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已经隐含对被告人是否真的愿意“认罪”及“认罚”在一审阶段就予以明确和固定的法律意图。因此,如果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一审法院从宽判处后又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则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失信”行为,可考虑适当加重其刑罚。但在刑诉法没有修改以前,应该严格按照上诉不加刑的精神,即使查明被告人确属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只宜尽量加快二审审理进度,及早维持原判,让被告人试图通过上诉来获得更进一步从宽处罚、或者拖延案件生效时间使余刑不足3个月可以留所改造不用送监服刑的愿望落实。“一些剩余四五个月刑期的被告人,明明对裁判结果没有意见,却因不愿去监狱服刑而上诉”。

(二)立法层面上的完善建议

与此同时,要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紧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脉搏,按照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在刑诉法修改层面上对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加以必要的限制,增加可以对“失信”被告人适当加重刑罚的但书条款,同时牢牢坚持罪刑法定、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现代司法理念,确有必要加重刑罚的,应当在充分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原有制度设计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律师提供辩护、二审开庭审理、明确检察意见、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配套举措,具体完善建议如下:

(1)增加“上诉不加刑”限制适用的但书条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来新确立的一项原则,但在如何妥善应对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后又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试图获得二审进一步从宽处罚或拖延诉讼进程规避送监服刑问题上,受上诉不加刑这一刑事诉讼重要原则的限制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考虑到“程序参与权与选择权也是正当程序理念的基本要素”,量刑建议主要是要“鼓励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实际上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一种尊重,通过给予量刑减让,尊重并鼓励他选择认罪认罚,就量刑和控方达成一致”,为此应该修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内容,增加认罪认罚案件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者除外的但书条款,在法律层面上对“失信”被告人可以适当加重刑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即对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以及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确属滥用上诉权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健全司法程序措施保障

对经查被告人确属认罪认罚并获得一审法院依法从宽判处后又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二审法院可对“失信”被告人适当加重其刑罚。在依法查明事实和认定证据基础上,对属于在量刑建议底限或者精准量刑建议取刑后上诉的,应当加重其刑罚;对属于在量刑建议幅度内取刑后上诉的,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并考虑办案效果及整体量刑平衡等因素,可以加重其刑罚。但在程序上应该做到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诉讼权利、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参照有关抗诉案件的审理规定,结合辩护全覆盖要求以及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等要求及内容,在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等层面上就以下几个方面具体予以细化保障:

①明确规定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在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及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有关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规定中增加一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确属滥用上诉权,二审法院拟适当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明确二审必须进行开庭审理,不能采取书面审理形式,而且庭审过程中应该明确告知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可能面临被加重刑罚的后果,相应地检察机关应当派员提前阅卷、出庭二审庭审活动、履行监督职责,以及明确是否建议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加重刑罚的检察意见;

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确属滥用上诉权,二审法院拟适当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明确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精神及要求,落实好被告人的委托辩护或指定辩护的工作要求,原则上必须确保有委托辩护律师或指定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二审庭审活动等工作,如若认为原判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判决结果均不存在问题的话,则应该着重围绕被告人是否属于滥用上诉不加刑情形进行辩护;如果被告人明确不委托辩护律师以及拒绝指定辩护律师,坚持由自己进行自行辩护的,法院应当向其充分释明认罪认罚后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可能面临加重刑罚的后果,然后明确记录在案并附卷存查;

③明确规定必须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确属滥用上诉权,二审法院拟适当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除了合议庭评议研究外,还必须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1条第1款“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有专业(主审)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通过对该《意见》第8条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一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拟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将之纳入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之内,从而一并解决认罪认罚案件中对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被告人拟加重其刑罚的,除了合议庭评议外,还应当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从程序上充分保障和有效体现公平正义。与此同时,无论是合议庭评议,还是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抑或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于拟适当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认罪认罚后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案件,都应该注重对一审程序中的具结悔过材料内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确认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性,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上诉理由,二审庭审查明情况,律师二审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二审检察意见等内容进行综合评析,在被告人属于认罪认罚后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认定问题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方可研究决定二审适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④补充规定一审程序必须释明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后果

在“两高三部”所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9条中增加规定向被告人释明有关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后果,事先由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当中为防范认罪认罚被告人滥用上诉不加刑提前作好准备。即由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按照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精神及要求,组织控辩双方在庭审调查之前或庭审调查当中,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就其是否是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或威胁或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公诉机关有无告知其认罪认罚规定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意见?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其认罪认罚时有无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见证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的证据开示及量刑建议有无意见等进行充分的询问及确认基础上,同时再增加向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释明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后果,即“如果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及认定证据后,根据公诉机关针对其认罪认罚所出具的量刑建议作出裁判,其依然拥有上诉的权利但不得滥用,否则一旦二审法院查实其属于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其有可能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进而被加重刑罚”。为有效防范认罪认罚后滥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一审程序当中积极打好提前量。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点阐述党领导人民在我国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方面形成的制度优势,只有不断增强制度自觉、坚定制度自信、深化制度创新,才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其中就自然包括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项单一制度,应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从实体和程序上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予以从宽处理、处罚”。本文主要侧重于办案实际,通过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故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以及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方面的理论阐述没有更多展开,难免实务梳理有余,理论探究不足。仅愿藉此抛砖引玉,共同在完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背景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更好贯彻落实略尽绵薄之力。


201410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722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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